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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特定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發布時間:2021-09-12 08:00:49

『壹』 中國銀行對公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計劃託管介紹

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計劃是針對高端個人客戶或機構客戶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理財需求特別設計的資產管理產品。單個客戶初始委託金額≥100萬元人民幣,單個專戶計劃的委託人人數≤200人。委託的初始資產合計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貳』 中國銀行對公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計劃託管的託管辦理渠道

一、交易渠道
客戶經理
二、辦理條件
客戶必須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關於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規定》等相關要求,並經證監會核准同意其募集該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申請。
三、辦理資料
客戶與總行金融市場總部(託管投資服務)直接聯系,溝通合作意向,簽署資產管理合同。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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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中國銀行對公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計劃託管的託管適用客戶

適用客戶: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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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中國銀行對公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計劃託管辦理流程

一、交易渠道
客戶經理
二、辦理條件
客戶必須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關於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規定》等相關要求,並經證監會核准同意其募集該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申請。
三、辦理資料
客戶與總行金融市場總部(託管投資服務)直接聯系,溝通合作意向,簽署資產管理合同。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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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中國銀行對公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計劃託管的託管辦理條件

一、交易渠道
客戶經理
二、辦理條件
客戶必須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關於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規定》等相關要求,並經證監會核准同意其募集該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申請。
三、辦理資料
客戶與總行金融市場總部(託管投資服務)直接聯系,溝通合作意向,簽署資產管理合同。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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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最低管理金額是多少

第九條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
資產管理業務
的,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產不得低於5000
萬元人民幣,
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柒』 中國銀行對公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計劃託管的託管辦理材料

一、交易渠道
客戶經理
二、辦理條件
客戶必須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關於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規定》等相關要求,並經證監會核准同意其募集該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申請。
三、辦理資料
客戶與總行金融市場總部(託管投資服務)直接聯系,溝通合作意向,簽署資產管理合同。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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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信、規范的原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應當恪守職責,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公平對待所有投資人。
資產委託人應當確保委託財產來源合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資產管理人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委託財產獨立於資產管理人和資產託管人的固有財產,並獨立於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和資產託管人託管的其他財產。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不得將委託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因委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委託財產。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委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證券、期貨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實施監督。
第七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八條 資產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管理計劃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可以採取以下形式:
(一)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特定的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第九條 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
(一)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商品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投資於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資產的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一)經營行為規范且1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監管機構責令整改,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
(二)已經配備了適當的專業人員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三)已經就防範利益輸送、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制定了有效的業務規則和措施;
(四)已經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確了公平交易的原則、內容以及實現公平交易的具體措施;
(五)已經建立有效的投資監控制度和報告制度,能夠及時發現異常交易行為;
(六)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確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或者設立專門的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也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產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前款所稱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是指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第十三條 資產管理人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單個資產管理計劃的委託人不得超過20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產合計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但不得超過50億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資產管理計劃應當設定為均等份額。除資產管理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計劃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資產管理人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委託財產交託管機構進行託管。
第十五條 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產委託人、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應當訂立書面的資產管理合同,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資產管理合同的內容與格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資產管理人向特定多個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應當編制投資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投資說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管理計劃概況;
(二)資產管理合同的主要內容;
(三)資產管理人與資產託管人概況;
(四)投資風險揭示;
(五)初始銷售期間;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在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前,應當保證有充足時間供資產委託人審閱合同內容,並對資產委託人資金能力、金融投資經驗和投資目的進行充分了解,製作客戶資料表和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並應指派專人就資產管理計劃向資產委託人作出詳細說明。
第十八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充分揭示管理、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可能面臨的風險,使資產委託人充分理解相關權利及義務,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人可以自行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或者通過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第二十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說明書約定的期限內銷售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限屆滿,滿足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的,資產管理人應當自初始銷售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及客戶資料表,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銷售機構應當在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資產管理計劃銷售結算專用賬戶。
資產管理人應當將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間客戶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行為結束前,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動用。 第二十二條 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的,資產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初始銷售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二)在初始銷售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客戶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條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明確委託財產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比例和投資策略,採取有效措施對投資風險進行管理。
委託財產的投資組合應當滿足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時,單個投資組合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的總資產,單個投資組合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第二十四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資產管理計劃規模變動等資產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委託財產投資不符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資產管理人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進行及時調整。
第二十五條 資產管理合同存續期間,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辦理特定客戶參與和退出資產管理計劃的手續,由此發生的合理費用可以由資產委託人承擔。
資產管理計劃每季度至多開放一次計劃份額的參與和退出,為單一客戶設立的資產管理計劃、為多個客戶設立的現金管理類資產管理計劃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管理計劃除外。
資產委託人可以通過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轉讓其持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第二十六條 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登記,由資產管理人負責辦理;資產管理人可以委託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二十七條 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和資產委託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與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有關的信息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八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根據資產管理計劃的特點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相應的管理費率和託管費率。
資產管理人在設定管理費率、託管費率時,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費率水平和託管費率水平,擾亂市場秩序。
資產管理人可以與資產委託人約定,根據委託財產的管理情況提取適當的業績報酬。固定管理費用和業績報酬可以並行收取。
第二十九條 資產委託人在訂立資產管理合同之前,應當充分向資產管理人告知其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並就資金和證券資產來源的合法性做特別說明和書面承諾。
資產委託人從事資產委託,應當主動了解所投資品種的風險收益特徵,並符合其業務決策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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