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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棚戶區債券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9-14 12:30:16

㈠ 財政部:加強對地方專項債券項目申報把關 不安排一般房地產項目

觀點地產網訊:7月20日,財政部召開2021年上半年財政收支情況新聞發布會。

財政部預算司副司長項中新表示,2021年,財政部積極發揮政府規范舉債對宏觀經濟平穩運行的促進作用。指導地方做好項目儲備和前期准備等工作,會同發改委從項目成熟度、合規性和融資收益平衡等角度,加強對地方申報專項債券項目的把關,要求各地圍繞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點領域和國家重大戰略做好項目儲備,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原則,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重點項目建設。明確不安排用於租賃住房建設以外的土地儲備項目,不安排一般房地產項目,不安排產業項目。

他表示,實施專項債券項目穿透式監測。通過完善信息化手段,對專項債券項目實行穿透式監測,及時掌握項目資金使用、建設進度、運營管理等情況,實現對專項債券項目全生命周期、常態化風險監控,防範法定債券風險。強化專項債券項目績效管理。印發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對專項債券資金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施情況進行「雙監控」,細化「借、用、管、還」全鏈條管理舉措。

項中新還表示,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國家重大區域戰略項目已被納入2021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重點支持范圍。經初步匯總,1-6月全國地方發行的新增專項債券,約一半投向交通基礎設施、市政和產業園區領域重大項目;約3成投向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衛生健康、教育、養老、文化旅遊等社會事業領域重大項目;約2成投向農林水利、能源、城鄉冷鏈物流等領域重大項目。

財政部國庫支付中心主任劉金雲表示,截至6月底,各地區形成支出1.635萬億元,支出進度達到63.1%。從支出級次看,省級支出0.614萬億元,佔比37.5%;市縣基層支出1.021萬億元,佔比62.5%,體現了常態化直達機制「據實分配使用資金、增量向基層傾斜」的制度安排。從支出結構看,各地用於養老、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基本住房等基本民生方面支出占總支出的7成以上,支持基層落實民生政策。

㈡ 財政部發文要求規范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台管理

財政部日前印發辦法,規范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台管理,進一步推進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
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台,是由財政部組織建設的全國統一的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官方平台,注冊網站名稱為「中國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台」,注冊網站域名為www.celma.org.cn。
根據財政部印發的《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台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應當按照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組織本地區各級財政部門通過公開平台公開地方政府債務相關信息。地方政府債務相關信息包括地方政府債務數據和相關文本信息。
辦法明確,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公開辦法等制度規定,在公開平台相應欄目及時公開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項目、還本付息、重大事項、存續期管理,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指標、財政狀況等相關信息。
辦法稱,財政部負責公開平台建設和管理,指導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工作。地方財政部門及相關單位按照誰製作、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對地方政府債務相關信息公開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規范性、及時性負責。

㈢ 棚改專項債已經問世了嗎

據報道,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聯合發布《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這是繼土地儲備、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後又一個全國性的「市政收益債」品種。

辦法要求,發行棚改專項債券應當披露項目概況、項目預期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第三方評估信息、專項債券規模和期限、分年投資計劃、本金利息償還安排等信息。棚改專項債券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採取市場化方式發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交易場所發行和流通。

專家表示,推出棚改專項債,一方面明確了償債資金來源,有利於鎖定專項債券風險范圍;另一方面,也將規范棚戶區改造融資行為,遏制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增量,防範財政金融風險。

㈣ 棚改專項債的作用是什麼

棚改專項債的作用具體如下:

1、規范棚戶區改造融資行為,遏制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增量,更好地解決群眾住房問題。

專項收入應當能夠保障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實現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發揮政府規范適度舉債改善群眾住房條件的積極作用。

2、棚改專項債是國家專項債改革的創新,是貫徹落實國家預演算法的重要舉措。

特別是在當前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大背景下,既可以有力強化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實現地方政府債務資金鏈條有效循環和自求平衡,降低地方政府融資成本和風險,又對改善民生住房,穩定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4)湖南棚戶區債券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以下簡稱棚改專項債券)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一個品種,是指遵循自願原則、納入試點的地方政府為推進棚戶區改造發行,以項目對應並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專項收入償還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前款所稱專項收入包括屬於政府的棚改項目配套商業設施銷售、租賃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為棚改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試點期間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級政府(以下簡稱市縣級政府)確需棚改專項債券的,由其省級政府統一發行並轉貸給市縣級政府。

經省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棚改專項債券。

㈤ 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戶區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債務要納入政府債務嗎

對的,一般發行地方債券,大多數由商業銀行購買,獲得貸款,商業銀行要是也收不回來,央行會通過回購,再貸款給商業銀行的,所以在中國還沒有發生過地方政府破產的事情

㈥ 債務證券承諾分配給發行實體的利潤嗎

資管新規頒布以來,非標遭到全方位政策圍剿,2020年7月3日央行發布的非標新規堪稱最嚴格口徑認定標,非標轉標大勢所趨。對於標准化投資,監管層一直是鼓勵的態度。隨著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的正式生效,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實行注冊制正在逐步落實,取消40%約束條件和凈資產規模要求等條款修改,也將給未來債券市場帶來更為廣闊的空間。

債券作為標准化工具,是提升直接融資比例的重要載體。我國債券市場主要包括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包含許多不同的債券品種,而每一債券品種監管、審批機構和發行條件並不相同。通常人民銀行或銀監會主管的券種在銀行間市場發行流通,證監會的在交易所市場,其他機構則兩個市場都有。鑒於此,本文接下來逐一解析不同監管機構主管下的各類債券品種的發行條件。

本文綱要

前言:我國債券發行審核制度簡介

第一部分 財政部

1、地方政府一般債券

2、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第二部分 發改委

3、企業債券

第三部分 人民銀行/銀監會

4、金融債

4.1、次級債/二級資本債

4.2、永續債

第四部分 交易商協會

5、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短融中票PPN等)

第五部分 證監會

6、公開發行公司債(大公募、小公募)

7、非公開發行公司債

8、可轉換公司債(含可分離可轉債)

9、可交換公司債

10、證券公司次級債

11、期貨次級債

12、其他創新債券品種(可續期公司債、雙創公司債、綠色債)

前言:我國債券發行審核制度簡介

我國債券市場的發行審核制度主要有常見的4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注冊制和備案制,不同的債券品種使用不同的發行制度,具體如下表所示:

(1)審批制最主要的特點是存在較多行政干預,即發行人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

(2)與審批制相比,核准制在干預方面有較大放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在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由主承銷商培育、選擇和推薦;
在發行規模上,由發行人根據自身需要自主決定申請;
在發行定價上,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並充分反映投資者的需求,使發行定價真正反映內在價值和投資風險;
在發行方式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進行自主選擇。
由於發行過程中行政干預有所放鬆,因此核准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提了較高要求: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

(3)與核准制對內容的實質性審核不同,備案制僅進行形式審查,即只對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核查,理論上並不對申請文件的內容做實質性審查。

(4)注冊制則與上述三種發行制度不太一樣。注冊制一般是指申請人要取得某種特定資質,或者加入某種特定行業組織需要進行注冊,一般是加入某個行業協會。注冊制下,發行人信息披露是核心,相關管理機構對發行人及債券的價值等實質問題不進行實質審核,以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為基礎,主要對披露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評議。

綜上,審批制和核准制體現實質管理原則,企業能否發行債券更多取決於審核者的實質判斷。備案制和注冊制並不等於不審核,但更多體現公開原則,企業能否發行債券主要取決於市場主體對企業風險和債券價值的判斷。

從審核的嚴格程度來區分,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注冊制,從信息披露要求程度來看,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注冊制。

第一部分 財政部

一、地方政府債券

(一)一般責任債券

1.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

(2)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3)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64號)

(4)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4號)

(5)《關於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61號)

(6)《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72號)

2.監管機構

財政部

3.審批機構

國務院、財政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常委會

4.發行主體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准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

市縣級政府確需發行一般債券的,應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債券規模內管理,由省級財政部門代辦發行,並統一辦理還本付息。經省級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一般債券。

5.發行條件

一般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根據項目資金狀況、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債券期限結構。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債券,每個期限品種發行規模不設定發行比例上限;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一般債券總規模的60%;公開發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債券規模。

6.發行方式

實行審批制度:審批制最主要的特點是存在較多行政干預,即發行人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並且債券發行規模,按計劃來確定;另外在發行價格和發行方式上,主管機構也存在較強的干預。

(二)專項債券

1.法規依據

(1)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5]83號)

(2)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

(3)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17]62號)

(4)關於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預[2017]89號)

(5)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17]97號)

(6)關於印發《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8]28號)

(7)《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72號)

(8)《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

2.監管機構

財政部

3.審批機構

國務院、財政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常委會

4.發行主體

地方政府(同一般債券)

5.發行條件

地方專項債券可分為普通專項債和項目收益專項債。

(1)普通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按照相關規定,合理設置地方政府債券期限結構,並按年度、項目實際統籌安排債券期限,適當減少每次發行的期限品種。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普通專項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普通專項債券總規模的60%;公開發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普通專項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普通專項債券規模。

(2)公開發行的項目收益專項債券,由各地按照相關規定,充分結合項目建設運營周期、資金需求、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專項收入情況、債券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專項債券期限。已經推出的項目收益專項債品種包括:土地儲備專項債、收費公路專項債、棚改專項債、軌道交通專項債和高等學校專項債。

財政部自2018年起鼓勵地方政府在專項債品種中進行創新,只要能夠實現項目的資金自平衡、對地方基建有推動作用,都可以發行。2019年6月,《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對項目收益專項債制度做出重大修訂:

(1)專項債重點用於鐵路、城市停車場等交通基礎設施,城鄉電網、天然氣管網和儲氣設施等能源項目,農林水利,城鎮污水垃圾處理等生態環保項目,職業教育和托幼、醫療、養老等民生服務,冷鏈物流設施,水電氣熱等市政和產業園區基礎設施;不得用於土地儲備和房地產相關領域、置換債務以及可完全商業化運作的產業項目。

(2)專項債可用作項目資本金範圍明確為符合上述重點投向的重大基礎設施領域

2020年4月3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財政部副部長許宏才發言對專項債新政第二次補充,將專項債使用范圍再增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領域,應急醫療救治、職業教育、城市供熱供氣等市政設施項目,5G網路、數據中心、人工智慧等新型基礎設施三個領域。專項債可用作重大項目資本金的比例從此前的20%提至25%。

6.發行方式

地方債發行前一年,市縣級政府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上報下一年的一般債和專項債額度需求,由省級財政部門匯總上報財政部,經國務院報全國人大批准全年債務新增限額。財政部根據《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分配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7]35號),在全國人大批準的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提出分地區債務總限額及當年新增債務限額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下發至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本地區債務限額內,提出省本級及所轄各市縣當年債務限額方案,報省級人大批准後下達市縣級財政部門。市縣級財政部門聘請專門機構進行方案制定、材料編寫,上報省級財政部門進行審核,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審核通過後,向國庫司申請組織發行,通過債券市場完成發行後由省級財政部門轉貸給市縣。

㈦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介紹

為了加強對企業債券的管理,引導資金的合理流向,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國務院在1987年3月27日發布了《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隨著企業債券市場規模的擴大,國務院於1993年8月2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21號令發布施行了《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個條例發布後,原發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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