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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業務經辦管理工作

發布時間:2021-09-13 02:30:27

『壹』 社會保險經辦崗位職責所在是什麼具體主要是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社會保險經辦崗位職責就是辦好有關社保的一切事宜。主要工作內容:

1、幫新入職員工參加

2、將辭職或辭退的員工停止參保

3、協助離職員工辦理社保轉移

4、辦理員工工傷申報

5、宣傳社保知識。

(1)社會保險業務經辦管理工作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包括:

(1)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保登記,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辦社保登記。未辦理社保登記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建檔。即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保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3)個人權益記錄。即應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的情況,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個人。

(4)咨詢服務。即應免費為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5)社保待遇支付。即應按時足額支付參保人按規定享受的社保待遇,向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撥付規定的費用。

(6)公布和匯報社保基金情況。即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

(7)社會保險稽核,稽核是指社保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

(8)受理舉報、投訴。對於屬於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依法處理;對於職責范圍以外的,應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9)加強內部管理。即應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

『貳』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哪些工作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這是失業保險業務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確認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資格、全面掌握失業人員情況的必要手段,是分析失業形勢、預 測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進行科學決策的前提。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編制失業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等基金管理工作。 (三)按照規定核定失業保險待遇,開具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助金的單證。《條例》規定了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助金的條件、支付標准和程序,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這些規定。 (四)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費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遵照有利於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原則,按規定核定、撥付這兩項補貼。 (五)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直接面對失業人員,是勞動保障部門的一個服務窗口,必須樹立全心全意為失業人員服務的意識,向他們宣傳失業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解答他們的疑問。提供咨詢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六)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這是一條概括性規定,《條例》沒有涵蓋但由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規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承擔的職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也應依照規定履行。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履行職責中,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就業服務機構、財政部門等相關機構之間存在密切的工作關系。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配合征繳機構,共同做好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征繳機構要及時足額地將收繳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程序劃入財政專戶,以保證資金需要。經辦機構要與就業服務機構保持經常聯系,准確掌握失業人員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情況,並根據有關規定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機構核撥補貼費用;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機構根據經辦機構提供的有關失業人員的信息,按照市場需求為其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切實增強失業人員的再就業能力,幫助他們盡快實現再就業。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的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後,提交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失業保險工作,離不開相關機構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在工作中,要主動協調、溝通情況。遇到問題,及時協商,妥善解決,以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

『叄』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哪些工作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這是失業保險業務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確認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資格、全面掌握失業人員情況的必要手段,是分析失業形勢、預
測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進行科學決策的前提。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編制失業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等基金管理工作。
(三)按照規定核定失業保險待遇,開具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助金的單證。《條例》規定了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助金的條件、支付標准和程序,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這些規定。
(四)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費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遵照有利於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原則,按規定核定、撥付這兩項補貼。
(五)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直接面對失業人員,是勞動保障部門的一個服務窗口,必須樹立全心全意為失業人員服務的意識,向他們宣傳失業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解答他們的疑問。提供咨詢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六)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這是一條概括性規定,《條例》沒有涵蓋但由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規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承擔的職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也應依照規定履行。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履行職責中,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就業服務機構、財政部門等相關機構之間存在密切的工作關系。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配合征繳機構,共同做好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征繳機構要及時足額地將收繳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程序劃入財政專戶,以保證資金需要。經辦機構要與就業服務機構保持經常聯系,准確掌握失業人員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情況,並根據有關規定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機構核撥補貼費用;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機構根據經辦機構提供的有關失業人員的信息,按照市場需求為其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切實增強失業人員的再就業能力,幫助他們盡快實現再就業。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的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後,提交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失業保險工作,離不開相關機構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在工作中,要主動協調、溝通情況。遇到問題,及時協商,妥善解決,以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

『肆』 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具體是需要做什麼工作,單位職能是什麼

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本區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注銷,管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繳費信息。

職能 :

  1. 負責組織指導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要求,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以及監督基金的儲存、增值工作。

  2. 負責制定和完善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加強財會基礎性工作建設,搞好財務電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財務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3. 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會計核算工作,搞好各項基金的收支平衡與調度,確保基金支付需要;編報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匯總各種財務報表,並按時向省勞動保障廳和其他有關部門報送。

  4. 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的管理辦法和指導性意見,失業保險經辦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工作方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操作規程、工作方案和有關規定以及全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業務的工作。

  5. 負責全省企業養老保險業務的檢查、指導和督促工作。

  6. 負責全省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工傷、生育保險業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4)社會保險業務經辦管理工作擴展閱讀:

統籌范圍內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的基金結算和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養老、醫療保險的參保結算;少年兒童住院大病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的申報繳費,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業務經辦及發放;對困難人群實施醫療救助;參保人員繳費記錄、個人賬戶管理以及各項社保待遇的審核結付、社會化發放等。

『伍』 社會保險局的社會保險經辦崗位具體是做什麼的呀

(一)提供社會保險服務,這些服務包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待遇支付、檔案管理、咨詢服務等。

(二)管理社會保險事務,管理社會保險主要包括: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確定用人單位工傷繳費費率、與定點服務機構簽訂協議等。

(三)社會保險基金的相關管理,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與結算。編制基金預決算草案。

(5)社會保險業務經辦管理工作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經辦管理工作,一方面具有不同於制定政策和行政管理的性質,它是一種執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的管理工作,但是直接服務於廣大公眾的工作性質更為突出;另一方面,它不同於一般的服務工作,不應當商業化、產業化。

目前,社會保險經辦管理體系的信息化水平,與其他政府部門和關鍵行業相比較為落後,與地稅、公安、工傷、民政、銀行、電信等部門聯網水平較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面臨著巨大的來自社會公共服務的迫切需求,將先進的信息技術應用於社會保險的管理服務中,提升社會保險服務水平,讓廣大群眾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務和更好的保障,是社會保險信息化建設發展的永恆主題。

通過開發和利用社會保險信息資源,優化和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工作過程,是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提升管理服務水平的重要途徑。通過信息化、整合並簡化經辦管理流程;加強政策宣傳,增設咨詢服務;採取方便各類群體的服務措施,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陸』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哪些工作

《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二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五條 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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