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央四月份出台七號文件的內容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
關心殘疾人,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殘疾人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增強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一)認清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形勢。殘疾人是一個數量眾多、特性突出、特別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我國有8300多萬殘疾人,涉及2.6億家庭人口。黨和政府歷來十分關心殘疾人,高度重視發展殘疾人事業,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採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推動殘疾人事業不斷發展壯大,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環境和條件明顯改善,生活水平和質量不斷提高,我國殘疾人事業發展在國際上贏得廣泛贊譽。但是,必須清醒地看到,我國殘疾人事業基礎還比較薄弱,殘疾人社會保障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殘疾人在基本生活、醫療衛生、康復、教育、就業、社會參與等方面還存在許多困難,總體生活狀況與社會平均水平存在較大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門對發展殘疾人事業重視不夠,一些人扶殘助殘意識不強,歧視殘疾人、侵害殘疾人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改善殘疾人狀況,已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二)認識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重要意義。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有利於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有利於調動殘疾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發揮殘疾人在促進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要作用,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有利於促進我國人權事業全面發展,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樹立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從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發展殘疾人事業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採取有力措施,促進殘疾人事業在新的起點上加快發展。
(三)明確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總體要求。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著眼於解決殘疾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國家扶持、市場推動,統籌兼顧、分類指導,立足基層、面向群眾,完善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加強殘疾人服務體系建設,營造殘疾人平等參與的社會環境,縮小殘疾人生活狀況與社會平均水平的差距,實現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努力使殘疾人同全國人民一道向著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邁進。
二、加強殘疾人醫療康復和殘疾預防工作
(四)保障殘疾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要為殘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服務。將殘疾人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落實和完善殘疾人醫療保障有關政府補貼政策。逐步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范圍,保障殘疾人的醫療康復需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要將貧困殘疾人作為重點救助對象。做好殘疾人參加社會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的銜接工作。
(五)健全殘疾人康復服務保障措施。將殘疾人康復納入國家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內容,逐步實現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大力開展社區康復,推進康復進社區、服務到家庭。繼續實施國家重點康復工程,著力解決農村及邊遠地區貧困殘疾人康復難的突出問題。制定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救助辦法,對貧困殘疾人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基本康復需求給予補貼。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對貧困殘疾兒童康復給予補助,研究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支持開展殘疾人康復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提高康復質量和水平。
(六)建立健全殘疾預防體系。制定和實施國家殘疾預防行動計劃,建立綜合性、社會化預防和控制網路,形成信息准確、方法科學、管理完善、監控有效的殘疾預防機制。廣泛開展以社區為基礎、以一級預防為重點的三級預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質,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殘疾預防,做好補碘、改水等工作,強化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殘疾的發生和發展。制定國家殘疾標准,建立殘疾報告制度,加強信息收集、監測和研究。普及殘疾預防知識,提高公眾殘疾預防意識。
三、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
(七)做好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按照重點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針對殘疾人特殊困難和需求的社會保障政策措施。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生活救助政策,保證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人能夠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關生活救助待遇。著力解決好重度殘疾、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等特殊困難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做好低收入殘疾人家庭生活救助。安置和照顧好傷殘軍人。加快實施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項目,城市廉租住房政策和農村危房改造計劃優先照顧貧困殘疾人家庭。
(八)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險政策。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城鎮殘疾職工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落實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政策,鼓勵並組織個體就業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已開展試點的地區幫助農村殘疾人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九)發展殘疾人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完善殘疾人社會福利政策,逐步擴大殘疾人社會福利范圍,適當提高殘疾人社會福利水平。重點做好殘疾老人和殘疾兒童的福利服務。各級政府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殘疾人事業的力度。鼓勵社會捐贈,支持發展殘疾人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
四、促進殘疾人全面發展
(十)發展殘疾人教育。鼓勵從事特殊教育,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提高特殊教育質量。完善殘疾學生的助學政策,保障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家庭子女免費接受義務教育。發展殘疾兒童學前康復教育,加快發展高中階段特殊教育,鼓勵和支持普通高等學校開辦特殊教育專業。逐步解決重度肢體殘疾、重度智力殘疾、失明、失聰、腦癱、孤獨症等殘疾兒童少年的教育問題。採取多種措施掃除殘疾青壯年文盲。積極開展殘疾人職業教育培訓,有條件的地方實行對殘疾人就讀中等職業學校給予學費減免等優惠政策。支持師范院校培養特殊教育師資。實施中西部地區特殊教育學校建設工程,落實特殊教育學校教師特殊崗位津貼政策。各級各類學校在招生、入學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學生。
(十一)促進殘疾人就業。認真貫徹促進殘疾人就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保障殘疾人平等就業的機會和權利。依法推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鼓勵和扶持興辦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農)療機構、輔助性工場等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積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多形式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要帶頭安置殘疾人。完善資金扶持、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專產專營等殘疾人就業保護政策措施。同等條件下,政府優先採購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的產品和服務。將難以實現就業的殘疾人列入就業困難人員范圍,提供就業援助。加強殘疾人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增強殘疾人就業和創業能力。切實將國家關於農村扶貧開發政策措施和支農惠農政策落實到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制定和完善針對殘疾人特點的扶貧政策措施。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養業、手工業和多種經營,有序組織農村殘疾人轉移就業,促進殘疾人增加收入。
(十二)繁榮殘疾人文化體育事業。組織殘疾人開展形式多樣、健康有益的群眾性文化、藝術、娛樂活動,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激發殘疾人參與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的熱情和潛能。扶持殘疾人文化藝術產品生產和盲人讀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殘疾人特殊藝術,培養優秀特殊藝術人才。落實全民健身計劃,開展殘疾人群眾性體育健身活動,增強體質、康復身心。開展殘疾人體育科研和體育教育。實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對殘疾人優惠開放。開展殘奧、特奧、聾奧運動,舉辦和參加國內外重大殘疾人體育賽事。辦好2008年北京殘奧會和2010年廣州亞洲殘運會。
五、改善對殘疾人的服務
(十三)健全殘疾人服務體系。針對殘疾人特殊性、多樣性、類別化的服務需求,建立健全以專業機構為骨幹、社區為基礎、家庭鄰里為依託,以生活照料、醫療衛生、康復、社會保障、教育、就業、文化體育、維權為主要內容的殘疾人服務體系。公共服務機構要為殘疾人提供優先優惠的服務。殘疾人專業服務機構要改善條件,完善功能,規范管理,擴大受益面,提高服務水平。研究制定殘疾人服務領域的國家和行業標准,完善行業管理政策,加強對殘疾人服務的支持引導和監督管理。
(十四)加快無障礙建設和改造。制定、完善並嚴格執行有關無障礙建設的法律法規、設計規范和行業標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築物等必須建設規范的無障礙設施,已經建成的要加快無障礙改造。小城鎮、農村地區逐步推行無障礙建設。加快推進與殘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住宅、社區、學校、福利機構、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的無障礙建設和改造,有條件的地方要對貧困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提供資助。交通運輸、鐵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無障礙建設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無障礙設備,完善殘疾人駕駛機動車的有關規定和管理辦法,公共停車區要優先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切實加強無障礙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積極推進信息和交流無障礙,公共機構要提供語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語等無障礙服務,影視作品和節目要加配字幕,網路、電子信息和通信產品要方便殘疾人使用。
(十五)發展殘疾人服務業。依託社區開展為重度殘疾人、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老年殘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復養護、技能培養、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公益性、綜合性服務項目,推廣「陽光之家」經驗。鼓勵發展殘疾人居家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建立殘疾人居家服務補貼制度。積極培育專門面向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組織,通過民辦公助、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鼓勵各類組織、企業和個人建設殘疾人服務設施,發展殘疾人服務業。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及康復、醫療衛生、教育、就業服務、托養、文化體育等服務設施建設要納入城鄉公益性建設項目,給予重點扶持,並適當向中西部地區和農村地區傾斜。鼓勵和支持殘疾人服務領域的科技研究、引進、應用和創新,提高信息化水平,扶持殘疾人輔助技術和輔助器具研發、生產和推廣,促進相關產業發展。
六、優化殘疾人事業發展的社會環境
(十六)增強全社會扶殘助殘意識。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在全社會大力弘揚人道主義思想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倡導「平等、參與、共享」的現代文明社會殘疾人觀,消除對殘疾人的歧視和偏見,形成人人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的良好社會風尚。宣傳、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宣傳殘疾人事業,宣傳殘疾人自強模範和扶殘助殘先進事跡。教育部門要結合中小學德育等課程,開展人道主義、自強與助殘教育。結合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扶殘助殘活動。組織好「全國助殘日」、「國際殘疾人日」等活動。激勵廣大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融入社會,參與發展,共享發展成果。
(十七)加強殘疾人事業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執法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殘疾人事業法律法規體系。制定、修訂各項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要充分保障殘疾人的平等權益,尊重殘疾人對相關立法和殘疾人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依法維護殘疾人權益的法制觀念,提高殘疾人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體系,做好殘疾人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案件的查處力度。
(十八)推進殘疾人事業國際交流合作。拓展國際交流領域,提高國際合作水平,積極參與國際殘疾人事務,做好《殘疾人權利公約》的批約和履約工作,充分展示我國社會發展和殘疾人人權保障成就,借鑒國外殘疾人事業的有益經驗和做法,增進相互了解和友誼,促進我國殘疾人事業發展。
七、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
(十九)健全殘疾人工作領導體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殘疾人事業,把殘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的殘疾人工作領導體制。黨委和政府要分別明確一位領導同志聯系和分管殘疾人工作,定期聽取匯報,認真研究部署。各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要強化職責,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統籌協調有關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法規、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監督檢查落實情況。中央和國家機關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將殘疾人工作納入職責范圍和目標管理,密切配合協作,切實提高為殘疾人提供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的水平。農村基層組織要抓好殘疾人工作的落實。各地要把殘疾人事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殘疾人事業經費要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建立穩定的殘疾人事業經費保障機制。
(二十)發揮殘疾人組織作用。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殘疾人的橋梁和紐帶。要支持殘聯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工作,參與殘疾人事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政府對殘聯承辦的社會事務和專業服務項目要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充分發揮殘疾人組織和殘疾人代表在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中的民主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作用,拓寬殘疾人組織民主參與渠道。各級殘聯要切實履行職能,代表殘疾人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努力為殘疾人服務,發展和管理殘疾人事業。要加強各級殘聯的建設,健全基層殘疾人組織,解決好人員待遇問題,為殘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中國殘聯要加強對全國殘疾人工作的指導。
(二十一)動員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老齡協會等社會組織要發揮各自優勢,支持殘疾人工作,維護殘疾職工、殘疾青年、殘疾婦女、殘疾兒童和殘疾老人的合法權益。紅十字會、慈善協會、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等慈善團體要積極為殘疾人事業籌集善款,開展愛心捐助活動。企事業單位要增強社會責任感,為殘疾人事業發展貢獻力量。
(二十二)加強殘疾人工作幹部隊伍建設。抓好殘疾人專職、專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選好配強各級殘聯領導班子,將殘聯幹部隊伍建設納入幹部隊伍和人才隊伍建設整體規劃,加大培養、使用和交流力度,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關心愛護,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潔、服務、奉獻」職業道德的高素質殘疾人工作幹部隊伍。做好殘疾人幹部的選拔、培養和使用工作。加強殘疾人狀況調查、監測、統計,重視殘疾人事業政策理論研究,推進相關學科建設,加快培養高素質殘疾人事業專業技術人才。培育基層殘疾人工作者隊伍,提高為殘疾人服務的能力。廣泛動員社會力量,發展壯大助殘志願者隊伍。
② 如何加強國家基金收支的管理 我國國家預算管理程序應如何改革為什麼
中央部門收入預算的編制
一、中央部門收入
中央部門收入是中央預算單位從不同來源取得的各類收入的總稱。具體包括財政撥款收入、行政事業單位依法組織徵收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中央部門收入是部門行使職能的經濟保障,中央部門收入預算的編制必須合法、准確和完整。
二、中央部門收入預算的編制內容
1、中央部門一般收入預算
中央部門一般預算收入(由收入預算表集中反映)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撥款、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財政撥款收入。財政撥款收入是指由中央財政部門撥款形成的部門收入。中央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單位的基本支出預算、項目支出預算以及各方面收入來源情況,綜合核定對某一單位的年度財政撥款額。
(2)預算外資金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履行政府職能、彌補事業發展經費不足,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收取或提取,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的財政性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具體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主管部門集中收入、其他預算外收入三種類型。
①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審批的行事業性收費。編制「行政事業性收費」預算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測算。具體數額可參考近幾年實際收入情況。在不調整收費標准和收費項目的前提下,各年之間收費收入數額一般應與業務規模成正比例關系。
② 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是指部門(含代行政府管理職能的總公司和行政性組織)按國家規定從所屬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集中的管理費及其他資金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預算應按照國家向下屬單位集中收入的有關規定編制。
③ 其他預算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預算外資金。包括以政府名義獲得的各種捐贈資金,國家行政機關派駐境外機構的非經營性收入,有償使用回收資金中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部分,財政專戶利息等。其他預算外收入一般不是經常性收入,因此在編制「其他預算外收入」預算時,可在上年收入數的基礎上,剔除一次性收入後編制。
(3)其他收入包括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指從事專業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等。
2、政府性基金收入預算
按照《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確定的政府性基金管理原則,政府性基金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國庫,先收後支,專款專用;並且在預算上單獨編列,自求平衡,其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在部門預算報表中設計了《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表》,單獨反映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政府性基金收入預算根據上年度徵收任務完成情況、本年度徵收計劃及徵收標准調整變化情況等確定;基金支出預算根據基金收入情況,按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准編列。目前,經國務院批准,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包括: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收入、鐵路建設基金收入、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收入、郵電附電加費收入、港口建設費收入、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收入、煙草商業稅後利潤收入、郵政補貼專項資金收入、煤代油基金收入、水利建設基金收入、旅遊發展基金收入、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外貿發展基金收入、國家繭絲綢發展風險基金收入、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國家電影事業發展資金收入、庫區維護建設基金收入、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收入、森林植被恢復費收入、育林基金收入、農網還貸基金收入等。
三、中央部門收入預算的編制要求
1、要保證合法性
中央各部門的收入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別是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應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徵收上繳,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也沒得隨意提高徵收標准。
2、要注重完整性
首先要保證收入項目的完整性,即部門各類收入均應編入收入預算。其次要保證收入數額的完整性,中央各部門應如實測算各項收,不能隱瞞或少報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要足額編入單位的經營收入。
3、要保證准確性
財政撥款數要嚴格按照財政部下達的財政撥款控制數填列。預算外資金收入和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應參照上年和當年收數、依據下年的政府變化及其他收入增減因素測算。收入預算既要積極,又要穩妥。沒有把握的收入項目和數額,不要列入部門預算。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應按項目逐項填報。
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大體如下:
憲法,刑法,民商法規,訴訟法規,行政法規
2:解釋如下:
A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曾於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並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訂。
B: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刑法有廣義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在我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系的,刑法還可區分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指僅使用於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國,也就是指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九)。修訂後的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開始施行。繼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後,中國先後通過一個決定和九個修正案,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
C民商法規--民商法是指民法與商法。關於民法和商法的關系,有兩種體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謂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並指導和統帥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別法。如瑞士、義大利等國;所謂民商分立,是指民法與商法屬兩個並存的獨立的部門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還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國、德國等國。我國尚未就屬於何種體例作出明確說明,但根據我國現今要求和現代民法發展趨勢,我國應採取民商合一體例。
D訴訟法規--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它的內容主要包括刑事訴訟的任務、基本原則與制度,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相互關系,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2012年3月,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尊重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貪官外逃將人財兩空。2012年9月25日,全國刑法學術年會在鄭州舉辦,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將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E: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④ 基地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證明文件及管理辦法都有哪些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猛,不僅創造了新的消費需求,引發了新的投資熱
潮,開辟了就業增收新渠道,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了新空間,而且電子商務正加速與製造業融合,推動服務業轉型升級,催生新興業態,成為提供公共產品、
公共服務的新力量,成為經濟發展新的原動力。與此同時,電子商務發展面臨管理方式不適應、誠信體系不健全、市場秩序不規范等問題,亟需採取措施予以解決。
當前,我國已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為減少束縛電子商務發展的機制體制障礙,進一步發揮電子商務在培育經濟新動力,打造「雙引擎」、實現「雙
目標」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
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依靠改革推動科學發展,主動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著力解決電
子商務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和重大問題,大力推進政策創新、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加快建立開放、規范、誠信、安全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進一步激發電子商務創
新動力、創造潛力、創業活力,加速推動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實現經濟提質增效升級。
(二)基本原則。一
是積極推動。主動作為、支持發展。積極協調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各種矛盾與問題。在政府資源開放、網路安全保障、投融資支持、基礎設施和誠信體系建設等方
面加大服務力度。推進電子商務企業稅費合理化,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釋放電子商務發展潛力,提升電子商務創新發展水平。二是逐步規范。簡政放權、放管結
合。法無禁止的市場主體即可為,法未授權的政府部門不能為,最大限度減少對電子商務市場的行政干預。在放寬市場准入的同時,要在發展中逐步規范市場秩序,
營造公平競爭的創業發展環境,進一步激發社會創業活力,拓寬電子商務創新發展領域。三是加強引導。把握趨勢、因勢利導。加強對電子商務發展中前瞻性、苗頭
性、傾向性問題的研究,及時在商業模式創新、關鍵技術研發、國際市場開拓等方面加大對企業的支持引導力度,引領電子商務向打造「雙引擎」、實現「雙目標」
發展,進一步增強企業的創新動力,加速電子商務創新發展步伐。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安全可靠的電子商務大市場基本建成。電子商務與其他產業深度融合,成為促進創業、穩定就業、改善民生服務的重要平台,對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起到關鍵性作用。
二、營造寬松發展環境
(四)降低准入門檻。全面清理電子商務領域現有前置審批事項,無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嚴禁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加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序。(國務院審改辦,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進一步簡化注冊資本登記,深入推進電子商務領域由「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改革。(工商總局、中央編辦)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放寬電子商務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完善相關管理措施。(省級人民政府)推進對快遞企業設立非法人快遞末端網點實施備案制管理。(郵政局)簡化境內電子商務企業海外上市審批流程,鼓勵電子商務領域的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外匯局、證監會、人民銀行)放開外商投資電子商務業務的外方持股比例限制。(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探索建立能源、鐵路、公共事業等行業電子商務服務的市場化機制。(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五)合理降稅減負。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相關優惠政策,小微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加快推進「營改增」,逐步將旅遊電子商務、生活服務類電子商務等相關行業納入「營改增」范圍。(財政部、稅務總局)
(六)加大金融服務支持。建立健全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資機制。(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研究鼓勵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在境內上市等相關政策。(證監會)支持商業銀行、擔保存貨管理機構及電子商務企業開展無形資產、動產質押等多種形式的融資服務。鼓勵商業銀行、商業保理機構、電子商務企業開展供應鏈金融、商業保理服務,進一步拓展電子商務企業融資渠道。(人民銀行、商務部)引導和推動創業投資基金,加大對電子商務初創企業的支持。(發展改革委)
(七)維護公平競爭。規
范電子商務市場競爭行為,促進建立開放、公平、健康的電子商務市場競爭秩序。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探索建立風險監測、網上抽查、源頭追
溯、屬地查處的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督機制,完善部門間、區域間監管信息共享和職能銜接機制。依法打擊網路虛假宣傳、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反國家出口管
製法規政策跨境銷售兩用品和技術、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組織開展電子商務產品質量提升行動,促進合法、誠信經營。(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公安部、商務部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重點查處達成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問題,通過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商務部)加強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研究進一步加大網路商業方法領域發明專利保護力度。(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知識產權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進一步加大政府利用電子商務平台進行采購的力度。(財政部)各級政府部門不得通過行政命令指定為電子商務提供公共服務的供應商,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電子商務的競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促進就業創業
(八)鼓勵電子商務領域就業創業。把
發展電子商務促進就業納入各地就業發展規劃和電子商務發展整體規劃。建立電子商務就業和社會保障指標統計制度。經工商登記注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同等享
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其中在網路平台實名注冊、穩定經營且
信譽良好的網路商戶創業者,可按規定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支持中小微企業應用電子商務、拓展業務領域,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設電子商務創業園區,指
導各類創業孵化基地為電子商務創業人員提供場地支持和創業孵化服務。加強電子商務企業用工服務,完善電子商務人才供求信息對接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統計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九)加強人才培養培訓。支
持學校、企業及社會組織合作辦學,探索實訓式電子商務人才培養與培訓機制。推進國家電子商務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指導各類培訓機構增加電子商務技能
培訓項目,支持電子商務企業開展崗前培訓、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加快培養電子商務領域的高素質專門人才和技術技能人才。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
鑒定的人員,以及組織職工培訓的電子商務企業,可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政策。鼓勵有條件的職業院校、社會培訓機構和電子商務企業開展
網路創業培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教育部、財政部)
(十)保障從業人員勞動權益。規
范電子商務企業特別是網路商戶勞動用工,經工商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的,應與招用的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也可參照勞動合同法相
關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民事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按規定將網路從業人員納入各項社會保險,對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網路商戶,其從業人員可按靈活
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參加社會保險。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可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長期僱用5人及以上的網路商戶,可在工商
注冊地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參加企業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滿足統籌地區社會保險優惠政策條件的網路商戶,可享受社會保險優惠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四、推動轉型升級
(十一)創新服務民生方式。積
極拓展信息消費新渠道,創新移動電子商務應用,支持面向城鄉居民社區提供日常消費、家政服務、遠程繳費、健康醫療等商業和綜合服務的電子商務平台發展。加
快推動傳統媒體與新興媒體深度融合,提升文化企業網路服務能力,支持文化產品電子商務平台發展,規范網路文化市場。支持教育、會展、咨詢、廣告、餐飲、娛
樂等服務企業深化電子商務應用。(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鼓勵支持旅遊景點、酒店等開展線上營銷,規范發展在線旅遊預訂市場,推動旅遊在線服務模式創新。(旅遊局、工商總局)加快建立全國12315互聯網平台,完善網上交易在線投訴及售後維權機制,研究制定7天無理由退貨實施細則,促進網路購物消費健康快速發展。(工商總局)
(十二)推動傳統商貿流通企業發展電子商務。鼓勵有條件的大型零售企業開辦網上商城,積極利用移動互聯網、地理位置服務、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提升流通效率和服務質量。支持中小零售企業與電子商務平台優勢互補,加強服務資源整合,促進線上交易與線下交易融合互動。(商務部)推動各類專業市場建設網上市場,通過線上線下融合,加速向網路化市場轉型,研究完善能源、化工、鋼鐵、林業等行業電子商務平台規范發展的相關措施。(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制定完善互聯網食品葯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規范食品、保健食品、葯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網路經營行為,加強互聯網食品葯品市場監測監管體系建設,推動醫葯電子商務發展。(食品葯品監管總局、衛生計生委、商務部)
(十三)積極發展農村電子商務。加強互聯網與農業農村融合發展,引入產業鏈、價值鏈、供應鏈等現代管理理念和方式,研究制定促進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商務部、農業部)加強鮮活農產品標准體系、動植物檢疫體系、安全追溯體系、質量保障與安全監管體系建設,大力發展農產品冷鏈基礎設施。(質檢總局、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農業部、食品葯品監管總局)開展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推動信息進村入戶,利用「萬村千鄉」市場網路改善農村地區電子商務服務環境。(商務部、農業部)建設地理標志產品技術標准體系和產品質量保證體系,支持利用電子商務平台宣傳和銷售地理標志產品,鼓勵電子商務平台服務「一村一品」,促進品牌農產品走出去。鼓勵農業生產資料企業發展電子商務。(農業部、質檢總局、工商總局)支持林業電子商務發展,逐步建立林產品交易誠信體系、林產品和林權交易服務體系。(林業局)
(十四)創新工業生產組織方式。支
持生產製造企業深化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三維(3D)設計及列印等信息技術在生產製造各環節的應用,建立與客戶電子商務系統對接的網路製造管理系統,
提高加工訂單的響應速度及柔性製造能力;面向網路消費者個性化需求,建立網路化經營管理模式,發展「以銷定產」及「個性化定製」生產方式。(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大力開展品牌經營,優化配置研發、設計、生產、物流等優勢資源,滿足網路消費者需求。(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鼓勵創意服務,探索建立生產性創新服務平台,面向初創企業及創意群體提供設計、測試、生產、融資、運營等創新創業服務。(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十五)推廣金融服務新工具。建
設完善移動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務平台,制定相關應用服務的政策措施,推動金融機構、電信運營商、銀行卡清算機構、支付機構、電子商務企業等加強合作,實現
移動金融在電子商務領域的規模化應用;推廣應用具有硬體數字證書、採用國家密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演算法的移動智能終端,保障移動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實
性;制定在線支付標准規范和制度,提升電子商務在線支付的安全性,滿足電子商務交易及公共服務領域金融服務需求;鼓勵商業銀行與電子商務企業開展多元化金
融服務合作,提升電子商務服務質量和效率。(人民銀行、密碼局、國家標准委)
(十六)規范網路化金融服務新產品。鼓勵證券、保險、公募基金等企業和機構依法進行網路化創新,完善互聯網保險產品審核和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建立適應互聯網證券、保險、公募基金產品銷售等互聯網金融活動的新型監管方式。(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規范保險業電子商務平台建設,研究制定電子商務涉及的信用保證保險的相關扶持政策,鼓勵發展小微企業信貸信用保險、個人消費履約保證保險等新業務,擴大信用保險保單融資范圍。完善在線旅遊服務企業投保辦法。(保監會、銀監會、旅遊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五、完善物流基礎設施
(十七)支持物流配送終端及智慧物流平台建設。推動跨地區跨行業的智慧物流信息平台建設,鼓勵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發展共同配送等物流配送組織新模式。(交通運輸部、商務部、郵政局、發展改革委)支持物流(快遞)配送站、智能快件箱等物流設施建設,鼓勵社區物業、村級信息服務站(點)、便利店等提供快件派送服務。支持快遞服務網路向農村地區延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商務部、郵政局、農業部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推進電子商務與物流快遞協同發展。(財政部、商務部、郵政局)鼓勵學校、快遞企業、第三方主體因地制宜加強合作,通過設置智能快件箱或快件收發室、委託校園郵政局所代為投遞、建立共同配送站點等方式,促進快遞進校園。(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郵政局、商務部、教育部)根據執法需求,研究推動被監管人員生活物資電子商務和智能配送。(司法部)有條件的城市應將配套建設物流(快遞)配送站、智能終端設施納入城市社區發展規劃,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和物流(快遞)企業對網路購物商品包裝物進行回收和循環利用。(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八)規范物流配送車輛管理。各
地區要按照有關規定,推動城市配送車輛的標准化、專業化發展;制定並實施城市配送用汽車、電動三輪車等車輛管理辦法,強化城市配送運力需求管理,保障配送
車輛的便利通行;鼓勵採用清潔能源車輛開展物流(快遞)配送業務,支持充電、加氣等設施建設;合理規劃物流(快遞)配送車輛通行路線和貨物裝卸搬運地點。
對物流(快遞)配送車輛採取通行證管理的城市,應明確管理部門、公開准入條件、引入社會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十九)合理布局物流倉儲設施。完善倉儲建設標准體系,鼓勵現代化倉儲設施建設,加強偏遠地區倉儲設施建設。(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林業局)各地區要在城鄉規劃中合理規劃布局物流倉儲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供地計劃中合理安排倉儲建設用地,引導社會資本進行倉儲設施投資建設或再利用,嚴禁擅自改變物流倉儲用地性質。(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物流(快遞)企業發展「倉配一體化」服務。(商務部、郵政局)
六、提升對外開放水平
(二十)加強電子商務國際合作。積
極發起或參與多雙邊或區域關於電子商務規則的談判和交流合作,研究建立我國與國際認可組織的互認機制,依託我國認證認可制度和體系,完善電子商務企業和商
品的合格評定機制,提升國際組織和機構對我國電子商務企業和商品認證結果的認可程度,力爭國際電子商務規制制定的主動權和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話語權。(商務部、質檢總局)
(二十一)提升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效率。積極推進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檢驗檢疫、結匯、繳進口稅等關鍵環節「單一窗口」綜合服務體系建設,簡化與完善跨境電子商務貨物返修與退運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探索建立跨境電子商務貨物負面清單、風險監測制度,完善跨境電子商務貨物通關與檢驗檢疫監管模式,建立跨境電子商務及相關物流企業誠信分類管理制度,防止疫病疫情傳入、外來有害生物入侵和物種資源流失。(海關總署、質檢總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大力支持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先行先試,盡快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加快在全國范圍推廣。(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二十二)推動電子商務走出去。抓緊研究制定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鼓勵國家政策性銀行在業務范圍內加大對電子商務企業境外投資並購的貸款支持,研究制定針對電子商務企業境外上市的規范管理政策。(人民銀行、證監會、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簡化電子商務企業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拓寬其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及變更登記業務辦理渠道。(外匯局)支
持電子商務企業建立海外營銷渠道,創立自有品牌。各駐外機構應加大對電子商務企業走出去的服務力度。進一步開放面向港澳台地區的電子商務市場,推動設立海
峽兩岸電子商務經濟合作實驗區。鼓勵發展面向「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電子商務合作,擴大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點,建立政府、企業、專家等各個層面的對話機
制,發起和主導電子商務多邊合作。(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七、構築安全保障防線
(二十三)保障電子商務網路安全。電
子商務企業要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規范和技術標准相關要求,採用安全可控的信息設備和網路安全產品,建設完善網路安全防護體系、數據資源安全管理
體系和網路安全應急處置體系,鼓勵電子商務企業獲得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提高自身信息安全管理水平。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加強與網路安全專業服務機構、相關
管理部門的合作,共享網路安全威脅預警信息,消除網路安全隱患,共同防範網路攻擊破壞、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活動。(公安部、國家認監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密碼局)
(二十四)確保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研究制定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電子商務交易各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工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建立電子認證信任體系,促進電子認證機構數字證書交叉互認和數字證書應用的互聯互通,推廣數字證書在電子商務交易領域的應用。建立電子合同等電子交易憑證的規范管理機制,確保網路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加強電子商務交易各方信息保護,保障電子商務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密碼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五)預防和打擊電子商務領域違法犯罪。電
子商務企業要切實履行違禁品信息巡查清理、交易記錄及日誌留存、違法犯罪線索報告等責任和義務,加強對銷售管制商品網路商戶的資格審查和對異常交易、非法
交易的監控,防範電子商務在線支付給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洗錢等便利,並為打擊網路違法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加強電子商務企業與相關管理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跨
機構合作機制,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網路盜竊、網路詐騙、網上非法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公安部、工商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八、健全支撐體系
(二十六)健全法規標准體系。加快推進電子商務法立法進程,研究制定或適時修訂相關法規,明確電子票據、電子合同、電子檢驗檢疫報告和證書、各類電子交易憑證等的法律效力,作為處理相關業務的合法憑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制定適合電子商務特點的投訴管理制度,制定基於統一產品編碼的電子商務交易產品質量信息發布規范,建立電子商務糾紛解決和產品質量擔保責任機制。(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逐步推行電子發票和電子會計檔案,完善相關技術標准和規章制度。(稅務總局、財政部、檔案局、國家標准委)建立完善電子商務統計制度,擴大電子商務統計的覆蓋面,增強統計的及時性、真實性。(統計局、商務部)統一線上線下的商品編碼標識,完善電子商務標准規范體系,研究電子商務基礎性關鍵標准,積極主導和參與制定電子商務國際標准。(國家標准委、商務部)
(二十七)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電子商務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動電子商務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推進人口、法人、商標和產品質量等信息資源向電子商務企業和信用服務機構開放,逐步降低查詢及利用成本。(工商總局、商務部、公安部、質檢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促進電子商務信用信息與社會其他領域相關信息的交換共享,推動電子商務信用評價,建立健全電子商務領域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商務部)推動電子商務領域應用網路身份證,完善網店實名制,鼓勵發展社會化的電子商務網站可信認證服務。(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發展電子商務可信交易保障公共服務,完善電子商務信用服務保障制度,推動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擔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務和產品在電子商務中的推廣應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
(二十八)強化科技與教育支撐。開
展電子商務基礎理論、發展規律研究。加強電子商務領域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智能交易等核心關鍵技術研究開發。實施網路定製服務、網路平台服務、網路交
易服務、網路貿易服務、網路交易保障服務技術研發與應用示範工程。強化產學研結合的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建設。鼓勵企業組建產學研協同
創新聯盟。探索建立電子商務學科體系,引導高等院校加強電子商務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為電子商務發展提供更多的高層次復合型專門人才。(科技部、教育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建立預防網路詐騙、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個人信息等相關知識的宣傳與服務機制。(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
(二十九)協調推動區域電子商務發展。各地區要把電子商務列入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國家有關區域發展規劃和對外經貿合作戰略,立足城市產業發展特點和優勢,引導各類電子商務業態和功能聚集,推動電子商務產業統籌協調、錯位發展。推動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示範基地建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託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加快開展電子商務法規政策創新和試點示範工作,為國家制定電子商務相關法規和政策提供實踐依據。加強對中西部和東北地區電子商務示範城市的支持與指導。(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於2015年底前研究出台具體政策。發展改革委、中央網信辦、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
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要完善電子商務跨部門協調工作機制,研究重大問題,加強指導和服務。有關社會機構
要充分發揮自身監督作用,推動行業自律和服務創新。相關部門、社團組織及企業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密切協作,開拓創新,共同推動建立規范有序、社會共
治、輻射全球的電子商務大市場,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⑤ #國內時事# 求助,這個時事我不會分析……
***亮點一:保證社會投資人按約定取得穩定合理回報***
《辦法》明確規定,鐵路發展基金是中央政府支持的、以財政性資金為引導的多元化鐵路投融資市場主體。鐵路發展基金存續期15-20年,中國鐵路總公司與社會投資人簽訂出資人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管理基金公司,保證社會投資人按約定取得穩定合理回報。社會投資人作為優先股股東,不直接參與鐵路發展基金經營管理。
保證社會投資人按約定取得穩定合理回報,這對吸納社會資本意義深遠,解除了投資人的一大擔憂。
《辦法》指出,具體回報水平按照募集時的市場等情況,與社會投資人協商確定。社會投資人根據約定優先獲得穩定合理的投資回報,不再參與剩餘利潤的分配;基金公司股東取得的投資回報為稅後分紅。
基金公司當期自身可分配收益不足以支付社會投資人約定回報時,中國鐵路總公司對基金公司予以補足;收益超過社會投資人約定回報後,超出部分先補償鐵總累計承擔補足部分,其餘留作中國鐵路總公司對鐵路發展基金的新增資本金,待清算時上繳國庫。
***亮點二:其餘資金投資土地綜合開發等經營性項目***
《辦法》指出,鐵路發展基金投資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投資方向,主要用於國家批準的鐵路項目資本金,規模不低於基金總額的70%;其餘資金投資土地綜合開發等經營性項目,提高整體投資效益。
這是第一次明確提出鐵發基金可用於投資土地綜合開發等經營性項目,這也進一步說明了政府對鐵路土地綜合開發的決心。
鐵路發展基金和土地綜合開發是鐵路改革的兩大要素,將兩者結合起來頗有新意,預計土地開發的方案也將出台。
***亮點三:社會投資人出資到位一年後可以依法轉讓***
《辦法》指出,鐵路發展基金存續期內,鐵總不得退出,社會投資人出資到位一年後可以依法轉讓;鐵路發展基金續期的,社會投資人有權選擇退出;需要清算的,按批準的清算方案實施;鐵總按原始投資額以現金方式回購社會投資人出資。
退出轉讓機制的設定等於給投資者吃了一顆定心丸。《辦法》還指出,鐵總作為中央政府的出資人代表,向社會投資人提供鐵路發展基金存續期滿時回購其出資的承諾,並按規定進行回購。
而社會投資人作為基金公司優先股股東,按約定優先獲得穩定合理的投資回報,享有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收益權等權利。
***亮點四:基金不得用於擔保、衍生金融產品等高風險領域***
《辦法》特別規定,鐵路發展基金不得用於擔保、期貨交易、衍生金融產品等高風險領域,臨時閑置資金可以存款形式存放於銀行和開展銀行間市場業務。
《辦法》還明確了鐵路發展基金的募集方式,鐵路發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增資方式或設立子基金等方式籌集資金,子基金採用有限合夥制等方式設立。
基金公司可以通過發行期限不超過一年期的債券或銀行流動資金貸款等方式籌集資金,用於彌補因日常運營產生的流動性缺口。基金公司首次發行、增資擴股均按股份票面金額發行股份。
⑥ 2019年保險資金境外運用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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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保持了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保險市場的發展使得保險資金運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如何充分安全有效地運用保險資金,提高收益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本文針對保險資金運用中存在的利率、信用、匯率、資產和負債不匹配、股票投資五類主要風險進行分析,並對如何防範風險提出相應管理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保持了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年均增長率在30%以上,成為國民經濟中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使得保險資金運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5年末,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余額達14100.11億元,比年初增加3321.49億元,增長30.82%。其中,銀行存款為5168.88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36.66%;債券為7424.5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52.66%;證券投資基金為1107.1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7.85%;股票為158.88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13%;其他投資為212.84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51%。2005年,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收益率達3.6%,比2004年提高0.7個百分點。保險資金運用及風險管理已成為影響和推動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並成為保險業支持國民經濟發展,參與金融市場建設的重要途徑。
一、保險資金運用的歷史沿革
中國保險業資金運用是隨著中國保險業發展而發展的,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單一投資階段(1980年至1987年)。保險業處於恢復時期,經營主體多為綜合性保險公司,產壽險也尚未分業經營,產險資產和壽險資產並沒有分開管理。此時保險資金投資形式單一,基本上以銀行存款為主。
第二階段為自由發展階段(1987年至1995年)。盡管仍未實現產壽分業經營,但投資渠道卻大為放寬,保險資金全面介入房地產、有價證券、信託投資等領域。這一時期保險投資處於探索階段,在經驗缺乏、內部風險管理和外部監管寬松的背景下,出現了很多不良資產,影響了保險業的償付能力,也直接促進其後《保險法》對保險投資的嚴格限制。
第三階段為嚴格限制階段(1995年至2002年)。1995年10月《保險法》的實施,對保險公司的投資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制,加大了監管力度,保險資金運用步入規范發展的階段。這一時期原有的綜合性保險公司完成了產壽險分業經營,資金進行了分賬管理,壽險業管理的資產逐步超過產險業,成為保險投資的主導力量。盡管其間經國務院批准,自1998年開始允許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債券現券交易,1999年5月允許保險公司購買AA+以上的鐵路、電力等企業債券,10月允許保險公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但投資渠道狹窄的問題並沒有根本解決。加之管理經驗不足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缺乏,保險資產的規模矛盾和結構矛盾日益突出。
第四階段為專業經營階段(2002年至今)。隨著《保險法》修訂並實施,投資范圍進一步放寬。2004年8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2004年10月,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票市場;2004年,國家允許保險公司投資銀行次級債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並將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的比例由20%提高至30%。同時,保險公司和保監會都非常重視資產管理的專業化。保監會成立了專門的資金運用管理部,中國人壽等保險公司均成立了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保險業的資產管理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二、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中的風險分析
盡管我國保險資金運用工作在近幾年取得明顯成績,由於起步較晚、基礎較為薄弱,目前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無論與國際同行相比,還是與發展目標相比,都存在較大的差距。無論從歷史還是現實看,保險資金運用要實現又快又好發展,必須准確分析和有效防範化解各類風險。
1、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由於市場利率波動而造成的投資收益變動的風險。目前,保險公司的投資組合中,90%以上的資金投向利率敏感性產品,利率水平的變化對保險投資業務有重要影響。由於債券已實現充分市場交易,流動性很強,市場價格波動大,其價值受升息影響也最大。利率風險成為了固定收益證券(特別是國債)面臨的主要風險。據估算,利率每上升1個百分點,債市價格將下跌5-10%。而且,升息周期的縮短也使財政、銀行、企業等發債主體發行長期債券的意願愈加減弱,市場上長期債券的供給會進一步減少,增加了保險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的難度。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證券發行人在證券到期時無力還本付息而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受證券發行人的經營能力、盈利水平、規模大小等因素的影響。一般而言,政府債券的信用風險最小,其它依次是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而投資回報率正好相反。隨著我國債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債券品種日益豐富,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比重也在不斷上升。2005年末,我國1.4萬億的保險資金運用余額中,國債為3591.76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25.47%;金融債券為1806.04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2.81%;企業債券為1206.0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8.55%;次級債為820.7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5.82%。其中,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的增幅大大高於國債的增幅。雖然增加持有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對改善保險業的投資效益有益,但在我國信用體系還不十分健全的情況下,保險業在增加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投資時,更要關注信用風險。
3、匯率風險
在人保財險、中國人壽、平安保險等公司境外成功上市後,保險外匯資產已達100億美元,成為保險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際投資中,匯率變化將引起投資收益的變化。當投資以外幣表示資產時,就要承擔匯率變動帶來的風險。同時還要認識到的是,匯率的波動還會對保險上市公司資產帳面價值產生影響。由於記賬貨幣的原因導致的賬面數據變動以不同幣種表示時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升值可導致以人民幣計算的每股凈值小幅減少,但同時也使以美元表示的每股凈資產、每股利潤以較高幅度上漲,從而改善在海外上市中表現出的財務數據狀況。
4、資產和負債不匹配的風險
保險業務是一種典型的現金流運作業務,保險公司是資產和負債的集合體,保險公司的資產和負債不匹配風險,表現在某個時點資產的凈現金流與負債的凈現金流不匹配,從而導致保險公司的資產損失。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暫時的不匹配,只會影響保險公司日常賠付、投資的減少和財務的穩定性;而長期的不匹配則會導致保險給付危機,甚至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破產。在壽險業中,主要表現為市場上缺乏與壽險長期負債相對應的長期資產,導致壽險公司資產和負債失配。在產險業中,主要表現為公司為套取現金而急於拋售手中的資產產生流動性風險。
5、股票投資風險
2005年2月,保險資金獲準直接投資國內A股市場,截至2005年底,保險公司直接和間接投資股票額度達845.6億元,占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的6%。應該看到,股票市場的高收益率與高風險是對應的,加之股票市場變化原因復雜且動盪不定,我們不能簡單的將保險公司資金直接入市與高回報等同起來,因為股票投資的系統性風險很高,投資收益率的波動也很大。
三、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保險資金規模的擴大、投資渠道的增加、運作方式的改進,以及保險資產管理面臨決定著新的環境、新的形勢,進一步規范全行業的政策執行能力和投資運作行為,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和防範風險的能力,必須採用新的辦法,建立和完善新的制度。
1、改進保險資金管理,探索新的模式
加快保險資產管理改革,大力推進資產運營的專業化,組建保險資產管理的專業化機構,打破原有的體制框架,形成了新的管理和運營格局。目前、保險資產管理由原來公司內部的分工逐步變成公司外部的合作,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的關系已發生深刻變化。因此必須適應新的形勢,建立保險資金管理的基本框架,確定委託人與受託人主要職責,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建立相互協作、相互制衡的機制。保險公司作為委託人,主要負責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確定資產戰略配置,分析市場運行情況,選擇專業投資機構,督促投資機構履行職責。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託人,應當根據委託人的要求,優化投資組合,防範投資風險,有效地配置資產,確保安全增值;同時要按照委託合同規定,及時向委託人報告委託資金運行情況,主動接受委託人的監督檢查,建立委託人、受託人職責明晰、分工合理的新的合作關系。
通過這種集中統一和專業化管理,做到保險業務和投資業務相分離,能夠形成投資操作、風險評估和內控監督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將有助於切實提高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和收益率。
2、改善資產管理公司治理,搭建新的運作平台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越來越被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作是改善經營業績、提高投資回報的一個重點內容。毫無疑問,完善公司治理是增強保險資金運用行業和資產管理公司競爭能力的重要途徑。
實現保險資產管理的規范化,規范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行為,基礎和關鍵都公司治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建立不久,公司治理結構不夠完善,服務理念、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等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已經成為影響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提高競爭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險資產公司作為受託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公司治理,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職責,以優化股權結構為基礎,以加強董事會建設為核心,以形成內部制衡機制為主要內容,從保險資產公司專業機構的特點出發,搭建有效運營的組織構架和運作平台,建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現代企業制度。
3、建立和完善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業投資缺乏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一是缺乏符合國際慣例的計算公式;二是計算收益往往只考慮了當期的利息收益,而不包括資本增值收益和再投資收益;三是計算業績只考慮回報,不考慮資產風險;四是業績計算和考核以年度為單位,不考慮資產與負債的匹配,導致短期行為。保險行業需要針對上述問題和不足,建立合理的業績評價體系和有效的激勵機制,防範化解資金運用中的各類風險。
4、加強投資人員管理,增加新的運作資源
制度再好,關鍵在於落實。建立和完善保險資產管理制度,目的在於要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人。積極參與金融市場改革,主動推進保險資產管理的市場化改革,建立市場化機制,提高市場競爭能力,一切在於人才。目前,保險資產管理的人才資源問題十分突出,需要在全行業實行開放的人力資源管理政策,大力吸引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大力培養已有的專業人員,迅速提升整個行業的人員素質和運作水平。
⑦ 國發 〔2016〕19號《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文
國務院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6〕19號
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先後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積極推進有關工作並取得初步成效,國有企業辦學校、公檢法機構向地方移交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已移交地方或進行了改制。
但目前全國范圍內仍然存在大量國有企業辦社會機構,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廠辦大集體改革等歷史遺留問題較為突出,人員管理、運營費用負擔沉重,已經嚴重製約了國有企業的改革發展。為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促進國有企業輕裝上陣、公平參與競爭,集中資源做強主業,現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市場導向、政企分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依法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促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按照市場化原則,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公共服務專業化運營,提高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國有企業不再承擔與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務職能。
(二)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針對不同企業特點,因地制宜、分類處理,不搞「一刀切」,允許採取分離移交、重組改制、關閉撤銷、政府購買服務、專業化運營管理等不同方式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改革思路清晰、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率先推進,改革情況復雜的地區可以試點先行、逐步推進。
(三)堅持多渠道籌資、合理分擔成本。建立政府和國有企業合理分擔成本的機制,多渠道籌措資金,國有企業作為責任主體,承擔主要成本;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根據企業分級監管關系及歷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承擔。
(四)堅持以人為本、維護穩定。認真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做好社會保障、就業培訓等相關政策的統籌銜接。加強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為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工作要求
(一)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對企業職工家屬區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和物業管理(統稱「三供一業」)的設備設施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達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平均水平,分戶設表、按戶收費,由專業化企業或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
1.時間安排。2016年開始,全面推進國有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政策措施。維修改造標准、改造費用測算等相關工作執行各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關政策,對同一地區的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執行相同的政策標准。分離移交費用由企業和政府共同分擔,中央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補助50 %。
原政策性破產中央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中央財政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地方國有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牽頭負責。
(1)國資委、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財政部負責制定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具體補助辦法(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國資委、財政部和各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協調機制,共同推進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
(二)剝離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對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市政、消防、社區管理等機構實行分類處理,採取移交、撤並、改制或專業化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剝離。
1.時間安排。2016年出台剝離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的政策措施,2017年年底前完成企業管理的市政設施、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職能移交地方以及對企業辦消防機構的分類處理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2.政策措施。
(1)分類處理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對與地方協商一致同意接收的醫療、教育機構,移交地方管理;對運營困難、缺乏竟爭優勢的醫療、教育機構,予以撤銷並做好有關人員安置和資產處置工作;對因特殊原因確需保留的醫療、教育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資源優化整合,實現專業化運營管理。同時,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的重組改制。
(2)對企業按照消防法規要求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消防隊予以保留;對企業辦的市政消防機構,原則上予以撤銷.其中符合當地城鎮消防規劃布局不能撤銷的消防隊(站)劃轉當地人民政府接收。
( 3)企業負責管理的市政設施、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負責。
( 4)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撤銷、改制、集中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等費用補助50%,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有關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地方國有企業的公共服務機構剝離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工作分工。國資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1)國資委、衛生計生委、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國資委、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市政、社區等職能分離移交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國資委、教育部、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教育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4)國資委、公安部、財政部負責制定國有企業辦消防機構分類處理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三)對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國有企業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統一交由當地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集中力量將尚未實現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移交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服務。
1.時間安排。2016年開始,採取先試點後推廣的方式,將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逐步移交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2020年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和黨組織關系轉移工作,相關檔案存放在縣級檔案管理部門。
(2)尚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移交社區管理時按每人每年核定費用基數。中央企業以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移交退休人員產生的管理費用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國有企業移交退休人員產生的管理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離休人員原則上保持現有管理方式不變,具備條件的可以移交當地有關部門管理。
(4)妥善解決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含有關地區供暖費)問題。
3.工作分工。國資委、中央組織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四)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按照國務院工作部署和時間要求,實現廠辦大集體與主辦國有企業徹底分離,廠辦大集體職工得到妥善安置。
政策措施。認真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號),進一步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中央財政對廠辦大集體改革繼續給予補助和獎勵,補助比例按國辦發〔2011〕18號文件規定不變,獎勵比例統一確定為30%。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將自籌資金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統籌用於接續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等改革支出,具體范圍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因核銷關閉破產廠辦大集體企業養老保險欠費增加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由各地區結合中央財政相關補助資金和自身財力狀況統籌考慮。
2.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依照有關工作安排推進實施。
(五)集中解決少數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問題。對持續嚴重虧損、不符合結構調整方向、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少數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一企一策採取措施,妥善解決企業生產經營和職工生活保障問題。
1.政策措施,對國有困難企業進行梳理分類,分別通過依法破產靖算、重整或債務重組等方式開展集中治理。企業要通過資產變現、資產證券化、引入戰略投資等多種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地方政府要妥善解決職工分流安置、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問題,有關金融機構要依法處理企業債權債務。
2.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銀監會、國防科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國資委負責制定關於加大困難中央企業治理力度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國有困難企業,由國資委、財政部、銀監會、國防科工局會同有關部門按一企一策原則專項研究解決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成立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專項小組。專項小組由國資委、財政部牽頭,中央組織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銀監會、國防科工局等部門參加。專項小組負責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做好督促檢查,推動中央企業、地方政府及時落實各項改革措施。
(二)發揮地方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做好政策宣傳工作,確保改革穩妥有序推進。本工作方案未涵蓋的區域性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解決。
(三)落實企業責任。各級國有企業要成立專項工作小組,將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納入業績考核體系,按時出台落實措施,認真做好風險評估,提高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要通過資產變現、股權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加強外部審計,嚴格落實承接債務的主體,防止逃廢金融債務和國有資產流失。
(四)保障資金投入。國資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掌握改革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優先用於支持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財政部商國資委根據工作進度,千方百計保障改革資金需求。
財政部統籌安排年度預算資金,將有關補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剝離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的補助資金,主要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資金渠道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復雜性、艱巨性,明確目標、加強溝通,開闊思路、創新方法,積極引入社會資本探索改革新路徑,促進公共服務資源優化配置,力爭到2020年基本完成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間題。
國資委、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指導和督促工作,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到實處,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7)國家鐵路發展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在國際慣例中僅指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在中國,國有企業還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資參與控制的企業。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點。其營利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特別指出,在我國除了廣義和狹義定義的中央企業外,對於個別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較為特殊,這些中央企業歸國務院直屬管理,屬於正部級。
2015年2月,中央紀委五次全會釋放出一個重要信號--以央企為代表的國企,將成為推進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戰場"。
參考資料: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通知-西安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