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設立專項基金
設立專項基金的程序,希望對你有幫助:
1. 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有關組織及個人向基金會書面或口頭提出出資設立專項基金意向。
2. 基金會與出資單位或個人草擬設立專項基金協議。
3. 雙方商定專項基金使用對象、方式、方向,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 出資方將資金匯入基金會指定的帳戶。
5. 基金會為出資單位開具專用收據。
6. 雙方正式簽定設立專項基金協議。
Ⅱ 關於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的對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收益分配等基金運作活動進行管理的公司。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Ⅲ 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框架怎麼搭建
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框架搭建辦法如下:
1、土地儲備機構監管方面。國土部門將建立土地儲備機構實時更新名錄,進行名單式管理與監測,被列入名錄的土地儲備機構需將納入儲備土地、已供儲備土地、儲備資金收支、各類融資等相關信息上傳至監管部門,並以此作為土地管理、財政預算、金融貸款監督檢查的主要依據。意圖矯正有的地方土地儲備機構設置不規范的現象,將不符合規定的土地儲備機構排除在名錄之外,倒逼其規范設置和運作。
2、儲備土地規模結構方面。要求土地儲備機構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以控制新增儲備土地規模和融資規模。《通知》針對當前有的地方無節制擴大土地儲備總規模,進而擴大融資規模的問題,細化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規定,明確提出應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作為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確定年度土地儲備融資規模的主要依據,並設置了年度新增儲備土地的數量限制,通過總量控制遏制土地儲備規模的無序擴張。
3、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方面。要求土地儲備的公共職能與市場運作機制相分離,明確規定有下設或掛靠從事工程建設機構的,必須與土地儲備機構徹底脫鉤。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不得通過下設機構進行工程建設,以此堵住儲備土地前期開發環節中的尋租暗道。
4、土地儲備融資行為方面。地方土地儲備融資納入地方性政府債務統一管理;通過增加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程序,加強對儲備土地融資規模的事前控制,由省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准後核發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融資規模控制卡成為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進行風險控制的重要依據;此外,土地儲備機構融資貸款用途必須符合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不得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土地儲備業務無關項目;納入儲備的土地不能為土地儲備機構以外的機構融資擔保。
5、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方面。根據相關規定,土地儲備資金專項用於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前期開發支出費、貸款利息支出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此次《通知》在嚴格執行現有政策的基本上,強調加強收支預算和決算的管理,同時,加強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落實與管理,國有收益基金要按規定比例計提,並按規定用於土地儲備。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
Ⅳ 如何申請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
國家對於專項基金的歸類、立項、審批、管理有著嚴格的規定,條件也相當嚴格。作為學會的一個分支,要想成立專項基金更為嚴格。你可以根據你想設立的歸類到地方政府部門咨詢。比如:慈善文化傳播基金、樹人、教育專項基金、國粹公益專項基金、藝術發展專項基金、僑聯事業專項基金、福利專項基金等等。你都需要咨詢、了解。
Ⅳ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應當具備哪些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
(二)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三)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Ⅵ 基金的設立有四個步驟分別是
基金的發行 證券投資基金應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基金公司發行。
每隻基金的發行均需首先由基金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設立基金的文件,其內容應包括:擬申請設立基金名稱、設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類型、基金規模、存續時間,發行價格、發行對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購和贖回安排、擬委託的託管人,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等。中國證監會收到文件後對基金公司資格、基金託管人資格以及基金契約、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以及上報資料的完整性、准確性進行審核,假如符合有關標准,則正式下文批准基金公司公開發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