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氣瓶安全管理規定
乙炔氣瓶庫房與生活區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15米。
乙炔氣瓶安全管理規定
第五十八條 乙炔瓶的運輸、儲存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 運輸、儲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單位必須加強對運輸、儲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並做到:
1、有專職人員負責乙炔瓶的安全工作;
2、根據本規程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定期對乙炔瓶的運輸(含裝卸、押運、駕駛)、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培訓。
第六十條 運輸乙炔瓶的車、船和儲存、使用乙炔瓶的場所,應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門的規定。汽車運輸乙炔瓶時,還應遵守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
儲存、使用乙炔瓶的場所還應按照GBJ140《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要求配置滅火器材,但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學泡沫滅火器。乙炔瓶瓶庫的設計和建造,應符合GBJ1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GB50031《乙炔站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運輸、儲存和使用乙炔瓶時,應避免烘烤和曝曬,環境溫度一般不超過40℃。不能保證時,應採取遮陽或噴淋措施降溫。
第六十二條 運輸和裝卸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運輸車、船要有明顯的危險物品運輸標志;嚴禁無關人員搭乘;必須經過市區時,應按照當地公安機關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2、運輸車、船嚴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區、重要機關和有明火的場所;中途停靠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3、不應長途運輸裝有乙炔氣的乙炔瓶;
4、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和倒置;
5、吊裝乙炔瓶應使用專用夾具,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用鏈繩捆紮;
6、應帶好瓶帽。立放時,應妥善固定,且廂體高度不得低於瓶高的三分之二;橫放時,乙炔瓶頭應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廂體高度;
7、裝卸現場嚴禁煙火,必須配備滅火器。
第六十三條 儲存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乙炔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儲存量不得超過30m3(相當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下同);
2、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m3時,應用非燃燒體或難燃燒體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牆壁;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240m3(相當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儲瓶倉庫,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否則應以防火牆隔開;
3、乙炔瓶的儲存倉庫或儲存間,應避免陽關直射,並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距離不得小於15m;
4、乙炔瓶的儲存倉庫或儲存間應有良好的通風、降溫等設施,不得有地溝、暗道和底部通風孔,並且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5、乙炔瓶的儲存倉庫或儲存間應有專人管理,並設置「乙炔危險」「嚴禁煙火」的標志;
6、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整齊放置,並有明顯標志;
7、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儲存;
8、乙炔瓶儲存時,應保持直立位置,且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9、乙炔瓶不得儲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
(1)氣瓶保險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第六十四條 使用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前,應對鋼印標記、顏色標記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凡是不符合規定的乙炔瓶不準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於10m(高空作業時,此距離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離);
3、乙炔瓶使用時,必須直立,並應採取措施防止傾倒,嚴禁卧放使用;
4、乙炔瓶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線源的場所使用;
5、乙炔瓶嚴禁敲擊、碰撞,嚴禁在瓶體上引弧,嚴禁將乙炔瓶放置在電絕緣體上使用;
6、應採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曬或受烘烤,嚴禁用40℃以上的熱水或其他熱源對乙炔瓶進行加熱;
7、移動作業時,應採用專用小車搬運,如需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
8、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時,減壓器指示的放氣壓力不得超過0.15MPa,放氣流量不得超過0.05m3/h?L。如需較大流量時,應採用多隻乙炔瓶匯流供氣;
9、乙炔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瓶瓶閥的專用搬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或開、閉乙炔瓶瓶閥;
10、乙炔瓶使用過程中,發現泄漏要及時處理,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
11、乙炔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於0.05MPa的剩餘壓力。
第六十五條 使用乙炔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對瓶閥、易熔合金塞等附件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對在用乙炔瓶瓶體和底座等進行焊接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