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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⑵ 財產保險公司四級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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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批准實行匯總、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稱匯總納稅)的企業總機構或集團母公司(以下稱匯繳企業)及其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以下稱成員企業),除本通知第十三條的規定外,一律執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匯總納稅辦法。
統一計算:是指匯繳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現定,在匯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
分級管理:是指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分別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
就地預交:是指成員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本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並按照規定比例就地預交部分稅款,年終辦理年度清算。
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後,匯繳企業在匯總成員企業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合並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當年企業所得稅款後,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清算和匯算清繳。
二、母子公司體制的企業集團和總機構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級子公司為就地預交所得稅的成員企業;總分公司體制的企業以總公司和符合獨立核算條件的各級分公司為就地預交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匯總納稅的銀行保險企業,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當於支行一級的辦事處(分理處),為就地預交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准實行匯總納稅的企業,以審核確定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所得稅。
三、成員企業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的比例,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為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60%。
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以及西部地區屬於國家鼓勵的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可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5%就地預交。
總機構各成員企業盈虧相差懸殊,就地預交稅款與集中清算結果差額較大的,可由總機構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對個別影響較大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比例予以適當調整。
四、成員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以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按規定抵免。就地應預交的企業所得稅不足抵免的部分,經當地稅務機關出具證明,由匯繳企業在集中清算企業所得稅時抵免。
五、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稅款,應根據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分期預繳,年終進行匯算清繳。其全年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應等於按規定比例就地預交的全部稅款。
六、成員企業在總機構集中清算年度發生的虧損,由總機構在年度匯總清算時統一盈虧相抵,並可按稅法規定遞延抵補,各成員企業均不得再用本企業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彌補虧損。
七、年度終了後,成員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財務報告、財務會計報表,並繳足按規定的比例應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
八、匯繳企業所屬成員企業為多層次的,即有二級、三級或四級成員企業,並且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區域內的,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的比例,是指二級成員企業將所屬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合並之後應達到的比例。如果二級成員企業的所屬企業根據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比例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匯總後超過本通知第三條規定比例的,省級稅務機關可適當調整二級成員企業所屬企業就地預交的比例。
九、匯繳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總後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財務會計報表,並附送各二級成員企業匯總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集中清算,統一辦理匯繳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
十、匯繳企業根據匯總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大於成員企業按規定比例在當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額的部分,由匯繳企業在規定時間內補繳;小於成員企業在當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額的部分,由匯繳企業抵繳下一年度統一計算的應繳企業所得稅額。
十一、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檢查出的以前年度違反稅收規定應補繳的所得稅,應按規定稅率就地全額補征入庫,不得作為當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預交的稅款,不參與總機構的匯繳清算。
十二、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辦法後,匯總納稅企業仍執行原規定的納稅申報表簽字蓋章和信息反饋制度。
十三、下列行業和企業暫不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徵收管理辦法。
(一)由鐵道部匯總納稅的鐵路運輸企業;
(二)由國家郵政總局匯總納稅的郵政企業;
(三)由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匯總納稅的各級分行、支行;
(四)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匯總納稅的各級分公司;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⑶ 保監會機構管理辦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於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定保險業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行業規劃;起草保險業的法律、法規;制定保險業的規章
(二)依法對全國保險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三)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行等保險保險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機構;審批境內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接管、解散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保險保險機構的破產、清算。
(四)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五)制定主要保險險種的基本條款和費率,對保險公司上報的其他保險條款和費率審核備案。
(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擬定商業保險公司的財務會計實施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經營狀況;負責保險保障基金和保證金的管理。
(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制定保險資金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八)依法對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非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九)依法監管再保險業務。
(十)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十一)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態勢,負責保險統計,發布保險信息。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評估、鑒定、咨詢機構從事與保險相關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有關業務活動。
(十三)集中統一管理保險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四)受理有關保險業的信訪和投訴。
(十五)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十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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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規定。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