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
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 關於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後,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部分經過批準的基金會,如農村義務教育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紅十字會等,個人向其捐贈的所得,按照規定可以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3%,共7級。
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比例稅率。對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⑵ 企業捐贈有哪些稅收優惠
一、限額扣除規定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具體范圍包括: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二、全額扣除規定
特定時期,國家會根據實際情況專門發布對某類型公益性捐贈設置特別稅收優惠政策的文件。曾經有文件規定:企業對四川汶川地震、甘肅玉樹地震災後重建以及上海世博會等特定事項的捐贈支出,可以全額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例如,財稅[2008]104號第四條規定:
1.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三、公益股權捐贈的規定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人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
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後,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並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後,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本通知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注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確定為具有接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四、視同銷售規定
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企業發生本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五、注意事項
(一)必須是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公益性群眾團體進行的捐贈。
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要通過相關資格認定。
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群眾團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分別每年聯合公布名單。
企業和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群眾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認定。
(三)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未超過時限。
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於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
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⑶ 捐贈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先看是企業所得稅的優惠還是個人所得稅的優惠,這兩個是不同的: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捐贈,可以對<=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個人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 、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30%,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如果捐贈額大於捐贈限額時,只能按捐贈扣除限額扣除);對個人向中華慈善總會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部分經過批準的基金會,如農村義務教育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紅十字會等,個人向其捐贈的所得,按照規定可以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時全額扣除
⑷ 企業通過慈善基金會捐款,可抵扣哪種稅費比如是抵扣企業所得稅或是營業稅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會計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會開具專門的收據,作為企業稅前扣除的依據.
其他性質的捐贈不允許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其他稅收法規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等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⑸ 慈善公益捐贈中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捐贈,以及通過人口福利基金會、光華科技基金會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特殊可以全額扣除的項目:
①紅十字事業;
②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機構;
③農村義務教育、教育事業;
④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
⑤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
⑥中國醫葯衛生事業、教育、老齡事業發展基金;
⑦中華快車基金會。
⑹ 公益性捐贈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有哪些
一、公益性捐贈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1.一般性稅收規定:按12%比例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謂公益性捐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的規定,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捐贈行為應稅范圍分為三個層次:一是非公益性的捐贈,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顴中扣除;二是納稅人未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直接向受捐人進行的捐贈,不允許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三是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贈,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特殊稅收規定:允許100%全額扣除
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稅前列支公益性捐贈外,針對特定事項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稅收優惠政策,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如企業為汶川地震災後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向玉樹地震災區的捐贈、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等特定事項的捐贈。需要注意的是,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一般都有截止時間,如支持汶川地震災後重建的捐贈,截止時間為2008年12月31日(下文提到的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亦同),支持玉樹地震災區和舟曲災區的捐贈,截止時間為2012年12月31日(下文提到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亦同)。
還需注意的是,2008年1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一系列文件,規定企業的某些特定公益性捐贈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如財稅[2006]66號文、財稅[2006]67號文、財稅[2006]68號文都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該文件規定的公益性組織,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開始施行後,此前年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企業用於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100%扣除」的規定已經廢止。
二、公益性捐贈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
1.一般性稅收規定:按30%比例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大於捐贈限額時,只能按捐贈限額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小於或者等於捐贈限額,按照實際捐贈額扣除。
與企業所得稅一樣,對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捐贈的,也不允許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特殊稅收規定:允許100%全額扣除
享受全額免除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為支持紅十字事業的發展,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8號))。
二是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
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括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
三是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
從2001年7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文件所稱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本文件規定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
四是對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
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
五是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單位的捐贈
對個人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等單位的公益性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
六是向地震災區的捐贈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汶川地震災區的捐贈、玉樹地震災區和舟曲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5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59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7號))。
三、貨物勞務稅關於捐贈行為的稅收規定
1.一般性稅收規定
從貨物勞務稅各稅種看,幾乎每個稅種都對捐贈是否視同銷售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視同銷售貨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饋贈的,列入「用於其他方面」的應稅范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應按規定繳納有關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除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以及其他文件規定可以免徵關稅外,其他捐贈均屬應稅范圍。
2.貨物勞務稅對捐贈行為的優惠
貨物勞務稅對捐贈行為的優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接受捐贈進口的科研、教學用品和殘疾人專用品,免徵進口增值稅、消費稅、關稅。
(2)境外捐贈人向全國性扶貧、慈善社會團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級政府捐贈直接用於扶貧、慈善事業的生活必需品、食品類及飲用水、醫療、教學用品和環保專用儀器等物資,免徵進口增值稅和進口關稅。
(3)符合規定由國務院文物管理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接受境外機構、個人捐贈方式獲得的中國文物進口,免徵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4)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免徵關稅。適用此條規定減免關稅的貨物,在國務院另有規定前,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仍可同時減免。
(5)對外國政府和38個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內采購的貨物免徵增值稅,同時允許銷售免稅貨物的單位,將免稅貨物的進項稅額在其他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6)為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汶川、玉樹、舟曲災後恢復重建,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上述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四、財產行為稅關於捐贈行為的稅收規定
財產行為稅主要涉及契稅、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
1.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契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契稅。
2.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除下列兩種房地產贈與行為外,其他贈與行為都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一是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二是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上述社會團體是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3.印花稅
印花稅對捐贈行為的優惠政策主要有四個方面,—是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徵印花稅;二是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捐贈給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應繳納的印花稅;三是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捐贈給上海世博局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財產所有人和上海世博局應繳納的印花稅;四是為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汶川、玉樹、舟曲災後恢復重建,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災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⑺ 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標准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用於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准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慈善事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對公益事業范圍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對慈善活動范圍的規定。
三、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並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照現行規定執行。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本公告執行。
四、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社會組織),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一)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二)每年應當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審計的上年度專項信息報告。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總體情況、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及管理費用情況(包括本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比例情況)等內容。
首次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應當報送經審計的前兩個年度的專項信息報告。
(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於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總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於70%。計算該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代替上年總收入。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於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末凈資產的比例均不得低於8%。計算該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代替上年末凈資產。
(四)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於10%。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於12%。
(五)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且免稅資格在有效期內。
(六)前兩年度未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
(七)前兩年度未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八)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3A以上(含3A)且該評估結果在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仍在有效期內。
公益慈善事業支出、管理費用和總收入的標准和范圍,按照《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關於慈善活動支出、管理費用和上年總收入的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新設立或新認定的慈善組織,在其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當年,只需要符合本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條件即可。
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民政部結合社會組織公益活動情況和日常監督管理、評估等情況,對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核實,提出初步意見。根據民政部初步意見,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民政部對照本公告相關規定,聯合確定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名單,並發布公告。
(二)在省級和省級以下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參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對象包括:
1.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將於當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但又重新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
3.登記設立後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四)每年年底前,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按許可權完成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和名單發布工作,並按本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同審核對象,分別列示名單及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起始時間。
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三年。
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第一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布名單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第二種和第三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布公告的當年1月1日起算。
七、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未按本公告規定時間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專項信息報告的;
(二)最近一個年度用於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
(三)最近一個年度支出的管理費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
(四)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到期後超過六個月未重新獲取免稅資格的;
(五)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七)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於3A或者無評估等級的。
八、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取消資格的當年及之後三個年度內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一)違反規定接受捐贈的,包括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的條件、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慈善捐贈宣傳煙草製品或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捐贈等情形;
(二)開展違反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於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確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該受益人與捐贈人或公益性社會組織管理人員存在明顯利益關系的。
九、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一)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
(二)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
十、對應當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由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核實相關信息後,按許可權及時向社會發布取消資格名單公告。自發布公告的次月起,相關公益性社會組織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十一、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
十二、公益性社會組織登記成立時的注冊資金捐贈人,在該公益性社會組織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當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按規定對其注冊資金捐贈額進行稅前扣除。
十三、除另有規定外,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企業或個人捐贈時,按以下原則確認捐贈額:
(一)接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捐贈額。
(二)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捐贈額。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時,應當提供註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接受捐贈方不得向其開具捐贈票據。
十四、為方便納稅主體查詢,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在官方網站上發布具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名單公告。
企業或個人可通過上述渠道查詢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同時廢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工作的,各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按照原政策規定執行。2020年度及以後年度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及管理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現對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二、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四、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第二條所稱的社會團體均指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符合以下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二)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
(三)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含3年)的,應當在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應當在申請前1年年度檢查合格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1年以下的基金會具備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四)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凈資產不低於登記的活動資金數額,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申請前連續3年每年用於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於上年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需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稱年度檢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門對基金會、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進行年度檢查,作出年度檢查合格的結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會組織在民政部門主導的社會組織評估中被評為3A、4A、5A級別,且評估結果在有效期內。
五、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第二條所稱的國家機關均指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可按程序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經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可分別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提出申請;
(二)經省級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基金會,可分別向省級財政、稅務(國、地稅,下同)、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可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三)民政部門負責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資格進行初步審核,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
(四)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按照上述管理許可權,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分別定期予以公布。
七、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組織章程;
(四)申請前相應年度的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的明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
(五)民政部門出具的申請前相應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社會組織評估結論。
八、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後,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
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捐贈資產的價值,按以下原則確認:
(一)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
(二)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捐贈時,應當提供註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應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年度檢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於3A的;
(二)在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存在偷稅行為或為他人偷稅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違反該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於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況的;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存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存在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應對其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各項收入依法補征企業所得稅。
十一、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已經取得和未取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均應按本通知的規定提出申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號)停止執行。
⑻ 捐款後如何免稅
捐贈的有關優惠政策:
1)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納稅人通過國家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性捐贈范圍,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具體包括: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8)基金會捐款的稅收政策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捐贈,規范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⑼ 接受基金會的捐贈是否有稅收優惠
納稅人向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稅前可按比例扣除。捐贈優惠分為企業捐贈和個人捐贈。其中,企業捐贈額在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金融企業為1.5%)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全額扣除,超過3%的部分需要作納稅調整。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規定扣除限額的部分應進行納稅調整。
⑽ 在中國向慈善機構捐款 可以得到稅收減免或優惠嗎
在中國,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只有公益性捐贈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公益性捐贈是指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捐贈。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所稱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文件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