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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發布時間:2021-09-13 14:20:38

⑴ 失業金的問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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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失業保險辦法

《 哈爾濱市失業保險辦法 》 已經2007年3越3日市人民政府第 4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5月15日起施行。

市長張效廉
二00七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履行繳費義務,失業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無業且要求就業而未能就業,並已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

第四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履行繳費義務。失業人員有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五條失業保險應當與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工作相結合,鼓勵、扶持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願組織起來就業。

第六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的失業保險工作。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市、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財政、審計、工商、稅務、統計、民政等行政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當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失業保險工作。

第二章失業保險登記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
(一)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者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開戶行賬號、職工名冊;
(四)社會保險登記表。

第八條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參加失業保險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
(一)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准執業證件;
(二)開戶行帳戶、僱工名冊;
(三)社會保險登記表。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應當持靈活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條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義務依法終止的,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 30 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失業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在辦理注銷失業保險登記前,應當按照規定結清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滯納金。

第十條失業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跨統籌地區用人單位的失業保險登記,由相關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

第三章失業保險費征繳

第十一條失業保險費按照下列標准繳納:
(一)用人單位每月以上年度本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 2 %繳納;
(二)職工本人每月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的 106 繳納。
(三)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可選擇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的 1 %繳納或者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四)個體工商戶可以每月按上年度本單位僱工工資總額的 2 % ,僱工可以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的 1 %繳納失業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可以每月按照本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的 306 繳納失業保險費。本條前款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市或者縣(市)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 60 % ,按照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 60 %確定繳費基數。靈活就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僱工無法認定月工資標準的,按照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 60 %確定繳費基數。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當年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確定繳費基數。新成立用人單位的職工,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暫時按照用人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 110 %確定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按照用人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繳費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四條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每月按照規定期限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扣繳。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於每月 20 日前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到地方稅務部門繳納。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用人單位由於停產、半停產等原因,無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應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緩繳審批手續,核定緩繳期限。緩繳期限內免收滯納金。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法破產的,應當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清償欠繳的失業保險費。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公開失業保險辦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告失業保險費徵收和失業保險金支付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記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情況,並保證安全、完整地保存繳費記錄。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可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查詢繳費情況。

第四章失業保險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失業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管理,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失業保險基金的報賬單位,設立失業保險周轉金基本賬戶。失業保險周轉金按照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和標准使用。

第二十三條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征繳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 10 %按季作出上解失業保險調劑金計劃,由市財政部門向省財政部門上繳。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調劑,調劑後仍有缺口的,由同級財政予以補貼。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生育補助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五)農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合同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六)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費;
(七)國家、省規定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五條地方稅務部門徵收的失業保險費應當定期轉入財政部門在金融機構設立的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國家規定開設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專戶,並留存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者轉存定期存款。

第二十六條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財政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七條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第二十八條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稅、費,當年結余可轉入下年使用。

第二十九條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會計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基金內部審計制度。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五章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1 年以上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未續定勞動合同或者未被其他單位錄用的;
(三)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四)按照規定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前所在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 1 年,可領取 2 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不得超過 24 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 24 個月。

第三十四條1998 年 7 月 1 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視同繳費時間,與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後的繳費時間合並計算,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第三十五條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標准,按照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高於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20 %的原則,根據本市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費水平等情況,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方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後執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仍未重新就業的失業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兩年的,可以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標准為原標準的 80 %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按以下標准按月享受醫療補助金:
(一)繳費不足 5 年的,為本人失業保險金的 6 %;
(二)繳費 5 年以上不足 10 年的,為本人失業保險金的 8 % ;
(三)繳費 10 年以上的,為本人失業保險金的 10 %。患有嚴重疾病確需住院治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而且失業後連續繳費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沒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失業後中斷繳費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到指定醫院就醫治療的,可以報銷醫療費的 70 % ,但總額不超過本人 10 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住院期間不再按月發給醫療補助金。

第三十七條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醫療費按生育保險規定執行,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一次性發給本人 3 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生育補助金。

第三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因違法犯罪導致死亡的除外),其家屬憑失業人員死亡證明等有關材料,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補助金按本市在職職工因病死亡喪葬補助金標准執行。有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按照以下標准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一)供養 1 人的,為死者生前 12 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供養 2 人的,為死者生前 18 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三)供養 3 人及其以上的,為死者生前 24 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死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並領取。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用人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未繳納的,勞動合同期滿未續定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單位為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作為生活補助金,一次性發給本人。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具備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不受本人戶籍限制,按本辦法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參加職業培訓和接受職業介紹的,可以享受免收職業介紹費和一次減免職業培訓費的待遇。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在保證失業保險金發放的情況下,按當年實際征繳失業保險費總額的 15 %的比例用於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審核匯總後的實際發生額度,報市財政部門復審後,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撥付。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出具證明,並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的證明等有關材料報送市或者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撤銷、解散的,由其清算組織或者主管部門向市或者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失業人員依法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第四十三條失業人員的失業登記,可以由用人單位代為辦理,也可以由失業人員自行辦理。失業人員自行辦理失業登記,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 30 日內持用人單位為其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到市或者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失業後,須由本人到戶口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憑社區開具的失業證明,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按月記發。

第四十四條市或者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對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核發《領取失業保險待遇通知單》。失業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憑《領取失業保險待遇通知單》及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仍未實現再就業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前一個月告知失業人員選擇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保管檔案。

第四十六條職工在同一統籌地區及跨統籌地區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及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按規定一並劃轉,並由轉遷的次月起,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和管理。需劃轉的失業保險待遇資金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含按月發放的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 50 %計算。

第四十七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進行管理。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本人提出申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代為辦理退休核准手續,同時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移交失業人員檔案。

第四十九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失業後六個月內不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免費職業培訓,或者連續兩次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工作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未按期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部門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除補繳欠繳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 2 %。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失業保險基金。

第五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通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下達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決定,對失業人員違反規定騙取失業保險金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騙取金額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者不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轉移檔案關系,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者影響其重新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失業保險登記證或者繳費證明的;
(二)隱瞞事實真相,謊報、瞞報、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拒絕提供與繳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的;
(四)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監督檢查詢問書或者限期改正指令書的。

第五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責令改正;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追回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給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或者緩繳審批手續,情節嚴重的;
(二)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基數和比例的;
(三)為非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
(四)不按照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及其他有關費用,情節嚴重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

第五十五條對挪用、截留失業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被挪用、截留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七條個人因繳納失業保險費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向有管轄許可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個人或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 15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罰款票據的使用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 2007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4 年 8 月 26 日發布的 《 哈爾濱市失業保險辦法 》 同時廢止。

⑵ 淺談如何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

一、資金安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任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並對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給予重點支持。中央財政分配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與各地就業狀況、地方財政投入、就業專項資金績效、就業工作成效等因素掛鉤。
二、資金使用。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含勞動預備制培訓生活費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就業見習補貼、特定就業政策補助、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就業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於部門或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差旅費、會議費等,嚴禁用於或變相用於房屋建築物購建、租賃、交通工具購置等各項支出。
三、預算執行。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就業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預算執行責任制,按規定及時審核和撥付資金,強化預算執行分析,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預算執行的均衡性。
四、資金申請及支付管理。
(一)職業介紹補貼。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職業中介機構,可按經其就業服務後實際就業的登記失業人員人數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職業中介機構在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按每位符合免費服務條件的人員每年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計算,不得重復申請。職業介紹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經職業中介機構就業服務後已實現就業的登記失業人員名單、接受就業服務的本人簽名及《居民身份證》(以下簡稱《身份證》)復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復印件、勞動合同等就業證明材料復印件、職業中介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職業中介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對已經納入財政補助范圍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根據其享受財政補助編制內實有人數,並結合考慮其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工作量,安排人員經費、工作經費(含設備購置、修繕和大型公共就業服務活動等項目支出),由同級財政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對未納入財政補助范圍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暫按職業中介機構申領職業介紹補貼的規定申請職業介紹補貼,執行期限不超過2011年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是指縣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09]116號)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免費就業和創業服務的機構。
(二)職業培訓補貼。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以下簡稱四類人員)。四類人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不得重復申請。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培訓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四類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申請者本人。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應附:培訓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登記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就業或創業證明材料、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材料。
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可由職業培訓機構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對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學員,給予一定的生活費補貼。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職業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月直接撥付學員本人。
對職業培訓機構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培訓費申請材料除前款所規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材料外,還應附初(高)中畢業證書、代為申請協議等。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申請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登記證》復印件、初(高)中畢業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復印件等憑證材料。
對四類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後,培訓合格並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的,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
企業新錄用的四類人員,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培訓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按照當地確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一定比例,對企業給予定額職業培訓補貼。企業開展崗前培訓前,需將培訓計劃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及《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材料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培訓後根據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企業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應附:培訓人員花名冊、培訓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登記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等憑證材料。
(三)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四類人員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可向職業技能鑒定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登記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給申請者本人。
(四)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的辦法。就業困難人員是指由省級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二條確定的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准,下同)。
1、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各類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以及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
企業(單位)按季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登記證》復印件、勞動合同等就業證明材料復印件、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支付到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2、對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
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由靈活就業人員簽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蓋章確認的、註明具體從事靈活就業的崗位、地址等內容的相關證明材料,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登記證》復印件、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支付給申請者本人。
(五)公益性崗位補貼。對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單位,按其實際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人數給予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單位,可按季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登記證》復印件、發放工資明細賬(單)、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六)就業見習補貼。對企業(單位)吸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由見習企業(單位)先行墊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補助,企業(單位)可按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就業見習補貼。就業見習補貼申請材料應附:實際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名單、就業見習協議書、見習人員《身份證》、《登記證》復印件和大學畢業證復印件、企業(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將資金支付到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七)特定就業政策補助。現行特定就業政策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各級人民政府對國有困難企業為其「4050」下崗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給予補助的政策,政策的執行期限不超過2011年底。地方國有困難企業享受特定就業政策的具體辦法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中央困難企業享受特定就業政策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確定。
(八)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縣級以上財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用於對下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其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具體包括計算機及網路硬體、軟體購置、以及開發應用支出)給予的補助。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作為就業專項資金的組成部分,必須單獨安排,單獨核算,單獨管理,不得與其他就業專項資金相互調劑使用。
(九)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中央財政對地方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的專項補助資金按相關規定執行。
(十)其他支出。包括《登記證》工本費以及各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的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上述各項補貼支出申請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進行審核,每次審核後要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各項補貼資金審核情況(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享受補貼的人員名單、具體補助人數、金額和標准等)。財政部門應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的材料進行抽查,並根據抽查或公示情況按規定撥付資金。
上述各項補貼的具體標准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勞動預備制培訓生活費補貼標准可參照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補助標准確定。就業專項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國家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決算管理。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年度終了後,要認真做好就業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並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就業專項資金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和說明,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說明要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報送及時。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審核匯總後的就業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及時報送上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六、賬戶管理。各地財政部門應結合地方實際,按有關規定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的賬戶管理,確保就業專項資金使用安全。
七、監督管理。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定期對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要建立和完善就業專項資金發放台賬,進一步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要加強信息系統建設,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對虛報、套取、私分、挪用各種補貼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審核不嚴,違規操作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可根據本通知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⑶ 失業保險條例,國家對失業保險是怎麼規定的

第五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3)如何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擴展閱讀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條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補貼的辦法和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並入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⑷ 加強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一)規范經辦流程,加強業務管理
規范經辦流程,是做好經辦服務工作的基礎和前提。省廳按照"科學合理、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能"的原則,於2003年制定了《湖南省失業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在經辦征繳、個人繳費記錄管理、待遇審核、待遇支付、財務管理和稽核監督等六個重點環節中實行"三規范,一統一",即規范繳費基數、個人繳費記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程序,統一失業保險業務用表。
(二)強化服務觀念,轉變工作作風
一是規范窗口服務。要求全省縣級以上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都要在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公開辦事大廳,按統一標准開設失業保險對外服務窗口,並安排了解政策、熟悉業務、會操作電腦的工作人員在前台窗口服務。
目前,
已基本實現失業保險的申報、繳納、待遇支付、資金核算和信息查詢的"一站式"服務,同時可為失業人員提供求職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的"一條龍"服務,既規范了失業保險經辦服務工作,又促進了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的緊密結合。二是不斷提高經辦人員隊伍素質。省廳把提高經辦人員"五種能力",即嚴格履行職責的能力、准確執行政策的能力、深入分析問題的能力、妥善處理矛盾的能力、主動當好參謀的能力,作為經辦人員服務能力建設的主要內容。特別注重加強經辦人員業務培訓,提高業務素質,進而為失業人員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三)健全失業保險制度,規范基礎管理
2001年,湖南省頒布了《湖南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之後又相繼出台了《湖南省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湖南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等10餘個配套文件,構建了湖南省較為完善的失業保險法規政策體系。省廳督促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立了較為完整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監督,並形成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定期與財政、銀行等部門的對帳制度。同時,積極與財政、審計等部門協調配合,在實施重要工作措施時,形成部門聯動,取得了好的效果。
近年來,每年都聯合省社保基金監督委員會等部門在全省開展失業保險基金檢查工作,促進了失業保險基金的規范管理。
(四)加強基礎建設,穩步推進失業保險管理信息化
從2002年起,省廳開始在全省范圍內推廣由省廳統一開發的失業保險業務軟體,進一步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流程,推進失業保險信息化建設。目前,全省已有112個經辦機構建立了失業保險信息系統,信息化管理普及率達到82.4%。今年省廳又對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了升級。
目前,新軟體系統的研發測試工作已基本結束,下一步將選擇3個市進行試點後,再逐步向全省推廣應用,實現失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省市聯網和部省聯網,並為將失業保險前台服務延伸到街道社區和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信息共享的聯動機制奠定基礎。
(五)加大資金投入,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作用在確保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方面,湖南省失業保險發揮了重要作用。從1998年8月至今年7月底,按照"三三制"原則,共向再就業服務中心調劑資金12.3億元,占失業保險基金總支出的40%。
同時,逐年加大對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投入,2001年至今,用於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支出共計2.6億元,幫助22萬名失業人員實現了再就業,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比例連年保持在3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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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失業保險金的管理原則

(1)強制性原則。強制性是社會保險的一項基本屬性。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在發展過程中始終面臨資金緊張的約束,實行強制性原則有利於集中資金,分散風險。近10年的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因此,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應繼續貫徹這一原則。失業保險的強制性首先表現在它是通過高層次立法來推動的,這是保障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首要條件,在參加人員范圍、享受條件、繳費比例等方面有嚴格規定。(2)公平與效率兼顧,突出效率的原則。公平原則是社會保險的通用原則,而效率原則對失業保險具有獨特的意義。失業保險對象具有勞動能力。失業保險負有促進就業的責任,這種責任要求失業保險要以充分開發利用勞動力資源為目標,這種效率功能具體體現在促進就業、預防失業上。公平和效率的兩重性使失業保險成為我國社會保險體系和就業服務體系的連接點,建立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總體原則應當是兩者兼顧,但從我國就業壓力大,勞動力隊伍年輕化這一特點出發,應當適當突出效率原則。(3)適時調整原則。所謂適時調整就是對失業保險的繳費比例、失業保險金支出結構和救濟水平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作出變動。這一原則的主要依據是,我國在改革過程中許多方面的情況難以得出准確的預測,失業人員的結構和失業特點也處於不斷變化之中;同時,失業率具有周期性變化的特點,不同階段的就業與失業管理政策重點不一樣,應當留有餘地。除此以外,與其他社會保險項目一樣,我國的失業保險實行統一徵收和統籌基金原則,管理上政事分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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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如何完善失業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勞動就業體制的重要內容,具有保障生活和促進就業的雙層功能。1986年,我國正式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20年來,它對穩定社會、凝聚民心、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推進體制改革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等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及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歷史性缺欠,這一制度亟待完善。
一、當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建立並逐步發展起來的,其先天不足的歷史局限及快速發展變化的就業環境,決定著其自我缺陷與不足。
1.對失業保險制度認識不足。解決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進就業已經成為我國改革攻堅階段的一大難題,失業成為社會共同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但是,對於失業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方面的認識依然不到位。失業保險既不像職業傷害那樣產生明顯的影響,也不像生、老、病、死那樣影響到每一個勞動者,它只涉及在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中因種種原因而失業的部分人員,失業人員是暫時失去勞動機會,而並非永久喪失勞動能力。
因此,失業保險制度建設的重大意義未能真正引起全社會的重視,企業職工的失業保險意識不強,對參加失業保險甚至採用故意拖延、抵制的做法。
2.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窄。現行《失業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該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由於該條例對前者參保是強制性規定,而對後者是選擇性規定,所以從執行情況看,事實上存在後三類人員中有全部參保的,也有部分參保的,還有根本沒參保的不同做法,影響了部分人員的利益。另外,該條例沒有明確機關人員是否實行失業保險,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機關人員普遍沒有參保,所以引起了部分事業單位人員的攀比。此外,「下崗」職工被排斥在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之外。按現行條例和政策的規定,失業保險不適用於那些雖然失去工作但仍然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的職工即「下崗」職工,但「下崗」實際上就是失業,因此如何使這部分隱性失業者顯性化,這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必須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同時,未曾就業的失業者排除在失業保險范圍之外。該條例中對失業人員的認定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即曾經就業者不含尚未就業者,事實上,我國目前25歲以下尚未就業的青年失業者比例很高。
3.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單一,基金承受能力較弱《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把企業作為保險基金的徵收對象;個人不負擔任何費用,企業按全部職工標准工資總數的0.6%—1%繳納待業保險費,在實際執行中企業基本上都是按照1%的比例上繳。由於計算口徑是依照標准工資額,因而占實際工資收人的比例很低 (從參照失業風險確定的比例來看,國外一般的比例為工資總額的3%左右)。因此,收繳的失業保險費數額有限,在基金入不敷出的情況下,就得由地方財政給予補貼。隨著改革的深化,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失業職工人數的增加,支付的失業救濟金也大幅度增加。
4.失業保險給付標准偏低,保障不了基本生活。按照《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失業人員可根據工齡的長短享受12—24個月的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是以職工失業前的標准工資為標准,金額視不同情況占標准工資的50%-75%,然而我國職工的標准工資只佔工資總收入的50%甚至更低,由此計算出的失業救濟金僅占失業者工資收入的25%-37.5%左右,根本不能保證職工的基本生活。這個標准不僅大大低於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失業保險金占失業前工資收入的60%,而且也低於發展中國家40%-50%的平均水平。
5.對享受失業保險資格條件的審核不夠嚴格,資格審核欠缺相應的機構。世界各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條件雖不盡相同,但其基本條件是相同的,即失業者必須是非自願失業者;失業者必須處於勞動年齡階段,且有勞動能力;必須提供足以證明其為非就業人員並積極要求就業的證據;失業前工作過一段時間或有過一定的投保經歷。而我國《失業保險條例》14條對就業期、參保期、非自願失業、就業部門登記、主觀就業願望都有明確規定,惟獨對法定勞動年齡和勞動能力這一條沒有要求,造成了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的顯性流失,其原因主要是審核失業資格條件不夠嚴格。失業保險制度的對象是失業者,但它的主要目的在於通過保險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而促進就業,因而同其他社會保險相比其資格條件應有更加嚴格的限制,規定重新就業者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不能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現實中,由於缺乏相應的資格審核機構,往往一部分人一邊擁有就業收入,一邊領取失業保險金。
6.失業保險管理水平相對滯後。從目前我國的失業保險基金的運作來看,其保值、增值的能力較差。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也存在著很多不合理的現象,互濟互助性較差。此外,失業保險的監管機制尚未有效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失業保險制度,既缺乏實際監管的機構,又缺乏進行監管和處罰的細則,挪用、擠占失業保險基金的現象時有發生。失業保險管理水平相對滯後還表現在失業保險信息化建設的滯後。由於對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參保標准等多個重要數據統計不準確,統計手段落後,管理手段信息化程度失真,也使得失業保險管理所處理的信息有誤,妨礙了失業保險管理的有效性。
7.我國失業保險立法層次低,缺乏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對完善的法律責任《失業保險條例》僅僅是國務院頒布的一個行政法規,還沒有上升到全國人大或常委會立法的高度。它僅僅是失業保險制度實施的一個基本規范,不是失業保險的基本法,這無疑影響其法律效力。在國外選擇強制性失業保險模式的國家,其失業保險立法層次都是國家最高形式的立法,如日本的《僱傭保險法》、德國的《就業促進法》,都以國家最高立法確定的。由於《失業保險條例》非最高形式立法,就形成了對違法行為的追究不利,使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變為實際上的自願失業保險。
二、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對策
1.加大宣傳力度。改革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首先要加大宣傳力度,使全社會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失業保險制度,通過政策引導教育、媒體宣傳、輿論監督等多種渠道宣傳失業保險制度,使人們樹立失業保險觀,增強企業和個人的失業保險意識。
2.拓寬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1)《失業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應進一步擴大,最好是全國統一,將城鎮所有具有失業風險的勞動者都納入適用范圍。這樣,可避免各地在適用范圍及對象上存在差異,有利於這項制度在規范化、制度化軌道上健康發展,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將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納入失業保險對象范圍之內。
3.建立相應的資格審核機構,對享受失業保險資格條件的進行嚴格審核。我國審核失業資格條件不夠嚴格,欠缺相應的資格審核機構。為此建議在修訂條例時,在條例第十四條增補「法定勞動年齡,具有勞動能力」條款,這樣我國失業保險待遇條件不僅與國際接軌,且從制度的設計上堵住了那些不具備勞動能力,沒有達到法定勞動年齡而又符合其他條件的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應明確界定「就業」與「失業」,設立專門的失業保險資格審核機構,督促失業者早日進入失業保障體系,隱性就業者申報就業,退出失業保障體系,確保失業保險基金安全、良性運行。
目前我國對於失業與就業的界限未作明確劃分,西方國家對失業與就業的劃分標准主要有兩條:一是工作時間,二是工作收入水平,所以我們可以認為失業者如果從事一些合法的經濟活動並獲得相應的收入且收入達到法定最低工資的就可以視為就業者,這樣在理論和實務上就可以將失業者和就業者加以區分,在此基礎上設立專門的資格審核機構嚴格把關,在失業申報的同時,輔之以就業申報,實行失業與就業的雙重申報制度,並將失業保險待遇與各種就業活動掛鉤。這樣一方面能使失業保險金的發放落到實處,另一方面也解決「隱性失業」導致的失業保險金的流失現象。
4.多渠道籌集失業保險基金。依照目前的形勢,僅僅依靠國家財政加大投入的力度,越來越大的失業保險收支缺口難以維系。鑒於我國目前大部分城鎮企業拖欠失業保險費嚴重的情況,可以採用稅費結合的方法強制徵收失業保險費,擴寬失業保險費的徵收范圍,將城鎮和農村的一些隱性失業人員納入到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的范圍內。同時,廣泛開辟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如鼓勵個人和單位的投資、通過失業保險基金的高效運作吸引投資、通過開展公益性的活動等項目來吸引投資等。
5.規范和完善失業保險的管理制度。(1)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各省市成立財政、審計、計劃、勞動和工會等部門參加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切實加強對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監督,嚴格審批失業保險基金的年度預算和年終決算,把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納入國家財務檢查和審計之中,將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置於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之下,做到專款專用,無論是原准備金,還是其增值部分應全部用於失業保險。(2)加強對失業保險機構的管理。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制度、管理機構等方面也都應向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過渡。鑒於我國目前的失業保險制度管理體制不順、政出多門等問題,應合理確定有關部門的職責、許可權,解決政企不分、政出多門和扯皮內耗等問題,逐步實現政府不直接經辦失業保險,而成立專門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失業保險機構,保證失業保險管理和運行的相對獨立。
6.加強失業保險的法制建設,逐步建立健全失業保險體系。失業保險制度作為強制性的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建議全國人大或常委會盡快制定《失業保險法》作為失業保險基本法,同時由國務院制定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在現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基礎上重新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條例》、《失業保險統計、審計條例》及其他相關條例。
三、建立就業保障機制,進一步推動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
改革與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需要付出艱辛的努力和多方面的改革。但是,要從根本上改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就必須建立與之配套的就業保障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進一步推動失業保險制度的順利發展。
1.突出就業導向。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關鍵就是促進再就業,政府應該在改革失業保險的進程中突出就業導向,在宣傳上突出就業的積極作用和意義。在我國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出現了大批的轉崗人員,這部分人口從某種程度上就構成了現實的失業人口,調整失業人員再就業的關鍵問題之一就是要解決好這部分人的觀念問題,引導他們樹立符合市場就業模式需求的就業價值觀,認識到市場經濟條件下失業現象存在的客觀性,建立「學習—就業—再學習—再就業」的模式,在全社會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系統,通過就業和再就業促進失業保險問題的解決。
2.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在改革與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時,我們是以承認市場經濟條件下客觀存在的失業現象為前提的。但是,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也需要把失業率控制在一個適當的水平之內,才可能保證失業保險的順利進行。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就是監測失業並適時採取對策將失業率控制在安全水平之下。具體說,失業預警制度就是通過失業控制目標的確立、失業系統的建立、失業控制對策及實施等環節來達到控制失業水平的目的。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是建立就業保障機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有助於就業政策的調整和實施。
3.建設就業機會創造體系。就業保險機制除了要能夠提供適當的事先預防措施外,還應該具有事後補救的功能。失業現象一旦發生,我們必須正視這一事實,特別是摩擦性失業是我們在任何時候都可能面臨的事實,因此就業機會創造體系必不可少。具體表現在:出台再就業的優惠政策、擴大就業形式、開辟新的就業渠道、加大再就業工程資金投入的力度等措施來促進就業機會創造體系的建設。
4.加強就業信息網的建設。就業保障機制能否促進失業保險制度更加完善的一個關鍵因素就是信息是否完善通暢。建設一個高效的就業信息網,可以更快、更新、更全面地提供失業者的信息和有關職位空缺的信息,而失業與職位缺失的矛盾恰恰是摩擦性失業產生的根源,因此,就業信息網的建設有助於解決摩擦性失業問題。特別是在勞動力全球化的進程中,最大限度地運用通訊、電子技術建設就業信息網,有助於勞動力的跨市場、跨地域、跨行業流動,從而在更大的范圍內來優化配置人力資源,也為勞動者提供更多更適宜的勞動機會,增加盡快就業的可能性,可以解決失業保險制度的困境。
總之,在我國市場經濟的建設中,一定要把推行積極的就業保障機制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結合起來,通過國家、企業、個人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建立起完備的失業保險制度,在保障社會穩定、深化國企改革、促進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⑺ 該如何避免失業保險基金的福利損失

2009年,中國失業保險基金結余已經達到1524億元。如何使這筆巨大的資金逃離福利損失?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建議,應將失業保險制度的責任主體改革為以省級政府為主,制度運行和基金投資均應以省級政府為責任主體。而發行省級失業保險特種債券將可以有效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的投資收益率。 日報:目前中國社保基金投資收益率跑不過CPI已經成為一個社會關注的話題。現在,中國1500多億元失業保險基金分散在縣市層面,您認為應當如何改變現有的管理制度,以提高投資收益率? 鄭秉文:對中國而言,與其他社保五險基金的情況一樣,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投資體制難以適應未來發展的需要。根據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這樣的投資策略已顯過時,投資渠道狹小,投資回報率也很低。 根據2008年年底國家審計署公布的統計數據,多年來中國五險社保基金的收益率不到2% ,而2000~2008年間,CPI分別是0.4%、0.7%、-0.8%、1.2%、3.9%、1.8%、1.5%、4.8%和5.9%,年均2.2% 。失業保險基金收益率顯然難以戰勝CPI,僅2007和2008年失業保險基金分別貶值高達2.8個百分點和3.9個百分點左右。 面對增速如此之快的失業保險基金規模和如此之低的收益率水平之間的巨大矛盾,失業保險基金面臨巨大貶值風險,失業保險制度面臨巨大社會壓力,因此,改革失業保險基金投資體制和提高收益率勢在必行、刻不容緩。 長期看,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的責任主體和統籌層次應以省級為主,這是一個較為理想的選擇,與強化省級失業保險制度管理體制合為一體。以省級政府為責任主體的失業保險基金增值保值體制更符合國情。

⑻ 如何發揮失業保險的促進就業功能

一)規范經辦流程,加強業務管理

規范經辦流程,是做好經辦服務工作的基礎和前提。省廳按照"科學合理、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能"的原則,於2003年制定了《湖南省失業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在經辦征繳、個人繳費記錄管理、待遇審核、待遇支付、財務管理和稽核監督等六個重點環節中實行"三規范,一統一",即規范繳費基數、個人繳費記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程序,統一失業保險業務用表。

(二)強化服務觀念,轉變工作作風

一是規范窗口服務。要求全省縣級以上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都要在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公開辦事大廳,按統一標准開設失業保險對外服務窗口,並安排了解政策、熟悉業務、會操作電腦的工作人員在前台窗口服務。
目前,
已基本實現失業保險的申報、繳納、待遇支付、資金核算和信息查詢的"一站式"服務,同時可為失業人員提供求職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的"一條龍"服務,既規范了失業保險經辦服務工作,又促進了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的緊密結合。二是不斷提高經辦人員隊伍素質。省廳把提高經辦人員"五種能力",即嚴格履行職責的能力、准確執行政策的能力、深入分析問題的能力、妥善處理矛盾的能力、主動當好參謀的能力,作為經辦人員服務能力建設的主要內容。特別注重加強經辦人員業務培訓,提高業務素質,進而為失業人員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三)健全失業保險制度,規范基礎管理

2001年,湖南省頒布了《湖南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之後又相繼出台了《湖南省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湖南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等10餘個配套文件,構建了湖南省較為完善的失業保險法規政策體系。省廳督促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立了較為完整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監督,並形成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定期與財政、銀行等部門的對帳制度。同時,積極與財政、審計等部門協調配合,在實施重要工作措施時,形成部門聯動,取得了好的效果。

近年來,每年都聯合省社保基金監督委員會等部門在全省開展失業保險基金檢查工作,促進了失業保險基金的規范管理。

(四)加強基礎建設,穩步推進失業保險管理信息化

從2002年起,省廳開始在全省范圍內推廣由省廳統一開發的失業保險業務軟體,進一步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流程,推進失業保險信息化建設。目前,全省已有112個經辦機構建立了失業保險信息系統,信息化管理普及率達到82.4%。今年省廳又對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了升級。
目前,新軟體系統的研發測試工作已基本結束,下一步將選擇3個市進行試點後,再逐步向全省推廣應用,實現失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省市聯網和部省聯網,並為將失業保險前台服務延伸到街道社區和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信息共享的聯動機制奠定基礎。

(五)加大資金投入,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作用在確保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方面,湖南省失業保險發揮了重要作用。從1998年8月至今年7月底,按照"三三制"原則,共向再就業服務中心調劑資金12.3億元,占失業保險基金總支出的40%。
同時,逐年加大對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投入,2001年至今,用於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支出共計2.6億元,幫助22萬名失業人員實現了再就業,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比例連年保持在38%以上。

⑼ 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的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失業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省轄市統籌管理,所屬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失業保險基金的報賬單位。
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設立失業保險周轉金基本賬戶,並留足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失業保險周轉金按照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和標准使用。
第十五條 建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省級調劑金按照統籌地區征繳的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五計算,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季度上繳。省級調劑金應當按照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和標准,在全省范圍內調劑使用。
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可動用歷年滾存結余;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仍不敷使用的,可申請省級調劑金調劑,但累計調劑數額不超過統籌地區上繳數額的百分之二百;調劑後仍有缺口的,由同級財政予以補貼。
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徵收的失業保險基金依照國家規定存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專戶,並定期轉入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國家規定開設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專戶,並留存一定數額的周轉金。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者轉存定期存款。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各級審計機關應依法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稅、費,當年結余可轉入下年使用。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會計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⑽ 如何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完善

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首先要加大宣傳力度,使全社會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失業保險制度,通過政策引導教育、媒體宣傳、輿論監督等多種渠道宣傳失業保險制度,使人們樹立失業保險觀,增強企業和個人的失業保險意識。
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勞動就業體制的重要內容,具有保障生活和促進就業的雙層功能。1986年,我國正式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20年來,它對穩定社會、凝聚民心、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推進體制改革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等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及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歷史性缺欠,這一制度亟待完善。
一、當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建立並逐步發展起來的,其先天不足的歷史局限及快速發展變化的就業環境,決定著其自我缺陷與不足。
1.對失業保險制度認識不足。解決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進就業已經成為我國改革攻堅階段的一大難題,失業成為社會共同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但是,對於失業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方面的認識依然不到位。失業保險既不像職業傷害那樣產生明顯的影響,也不像生、老、病、死那樣影響到每一個勞動者,它只涉及在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中因種種原因而失業的部分人員,失業人員是暫時失去勞動機會,而並非永久喪失勞動能力。
因此,失業保險制度建設的重大意義未能真正引起全社會的重視,企業職工的失業保險意識不強,對參加失業保險甚至採用故意拖延、抵制的做法。
2.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窄。現行《失業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該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由於該條例對前者參保是強制性規定,而對後者是選擇性規定,所以從執行情況看,事實上存在後三類人員中有全部參保的,也有部分參保的,還有根本沒參保的不同做法,影響了部分人員的利益。另外,該條例沒有明確機關人員是否實行失業保險,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機關人員普遍沒有參保,所以引起了部分事業單位人員的攀比。此外,「下崗」職工被排斥在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之外。按現行條例和政策的規定,失業保險不適用於那些雖然失去工作但仍然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的職工即「下崗」職工,但「下崗」實際上就是失業,因此如何使這部分隱性失業者顯性化,這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必須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同時,未曾就業的失業者排除在失業保險范圍之外。該條例中對失業人員的認定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即曾經就業者不含尚未就業者,事實上,我國目前25歲以下尚未就業的青年失業者比例很高。
3.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單一,基金承受能力較弱《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把企業作為保險基金的徵收對象;個人不負擔任何費用,企業按全部職工標准工資總數的0.6%—1%繳納待業保險費,在實際執行中企業基本上都是按照1%的比例上繳。由於計算口徑是依照標准工資額,因而占實際工資收人的比例很低 (從參照失業風險確定的比例來看,國外一般的比例為工資總額的3%左右)。因此,收繳的失業保險費數額有限,在基金入不敷出的情況下,就得由地方財政給予補貼。隨著改革的深化,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失業職工人數的增加,支付的失業救濟金也大幅度增加。
4.失業保險給付標准偏低,保障不了基本生活。按照《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失業人員可根據工齡的長短享受12—24個月的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是以職工失業前的標准工資為標准,金額視不同情況占標准工資的50%-75%,然而我國職工的標准工資只佔工資總收入的50%甚至更低,由此計算出的失業救濟金僅占失業者工資收入的25%-37.5%左右,根本不能保證職工的基本生活。這個標准不僅大大低於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失業保險金占失業前工資收入的60%,而且也低於發展中國家40%-50%的平均水平。
5.對享受失業保險資格條件的審核不夠嚴格,資格審核欠缺相應的機構。世界各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條件雖不盡相同,但其基本條件是相同的,即失業者必須是非自願失業者;失業者必須處於勞動年齡階段,且有勞動能力;必須提供足以證明其為非就業人員並積極要求就業的證據;失業前工作過一段時間或有過一定的投保經歷。而我國《失業保險條例》14條對就業期、參保期、非自願失業、就業部門登記、主觀就業願望都有明確規定,惟獨對法定勞動年齡和勞動能力這一條沒有要求,造成了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的顯性流失,其原因主要是審核失業資格條件不夠嚴格。失業保險制度的對象是失業者,但它的主要目的在於通過保險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而促進就業,因而同其他社會保險相比其資格條件應有更加嚴格的限制,規定重新就業者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不能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現實中,由於缺乏相應的資格審核機構,往往一部分人一邊擁有就業收入,一邊領取失業保險金。
6.失業保險管理水平相對滯後。從目前我國的失業保險基金的運作來看,其保值、增值的能力較差。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也存在著很多不合理的現象,互濟互助性較差。此外,失業保險的監管機制尚未有效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失業保險制度,既缺乏實際監管的機構,又缺乏進行監管和處罰的細則,挪用、擠占失業保險基金的現象時有發生。失業保險管理水平相對滯後還表現在失業保險信息化建設的滯後。由於對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參保標准等多個重要數據統計不準確,統計手段落後,管理手段信息化程度失真,也使得失業保險管理所處理的信息有誤,妨礙了失業保險管理的有效性。
7.我國失業保險立法層次低,缺乏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對完善的法律責任《失業保險條例》僅僅是國務院頒布的一個行政法規,還沒有上升到全國人大或常委會立法的高度。它僅僅是失業保險制度實施的一個基本規范,不是失業保險的基本法,這無疑影響其法律效力。在國外選擇強制性失業保險模式的國家,其失業保險立法層次都是國家最高形式的立法,如日本的《僱傭保險法》、德國的《就業促進法》,都以國家最高立法確定的。由於《失業保險條例》非最高形式立法,就形成了對違法行為的追究不利,使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變為實際上的自願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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