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受託擔任產業基金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核准依法設立的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或產業基金管理合夥公司;
(二)與產業基金公司、產業基金託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相互獨立;
(三)建立有健全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
(四)最近三年內未曾有過不良管理業績或受過管理機關、司法機構的重大處罰;
(五)管理機關要求的其它條 件。
產業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的,須符合本條(三)、(五)款和第二十一條(三)、(四)、(五)款條件,且董事與高級經理之間不得相互兼職。
第二十一條申請設立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或產業基金管理合夥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須具備產業基金發起人各項條 件;
(二)擬設立的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或產業基金管理合夥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
(三)有足夠的具備項目投資、企業管理和資本運營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高級管理人員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五年以上相關管理經驗,未曾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直接責任;
(四)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管理計劃;
(五)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或產業基金管理合夥公司只能從事下列業務:
(一)發起和管理產業基金;
(二)投資咨詢業務。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投資方案,經基金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實施投資,並對所投資企業進行監督和參與管理;
(二)定期編制基金財務報告,經基金託管人復核,注冊會計師審核後向基金公司董事會和管理機關報告;
(三)保存基金所有的會計賬冊、記錄20年以上;
(四)及時、足額向基金公司股東支付基金收益,並在基金終止時,參與清算小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算,將全部剩餘資產分配給基金公司股東;
(五)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須將所管理的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嚴格分開,並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帳管理、分帳核算。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管理機關核准,基金管理人須退任:
(一)基金管理人清算、破產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
(二)基金公司董事會有充足理由認為更換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公司股東利益並經基金公司股東大會(股東會)批準的;
(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股東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四)管理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管理職責的。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因前條所列情況需退任時,基金公司董事會應提出新任基金管理人名單。新任基金管理人經管理機關認可後,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無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的,該基金應當終止。
Ⅱ 如何理解國家發改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託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 委託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資產,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等實業投資。
Ⅲ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協會備案嗎
是這樣的。
Ⅳ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有效嗎
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01年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制定,但是並未能實施。
目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實踐已經風起雲涌,但相關法律框架和監管體系仍需完善。由於2001年國家計委提出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並未能正式實施,目前約束政府主導的產業投資基金的法律框架歸類到私募基金,如《公司法》、《合夥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2014年出台的《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私募基金的投資主體多是私人投資者,如證券投資者、民營企業,企業法人是私募基金法律體系的重要對象。而產業投資基金的募投主體是政府財政、地方政府產投平台和各級國資企業。所以,需要出台相關法律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募集和運營,完善政府出資的政策措施,從政府機關、社團、事業單位等法人作為出資人的主體責任角度出發,明確基金的發起目標約束、產投運營組織形式等,從而保障作為基金出資的實際承擔者(納稅人)的權益保護,避免公器私用,確保基金發起宗旨。
Ⅳ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十五條 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工大會(股東會),其常設機構為基金公司董事會。
基金公司董事會須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權的執行董事,其中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執行董事與基金管理人的發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獨立。
第十六條 基金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會);
(二)監督基金運營情況,並獲悉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三)合法轉讓和擴募時優先申購基金份額;
(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五)優先收購基金轉讓的項目;
(六)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七條 基金公司股東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交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三)承擔基金虧損和終止的有限責任;
(四)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利益的活動。
第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須召開股東大會(股東會):
(一)審議基金公司董事會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
(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
(三)提前終止基金或基金擴募、續期;
(四)更換基金公司董事會董事;
(五)更換基金管理人;
(六)更換基金託管人;
(七)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情形。
前款事項;經股東大會(股東會)作出決議後,應當報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基金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股東會),並向股東大會(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股東會)的各項決議;
(三)委任和監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四)委任和監督基金律師、基金會計師;
(五)制定基金投資原則與投資戰略並審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方案;
(六)在基金終止時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律師、基金會計師共同組織清算小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算;
(七)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責。
Ⅵ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八章 罰 則
第四十六條 未經核准,擅自募集與設立產業基金的,以及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批准設立產業基金的,由管理機關予以取締和責令退還所募集資金及其利息,並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300萬元以下罰款,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七條 招募說明書有任何虛假成份,或發起人拒絕提供與投資風險有關的任何材料的,由管理機關責令發起人及其主要負責人承擔由此導致的直接損失。
第四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或產業基金管理合夥公司和受託管理產業基金的,由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萬元罰款。
未經核准,擅自從事產業基金託管業務的,由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託管業務,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基金託管人未按照規定將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託管人的資產分開,或者未對其所託管的多家基金的資產實行分帳管理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對違反第三章任何一條 規定,侵害股東權利的當事人,由管理機關責令其在10個工作日以內改正,並處以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對違反第六章投資運作限制任何一條規定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由管理機關限其在10個工作日以內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逾期不改者,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等違反經管理機關核準的有關費用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准,由管理機關責令其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等不履行職責或營私舞弊造成基金損失的,由管理機關責令其在10天內賠償損失,並處以損失額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取消其從業資格。
第五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等不履行呈報義務,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以及拒絕和阻撓管理機關的檢查、稽核的,由管理機關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的,予以警告、通報,直至取消其從業資格。
第五十五條 違反其它相關法律與法規的,按相應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予以處罰。
Ⅶ 產業投資基金是什麼意思啊
產業投資基金是一大類概念,國外通常稱為風險投資基金(Venture Capital)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或准股權投資,並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以期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後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資本增值。根據目標企業所處階段不同,可以將產業基金分為種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長期基金、重組基金等。產業基金涉及到多個當事人,具體包括:基金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服務機構,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的具體投資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機構。
Ⅷ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基金託管人
第二十七條 受託擔任產業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可以擔任產業基金託管人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性託管機構;
(二)經營作風穩健,經營行為規范,在提出申請前三年保持良好財務狀況,未受過主管機關或司法機構的重大處罰;
(三)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並具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設有資產評估部門並具有項目監督能力;
(五)具備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二十八條 產業基金託管人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所託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二)執行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執行並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董事會報告;對已經造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投資行為,應及時向管理機關報告;
(四)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
(五)出具基金業績報告,陳述基金託管情況;並向基金公司董事會和管理機關報告;
(六)託管協議、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九條 基金託管人須將所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嚴格分開,對不同基金分別設置帳戶,實行分帳管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管理機關核准,基金託管人須退任:
(一)基金託管人清算、破產或由接管人接管其所託管資產;
(二)基金公司董事會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託管人符合基金公司股東利益;
(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股東要求更換基金託管人;
(四)管理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託管人不能繼續履行託管職責的。
第三十一條 基金託管人因前條所外情況需退任時,基金公司董事會應提出新任基金託管人名單。新任基金託管人經管理機關認可後,原任基金託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基金無新任基金託管人接任的,該基金應當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