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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綠化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規則

發布時間:2021-09-12 18:14:49

『壹』 中國綠化基金會的理事成員

第五屆理事會名譽主席、顧問名單
名譽主席賈慶林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
顧問王丙乾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中國綠化基金會第四屆理事會主席
布赫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
張思卿 全國政協副主席
趙南起 全國政協原副主席
高德佔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原林業部部長、中共天津市委原書記
徐有芳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原林業部部長、中共黑龍江省委原書記
蔡延松 中國綠化基金會第四屆理事會常務副主席、原林業部副部長
第五屆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名單
理 事 長王志寶 全國政協委員、國務院西部開發辦副主任、國家林業局原局長
副理事長陳邦柱 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主任
王昌義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委員、外交部原部長助理
謝伯陽 全國工商聯副主席
鄭虎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綠化委員會主任
關松林 國家林業局人事教育司原司長
秘 書 長關松林 (兼)
第五屆理事會理事名單(按姓氏筆畫排序,18名)
王濤(女)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林業局社會林業發展中心主任
王志寶 全國政協委員、國家林業局原局長
王昌義 全國政協委員、外事委員會委員、外交部原部長助理
關松林 國家林業局人事教育司原司長
李法蘭(女)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綠化委員會副主任
劉藝良 澳門創世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金富 國家林業局發展計劃與資金管理司副局長
陳永昌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副會長
陳邦柱 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主任
張文宏 國務院國資委管理局副局長
張修連 國家煙草專賣局機關服務局局長
張樟德 中國林業國際合作集團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金普春 國家林業局對外合作項目中心常務副主任
鄭虎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柳地(女)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水庫司司長
趙學敏 國家林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謝伯陽 全國工商聯副主席
魏殿生 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綜合組組長、國家林業局造林司司長
第五屆理事會監事名單(2名)
劉雙來 中紀委監察部駐國家林業局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局局長
劉雪平(女) 國家林業局審計中心主任

『貳』 國家綠色發展基金的官網是

中國綠色發展基金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部署,動員組織社會力量,廣泛募集社會資金,共建綠色經濟,為實現美麗中國貢獻力量,國際綠色經濟協會與中國綠化基金會決定共建成立「中國綠色發展基金」。
中國綠色發展基金,是在中國綠化基金會專項設置的由國際綠色經濟協會負責運營管理的專項基金,屬於針對綠色發展的公益性基金,享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向中國綠化基金會捐贈的優惠政策。
中文名
中國綠色發展基金
外文名
China Green Foundation
成立時間
1985年9月
快速
導航
宗旨任務主要來源籌集方式基金使用方向願景呼籲
成立背景
國際背景
2012年6月,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大會的召開,130多個國家元首圍繞「綠色經濟」和「可持續發展機制」兩大主題,最終達成了「我們憧憬的未來」的成果文件。確立了全球可持續發展的主題方向,開啟了全球綠色發展的後里約時代。
國內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部署,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開啟了從源頭上系統治理環境危機的新模式,為綠色發展導入了內生的市場機制,催生中國綠色經濟發展的廣闊前景。

『叄』 中國綠化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2005年6月3日中國綠化基金會第五屆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 中國綠化基金會。英文譯名:CHINA GREEN FOUNDATION。英文縮寫:CG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在中國民政部登記注冊,享有「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特別咨商地位」。本基金會立足中國,面向世界,募集綠化基金。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依法籌集和接收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捐贈和政府資助,根據本會宗旨和捐贈者意願,組織實施綠化公益項目及開展相關活動;開展綠化宣傳、培訓、咨詢、考察等公益活動,組織公眾參與綠化事業;依法促使基金保值增值;開展國際綠化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800萬元人民幣。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林業局。
第六條本基金會住所:中國·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1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依法接收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綠化捐贈和政府資助,根據本基金會宗旨和捐贈者意願,組織實施綠化公益項目及其相關活動;
(二)依法組織各種綠化公益募捐活動;
(三)開展社會綠化公益活動,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綠化事業和生態建設;
(四)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組織實施綠化基金保值增值的經營和投資活動。
(五)開展國際綠化公益事業的交流與合作,爭取國際捐贈和資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基金會設理事25人,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綠化公益事業,熱心本基金會的工作;
(二)願意為本基金會的發展作出貢獻;
(三)有較高的社會威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國家林業局、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組織換屆領導小組,召集全體候選人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民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本基金會理事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對本基金會理事會的決議有表決權;
(三)對本基金會基金和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有監督權;
(四)對本基金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五)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六)積極為本基金會募集綠化基金,開拓相關業務工作;
(七)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有關重要活動。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專業工作委員會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的情況下,應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委託副理事長召集,或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人。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國家林業局分別選派;
(二)由民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民政部、國家林業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本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會利益有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本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本基金會可聘請名譽主席、顧問、名譽理事。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威望。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國家林業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本會顧問和名譽理事,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本基金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組織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組織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財務負責人,報主管單位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民政部批准登記後,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財產來源於:
(一)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組織綠化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接受政府資助;
(四)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和投資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國家林業局和民政部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本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優先支持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防沙治沙、重點防護林和自然保護區建設、野生動植物保護等國家重點生態建設工程中的綠化公益項目;
(二)支持全民義務植樹或部門綠化等社會綠化公益項目;
(三)支持科教興林、人才強林、依法治林、森林資源管護、生態文化、綠化宣傳和山區扶貧等綠化公益項目。
(四)支持綠化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
(五)獎勵綠化基金募集、管理、使用和綠化公益項目實施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六)其他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綠化公益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全國性或國際性的重大募捐活動。
(二)利用本會基金進行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接受社會捐贈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估程序。
第四十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民政部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通過民政部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與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或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三)基金會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本基金會因(一)、(二)、(四)項情形之一終止的,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經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民政部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民政部、國家林業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並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國家林業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按協議用於尚未完成的公益項目;
(二)根據本會宗旨規定的業務范圍,捐贈給國家重點生態建設工程或轉贈給地方綠化公益項目。
(三)委託給國家林業局管理或處理。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民政部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修訂
第五十二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二OO五年六月三日第五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肆』 中國綠化基金會怎麼樣

簡介:中國綠化基金會是一個籌集民間綠化資金的公益組織,通過開展主題募捐活動、社會公眾勸募、國際合作援助、申請政府資助等活動籌集民間資金,用於植樹、治理水土流失、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生態扶貧等。
注冊資本:800萬人民幣

『伍』 如何加入中國綠化基金會大神們幫幫忙

是要捐資嗎 人民幣開戶銀行:北京銀行和平里支行 帳戶名稱:中國綠化基金會 帳號:010903537001201052254-16 外匯開戶銀行: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 帳戶名稱:中國綠化基金會 帳號:A/C No.00081308091014 匯款地址:北京市和平里東街18號 中國綠化基金會 郵編:100714 項目處:010-84238981 外聯處:010-84238200 財務綜合處:84238255

『陸』 中國綠化基金會的經費來源

主要來源
1.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2.政府資助;
3.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
4.其他合法收入。
籌集方式
開展主題募捐活動、社會公眾勸募、國際合作援助、申請政府資助等。
使用標的
1.全民義務植樹,公眾生態綠化意識和環境倫理道德及碳匯事業的宣傳教育;
2.長江、黃河等大江大河流域水土流失治理;
3.荒漠化、沙化重點區生態治理;
4. 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及保護區建設;
5. 濕地保護與建設;
6.希望工程、生態扶貧等綠化公益項目;
7.各類紀念林、城市綠化和部門綠化等。

『柒』 公司向中國綠化基金捐款,可以稅前列支嗎

【問題】公司向中國綠化基金捐款,此筆捐款可以稅前列支嗎?【解答】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根據《關於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通知》(財稅[2009]85號)文件的規定,中國綠化基金會在此名單中。 因此貴單位向中國綠化基金捐款,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捌』 中國綠化基金會35周年,這個節日有什麼意義

這個節日對於中國生態事業的發展有重要的推動意義。

1985年9月27日,中國綠化基金會召開第一屆理事會,中國綠化基金會成立。中國綠化基金會是籌集民間綠化資金的重要組織,在林業發展和推動社會參與林業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中發揮重要的橋梁作用,同時在國際民間綠化合作發展中發揮著積極的對外交往的紐帶作用,從1985年9月27日到2020年9月27日,三十五年風雨兼程,步步腳印,中國綠化基金會在不斷發展壯大,在發展中創新,在創新中推進中國國土綠化,在維護生態平衡,促進人與自然然和諧發展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35年中,中國綠色基金會創造了奇跡,在未來的35年裡,我們期待更多奇跡由它創造而出。

『玖』 基金會管理辦法的介紹

《基金會管理辦法》是改革開放後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制定的第一部專門規范中國民間組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於1988年9月9日國務院第21次常務會議 通過,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令 第18號發布,共14條。《辦法》主要規定了基金會的定義、設立條件、審批體制、資金籌集規則、資金使用保值規則、資助協議和行政費用的規范以及監管 規范等,盡管這個辦法內容簡單,對基金會的定義也不準確,但這個辦法對促進中國基金會的成立、發展,尤其是促進中國「官辦」基金會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1故該《辦法》被2004年3月8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令 第400號 《基金會管理條例》所取代,於2004年6月1日起廢止施行。

『拾』 中國綠化基金會的建設宗旨

推進國土綠化,維護生態平衡,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依法募集、管理、使用綠化基金;滿足捐贈者的意願和合理要求;廣泛發動全社會參與林業生態保護和建設;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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