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的區別是什麼
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與非公募基金會類,實行分類管理。二者的區別在於基金的來源:公募基金會可以向公眾募集資金;非公募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特定個人或組織的捐贈,不得向公眾募集資金。
我國現有的基金會主要是公募基金會,就是面向社會、面向老百姓廣泛募捐的基金會。而國外基金會發展的歷史中,涌現了大批個人和企業捐資,以自己名義設立
的基金會。這種基金會即非公募基金會,是基金會中的重要類型,由於它資金來源充裕、穩定,運作情況又關繫到捐贈人的聲譽,因此這類基金會往往運轉良好,對
公益事業貢獻很大。
《條例》對基金會分類管理,明確允許設立非公募基金會。可以達到兩個目的:一方面,嚴格管理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
動,維護募捐秩序,控制募捐市場上的競爭,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穩定;另一方面,放開政策,允許富裕的個人、企業等設立非公募基金會,使他們能更自主地
實現捐贈意願,使他們在為社會公益做貢獻的同時,也可以為自身帶來良好的社會效益。總之,我們鼓勵資助公益事業更多依靠富裕的個人或企業。
B. 什麼是非公募基金會
非公募基金會是指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的簡稱。
C. 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有神區別
(1)募捐對象不同:
公募基金會:可以直接面向公眾募捐;
非公募基金會:不直接面向公眾募捐。
(2)募捐活動的地域范圍:
公募基金會: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公開募捐活動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公開募捐活動只能在登記注冊地行政區域內開展。
非公募基金會:因不面向公眾募捐,所以無地域限制。
(3)登記注冊的原始基金(單位:人民幣):
公募基金會:全國性的不低於800萬元,地方性的不低於400萬元;
非公募基金會:不低於200萬元。
(4)登記管理機關:
公募基金會: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由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負責登記;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非公募基金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都可以登記。(但是原始資金超過2000萬,且發起人向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提出申請設立的,可以去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
(5)名稱:
①基金會名稱應當反映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型大小、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並以「基金會」字樣結束。
公募基金會的名稱可以不使用字型大小。
②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當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冠以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的,可以同時冠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
③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
非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但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需經該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意;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的姓名。
(6)關於近親屬關系人員在理事會任職的問題: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7)法定代表人問題:
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8)每年用於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
公募基金會: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9)接受社會監督:
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基金會負有更重的義務。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活動,應當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在募捐活動持續期間內,應當及時公布募捐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和用於開展公益活動的成本支出情況。募捐活動結束後,應當公布募捐活動取得的總收入及其使用情況。非公募基金會由於不存在募捐活動,因此也就不負有這方面的信息披露義務。
D. 非公募公益基金會怎樣籌錢
主要靠少數私人捐款,比如蓋茨的基金會,主要就靠蓋茨和巴菲特的捐款。還有最近爆出會計貪、污的廖冰兄基金會,是拿廖冰兄夫婦的遺產設立的。當初壹基金雖然暫時能向公眾募款,但沒有自己的獨立賬戶和公章,只能使用中國紅十字會的。嚴格來說是不合法的,隨時可能被查辦。直到2010年12月3日正式批准以後才獲得合法身份。
E. 非公募基金會網上公布
現在辦非公募基金會,已經到了瓜熟蒂落的時候:民營企業對企業資金的支配權相當大,他們渴望通過奉獻愛心,表達自己的社會責任,提高企業的社會知名度,有的也想通過私立基金會,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基金會管理條例》的出台,會點燃更多人投身事業的熱望。
新《條例》鼓勵私人成立基金會,引導公民特別是先富起來的公民自願把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捐出來,用於扶貧、支教、環保、社區建設、艾滋病防治、弱勢群體保護等公益事業,為「私領域」參與公共服務領域開辟了通道。過去,公民也為公益事業捐款,那是被動員的對象;現在,公民可以依法自己建立非營利法人機構,從事公益事業,協同政府解決一些社會問題。因此,非公募基金會的出現,推動廠「私域」對「公域」的參與,民間與政府的互動。這是一個巨大的跨越。
F. 公募基金會與非公募基金會的區別有哪些
(1)募捐對象不同:
公募基金會:可以直接面向公眾募捐; 非公募基金會:不直接面向公眾募捐。 (2)募捐活動的地域范圍: 公募基金會: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公開募捐活動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公開募捐活動只能在登記注冊地行政區域內開展。
非公募基金會:因不面向公眾募捐,所以無地域限制。 (3)登記注冊的原始基金(單位:人民幣):
公募基金會:全國性的不低於800萬元,地方性的不低於400萬元; 非公募基金會:不低於200萬元。 (4)登記管理機關: 公募基金會: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由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負責登記;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非公募基金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都可以登記。(但是原始資金超過2000萬,且發起人向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提出申請設立的,可以去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 (5)名稱:
①基金會名稱應當反映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型大小、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並以「基金會」字樣結束。 公募基金會的名稱可以不使用字型大小。
②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當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冠以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的,可以同時冠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
③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 非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但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需經該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意;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的姓名。 (6)關於近親屬關系人員在理事會任職的問題: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7)法定代表人問題:
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8)每年用於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 公募基金會: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9)接受社會監督:
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基金會負有更重的義務。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活動,應當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在募捐活動持續期間內,應當及時公布募捐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和用於開展公益活動的成本支出情況。募捐活動結束後,應當公布募捐活動取得的總收入及其使用情況。非公募基金會由於不存在公開募捐活動,因此信息披露要求相對較低。
(10)支出比例不同:
公募依法將上一年總收入的70%用於第二年的支出,人員和辦公經費不超過支出的10%;非公募則是第二年的支出不少於上年結余的8%,人員和辦公經費不超過支出的10%。
我國現有的基金會主要是公募基金會,就是面向社會、面向老百姓廣泛募捐的基金會。
個人和企業捐資,以自己名義設立的基金會。即非公募基金會,是基金會中的重要類型,由於它資金來源充裕、穩定,運作情況又關繫到捐贈人的聲譽,因此這類基金會往往運轉良好,對公益事業貢獻很大。 《條例》對基金會分類管理,明確允許設立非公募基金會。可以達到兩個目的:一方面,嚴格管理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維護募捐秩序,控制募捐市場上的競爭,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穩定;另一方面,放開政策,允許富裕的個人、企業等設立非公募基金會,使他們能更自主地實現捐贈意願,使他們在為社會公益做貢獻的同時,也可以為自身帶來良好的社會效益。總之,基金會傾向於資助公益事業。
G. 非公募基金會
現在辦非公募基金會,已經到了瓜熟蒂落的時候:民營企業對企業資金的支配權相當大,他們渴望通過奉獻愛心,表達自己的社會責任,提高企業的社會知名度,有的也想通過私立基金會,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基金會管理條例》的出台,會點燃更多人投身慈善事業的熱望。
新《條例》鼓勵私人成立基金會,引導公民特別是先富起來的公民自願把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捐出來,用於扶貧、支教、環保、社區建設、艾滋病防治、弱勢群體保護等公益事業,為「私領域」參與公共服務領域開辟了通道。過去,公民也為公益事業捐款,那是被動員的對象;現在,公民可以依法自己建立非營利法人機構,從事公益事業,協同政府解決一些社會問題。因此,非公募基金會的出現,推動廠「私域」對「公域」的參與,民間與政府的互動。這是一個巨大的跨越。
可以。是要交稅。可以申請。
H. 非公募基金會可否與公募基金會合作,面向公眾籌款
首先,不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與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包括公募基金會)合作,開展慈善募捐。依據是《慈善法》第二十六條:「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其次,在合作募捐的過程中,名義募捐人應該是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而不是公募組織和非公募組織。
第三,公募組織在開展募捐時,要注意符合慈善法關於募捐的相關規定。即應當制定募捐方案,說明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募捐地域、活動負責人的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的方式和銀行賬戶、受益人范圍、募捐款項用途、募捐成本、剩餘財產的處理等。募捐方案要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民政部門備案,同時,公募組織還要注意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
第四,由於公募組織只是名義募捐人,因此在募捐方案中應當明確說明所募款物由誰來真正使用,要使公眾了解募捐實際使用人如何使用該募捐款物。
第五,開展募捐之前,非公募組織應當與公募組織就所募得款物的使用目的、范圍、交付期限、方式、監督管理等簽訂協議。募得款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進入公募組織的賬戶,並且應當由公募組織管理。公募組織根據雙方合作協議的約定向合作的非公募組織撥付,但公募組織並非只是「被掛靠」的組織,而是要承擔起監管責任,一旦非公募組織在使用募捐款物時有違法違規情形的,公募組織也要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