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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04〕86號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建設南水北調工程,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對於緩解我國北方水資源緊張狀況,保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實現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是保證南水北調工程順利實施的重要資金來源。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基金籌集工作,切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基金足額徵收。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基金收入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❸ 我要查閱蘇財企〔2006〕34號的文件內容《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謝謝。
蘇財企〔2006〕34號
各省轄市及財政局、外經貿局、各省屬出口企業: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鼓勵我省企業積極「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提升國際競爭力,拓寬國際發展空間,有效防範收匯風險,促進我省外經貿結構調整和科學發展,切實加強扶持發展資金的管理,現制定印發《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詳見附件),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轄市、各省級企業於2006年7月31日前將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申請材料報省財政廳(企業處)和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財務處)。
附件: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江 蘇 省 財 政 廳
江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
暫行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切實加強我省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扶持發展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資助的范圍和條件
(一)在江蘇境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國家批准賦予出口經營權或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申領到外經貿主管部門核發的出口企業編碼的全省外經貿企業。
(二)從事一般貿易出口和「走出去」相關項目。
(三)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和擔保業務,由投保企業統一按規定申報、繳納保險費,並取得保費正式發票的外經貿業務(從事一般貿易出口並繳納預收保費和最低保費的投保企業,在沒有實現出口並辦理保險申報前,不能享受扶持發展資金的資助)。
(四)在外經貿業務、財務、出口退稅、外匯管理、海關監管等方面無違規行為。
(五)省屬外貿企業是指營業稅及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繳省庫的企業。
二、資助的標准
(一)對省屬外貿企業的一般貿易出口,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30%資助。
(二)對全省企業出口農產品的(包括農產品、農副產品、海產品),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三)對全省企業向新興市場(指除北美、歐盟、日本、港澳、台灣地區、中國保稅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出口的,按其把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四)對全省范圍內與「走出去」相關的項目,包括船舶出口、大型機電產品與成套設備出口、海外投資項目、海外承包工程、海外勞務合作等業務相配套的海外投資保險、擔保等業務,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五)對省屬企業的扶持比例累計不超過50%。
(六)以外幣繳納保費的,按撥付月第一天國家外匯牌價中間價折成人民幣金額,作為計算扶持發展資金的依據。
三、撥付方法
(一)扶持發展資金每年撥付一次。
(二)企業填報《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資助申請表》(見附表1),並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出具的申報保費發票,省屬企業直接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地方企業報同級財政和外貿主管部門,並由各省轄市財政和外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向省財政廳提供的出口企業投保數據(見附表2)核對無誤,並商省外經貿廳後下達扶持資金,其中省屬企業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其他企業由省財政廳將資金下達有關市財政局,再由同級財政局撥付至企業。
(三)出口企業收到扶持發展資金後,在財務上作沖減保費支出處理。
四、資金管理
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為扶持發展資金的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作為扶持發展資金的協辦單位。
省財政廳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預算和財務管理,包括會同省外經貿廳審定年度資金預算,撥付扶持發展資金,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省外經貿廳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會同省財政廳確定扶持發展資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圍、資助標准和方式,提供與扶持范圍相對應的企業名錄、商品名錄及其海關代碼,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方向的專題調研,提出年度資金計劃和調整等工作。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負責建立企業投保明細台帳,具體提供投保企業的出口申報數據。年終以書面形式分別向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報告扶持發展資金對推廣出口信用保險,促進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的作用,並接受財政監督。
五、附則
(一)各地市財政局、外經貿局可結合本地經濟發展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二)扶持發展資金是財政專項資金,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
(三)已經享受扶持發展資金的出口企業,由於各種原因需要返還保險費的,也應同時退還已取得的扶持發展資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應及時將投保企業返還保費情況通知省財政廳。
(四)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發展資金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時間暫定一年。
(六)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廳負責解釋。
❹ 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正文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省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實現某一事業發展和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由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省級發展支出和對市、縣(市)的專項轉移支付。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執行、績效評價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經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納入財政部政府性基金目錄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本辦法規定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設立、統籌兼顧、公開透明、規范管理、績效評價、跟蹤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宏觀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並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匯總、梳理有效專項資金目錄,報省人民政府審議後確定;
(四)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五)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實施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六)監督管理專項資金支出活動;
(七)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省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責任主體,規范資金管理;
(二)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三)執行已經批復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按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進行自評價;
(五)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並對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和自評;
(六)負責對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省級審計、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專項資金的支出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有關規定設立,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
專項資金不得重復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專項資金。
第十條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設立專項資金,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提供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組織論證。
必要時,省級財政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聽證等方式對設立專項資金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要求省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由省級財政部門批准。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經批准設立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用途、績效目標、使用范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支出管理、審批程序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後不再納入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應當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確需延期的,應當在執行期屆滿前一年編制年度預算草案時重新申請設立。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由省級財政部門直接報請省人民政府調整或者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的;
(三)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每年應當對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情況進行梳理,並將梳理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審議,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專項資金目錄應當作為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重要依據。
專項資金的撥付按財政國庫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注重發揮引導和杠桿作用。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施分類管理。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根據情況可以按年度或者分年度安排。
支出預算實行「以獎代補」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採取根據預算情況預撥部分資金、使用項目完成並經考核後撥付剩餘資金的方式管理。對不符合獎補條件的,由財政部門收回預撥資金。
支出預算涉及基本建設投資的,應當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專項資金支出預算、項目實施進度、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支付方式,編制專項資金用款計劃,按規定報省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工作。
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批準的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計劃和內容組織實施;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不得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撥付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未經批准,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確需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應當按項目和資金管理許可權逐級上報原審批部門,經批准後方可變更。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監督資金使用單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
第二十七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將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向省級財政部門報告,並抄送省級審計、監察機關。
第二十八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間隙資金統籌安排、合理調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條 撤銷或者調整支出預算形成的專項資金結余,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收回。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按規定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決算驗收,進行產權、財產物資移交,辦理登記入賬手續,並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立專項資金項目績效目標管理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對專項資金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三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導、檢查省級業務主管部門開展的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價工作,對專項資金績效實施評價和再評價。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績效實施自評價。
第三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評價辦法應當包括績效目標、對象和內容、評價標准和方法、組織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內容。
第三十四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進行績效評價,並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績效評價結果。
第三十五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和完善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設立專項資金,或者未經批准延長專項資金執行期的,由省級財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該專項資金,並收回相關資金。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在一至三年內禁止申報該專項資金的使用項目: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調整專項資金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執行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的;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相應款項。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對專項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未按規定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相關單位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納入省級各單位部門預算的專項資金,按省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執行。
❺ 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辦法的申報材料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原則上在每年二月底前發布年度省創新資金項目的申報通知。符合省創新資金資助條件的項目,由企業按申報通知要求提供相應申報材料;申報材料須經所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後,上報省轄市科技局、財政局。
第十四條 省轄市科技局、財政局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符合條件的項目應填寫《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推薦表》,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可靠性、地方是否給予先期立項支持等進行說明,並附計劃立項批准文件,加蓋公章後推薦上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第十五條 省創新資金項目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1、《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申報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上年度企業會計報表;
4、能說明項目情況的佐證材料(如國家、省科技計劃批准文件、技術報告、檢測報告、用戶意見等);
5、能說明項目知識產權歸屬或授權使用的證明文件(如專利證書、技術轉讓合同、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等);
6、與申報項目和企業有關的其它參考材料(國家專賣、專控及特殊行業的產品,需提供主管機關出具的批准文書復印件)。
第十六條 申報省創新資金的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內申報其它省級專項資金的支持。
第十七條 省創新資金項目申報單位如有弄虛作假行為,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將不再受理該企業的項目申請,並將保留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力。
❻ 江蘇省道路救助基金什麼時間可以申請
江蘇省救助基金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相關專業機構(保險公司)作為救助基金管理人,負責救助基金日常運營管理。目前專業機構業已選定。
《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在二月二十二日已經獲得省人民政府通過,根據該文件規定,該辦法之發布之日起實施,所以江蘇省道路救助基金自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就可按照程序提出申請。
上述,供參考!
❼ 到底在什麼地方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機保和企保往往不在一起,企保一般都在政務服務中心,而機保一般都在當地的社保局辦公,管的是事業單位、公務員的檔案資料,不過你可先到所在地的社保局問一下,若要轉社保,或許江蘇暫時還不能辦理轉外省市的社保?祝順利!
❽ 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條為籌集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資金,規范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確保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在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以下簡稱6省市)范圍內籌集。6省市所籌集的基金數量,按其承諾的用水量及南水北調主體工程投資規模和結構等因素確定如下:北京市54.3億元、天津市43.8億元、河北省76.1億元、河南省26億元、山東省72.8億元、江蘇省37億元。
第三條南水北調工程基金通過提高水資源費徵收標准增加的收入籌集,還可將現行水資源費部分收入等劃入南水北調工程基金。
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提高的具體幅度和從現行水資源費收入中劃入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的比例,由6省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分攤的南水北調工程基金額度、工程計劃進度、水價調整空間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要充分考慮低收入階層對提高水價的承受能力,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其生活的穩定。
為限制過度開采地下水、確保水資源的合理利用,水資源費的徵收標准要按照地下水高於地表水、自備水高於城市公共供水的原則確定。
第四條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門徵收。
第五條凡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包括中央直屬水電廠和火電廠)和個人,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對中央直屬電廠用水徵收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商財政部、水利部、電監會及6省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對農村中的農民生活用水和農業生產用水暫不徵收南水北調工程基金。
第六條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的徵收期限根據主體工程建設和償還部分銀行貸款本息所需資金情況確定。主體工程建設所需基金在工程建設期內籌集,償還部分銀行貸款本息所需基金在工程建設期滿後籌集。工程建設期滿後的基金徵收期限和償還部分貸款本息所需基金規模,由南水北調辦會同6省市人民政府在主體工程建成時提出意見,經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審核後報國務院確定。
第七條有關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免稅的政策,由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門收取水資源費後,應在取得收入的當日,將其中的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全額就地繳入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
第九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門使用「一般繳款書」辦理繳庫手續。在填寫繳款書時,「財政機關」欄填寫「財政部」,「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級」,「預算科目」欄填寫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410款「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收入」。
第十條6省市人民政府要確保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及時足額上繳中央國庫。
第十一條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專項用於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南水北調工程建設期滿後,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用於償還南水北調主體工程部分銀行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全部作為地方資本金使用,6省市在南水北調工程項目中所佔股份,根據各自籌集上繳中央國庫的基金數額確定。
第十三條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的使用,由南水北調工程項目法人根據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投資來源和工程建設進度提出年度投資建議計劃,報南水北調辦審查,並由南水北調辦報發展改革委審核後,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財政部根據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和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收入預算安排資金,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撥款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支出,填列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410款「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支出」。
第十五條每年年終,南水北調工程項目法人應按照財政部的規定編制南水北調工程財務收支年度決算,經南水北調辦審核後報財政部。在南水北調工程財務收支決算報表中,應對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收支情況單獨予以反映。
第十六條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繳款單位和個人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南水北調工程基金。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門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和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徵收范圍、徵收對象和徵收標准,徵收南水北調工程基金並及時足額繳入中央國庫,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緩收,或者隱瞞、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調工程基金。
南水北調工程項目法人要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價格、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6省市在確保及時、足額上繳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的基礎上,可根據本地區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建設投資、社會承受能力、水價調整空間等情況,通過提高水資源費徵收標准籌集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建設所需部分資金。所籌資金應與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分開核算、專款專用。具體辦法由6省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6省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建設部、南水北調辦備案。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