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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9-13 14:46:10

⑴ 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管理辦法三篇

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管理辦法三篇

篇一: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進一步整合科技資源,提升創新能力,加速成果轉化,根據《XX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的相關規定,設立XX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專項。為此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進入產業化示範或推廣,具有形成產業規模的基礎和能夠取得較大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
第三條:成果轉化項目的資金是一種引導性資金,其目的是鼓勵和引導各級政府、企業、院校、科技創業投資機構、金融機構、民間組織和境外資金對成果轉化的投入,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成果轉化投入機制。
第四條:成果轉化項目遵循誠實申報、公正受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績效評價、整合聯動、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項目管理
第五條:XX省科技廳是成果轉化項目的管理部門,負責發布年度項目指南,組織項目申報、評審、驗收等工作,會同財政廳批准項目年度計劃。
第六條:XX省科技廳每年定期向社會發布成果轉化年度支持項目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XX省財政廳、XX省科技廳是成果轉化資金的監管部門,對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和年度工作計劃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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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成果轉化項目資金採取一次性編制預算、滾動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給予項目承擔單位無償資助。原則上每個項目支持額度控制在100萬元左右,且企業須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資金。
第九條:市州及擴權縣(市)科技局應當對成果轉化項目進行資金匹配,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遇到的問題,監督檢查項目進展和財務管理情況,並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告項目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支持范圍第十條:通過技術轉移落戶XX的國內外高新技術成果、國家資助的重大科技項目成果,通過應用開發,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項目。
第十一條: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進步獎、授權發明專利和新品種,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且產權關系明晰,產學研結合,有較好經濟社會效益的成果示範推廣和工程化應用項目。
第十二條:省級認定的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平台的能力建設項目。 第四章:項目申報
第十三條:由省科技廳發布成果轉化項目年度申報指南,明確支持項目范圍,申報時間和要求。
第十四條:符合指南要求的項目,由申報單位按XX省科技支撐計劃項目申報要求和渠道提供相應申報材料。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申報書及經費預算表; (二)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企業與技術依託方的合作協議;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前兩年度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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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報表附註等;
(五)項目技術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鑒定證書、專利證書、獲獎證書、新品種審定證書或其他技術權益證明等);
第十五條:申報單位應是在XX境內注冊的企業法人,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單位應當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第十六條:項目由省級有關部門、市州及擴權縣(市)科技部門推薦(中央部屬單位直接推薦),向省科技廳申報。
第十七條:項目推薦單位應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認真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出具推薦意見。 第十八條:省科技廳受理項目申報並負責項目資料的形式審查,組織有關專家統一進行項目評審。
省科技廳根據評審意見,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查,提出成果轉化資金年度支持項目,報省財政廳共同行文。省科技廳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合同。合同內容由項目申報書直接生成,作為項目完成情況的驗收依據。
第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合同書簽訂前,提供資金預算表和匹配資金證明,落實自籌資金、部門計劃等項目實施條件,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第二十條:科技成果及各種無形資產的使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有序地進行,不得侵犯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權益。對有各種形式的侵權行為和成果權屬糾紛的項目不予立項;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發生侵權行為的,將終止或者取消項目的執行,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成果轉化項目資金實行統一預算、核算,專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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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如何做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回顧十幾年來我國科技改革,在科技與經濟的關繫上,總的情況是科學技術面向經濟建設的局面已經基本形成,而經濟建設依靠科學技術的機制還沒有建立。我國經濟現在正處於轉軌時期,有利於科技成果順利轉化的體制與機制的建立與完善,還需要一定時間,與之相關的問題很多,短時間內也不可能都解決。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一方面要繼續深化科技體制的改革;另一方面,可以從一兩個重要問題的解決著手,帶動其他問題的解決。目前,政府可以通過加強以科技需求為導向的行為,促進經濟建設依靠科技進步機制的形成和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的建立。
具體措施,如:
1、制定大型政策購買計劃,類似於美國的「星球大戰計劃」、西歐的「尤里卡計劃」,主要依靠國內科技力量和企業單位完成,以科技需求引導科技供給。
2、政府購買業務和各種旨在激勵科技進步的政策,要與企業、科研單位近幾年的科技行為掛鉤,尤其是將科技投入行為作為企業享受各種優惠政策的一個重要指標,從而刺激整個經濟界對科技的需要,促使企業自主地提高科技投入,重視科技進步,改善經營者短期行為。

⑶ 哈爾濱市科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哈政辦發[1999]25號 1999NIAN 12月14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哈爾濱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暫行規定》,為建立我市科技風險投資機制,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推動地方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三條科技風險基金(以下簡稱風險基金)是指為實現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推動地方經濟發展而設立的專項資金。風險基金實行股份制。政府注入引導資金,吸納社會各類資金入股。

第四條風險基金用於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股權投入,風險借款和貸款但保等。使用原則是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政府注入的資金與其它入股資金同股同利。

第五條組建哈爾濱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業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是按現代企業制度管理的企業法人。

創業公司按公司法規范運作,設董事會、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投資方式採用投資管理人(公司)和資金託管機構制。

創業公司按具體投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享受投資收益,保障出資人的資產保值增值。

創業公司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二章風險基金來源和投資方向

第六條 風險基金來源:

(一)自1999年起,5年內市財政每年安排風險基金3,000萬元。

(二)自1999年起,5年內每年從市本級科技三項費用中劃拔30%作為風險基金;

上述兩項資金作為風險基金的引導資金,由市財政局按計劃分批拔給市科委,市科委劃拔給創業公司。

(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採取多種形式吸納的社會各類資金;

(四)風險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五)風險基金的投資收益;

(六)哈發[1999]12號文件規定返還的資金;

(七)其它資金

第七條 投資項目應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符合地方經濟發展規劃,具備高技術、高附加值,能形成新興產業,對地方經濟發展有較大拉動作用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第八條投資形式:

(一)股權投入

(二)風險借款

(三)貸款但保,吸引金融機構投資。

第三章風險基金的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九條 申請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較強的科技意識和創新意識,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有相應的開發條件,包括技術力量和物資條件。

第十條申請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有利於環境保護;

(二)技術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引進、消化吸收項目應有創新;

(三)市場前景好,有較強的競爭能力;

(四)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節、創匯能力強,投資收益率不低於25%;

(五)能形成規模,對相關產業有牽動作用。

第十一條 申請和審批程序

(一)申請企業向投資管理人(公司)或資金託管機構報送申請表、企業法人執照副本復印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財務資信情況說明書;

(二)投資管理人(公司)或資金託管機構,對申請企業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初審後委託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後提出投資項目建議書報創業公司;

(三)創業公司受理後,報董事會決策。對董事會確定的投資項目,創業公司與投資管理人(公司)或資金託管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權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簽訂投資合同。

第四章風險基金投入、撤出和風險處理

第十二條 風險基金的投入:

(一)風險投資實行並行投資制,創業公司與投資管理人(公司)或資金託管機構共同投資。各投資方根據項目計劃,按進度、按投資比例分期投資,發行問題及時中止投資;

(二)風險借款按借款合同執行,辦理相應的抵押擔保手續,按計劃分期撥款;

(三)貸款擔保,按項目承擔企業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提供擔保,並採取相應的反擔保措施。

第十三條 風險基金撤出:

(一)股權投資由股票上市、產權交易、股權回購等方式撤出,同等條件下,投資人之間有優先回購權;

(二)風險借款由借款人按合同按時支付資金佔用費,到期還本,借貸關系終止;

(三)貸款擔保在金融部門收回為其擔保的貸款,擔保責任自行解除,愈期不能償還,按約定程序清算;

(四)建立我市技術產權評估中心和技術產權產易中心,為風險投資提供撤出條件和渠道。

第十四條 風險處理

(一)每年按當年實際投資額的10%提取壞帳保證金;

(二)對投資失敗項目損失的資金,經董事會同意用壞帳保證金核銷,不足部分經董事會同意從風險基金中核銷;

(三)由於違約造成項目實施受阻的,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四)監事會對風險基金管理實行監督。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公司)、資金託管機構投資機制建立之前,創業公司可對項目直接投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市科委、市財政局修改補充。

第十七條 投資項目涉及技術保密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⑷ 投入機制——科技成果轉化的前提

投入機制是科技投入系統內各參與方在科技投入上建立的內在有機聯系形式,主要涉及科技投入的主體、科技投入的使用方向及各投入主體間的關系等問題。本課題關於國外投入機制的研究重點在資金投入上,不包含人員、物力等方面的投入。

(一)風險投資機制

技術商品的生產、流通和有效轉化,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承擔較大的風險,但一旦成功,也可獲得高額回報。這種利益驅動加之政府的推動有效地促進了發達國家風險投資機制的形成。風險投資在西方被稱為高科技產業發展的「推進器」(安玉琢,2000)。從世界各國實踐來看,風險投資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確起到了很重要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各國政府都制訂了一系列鼓勵風險投資發展的政策,創造了有助於風險投資業發育和成長的外部制度和政策環境,主要包括(李永周,辜勝阻,2000):

1)政府直接參與風險投資或提供政策性補助。政府直接建立風險投資公司進行投資或者為風險投資企業提供政策性補助。一方面可以用少量的種子資金帶動大量私人資本,起到導向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把補助金投放到私人資本不願涉足的風險領域,起帶頭作用或奠基作用。1981年由英國企業局和國家研究開發公司合並創立的英國技術集團(BTG),是英國最有影響的國有風險投資公司之一。成立至今,已先後向數百家中小企業進行風險投資,總金額達到上億英鎊。1997年6月馬來西亞政府在吉隆坡附近建立多媒體試點城市的「多媒體超級走廊計劃」和1998年12月泰國政府投資50億泰銖創設的「中小企業促進基金」,也都屬於政策性的「風險投資計劃」。

圖4-1 國外科技成果轉化機制系統

2)制定明確的稅收優惠和減免政策。風險投資者的預期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對風險企業或風險投資者的稅收政策。因此,世界各國政府為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均制定了稅收優惠政策。例如,英國政府1983年制定的《企業擴大計劃》和《投資信託法》規定,投資公司或基金會將80%以上的資金投放於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可以免交所得稅;新加坡則規定風險投資最初5~10年的收益完全免稅。法國在1985年頒布的第85-695號法令中規定,風險投資公司因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而獲得收益或資本凈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稅,免稅額最高可達收益的1/3。

3)建立信用擔保機制。許多國家為鼓勵和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涉足風險投資領域,大都採取了政府擔保或者直接提供優惠貸款的方式。如美國對高科技中小企業銀行貸款提供擔保,貸款在15.5萬~25.0萬美元的擔保85%,貸款在15.5萬美元以下的擔保90%。日本政府為保護和扶持高科技風險企業的發展和技術開發,先後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規,如通過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國民金融公庫、商工會金庫等為中小型高科技風險企業提供優惠貸款;科學技術廳下設新技術開發事業團,對持有新技術、風險較大、商品化困難的項目提供5年期無息貸款,成功者償還,失敗者可以不償還;成立「研究開發型企業育成中心」,對持有高技術但因資金不足難以進行研究或技術商品化轉移的中小企業提供無擔保的銀行貸款債務保證等。

4)建立「第二證券市場」。「第二證券市場」以發行風險企業的股票為主,而且發行標准低於一般證券市場。該市場的建立,一方面為高技術風險企業直接融資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也為風險投資的退出、增值提供了「跳板」和「舞台」。鑒於此,世界各國在嚴格控制和管理上市公司以保證股票市場正常運行的前提下,相繼為風險企業建立了「第二證券市場」。如美國NAS-DAQ,股票上市交易標准相對寬松,甚至允許研究開發階段的高技術股票上市。歐洲的Euro-NM市場、EASDAQ,日本的櫃台交易市場(OTC),新加坡「創業板」市場等也都為高新技術企業上市和風險投資融資提供了暢通的通道。

5)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政府采購為高科技產業化開辟初期市場,對於促進風險投資和高科技產業的發展是十分必要的。美國自20世紀60年代就制訂了《政府采購法》,對高科技產業及戰略性產業進行扶持。柯林頓政府上台不久,在其全面經濟計劃中,為扶持創新產品的初期市場,僅計算機及其相關產品的政府采購就達近百億美元。

除了政策上的支持外,眾多國外的大學還以參與的方式吸引大量的社會風險投資。如美國斯坦福大學工業園中的企業全部從事以電子行業為主的高新技術產業,該校不斷為企業提供校內的科學技術成果、實驗手段、科技人才及研究室等,協助企業進行高科技產品的研究開發、工業化試制,學校則從中獲取技術轉讓費,其周邊的土地給斯坦福大學帶來每年超過千萬美元的收入。英國劍橋大學也集中表現了國外高校利用自己的優勢,特別是人才優勢、科技成果、周邊優勢和良好的研究開發生產環境等,大量吸引社會風險投資家在其周邊興辦高科技產業的能力。

(二)科研經費投入機制

科技成果轉化全過程包括市場預測、成果產生、成果轉移和成果使用等階段,經費是科技成果轉化的必要條件,沒有對成果轉化的投入,便沒有相應的產出。然而由於科技產業研發風險與收益的不確定性使得科技投入不能完全依賴市場機制來調節,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政府。重視對研發階段的科技投入,並保持穩定的增長率是世界各國科技投入政策的共同特點。美國非常重視對科技成果轉化與產品開發的投入,越是高新技術產業,投入越大。自1950年頒布了《國家科學基金法》以來,美國的R&D投入持續穩定增長。進入新世紀,美國聯邦政府每年在研究與開發(R&D)方面的投入近千億美元,其中1/3 用於聯邦政府的實驗室和R&D中心(銀純泉,2003)。2008年,在美國總統提交的財政預算中,聯邦政府的R&D達到了1380億美元,占聯邦政府可支配財政預算總額的12.8%。日本政府在確立了科技立國的方針以後,科技投入經費也呈逐年遞增趨勢,科技投入佔GDP的比例超過3%,遙遙領先發達國家平均2%的水平。從科研開發經費結構看,發達國家企業在研發方面的投入佔六成以上,在支出上占近七成,企業是創新主體,在發達國家的創新活動中起的是中堅作用(宋彧,2005)。

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可以促進技術創新,但是單純地增加科技投入,並不必然能增強一個國家技術創新體系的創新能力。政府科技投入的真正意義在於培育市場競爭主體的創新能力而不是科技投入的數額。以美國為例,20世紀80年代以前,在企業研發經費的總支出中,政府投入總是高於企業自主投入的經費。20世紀80年代以後,企業研發經費中來自政府投入的比例逐漸減少,而且政府投入的稍微增加會導致企業自主投資經費的倍數增長,在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導下,美國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大大提高。

⑸ 如何構建國家科技成果轉化示範區

一是圍繞新一代信息網路、智能綠色製造等重點產業領域,發布轉化一批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投資規模與帶動作用大的科技成果包,探索市場化的科技成果產業化路徑。
二是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設一批機制靈活、面向市場的國家技術轉移機構,加強科技成果與產業、企業需求有效對接。支持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構建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協同開展成果轉化。
三是建設一批符合特色產業需求的科技成果產業化基地,加強中試熟化與產業化開發,發揮技術開發類科研基地作用,推動更多共性技術成果轉化應用。
四是構建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國家技術交易網路平台,鼓勵區域性、行業性技術市場發展,完善技術轉移機構投融資、科技成果評價、知識產權服務等功能。
五是推動成果轉化與創新創業互動融合,建設一批以成果轉化為主要內容的眾創空間,支持以核心技術為源頭的創新創業。
六是組織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領軍人才納入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培養計劃,培養專業化技術經紀人。
七是建設一批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區,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的工作經驗與模式。
八是發揮好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等的杠桿作用,支持地方加大投入力度,運用投貸聯動、眾籌等金融手段,拓寬資金供給渠道。

⑹ 什麼是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

邁科技產業基金就是在這種理念下的產物,其作用是拿出資金,去支持一些他覺得值得支持的項目,比如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就是尋找一些值得投資,但是科技成果持有者又沒有資金去做產業化的項目,幫助他進行生試,中試,產業化的一個基金。

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法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技術權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保護環境與資源,有利於促進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約定,享受利益,承擔風險。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計劃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的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協調實施有關科技成果的轉化。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定期發布科技成果目錄和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優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項目的實施:
(一)明顯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的;
(二)形成產業規模,具有國際經濟競爭能力的;
(三)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
(四)促進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
(五)加速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
第七條
國家通過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裝備,不斷改進、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後技術、工藝和裝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可以由有關部門組織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實施轉化。有關部門應當對中標單位提供招標時確定的資助或者其他條件。
第九條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採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三)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四)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五)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第十條
企業為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生產新產品,可以自行發布信息或者委託技術交易中介機構徵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尋科技成果轉化的合作者。
第十一條
企業依法有權獨立或者與境內外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合作者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企業可以通過公平競爭,獨立或者與其他單位聯合承擔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與生產企業相結合,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可以參與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農業科研機構、農業試驗示範單位獨立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
農業科研機構為推進其科技成果轉化,可以依法經營其獨立研究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並經過審定的優良品種。
第十四條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實用價值的職務科技成果,本單位未能適時地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與本單位的協議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並享有協議規定的權益。該單位對上述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課題負責人,不得阻礙職務科技成果的轉化,不得將職務科技成果及其技術資料和數據占為己有,侵犯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實施單位和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單位,就科技成果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和生產經營進行合作,應當簽訂合同,約定各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風險。
第十六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對科技成果進行檢測和價值評估,必須遵循公正、客觀的原則,不得提供虛假的檢測結果或者評估證明。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國有企業與中國境外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科技成果的價值進行評估。
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對外合作,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依法按照規定的程序事先經過批准。
第十七條
依法設立的從事技術交易的場所或者機構,可以進行下列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活動:
(一)介紹和推薦先進、成熟、實用的科技成果;
(二)提供科技成果轉化需要的經濟信息、技術信息、環境信息和其他有關信息;
(三)進行技術貿易活動;
(四)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其他咨詢服務。
第十八條
在技術交易中從事代理或者居間等有償服務的中介機構,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營業執照;在該機構中從事經紀業務的人員,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農村科技經濟合作組織進行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農業試驗示範和其他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活動。
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中間試驗基地、工業性試驗基地、農業試驗示範基地以及其他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機構可以進行下列活動:
(一)對新產品、新工藝進行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
(二)面向社會進行地區或者行業科技成果系統化、工程化的配套開發和技術創新;
(三)為中小企業、鄉鎮企業、農村科技經濟合作組織提供技術和技術服務;
(四)為轉化高技術成果、創辦相關企業提供綜合配套服務。
前款所列基地和機構的基本建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納入國家或者地方有關規劃。
第二十條
科技成果轉化的試驗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試銷產品的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在核定的試銷期內試銷。試產、試銷上述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質量、安全、衛生等標准。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國家財政用於科學技術、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改造的經費,應當有一定比例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轉化的國家財政經費,主要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引導資金、貸款貼息、補助資金和風險投資以及其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用途。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金融機構應當在信貸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轉化,逐步增加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貸款。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或者風險基金,其資金來源由國家、地方、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用於支持高投入、高風險、高產出的科技成果的轉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
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和風險基金的設立及其資金使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國家推進科學技術信息網路的建設和發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資料庫,面向全國,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服務。
第四章 技術權益
第二十六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應當依法由合同約定該科技成果有關權益的歸屬。合同未作約定的,按照下列原則辦理:
(一)在合作轉化中無新的發明創造的,該科技成果的權益,歸該科技成果完成單位;
(二)在合作轉化中產生新的發明創造的,該新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合作各方共有;
(三)對合作轉化中產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權利,轉讓該科技成果應經合作各方同意。
第二十七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合作各方應當就保守技術秘密達成協議;當事人不得違反協議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技術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許他人使用該技術。
技術交易場所或者中介機構對其在從事代理或者居間服務中知悉的有關當事人的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制度,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秘密。職工應當遵守本單位的技術秘密保護制度。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與參加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人員簽訂在職期間或者離職、離休、退休後一定期限內保守本單位技術秘密的協議;有關人員不得違反協議約定,泄露本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從事與原單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職工不得將職務科技成果擅自轉讓或者變相轉讓。
第二十九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將其職務科技成果轉讓給他人的,單位應當從轉讓該項職務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獨立研究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單位應當連續三至五年從實施該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採用股份形式的企業,可以對在科技成果的研究開發、實施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有關人員的報酬或者獎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折算為股份或者出資比例。該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分享收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採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詐騙錢財、非法牟利的,責令改正,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科技成果進行檢測或者價值評估,故意提供虛假檢測結果或者評估證明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對該檢測組織者、評估機構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唆使竊取、利誘脅迫等手段侵佔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職工未經單位允許,泄露本單位的技術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職務科技成果的,參加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人員違反與本單位的協議,在離職、離休、退休後約定的期限內從事與原單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依照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在技術交易中從事代理或者居間服務的中介機構和從事經紀業務的人員,欺騙委託人的,或者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⑻ 如何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一是激發創新主體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積極性。加快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培育一批機制靈活、面向市場的國家技術轉移機構,探索有效機制與模式。支持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構建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新型研發機構等協同開展成果轉化。推動成果轉化與創新創業互動融合,調動科技人員轉化成果積極性,支持以核心技術為源頭的創新創業。
二是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支撐服務體系。構建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專業化、市場化的國家技術交易網路平台,為高校、科研院所提供科技成果掛牌交易與公示,解決成果交易流通與市場化定價問題。鼓勵區域性、行業性技術市場發展,完善技術轉移機構服務功能。大力培育專業化技術經紀人,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領軍人才納入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培養計劃。
三是開展科技成果信息匯交與發布。圍繞新一代信息網路、智能綠色製造等重點產業領域,以國家財政科技計劃成果和科技獎勵成果為重點,發布一批能夠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投資規模與產業帶動作用大的重大科技成果包,探索市場化的科技成果產業化路徑。
四是發揮地方在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的重要作用。建設一批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區,加大政策、服務、金融等創新力度,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與模式。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成果產業化基地,完善基層承接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平台和機制,通過成果轉化支撐區域產業轉型升級。
五是強化創新資源深度融合與優化配置。健全多渠道資金投入機制,發揮好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等作用,支持地方加大投入力度,創新投貸聯動、眾籌等科技金融手段拓寬資金市場化供給渠道。推動軍民科技成果融合轉化應用,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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