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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才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4-02 19:46:56

❶ 四川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管理暫行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分配機制,根據財政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補助和省級財力安排,由財政廳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共同管理,具有專門用途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分配是指以提升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為目標,依據專項項目性質特徵,採用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分配手段,實現財政資源有效配置的具體模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績效分配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規范。專項資金績效分配應圍繞項目績效目標,做到尊重客觀、辦法科學、程序透明,確保資金分配公平、公正、公開。
(二)分類管理。專項資金分配方法的確立須體現項目特性要求,原則上每類項目資金對應一種適當的分配方法。
(三)協作制衡。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作為專項資金分配管理的責任主體,須落實部門職責,強化監督約束,建立部門間協作配合、相互制衡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原則上按照以下6種方法進行分配:
(一)直接轉撥。
(二)規劃分配。
(三)競爭立項。
(四)據實據效。
(五)因素測算。
(六)特定補助。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會同財政廳制定本部門負責分配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共同商議確定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的具體方法。
(二)負責按照上述方法組織項目基礎工作,提供專項資金分配備選項目和基礎數據,提出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
(三)根據年度預算組織項目實施。
第七條 財政廳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會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共同商議確定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的具體方法。
(三)根據項目主管部門提供的專項資金備選項目、基礎資料和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審核資金分配上報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下達預算。
第三章 方法步驟
第八條 直接轉撥。指中央財政已經確定資金分配最終結果,由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直接轉撥下達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范圍。中央財政下達預算文件中已明確具體項目和補助額度的專項資金。
(二)工作流程。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參照中央部委文件下達方式下達預算。
第九條 規劃分配。指依據國務院和省政府審定通過的規劃計劃已經明確的年度計劃和補助標准進行補助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范圍。納入規劃計劃的基本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及其他重大項目專項資金。
(二)工作流程。
1.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收集與專項資金分配相關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提出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
2.財政廳根據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計劃和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審核專項資金年度分配上報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下達預算。
第十條 競爭立項。指對事前公開了准入條件、但分配對象未予明確的專項資金,通過引入公開競爭機制,在備選項目中選擇確定符合政策要求、預期績效最優項目進行補助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范圍。產業發展及不適用規劃分配方法的基礎設施建設等專項資金。具體包括兩種方式:
1.對項目競爭性較強、分配對象主要為企業化主體的項目,通過發布公告、專家評審、集體決策等程序擇優分配資金。
2.對區域性整體規劃運作、分配對象主要為市縣級政府的項目,通過發布公告、公開答辯、專家評審、集體決策等程序擇優分配資金。
(二)工作流程。
1.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分配辦法,聯合發布項目指南和競爭立項公告,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和資金申請工作。
2.市縣級政府、相關部門及項目單位向財政廳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報送申請。
3.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通過競爭擇優方法確定備選項目名單。
4.財政廳根據項目篩選結果和預算安排額度,審核年度資金分配上報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下達預算。
第十一條 據實據效。包括據實分配和據效分配兩種方法。據實分配指依據政策規定的補助范圍和補助標准,計算確定補助對象實際需求並據實予以補助的分配方法;據效分配指依據政府購買需求或項目績效目標、實施效果或實際貢獻進行補助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范圍。直接補助類民生項目資金適用據實分配方法;政府購買服務、以獎代補資金適用據效分配方法。
(二)工作流程。
1.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收集專項資金補助對象、項目效果等相關基礎數據,提出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
2.財政廳根據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提供的基礎數據和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審核年度資金分配上報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下達預算。
第十二條 因素測算。指根據政策規定的補助范圍、補助標准和預期效益,選取相關因素對政策對象的實際需求、貢獻大小、績效水平、承受能力等直接或間接指標進行測算,形成資金分配權重或補助系數,按公式測算結果進行補助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范圍。政策對象具備同等享受補助的條件,同時依據相關因素體現分配額度差異的普惠性專項資金。分配測算可參考以下因素:
1.自然因素。地域環境(包括幅員面積、耕地面積、種植面積等各類因素)、覆蓋人群、人口密度、民族區域等。
2.經濟因素。經濟狀況、行政成本、財政狀況、產業結構等。
3.績效因素。財政投入強度、項目投入產出、財政管理水平等。
(二)工作流程。
1.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收集專項資金分配有關基礎數據,提出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
2.財政廳根據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提供的基礎數據和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審核年度資金分配上報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下達預算。
第十三條 特定補助。指依據特定要求,按照特事特辦原則進行補助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范圍。搶險救災、維穩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等特殊事項;依照政策規定由省委、省政府會議決定或省領導批辦事項。
(二)工作流程。
1.特殊事項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廳提出分配方案,報經省委、省政府相關會議或省領導審定後,由財政廳依據規定程序下達預算。
2.省委、省政府會議決定或省領導批辦事項,由財政廳依據規定程序下達預算。
3.資金分配方案原則要求為書面形式。如遇緊急情況,財政廳可先調度資金或預撥資金,再補辦預算下達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單位的項目申報、資金使用、財務管理進行監督,組織開展本部門管理專項資金的支出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財政廳負責對項目主管部門專項資金分配過程的合規性和分配結果的有效性進行監督評價。通過審核分配方案、核實基礎數據,對專項資金分配過程進行監督;通過項目支出績效評價、預算執行中期評估、資金結余結轉清核,對分配結果進行評估驗證。對未按規定選擇適當方法規范資金分配行為,造成資金使用績效不高甚至損失浪費的,省政府將責令對資金分配方法進行調整,同時採取收回資金、調減次年預算等方式予以處置。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財政廳會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及時調整完善原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2年,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此前我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負責解釋。

❷ 四川大學生就業,四川政府出台了哪些政策或優惠條件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是我國寶貴的人力資源。當前,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就業形勢十分嚴峻,高校畢業生就業壓力加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當前就業工作的首位,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拓寬就業門路,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中西部地區和中小企業就業,鼓勵自主創業,鼓勵骨幹企業和科研項目單位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為進一步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就業。鼓勵高校畢業生積極參加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城市社區建設和應征入伍。圍繞基層面向群眾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產服務、生活服務、救助服務等領域,大力開發適合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符合公益性崗位就業條件並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按照國家現行促進就業政策的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列支;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其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就業的,給予薪酬或生活補貼,所需資金按現行渠道解決,同時按規定參加有關社會保險。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農村基層單位就業、並履行一定服務期限的高校畢業生,以及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實施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對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在研究生招錄和事業單位選聘時實行優先,在地市級以上黨政機關考錄公務員時也要進一步擴大招考錄用的比例。

繼續實施和完善面向基層就業的專門項目,擴大項目范圍。相關項目由各有關部門繼續加強組織領導,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各類基層就業項目之間的政策銜接。2009年,中央有關部門繼續組織實施「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項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開展地方項目,鼓勵和引導更多的高校畢業生報名參加。鼓勵高校畢業生在項目結束後留在當地就業,今後相對應的自然減員空崗全部聘用服務期滿的高校畢業生。對參加項目的高校畢業生給予生活補貼,所需資金按現行資金渠道解決,同時按規定參加有關社會保險。各專門項目相關待遇政策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中央組織部、共青團中央等有關部門另行研究制定。

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各類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是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主要渠道。要進一步清理影響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制度性障礙和限制,為他們提供檔案管理、人事代理、社會保險辦理和接續、職稱評定以及權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務,形成有利於高校畢業生到企業就業的社會環境。對企業招用非本地戶籍的普通高校專科以上畢業生,各地城市應取消落戶限制(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招用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招用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等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按規定享受最高為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三、鼓勵骨幹企業和科研項目單位積極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企業創造條件,更多地吸納有技術專長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充分發揮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科技企業集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作用,加強人才培養使用和儲備。各地在實施支持困難企業穩定員工隊伍的工作中,要引導企業不裁員或少裁員,更多地保留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幹,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按規定在2009年內給予6個月以內的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困難企業開展在崗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資金補助。承擔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的單位要積極聘用優秀高校畢業生參與研究,其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按規定從項目經費中列支,具體辦法由科技、教育、財政等部門研究制定。高校畢業生參與項目研究期間,其戶口、檔案可存放在項目單位所在地或入學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到其他崗位就業,就業後工齡與參與項目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四、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鼓勵高校積極開展創業教育和實踐活動。對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符合條件的,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落實鼓勵殘疾人就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以及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等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和創業經營場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在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的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不超過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規定適當擴大貸款規模;從事當地政府規定微利項目的,可按規定享受貼息扶持。有創業意願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強化高校畢業生創業指導服務,提供政策咨詢、項目開發、創業培訓、創業孵化、小額貸款、開業指導、跟蹤輔導的「一條龍」服務。各地要建設完善一批投資小、見效快的大學生創業園和創業孵化基地,並給予相關政策扶持。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通過多種形式靈活就業,並保障其合法權益,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五、強化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和就業指導。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強化公共就業服務的功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及高校要加強協作,採取網路招聘、專場招聘、供求洽談會和用人單位進校園等多種方式,大力開展面向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服務系列活動,為應屆高校畢業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費就業信息和各類就業服務。高校要強化對大學生的就業指導,開設就業指導課並作為必修課程,重點幫助畢業生了解就業政策,提高求職技巧,調整就業預期。加強高校就業指導服務機構建設,落實人員、場地和經費。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加強招聘活動安全保障,維護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

六、提升高校畢業生就業能力。大力組織以促進就業為目的的實習實踐,確保高校畢業生在離校前都能參加實習實踐活動。完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見習制度,鼓勵見習單位優先錄用見習高校畢業生。見習期間由見習單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補助。拓展一批社會責任感強、管理規范的用人單位作為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從2009年起,用3年時間組織100萬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參加見習。加強高等職業院校學生的技能培訓,實施畢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努力使相關專業符合條件的應屆畢業生通過職業技能鑒定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高校畢業生需要,提供專場或其他形式的職業技能鑒定服務,教育部門及高校要給予積極配合。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給予鑒定補貼。

七、強化對困難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援助。對困難家庭的高校畢業生,高校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求職補貼。各級機關考錄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免收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的報名費和體檢費。對離校後未就業回到原籍的高校畢業生,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摸清底數,免費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人事檔案託管等服務,並組織他們參加就業見習、職業技能培訓等促進就業的活動。對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各地要將他們納入當地失業人員扶持政策體系。對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和零就業家庭的高校畢業生,實施一對一職業指導、向用人單位重點推薦、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幫扶措施,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就業援助政策。

八、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地要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高校畢業生就業納入當地就業總體規劃,統籌安排,確定目標任務,實行目標責任制,加強工作考核和督查。各有關部門要切實發揮職能,落實工作責任。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牽頭制定和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做好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工作。教育部門要指導高校大力加強在校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並繼續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財政部門要根據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和實際需要,統籌安排資金用於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其他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推動工作。要大力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宣傳,引導高校畢業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成才觀,形成全社會共同促進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的良好輿論環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千方百計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新華社北京2月15日電)

❸ 四川省有哪些基金會

四川省有中華慈善基金會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壹基金 中華兒童基金會 中國青少年基金會

❹ 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的直屬單位

省人才交流中心考試中心
省軍轉幹部服務中心中
雇所北院信息中心
專家服務中心
北院機關服務中心
省軍轉培訓中心
南院機關服務中心
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
南院信息中心
省人力資源社保科研所省
機關事業基金管理中心
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
心省職業培訓指導中心
省勞動能力鑒定服務中心

❺ 四川省民政廳的政策法規

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民政局: 為更好貫徹執行財政部、民政部印發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1]6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健全地方各級資金安排和分擔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切實保證救災救助工作的需要,根據《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報經省政府領導同意,制定如下補充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關於資金安排職責劃分和分擔機制 我省發生自然災害所需要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根據災害類型、災情大小和分擔政策,分別按以下辦法安排: (一)一般自然災害的資金安排。發生一般自然災害(指國家減災委和省減災委均未啟動救災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由災害發生地區的市(州)和縣(市、區)政府根據災情和保證救災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則,統籌安排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對一般自然災害中央和省不安排補助資金。 (二)重大自然災害的資金安排。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指省減災委啟動了救災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除災害發生地區的市(州)和縣(市、區)政府安排資金外,省政府運用省級預算安排的省級救災專項資金,對受災地區給予資金補助。對省減災委未啟動救災應急響應,但災情相對較重且受災地區財力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資金補助。 (三)特大自然災害的資金安排。發生特大自然災害(指國家減災委啟動了救災應急響應且中央財政給予資金補助的自然災害),除災害發生地區的市(州)和縣(市、區)政府安排資金外,省政府統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省級救災專項資金,對受災地區給予資金補助。 1.補助項目包括:政府統一組織緊急轉移安置所需資金;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三無 」困難群眾過渡性生活救助;嚴重損壞住房維修加固補助資金;倒塌住房恢復重建和過渡安置補助資金。 2.補助資金計算標准依據中央財政對我省補助資金的計算標准確定。補助資金計算標准不是具體救助標准,災區政府尤其是鄉鎮政府和村社組織在具體實施救助工作時,除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直接按計算標准發放到遇難者家庭外,其他各項均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分類救助,不得簡單平均分配,對受災較重和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的群眾,應給予適當傾斜和照顧。 3.特大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分擔機制是:中央財政補助70%,地方財政安排30%。在地方財政分擔總額中,省對擴權試點縣(市)和三個自治州補助70%,對其他非擴權縣補助50%。市(州)本級對非擴權縣的補助比例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確定。 4.特大自然災害中央和省補助資金的計算辦法是:災情基礎數據一律以民政部和財政部審核認定的數據為准(即中央財政對我省計算補助資金的基礎數據);省對受災地區分配中央和省補助資金的計算公式是:中央和省補助總額=∑(該地區各類災情基礎數據×分類資金計算標准)×(70%+30%×該地區省補助比例)。 (四)冬令春荒救助資金的安排。對冬令春荒受災困難群眾的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在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上,由省市縣三級政府共同分擔。 1.冬令春荒補助資金的計算標准依據中央財政對我省補助資金的計算標准確定。縣鄉政府和村社組織在具體實施救助工作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分類救助,不得簡單平均分配,對受災較重和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的群眾,應給予適當傾斜和照顧。 2.冬令春荒補助資金的安排分擔機制是:中央財政補助70%,地方財政安排30%。在地方財政分擔總額中,省對擴權試點縣(市)和三個自治州補助50%,對其他非擴權縣補助30%。市(州)本級對非擴權縣的補助比例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確定。 3.中央和省級冬令春荒補助資金在當年冬季撥付總額的80%,在次年春季撥付總額的20%。 (五)嚴重乾旱救助資金的安排。對遭遇嚴重乾旱受災困難群眾的臨時生活救助資金(指由民政部門負責的解決缺糧和飲水困難問題的資金,不包括其他部門負責的扶持農業生產抗旱救災的資金),根據災害嚴重程度,分別參照一般自然災害、重大自然災害、特大自然災害補助資金的安排和分擔機制執行。 (六)地方各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由同級財政納入年度預算安排。如遇當年重特大災害較多,年初預算安排資金不足時,財政部門應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通過調整支出結構、動用本級財政總預備費、動用當年超收等方式給予增加安排,確保救災救助工作的基本需要。年初預算安排資金如有結余,按規定結轉下年使用。 (七)各類災害的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由受災地區政府結合本級安排的資金,按政策統籌安排使用,總額包干,超支不補。 二、關於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 (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嚴格遵循「分級管理、分級負擔;專款專用、重點使用;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強化監督、注重時效」的基本原則。嚴禁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截留、擠占、挪用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在具體安排使用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分類救助,不得簡單平均分配,不得有償使用,不得用於非自然災害救助,不得擅自擴大開支范圍。 (二)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具體使用范圍是:搶險應急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的支出(搶救、轉移、醫療、防疫、食品、飲水、衣被、臨時住宿、其他必需品等支出);向遇難人員家屬發放撫慰金的支出;對「三無」困難群眾的過渡性生活救助支出;嚴重損壞住房維修加固的補助支出;倒塌住房恢復重建的補助支出和過渡安置補助支出;冬令春荒期間受災困難群眾的臨時生活救助支出;嚴重乾旱受災困難群眾的臨時生活救助支出;救災物資采購、管理、儲運等項支出;其他符合資金使用規定的救災救助支出。 (三)各級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是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分配管理的責任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分工負責,緊密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工作。在安排分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管理工作中,民政部門負責災情數據的審核認定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籌集撥付工作。 (四)發生自然災害時,受災地區的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按照「調度資金保急需,災情穩定作分配」的救災資金應急保障機制,根據災情和黨委、政府的指示,及時調度撥付資金,切實保證搶險應急和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的需要。 在突發重特大自然災害的緊急情況下,省財政廳可根據省政府領導指示或災區財政部門的申請,以資金調度方式先行撥付一部分應急資金,支持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五)災情穩定後,對符合重大自然災害、特大自然災害、冬令春荒和嚴重乾旱資金補助政策的,按下列程序和規定,申請和分配撥付中央財政或省財政補助資金: 1.受災地區的民政、財政部門應在核實災情的基礎上,向省民政廳和省財政廳報告災情(包括規定的表格),並提出資金補助申請。報告災情數據必須真實准確,嚴禁估列代編甚至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套取騙取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實將追回補助資金並給予嚴肅處理。申請資金補助時,應同時報告本地區安排資金情況,對受災地區自身未安排資金的,省原則上不予安排補助資金。 2.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災害類型、災情大小和資金分擔政策,研究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並根據規定報送省政府審批。 3.省政府批准分配方案後,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對受災地區下達補助資金支出預算。其中:對擴權試點縣(市)直接下達,對非擴權縣統一下達到有關市(州)。 4.收到中央和省補助資金後,受災地區的民政、財政部門要迅速擬定具體分配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及時分配撥付到下一級單位,其工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六)縣和基層單位分配發放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包括採取實物救助方式的),必須嚴格遵守《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工作規程和有關要求。嚴禁將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直接抵扣各種欠款、欠費和金融機構貸款本息。嚴禁將倒塌住房恢復重建的補助資金直接用於集中統一重建工作。凡採用集中統一重建方式的,必須把救助資金的發放工作與統一建房的交款工作嚴格分開。對各類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具體分配發放工作,鄉鎮政府和村社組織必須建立相應的公示公告制度,自覺接受群眾、社會和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 (七)除救助對象外,凡直接使用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各級政府、部門、單位以及村社組織等,均為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必須嚴格遵守資金開支范圍和管理規定,確保資金依法合規使用,並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承擔資金使用管理責任。 (八)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審計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各級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使用的日常監督,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和嚴肅處理。 對違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相關財政管理法規制度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處理。對涉嫌嚴重違紀或涉嫌犯罪的,分別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九)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可根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和本通知補充規定,研究制定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備案。 發生特別巨大自然災害(類似汶川地震、蘆山地震)時,救災資金的安排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規定執行,不適本補充規定的分擔機制。 以上補充規定從2013年5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❻ 四川省 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2014全文)

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等法規文件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管理中心)宣傳和貫徹執行《條例》等法規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審核、記載並核算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為單位和繳存人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對賬、查詢和政策咨詢服務,受理投訴,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承辦管委會決定或授權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下稱單位)宣傳和貫徹執行《條例》等法規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辦理並記載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辦理或協助辦理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對賬、查詢、咨詢、投訴等事宜,維護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合法權益;辦理需要單位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
第六條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依法監督管委會履行住房公積金提取決策職責情況,監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職責情況,監督受委託的商業銀行(下稱受託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金融業務情況。
第七條繳存人購買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一)非貸款購買自住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者,憑有關證明材料,在辦妥產權證或購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並付清購房款或支付首次購房款(集資款)後,可申請從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上年度余額中一次性提取不超過購房款的住房公積金。
(二)貸款購買自住住房者,憑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賬戶余額內不超過支付額的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或從首次歸還貸款之月起一年後,申請每年度一次或分次從本人和配偶賬戶的上年度余額中提取不超過當年或提前還款本息額的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本息。
(三)非配偶繳存人共同購買同一產權的自住住房,憑有關證明材料,可申請按各自所佔購房款份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沒有明確份額的平均計提。
第八條繳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一)在城鎮國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憑縣(區)及以上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批准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憑縣(區)及以上房屋安全鑒定部門的鑒定證明、規劃及建設管理部門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權證》等,可申請提取不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費用的本人和配偶賬戶余額。
(二)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憑縣(區)及以上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批准文件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還應憑農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的證明、《房屋所有權證》等,可申請提取不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費用的本人和配偶賬戶余額。
第九條繳存人租賃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規定比例,憑相關證明材料,每年可申請從本人和配偶賬戶余額中一次性提取當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規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比例,由各市(州)管委會規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與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條職工退休、因特殊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國(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職工退休,憑市州(區、縣)勞動部門頒發的退休證,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全部余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及未就業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憑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全部余額。
(二)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憑縣(區)以上醫院及勞動鑒定部門的證明和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全部余額。
(三)繳存人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憑護照、簽證、國(境)內戶籍注銷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全部余額。
(四)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既不可能再就業又不符合委託管理中心管理賬戶的,憑司法部門判決裁定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全部余額。
(五)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憑其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公證書,對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文書,申請提取其賬戶內全部余額或轉至繼承人(受遺贈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繼續存儲。
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其賬戶內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條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災難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申請提取個人賬戶內部分住房公積金:
(一)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患省級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所規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醫保定點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支付證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證明,可申請合計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賬戶余額中最多不超過個人應負擔醫療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憑相關單位災難事故處理情況證明和家庭收入證明,以及繳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證明,在災難事故發生後一年內,可申請從本人、配偶、子女賬戶余額中合計提取最多不超過處理災難事故所需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繳存人,憑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正在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支付房租的,凡涉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應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房租。
第十四條提取住房公積金除需注銷個人賬戶的外,最小起提額度以百元整數為單位計提。
第十五條申請和辦理提取程序:
職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憑提取證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證,職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配偶身份證及配偶簽署的委託授權書,委託他人辦理提取還須提供委託人和代辦人身份證並由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向所在單位申請並經其核實後出具加蓋預留印鑒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委託管理中心管理賬戶的職工,以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未就業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憑提取證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證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經管理中心核實後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管理中心依據《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繳存人身份證及有關證明材料,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核決定是否准予提取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應出具相應憑證,不準予提取的應說明理由。
受託銀行依據管理中心開出的准予提取憑證及所附相關材料,以及繳存人和提取人身份證件,核對無誤後辦理支付。
第十六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支付方式:
(一)以轉賬或匯兌方式劃轉回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賬戶。
(二)劃入繳存人本人或繳存人指定的個人結算賬戶(含銀行卡)或銀行活期儲蓄賬戶。
(三)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管理中心應按《條例》等規定,接受或實行監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監督、財政部門的財政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二)年度終結,應及時向管委會報告和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年度提取情況。
(三)切實督促單位及受託銀行為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第十八條騙取住房公積金的,由相關單位追回並追究責任:
(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證明材料不實或屬偽證騙取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騙取的住房公積金,並由相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所在單位領導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採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追回,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三)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由管理中心負責追回,由相關部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單位、管理中心及受託銀行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誤的,由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有權向省行政監督部門、管委會及管理中心檢舉揭發住房公積金提取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各設區城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規定,以前各設區城市制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執行本辦法規定。各民族自治州可根據《條例》單獨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成都分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❼ 四川海外高層次人才能夠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海外高層次人才來川創新創業
11個方面開辟「綠色通道」
今年我省全面啟動了大力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百人計劃」,配套制定的《四川省「百人計劃」引進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及工作待遇的若干政策規定》,在出入境與居留、資助、任職、薪酬、創新創業、稅收、醫療和保險、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就學、評價激勵11個方面有一系列突破性政策措施,充分體現了四川特色以及我省在引進人才工作上的決心和力度。
身份:實行四川「綠卡」
堅持「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的方針,積極為海外高層次人才來川創新創業提供便利條件。對中國籍引進人才,為其辦理《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身份證明》,作為四川「綠卡」,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又享受四川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及「百人計劃」有關優惠政策。
投入:省上每年投入2000萬元以上專項資金
堅持「人才資本投入是效益最大的投資」理念,我省每年將投入2000萬元以上專項資金,給予批准納入省「百人計劃」引進人才每人100萬元的資助,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配套其他資金。
引進人才回國來川時取得的由省政府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政治待遇:可擔任領導職務
引進人才可擔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國有商業金融機構中級以上的領導職務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及國家和省重大科技專項、重大工程和建設項目的負責人;引進人才可作為各類政府獎勵候選人,對愛黨愛國、代表性強、貢獻突出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可在政治上作適當安排。
報酬:獎勵比例最高可占成果轉化效益的50%
引進人才可申請國家和省各類科技計劃、科研基金項目、科技資金及產業發展扶持資金;對全省經濟、科技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重點項目,可以特別項目形式給予支持。
引進人才個人專利、發明等科技成果轉讓給企事業單位的,可實行買斷、利潤提成、作價入股等收益分配方式。引進人才職務科技成果由單位轉化成功後,所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成果完成人給予獎勵,獎勵比例最高可占成果轉化效益的50%;經與單位協商同意,職務發明成果由完成人轉化成功的,可按不低於65%的比例享受轉化後的收益。
生活安排:享受特定醫療待遇
堅持一流人才、一流待遇,在醫療保險、配偶安置、子女就學等方面,制定特殊優待政策,努力解除引進人才的後顧之憂。
引進人才憑「百人計劃」批復意見,辦理《特約醫療證》,享受「省優秀專家」同等醫療待遇。
引進人才配偶一同回國(來華)並願意在我省就業的,由用人單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暫時無法安排的,用人單位可參照單位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確有困難的,當地組織、人事部門積極幫助推薦就業。
引進人才的子女就讀中小學,參照我省關於高層次引進人才的子女就讀中小學的特殊優惠政策,在所工作
(居住)市(州)范圍內一次性選擇中小學就讀。引進華裔人才的子女報考國內非義務教育的學校,可予以加分照顧。引進人才的中國籍子女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學考試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其外國籍子女報考國內高等院校的,按照接收外國留學生有關規定優先錄取。

❽ 20017年四川養老保險基金調整辦法何日出台何時才能萿地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對象和時間

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象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完退休(退職)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但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退休(退職)人員除外。增加基本養老金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對退休人員年齡周歲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6年12月31日。

二、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和辦法

(一)定額調整。

每人月基本養老金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

與本人養老金水平和繳費年限兩部分掛鉤。

一是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8%;

二是與繳費年限掛鉤,15年及以下的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超過15年的年限每滿1年增加2.5元。

2.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的人員:

按照企業退休人員掛鉤調整辦法調整。

3.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員:

以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3.3 %。

(三)適度傾斜。

屬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員,先執行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辦法,再按以下標准和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本款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復累加享受:

1.高齡退休人員。

(1)滿70歲且不滿80歲的人員,增加30元;

(2)滿80歲且不滿90歲的人員,增加60元;

(3)滿90歲及以上的人員,增加100元。

2.2016年年度內艱苦邊遠地區新增企業退休人員。

一、二類的增加40元,三、四類的增加50元,五、六類的增加60元。在此前調待中已經享受此項傾斜政策的人員不再重復享受。(www.wifi03.com)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

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三、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資金渠道

(一)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助外,分別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並列入2017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各地要按照省級統籌要求,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等措施,確保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及時足額兌現。

(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點森工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統一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核撥。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其他有關規定

(一)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應按退休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等項目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如無個人賬戶或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的,統一由社會統籌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員截至2017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不增加基本養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的,暫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有關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幹部的范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200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87號)的規定認定。

(四)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規定核定確認數據為准。退休人員的年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按政策規定已確認記載的為准,並按實際周歲確定。

(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基本養老金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待遇調整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落實並由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仍由原單位代發的,可先組織原單位代調,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參保登記後再進行結算。

五、切實做好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

(一)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我省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採取措施,確保7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❾ 四川省PPP引導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四川省PPP引號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是2015年出台的,2016年10月進行了修訂。《四川省PPP引號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5〕45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產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5〕49號)有關規定,設立「四川省PPP投資引導基金」。為規范基金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四川省PPP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PPP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資發起、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管理、集中投向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引導基金。
第三條PPP基金通過搭建政府投融資服務平台,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公用事業、農林和社會事業等重點領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投資運營,有效增加社會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
第四條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范決策、嚴控風險」的原則,為提升決策效率,引入適度競爭,PPP基金設立採取分期設立方式實施運作管理。
第五條PPP基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預算資金、社會募集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基金投資收益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資等。其中:社會募集資金最終規模原則上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80%;基金管理公司出資比例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1%。
第二章管理架構
第六條PPP基金的管理架構由政府主管部門、受託管理機構和基金管理公司組成。
第七條省財政廳受省政府委託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作為PPP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PPP基金投資運營總體規劃(含基金規模設定、結構安排、投向重點、收益處置等)。
(二)制定PPP基金管理制度。
(三)審定基金管理公司選擇方案並實施過程監督。
(四)根據本辦法審核受託管理機構與其他出資人擬簽的合夥協議(出資人協議)等協議。
(五)監督PPP基金投資運營情況。
(六)決定PPP基金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四川發展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省政府常務會議決議作為PPP基金的受託管理機構,受省財政廳委託代行出資人職責。主要職責包括:
(一)分期發起設立基金。
(二)選擇確定基金管理公司。
(三)審定基金投資運營年度計劃。
(四)監督基金運營管理,控制基金運營風險。
(五)向省財政廳報告基金投資運營管理情況。
(六)選擇財政出資託管銀行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七)承辦省財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基金管理公司通過擇優選擇確定,基金管理公司或管理團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基金管理資質,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信譽。
(二)具備嚴格規范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管理運營產業投資基金累計規模不低於2億元,主要股東或合夥人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
(四)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產業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團隊負責人主導過3個以上股權投資、債權投入或融資擔保的成功案例。
(五)熟悉國家和省政府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相關政策制度。
(六)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紀錄。
第十條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基金運營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基金募集和投資運營管理。
(二)制定基金投資運營年度計劃。
(三)選擇基金託管銀行並報受託管理機構備案。
(四)向相關主管部門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五)向受託管理機構報告基金投資運營情況。
(六)承辦受託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PPP基金設置不超過1年的開放期。開放期內如因經營需要,經全體出資人一致同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增加全體現有出資人的認繳出資額或引入新出資人。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二條PPP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當報經同級政府批准後,與其他出資方按章程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PPP基金採取公司制或有限合夥企業組織形式。
第十四條建立PPP基金銀行託管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在國內選擇一傢具有豐富基金託管經驗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或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作為基金託管銀行。託管銀行履行戰略合作協議相關承諾,並對基金重點支持項目給予融資優惠。
第十五條圍繞我省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總體目標,基金重點投向全省推介項目,優先投向國家和全省示範項目。
第十六條PPP基金採取股權投資、債權投入、融資擔保三種運作方式。
(一)股權投資。PPP基金通過股權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帶動社會資本參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基金對單個項目投資額不超過基金規模的20%,原則上對投資項目只參股不控股。
(二)債權投入。PPP基金通過符合規定的債權方式對項目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持,支持項目建設運營。基金對單個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債權投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最多不超過2億元。
(三)融資擔保。PPP基金對項目運作規范、內控制度健全、治理結構完善、風險防控有效、產出績效明顯,項目短期融資困難的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擔保,支持項目公司通過債權融資提升發展能力。
第十七條PPP基金成立由5或7名委員組成的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項目投資、管理、退出的相關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受託管理機構、社會資本出資方、基金管理公司相關人員組成。其中:受託管理機構委派1名;社會資本出資方委派2或4名;基金管理公司委派2名。擬投項目提交投資決策前,須由受託管理機構正式徵求省財政廳意見。省財政廳負責對擬投項目PPP屬性予以認定,對不符合PPP特徵的項目予以剔除。
第十八條PPP基金收益主要包括:
(一)項目股權投資分紅及轉讓增值收益。
(二)項目債權投入產生的投資收益。
(三)項目融資擔保產生的保費收益。
(四)間隙資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益。
第十九條PPP基金按照優先與劣後的分層結構進行募集和損益分擔。財政出資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資作為劣後級,其他出資人根據自願原則也可作為劣後級。
第二十條PPP基金根據不同投資運作方式退出。
(一)股權投資退出。股權投資優先由項目社會資本方回購。採取股權轉讓、到期清算等多種方式實施股權退出,退出價格按照市場化原則確定。
(二)債權投入退出。PPP基金對項目建設運營提供的債權投入,由項目公司按照協議約定實現到期債務清償和債權退出。
(三)融資擔保退出。PPP基金對項目提供的融資擔保按照相關約定條件退出。
第二十一條PPP基金清算形成的凈收益或凈虧損,按出資人協議、基金章程等相關規定進行分配或分擔。
(一)清算後形成的凈收益,先按出資人約定的基礎收益進行分配;超額部分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進行分配。其中:財政出資收益的30%用於獎勵基金管理公司;財政出資收益的其他部分可根據出資人的分層結構予以分類讓渡。
(二)清算後形成的凈虧損,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損失;之後由其餘劣後級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風險;剩餘部分由其他出資人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進行分擔。
第二十二條PPP基金按照不超過實際到位資金的2%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具體支付比例由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PPP基金存續期滿,基金管理公司組織對基金進行清算,清算結果經中介機構鑒證後報股東會或合夥人會議審定,並報受託管理機構備案。財政出資人出資形成的清算收入按規定全額繳省級金庫。
第四章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議約定負責賬戶管理、資產保管、監督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日常業務,對資金安全實施動態監管。
第二十五條託管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四川省有分支機構,與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具備省級財政收支業務代理資格優先。
(二)擁有專門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託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四)具有健全的託管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
(五)資本充足率符合監管部門相關規定。
(六)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二十六條PPP基金在運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終止運營並清算:
(一)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股東或合夥人要求終止並經股東會或合夥人會議決議通過。
(二)PPP基金發生重大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三)PPP基金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管理機關責令終止。
第二十七條省財政廳按照基金設立進度,將資金撥付受託管理機構選定的託管銀行,實行專戶管理。
第二十八條財政出資在PPP基金成立之日全部到位;其他出資人按出資協議約定的最低出資額同步到位,其餘出資採取承諾制,根據項目投資決策決議,基金管理公司向出資人發出通知,出資人在收到通知十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銀行按認繳比例支付資金。
第二十九條PPP基金管理公司對運營管理的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對自有資產與基金資產實行分塊管理,嚴格內部風險控制。
第三十條基金託管銀行應於會計年度結束1個月內,分別向基金管理公司和受託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資金託管報告。託管銀行發現資金異動應及時報告。
第三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結束3個月內,向受託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分別提交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和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受託管理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結束4個月內,向省財政廳轉報經審核確認的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和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PPP基金不得從事抵押、股票、期貨、債券、商業性房地產等投資活動;不得列支對外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從事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的禁止性業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受託管理機構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基金章程(合夥協議)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財政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單方決定退出基金;如無法實現退出,基金應當進入清算程序。
(一)未按基金章程或合夥協議約定開展投資運營。
(二)與基金管理公司簽訂合作協議超過1年,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約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
(三)基金設立之日起滿1年未開展投資業務。
(四)投資領域不符合約定。
(五)其他不符合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受託管理機構、基金管理公司、託管銀行應當接受省審計廳的審計檢查。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和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或提供虛假不實的材料。
第三十六條受託管理機構定期對PPP基金投資運營績效實施考核評價;省財政廳對受託管理機構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必要時可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實施審計檢查。
第三十七條受託管理機構嚴格履行PPP基金投資運營風險監控職責,當PPP基金投向偏離規定范圍或運營發生違法違規問題時,應按照協議責令糾正或終止與基金管理公司合作。
第三十八條受託管理機構、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員在運營管理中出現違規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原《四川省PPP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川財金〔2015〕135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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