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醫療設備更新、調劑制度
醫院設備科工作制度
一、設備科負責人職責
1.在分管院長的領導下,負責領導本部門各項工作。
2.負責組織全院醫療儀器設備、器械的采購、供應、管理、維修工作,保證醫療、教學、科研、預防工作的順利進行。
3.審查各科室提出的醫療儀器、器械的請購計劃,組織有關人員匯編、制定采購計劃,報請院長審批後實施。
4.了解、檢查各科室對醫療器械的需要和使用、管理情況,做到合理供應和調配,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組織有關人員對購入、調入的國內、外貴重儀器設備進行驗收、鑒定工作,組織建立貴重儀器管理和使用制度,督促使用人員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發揮儀器的應有效能。
二、設備科工作制度
1.凡屬醫療、教學、科研所需的設備,均由設備科統一負責采購、調配、供應管理和維修;同時負責全院的計量工作。
2.根據各科審批後的請購計劃結合院部設備儲備情況編制采購計劃。
3.一般醫療器械,按計劃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進行采購。貴重儀器應會同有關科室人員進行適宜性和可行性論證後訂購。
4.凡購入的設備,必需履行嚴格的出入庫手續。
5.購入或調入的國內、外貴重儀器,應由院方和有關人員參加驗收;然後入庫上帳立卡,建立儀器技術檔案,與有關科室制定領取、使用和管理制度。如發現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部門聯系,按規定進行處理(包括退換貨、索賠等)。
6.器械庫要按照器械的性質分類保管,要求帳物相符。要注意通風防潮,保持整潔。防止損壞丟失。
7.各種醫療設備的請領和保管,須由專人負責,貴重儀器應指定專人使用,定期維護保養。
8.失去效能的各種器械,要按規定辦理報廢手續。貴重儀器的報廢、報損、變價、轉讓或無價調拔,由科室填寫申請單,經本科審核後送院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9.各科需要維修的儀器,應填寫修理申請單,送交設備科進行維修。維修人員平時應經常深入科室進行檢修。
三、醫療設備(儀器)管理制度
1.全院醫療、教學、科研儀器設備以及醫用壓力容器和醫用製冷設施,均由設備科統一負責,按計劃采購、管理、調配、保管、維修等工作。
2.各科室每年所需增添儀器,填寫醫療器械購置申請表並申述請購理由、人員、房屋設置、醫療效益及經濟效益等,送院領導審批。大型醫療設備(50萬元以上),請購科室要提供調研報告,由院長會議批准;萬元以上設備由分管院長(必要時請示院長)審批;千元設備由設備科(必要時請示分管院長)審批,院內醫療設備均由設備科統一采購,各科室不得自行購買。醫療儀器報帳,財務科須見到設備科簽署意見後,方可付款報銷。
3.大型精密國產設備到貨後,設備科應會同使用科室共同驗收,辦理領用手續。進口儀器到貨後,設備科及時與進出口公司及商品檢驗局聯系,確定開箱驗收日期,設備科、使用科室負責人會同商檢局代表共同驗收,寫好驗收記錄,三方簽字。
4.設備科必須建立建全儀器財產帳卡制度,並定期核對。
5.設備科必須建立萬元以上設備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購置申請書、調研報告、合同單、驗收記錄、儀器技術資料、保養維修記錄等。
6.所有設備的技術資料,由設備科歸檔保存。設備科可向使用科室及維修人員提供復印件。
7.各科室儀器設備須制定操作規程,確定專人負責保管使用。實習及進修人員不得單獨操作使用。設備科定期下科室檢查使用保養情況。
8.各科室醫療儀器如發生故障,使用保管人員及時通知維修組。凡急救儀器,立即派技術人員下科室檢修;對於一般可搬動的小型儀器送至維修組檢修,並填寫維修申請單,修復後憑收據領回;大型精密儀器損壞,限於我院目前維修技術力量,設備條件不足,由設備科協助對外聯系解決。
9.應充分發揮各科室醫療儀器作用,提高經濟效益。凡因保管不善或違章操作,造成儀器損壞者,科室應如實上報設備科,轉呈院部處理,對隱瞞不報者追究責任。
10.對使用率不高的儀器設備,設備科(必要時請示分管院長)有權進行院內調配,各科室應予支持。
11.廠家送給臨床試用的新產品,一律須經設備科統一安排,各科室不得私自接收。
12.精密醫療儀器應確定使用壽命及折舊更新年限。電子診斷治療儀器一般五年內需收回儀器成本,按單機年收入提成20%作為設備更新基金,並按科室核算,積累作更新購置儀器用。使用十年以上,無修理價值,已擱置不用者,經過檢驗可申請報廢。
13.凡上級調配給我院的儀器設備一律由設備科按規定分配使用。
四、醫療設備計劃采購制度
醫療設備應根據實際需要,科學地編制采購計劃,合理安排經費,及時組織貨源,確保臨床需要。
⒈大型設備的購置應根據醫院全年規劃,資金安排,制定預算,逐項報批後,分期分批購置。
2.按計劃要求參加所需產品的各種訂貨會議,要在熟悉所訂購產品的性能、質量後方可簽定訂貨合同。訂貨後通知庫房、財務科及使用科室,做好資金、安裝等准備工作。
3.要有兩個人以上參加簽訂合同或外出采購。大型設備的采購需事前編制院內議標文件,由設備科牽頭,紀檢部門和相關使用科室負責人等組成的院內采購小組(必要時邀請分管院長參加),公開議標選購性價比最高的醫療設備。本地采購與外地采購,以本地采購為主,盡量減少外出。外地采購以通訊、電郵為主,盡量為國醫院節約人力、物力和財力。
4.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和市場規定,不走後門,不以物易物,不套購物資,不吃請受禮、受賄,各種業務提成回扣等一律交公。
5.要全面掌握采購業務,不斷拓寬知識面,廣泛收集市場信息,積極開辟合法的采購渠道。要認真負責,吃苦耐勞,確保各類設備質優價廉。
6.對專業性較強,確需使用,科室自行出面購置的品種,應經設備科科長同意並上報分管院長批准後,方可進行科室自購(兩人以上),采購人員應嚴把質量關及價格關。
五、設備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1.大型精密儀器(萬元以上)均應建立技術檔案,要有專人管理(或兼管)。
2.技術檔案的內容包括設備購買申請單、審批文件、購前論證、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訂貨合同、征詢單、到貨通知、發票復印件、運輸文件、保證書、驗收記錄、說明書、圖紙商檢證書、許可證或免稅證明及各種技術資料、安裝調試記錄、使用操作規程、檢驗記錄。
3.設備驗收後應立即建檔。填寫要做到書寫工整、字跡清楚,其中十萬元以上設備檔案要移交綜合檔案室。
4.建立技術檔案借閱登記簿,並認真記錄、及時催還。
5.加強設備檔案的保管,嚴格執行檔案保管制度。
六、醫療設備使用、保養制度
1.萬元以上貴重儀器設備應有專人使用保管,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使用人員應認真填寫機器使用情況記錄。
2.設備的日常保養由設備保管人負責,內容為進行表面清潔,緊固易松動的螺絲和零件,檢查儀器在使用過程中工作是否正常,零部件是否完整。
3.一級保養,由儀器保養人進行,主要是進行儀器外部清潔,檢查有無異常情況,如聲音、溫度、指示燈等異常情況,進行局部檢查和調整。
4.二級保養,屬預防性修理,由儀器保養人會同維修人員共同進行,對設備的主體部分或主要組件進行檢查,調整精度,必要時應更換易損件。
5.設備科定期對設備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設備的工作運行情況進行功能檢查或精度檢查。屬國家計量法規定的強檢計量儀器定期由計量部門進行鑒定。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意見。
6.定期保養全院各類醫療設備是提高儀器使用率與完好率的重要保證。各類醫療設備的維修、保養均由設備維修組統一負責(除個別科室已長期配備有專職工程技術人員外)。
七、醫療設備定期安全檢查制度
1.醫療設備定期安全檢查制度是保證醫院醫療工作正常運轉和保護國家財產免受損失的重要手段。
2.醫療設備開箱驗收後,安裝和操作人員應熟讀說明書,按要求進行安裝測試。
3.精密儀器需配備穩壓電源,計算機需配備不間斷電源。
4.醫用高壓電器設備的安裝必須有絕對可靠的安全接地,調試符合安全要求。
5.醫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認真按操作規程開機使用,不得違反操作規程。
6.每季度由院安全委員會組織有關科室對醫用高壓電器設備進行一次安全檢查,並記錄備案。
八、醫療設備維修制度
1.負責醫用電子儀器、醫用壓力容器、醫用製冷設備、常規醫療設備的維修工作。
2.設備維修組人員定期主動上門檢修,事畢應填寫檢修記錄,由被檢修單位負責人簽字驗收。各科如有臨時維修工作,需要填寫修理通知單,送維修組,由檢修人員辦理。如屬搶修、搶救急需,可立即通知維修人員到現場檢修。
3.可攜帶及易搬動的器械需修理時,除填寫修理通知單外,並連同該物送修理部門,對不能立即修理好的,須向承修部門取回收據。修復後,使用部門憑據領回,並應進行驗收簽證。
4.各科室如新裝、新建、改裝、改建有關設備,需填寫申請單,報分管院長批准後安排辦理。
5.儀器設備出現故障時,應由設備使用人或保養人詳細說明故障現象及原因,以便及時排除故障,縮短停機時間。
6.設備維修後要做好登記,大型設備的維修記錄要寫入檔案,內容包括維修日期、使用人主訴故障現象、修理人檢查所見現象、故障原因、排除方法、更換零件及修復後的檢驗情況。
7.對不能修復的設備,維修人員應說明原因並提出外修建議,經科長批准後實施。
8.實行分工負責與派工相結合的制度,按片分工,落實到人。
9.維修完畢立即填寫維修收費單,如實記錄有關內容,並由維修人員與使用科室負責人簽字,逐月上交統計。
10.在檢修過程中注意人機安全,愛護儀器設備,妥善保管零配件,嚴防流失。
九、大型儀器專管共用制度
1.對一些功能廣泛,一個部門使用頻率較高,而其他部門使用頻率較少的貴重設備,實行專管共用。
2.設備要有專門保管人、負責設備的日常保養。
3.每次使用設備,保管人必須教會使用人按操作規程操作機器,使用人做好使用記錄。
4.設備使用完畢後,保管人應檢查設備的性能是否良好,出現保障,及時與設備科聯系維修。
5.因使用不當而損壞設備,應由使用人酌情賠償。
十、大型醫療設備使用維修培訓制度
1.使用大型醫療設備和易發生危險的醫療設備前,必須經過技術培訓才可上崗操作。
2.在簽定購買大型醫療設備和易發生危險的醫療設備的合同後,使用科室必須將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確定好。
3.派操作人員及維修人員到具有同型設備的單位進修學習,學習應在所訂設備到貨前結束。
4.學習人員必須在學習期內熟練掌握操作技術和故障排除方法。
5.學習人員必須樹立和強化安全意識,牢固確立安全操作的思想,杜絕危險情況的發生。
6.學習人員學習結束後,必須由培訓單位出具考試、考核合格證明。
十一、設備使用人員考核制度
1.設備使用人員要做好設備的日常保養工作,對設備進行表面清潔,檢查儀器在使用過程中工作是否正常,零部件是否完整。
2.每次使用完要及時填寫設備使用記錄,一天使用若干次者,可做日記。
3.設備出現故障時應立即停機,及時向維修部門匯報,並做好詳細記錄。
4.因責任心不強、玩忽職守,使用不當造成設備損壞或丟失者,要追究使用人和領導人的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5.管理使用儀器設備應認真負責、設備使用率高、效益突出、保養好的科室或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十二、儀器性能、精確度鑒定製度
1.新購儀器或維修後的儀器,要進行功能檢查,檢查設備的各項功能是否符合儀器說明書和技術文件的要求。
2.除進行功能檢查外,還要進行精度檢查,檢查設備的精確度是否達到標准,對於計量儀器,需要定時地由國家計量部門檢查鑒定。
3.對儀器本身的安全性、用電安全和周圍環境的安全要定期進行檢查。
十三、醫療設備更新制度
1.實行有效可行的醫療設備更新制度,是保證醫院正常運轉,提高醫療質量的關鍵措施。
2.醫療設備更新年限,可根據其性能、耐用度、質量情況、使用頻率來確定。
3.醫療設備的暫定更新年限:電子儀器及光學儀器類為8年,醫用電器及機械類為10年,放射性設備及其它耐用設備為15年,纖維內窺鏡為5000人次。
4.設備科負責對全院各科室貴重醫療儀器設備,建檔管理,記載機器的購進、安裝時間、使用時間、故障及維修保養情況,為該設備的更新積累資料依據。
5.各科室要及時的填寫機器使用及維修記錄、設備科維修人員要定期檢查機器使用操作情況,填寫維修記錄。
6.下列設備可申請更新:
⑴已達到或超過規定年限且無修復使用價值的儀器設備。
⑵結構陳舊、性能落後、嚴重喪失精度,不能滿足使用要求且無法修復的儀器設備。
⑶嚴重影響安全、繼續使用將會引起事故危險,且不易修復改裝者。
⑷嚴重浪費能源、造成嚴重危害、因事故或災害造成嚴重損壞的儀器和設備。
⑸由於新技術、新設備的出現,更新設備可給醫院帶來較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技術效益者。
7.儀器設備淘汰、報廢需經維修人員鑒定後,由科主任提出申請並填寫設備淘汰、報廢申請單、報技術委員會鑒定,經院長審批簽字後送交設備科。
十四、醫療設備報廢制度
1.設備報廢的原則。
⑴已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不能修復或無使用價值者。
⑵主要結構陳舊,性能落後,嚴重喪失精度,不能滿足使用要求,無使用價值者。
⑶嚴重影響安全,繼續使用將會引起事故危險,且不宜修復改裝者。
⑷嚴重浪費能源,造成嚴重公害,因事故或災害造成嚴重損壞又修理費過高,無修復價值者。
2.報廢的實施辦法。
⑴固定資產報廢應先由儀器使用單位按規定填寫「設備報廢申請表」。
⑵對提出報廢申請的設備,需經維修部門技術人員鑒定確認不能修復者才准予報廢。
⑶辦理完報廢手續後,由設備科開列清單報財務部門注銷帳目。
3.報廢設備的處理。
對已報廢的醫療設備有保留價值者,留作教學、科研或拆零修配用。
調劑管理制度
1、葯學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醫囑、處方管理制度,確保發出葯品准確,劃價無誤。
2、對處方的內容、病人姓名、年齡、葯品劑型、劑量、服法、配伍禁忌等詳細審查後方可配發。
3、凡處方上遇有不符合處方管理條例及用法用量不當、有配伍禁忌、超劑量等因素,葯劑人員應及時與處方醫師聯系,經醫師更正後方可調配。
4、處方調配後須經他人核對後方可發出,發出的葯品應註明患者姓名、用法、用量,並交代注意事項。
5、配發毒、麻、限劇葯品處方按毒、麻、限劇葯品管理使用辦法規定執行。有效期葯品貯存需有明顯標記,掌握先用近期後用遠期的原則,處方保存按處方管理條例辦理。
6、內服、外用、注射劑等葯品應分開定點存放,貼有明顯標記,做到排列有序、整潔。
7、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調劑室。
以上僅供參考!
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針對單位的退休人員所佔比例過大徵收,用於平衡退休人員與在職人員的繳費,一般一次性在單位參保時徵收。
3. 東營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規定的第五章 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額醫療保險基金、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要單獨建帳,專項管理,分別核算。
第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列「經常性支出」的「社會保障費」支出;
(二)事業單位列「事業支出」的「社會保障費」支出(專職從事經營活動的職工列「經費支出」的「社會保障費」支出);
(三)企業在職職工列支「應付福利費」,企業退休人員列支「勞動保險費」;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從收入中列支。
第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資金構成。(一)個人賬戶資金來源包括:
1.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個人賬戶;
2.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以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45歲以下(含45歲)的,按1%劃入;45歲以上的,按2.5%劃入。退休人員以本人月養老金為基數,按6%劃入。
(二)統籌基金。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賬戶後的剩餘部分為基本醫療統籌基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
第十八條大額醫療保險基金由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
第十九條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按個人繳費工資(退休人員養老金)2%記入個人賬戶,剩餘部分列入公務員補助統籌基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
第二十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為參保職工建立個人賬戶,並制發社會保障卡。
第二十一條參保職工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為本人所有,只能用於支付本人的門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中個人自負部分。個人賬戶結余額隨本人工作調動而轉移,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
第二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醫療保險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二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計劃(預算)控制、比例調劑的管理辦法,並納入同級財政的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四條各縣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總量實行計劃控制。每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向各縣區下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繳計劃和醫療費用支出計劃。
第二十五條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調劑制度。各縣區按當年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繳計劃的15%提取調劑金。當年完成基金征繳計劃而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出現收不抵支時,由市基本醫療保險調劑金予以補助,調劑金不足支付時,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仍不足支付的,由市縣兩級財政共同承擔;當年未完成基金征繳計劃而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出現收不抵支時,由當地歷年滾存結余彌補,不足彌補的,由同級財政負責補足。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歷年滾存結余是市統籌基金的組成部分。各縣區歷年滾存結余暫時留存縣區,由市縣兩級共同管理,用於「以豐補歉」,自求平衡,將根據市和縣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適時上繳市財政專戶,由市級醫療經辦機構統籌使用。
第二十六條有條件的企業(含財政不撥款的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第二十七條健全醫療保險基金監督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實行基金超支預警報告制度,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公布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情況,接受職工監督;職工有權查詢、了解個人賬戶資金情況和醫療保險費籌集、使用、管理情況。
4. 在醫療保險風險管理中,醫療保險調劑能力和統籌層次低屬於政策風險嗎
醫療保險調劑能力和統籌低層次滴是屬於政策風險的
5. 醫療保險基金為何要實行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的制度
這主要是實現社會醫療保險互助共濟的需要。統籌的概念主要不在於管理的層次,而是基金調劑的范圍。原有公費勞保醫療制度所以不能運行,主要的問題一是單位管理,調劑范圍過小;二是自籌資金,沒有穩定基金來源;三是保障待遇不一,起不到公平互濟作用。既然實現社會保險,就必須保證基本的統籌層次和調劑范圍。當前在確定統籌層次和調劑范圍時,一方面要照顧現有醫療消費水平的差異性,不能共濟力度過大,另一方面要考慮管理的能力,不能管理跨度過大。在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起步階段,確定市縣統籌,已經充分照顧了差異性和管理能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就應該在統籌地區內實行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否則分塊運作,既不利於共濟,也不利於管理,更不利於方便職工就近就醫。
6.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9〕117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字[1999]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發現什麼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用於存儲和管理社會保障資金的專用計息帳戶。
第四條 財政專戶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的繳存、撥付業務,依法管理專戶內資金;通過對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進行會計核算,督促檢查社會保障資金收入按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方向,確保專款專用;定期向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通報並向政府和社會保障監督組織反映和報告財政專戶內各項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帳戶的設置與管理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在與同級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財政專戶。
用於存儲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要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規定設立,並逐步創造條件,對多頭開戶的進行清理,將在多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多個財政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以下分別簡稱「收入戶」和「支出戶」)歸並成只在同一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一個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應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財社字[1998]94號)規定,只在一個財政專戶內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
第六條 財政專戶內的社會保障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按資金種類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或調劑使用。
第七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繳存和劃入的各項社會保障資金;
(二)接收社會保障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購買國債兌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
(四)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撥付社會保險基金;
(五)根據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計劃,撥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
(六)支付購買國家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資金,並加強債券管理;
(七)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資金;
(八)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資金;
(九)辦理與財政專戶有關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9號)要求,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財政專戶的會計、出納,有條件的地區還要配備稽核人員,建立健全財政專戶的內部管理機制。
(一)會計人員的職責:負責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工作;負責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負責社會保障資金支出用款計劃的審核;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二)出納人員的職責:負責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繳存財政專戶的有關工作;負責撥付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款項工作;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時編制財政專戶資金月報和季報,年度終了後按照統一的報表格式編制決算表。
第三章 財政專戶資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
第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按規定的時間或定額將徵集的社會保險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後,財政部門應於當日登記入帳。每月終了前,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及時通知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繳存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應委託各開戶銀行或國庫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全部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並結合繳存財政專戶情況,對經辦機構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不得延誤。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自定。
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險基金未經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申請,一律不得隨意動用。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繳存。
(一)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補助額度確定後,財政部門應及時填制預算撥款單或劃款憑證,並將資金從國庫或相關的預算外資金專戶轉入財政專戶。
(二)失業保險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額度核定後,財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將資金從同級財政專戶下的失業保險基金帳戶直接轉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撥付。
(一)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應根據本企業再就業工作計劃按季提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用款計劃,填寫用款申請書,分別註明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並附銀行開出的企業自籌資金劃撥憑證,經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二)財政部門對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按季將支付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從財政專戶直接劃撥到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用帳戶,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使用;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設立了收入戶的,直接從財政專戶劃撥到收入戶,經辦機構沒有設立收入戶的,則直接劃撥到財政專戶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帳戶、失業保險基金帳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帳戶。
第十三條 財政專戶內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上下級繳撥直接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
第十四條 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的結余按規定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 財政專戶內的銀行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繳存和撥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轉帳劃撥,不得以現金形式繳付。
第十七條 財政專戶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時,應憑原始憑證記帳,並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有關部門或單位記帳和備查。
第十八條 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下級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應通過國庫結算,不得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繳撥手續。
第四章 財政專戶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專戶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會監督組織報告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接受財政部駐地方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計部門的審計和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要與經辦機構、稅務機關及開戶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經常性的對帳制度,定期核對財政專戶內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商定的資金收支計劃收繳和撥付資金。
財政專戶內的各項資金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對其他不按規定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的行為,財政部門有權拒絕受理。
第二十二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未按時、足額撥付資金;
二)截留、擠占、挪用、貪污財政專戶內資金;
三)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平衡預算;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足額撥付按規定應撥付的資金;
(二)隨時追回基金;
(三)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比照社會保險基金執行。
第二十六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具體參考樣式見附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
7. 涼山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州級統籌實施辦法(試行)的第六章 基金監管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統籌調劑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醫保經辦機構的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醫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結余情況實施監督;醫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調劑金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統籌調劑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三個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存入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按三年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利息按季並入醫療保險基金專戶。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保基金以及醫療待遇的,由醫保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和《服務協議》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涉及醫療保險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8. 蘇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醫療保險費的列支渠道為:行政機關和由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列入單位部門預算,資金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其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原資金渠道解決;企業從成本中列支。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四條 職工醫療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和社保經辦機構按月征繳。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向職工公布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情況,接受工會組織和職工的監督。
企業發生撤銷、合並、兼並、轉讓、租賃、承包等情形時,接收或者繼續經營者應當承擔其單位職工的醫療保險責任,及時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破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的職工醫療保險費採取委託銀行按月代為扣繳的方式繳納,每月25日為扣繳截止日,因存款不足銀行無法正常扣繳的,按當月中斷繳費處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醫療保險費的,由征繳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本金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三十五條 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學校及托幼機構為居民和學生醫療保險的代辦單位,負責參保登記和醫療保險費的收繳工作。其中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為本社區居民和少兒醫療保險的代辦單位;學校及托幼機構為學生醫療保險的代辦單位。
居民及學生醫療保險費按年收繳。每年1月至3月份為居民醫療保險申報繳費期;9月至11月為學生醫療保險申報繳費期。新生兒應當在出生3個月以內,由父母持新生兒戶口簿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辦理參保手續,在同一結算年度內,繳費標准不變。經有關部門新審核發證的醫療救助對象,可在結算期內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救助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形成勞動關系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繳納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該單位職工從次月起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凍結社會保險卡,社會保險卡內賬戶余額不能使用,暫停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承擔。居民自按規定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後,應當連續不間斷繳費。參保居民中斷繳費期間,凍結社會保險卡,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再次續保時,應保未保期間的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按規定標准補繳。
第三十七條 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與學生醫療保險基金並為同一財政專戶管理,社會醫療保險當年基金不足支付時,由風險准備金予以調劑使用,風險准備金不足支付時,由統籌地區本級財政負責承擔。
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專戶管理,並對基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醫療保險基金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建立社會醫療保險風險准備金,風險准備金的計提比例為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的5%。風險准備金列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風險准備金的用途為:突發性疾病流行或者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大范圍參保人員傷害以及急危重病人搶救所需醫療費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予以調劑使用。風險准備金的使用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社保經辦機構為參保職工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於每一結算年度初按規定為參保人員預先記入當年個人賬戶金額,並於結算年度末對個人賬戶金額按實際劃轉和使用情況進行清算;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金額按國家規定計息,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免費為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查詢繳費記錄或者個人賬戶提供服務。
職工與居民醫療保險的結算年度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學生醫療保險結算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與參保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關系保留或者轉移手續。
(一)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人員,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後,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本人意願,給予保留、轉移、接續醫療保險關系。社保經辦機構在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跨統籌地區轉移手續時,應對參保職工個人賬戶進行清算,繳費期內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部分隨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並轉移至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轉入地尚未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經本人申請,由社保經辦機構將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金額一次性結付給職工本人,終止醫療保險關系。
(二)職工在本市社會保險統籌地區(包括所轄縣級市、吳中區、相城區)與實行公積金制度的蘇州工業園區之間流動時,可以隨養老保險關系一並轉移醫療保險關系,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金額和公積金醫療賬戶結余金額應進行清算轉移,其醫療保險(公積金)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可以接續計算。
(三)從外地轉入本市各統籌地區的參保職工,社保經辦機構應根據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確認的參保情況,辦理醫療保險關系接續手續,有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額轉入的,到賬後於本結算年度末個人賬戶清算時予以結轉使用,復員轉業軍人首次在地方參保時其軍隊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按本項接轉。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仍應當在原參保地或者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繼續參保。
(四)參保人員於結算年度內因死亡、出國定居等原因終止醫療保險關系的,由社保經辦機構對其個人賬戶進行清算,其實際結余額可以按規定一次性予以支付,超支部分由個人或其家屬補足。
第四十一條 參保職工享受醫療保險退休待遇的,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金;
(二)職工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
(三)外地轉入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10年。
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員,自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後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繳費年限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應當由參保職工和用人單位按規定一次性補繳(補繳金額=退休時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不足繳費年限)後,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補繳的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終止職工醫療保險關系。
在2002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參保職工,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視作職工醫療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2002年7月1日後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僅指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第四十二條 參保人員只能享受一種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規定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失業人員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後,除在用人單位重新就業外,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形式不予變更。參保居民在用人單位就業後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自正常繳費次月起按規定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同時中斷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連續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對其個人賬戶進行清算,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額可以清退給本人,職工醫療保險關系隨之終止;符合居民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第四十三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醫療保險欺詐行為進行防範與調查,及時糾正和查處醫療保險欺詐行為,保證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
本辦法所稱醫療保險欺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參加醫療保險、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過程中,實施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少繳或者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
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對定點單位進行日常檢查,受理社會保險欺詐行為的舉報與投訴,對涉嫌欺詐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並責令退回非法所得,對情節嚴重的欺詐案件,移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查處重大欺詐案件,獎勵舉報人,對欺詐案件相關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理、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的醫療保險欺詐案件,移交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公安部門應當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移交的涉嫌構成犯罪的醫療保險欺詐案件及時立案處理。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與個人都有權舉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參保人員以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醫療保險違規、違法行為。舉報內容屬實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查實違規、違法金額的20%予以獎勵,獎勵金額最低300元,最高1萬元,舉報獎勵等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
9.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有望在何時實現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7年第四季度新聞發布會2018年1月26日舉行。發布會上,盧愛紅表示,下一步人社部加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
修訂實施失業保險條例,建立費率調整機制,推動職業人群全覆蓋。扎實推進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和待遇規范調整,全面啟動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全面推開工傷預防工作。完善落實基金監管政策措施。穩步提高社會保障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