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鵬華基金管理公司怎麼樣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年12月22日,業務范圍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業務。公司股東由國信證券有限公司、歐利盛金融集團(Eurizon Financial Group)、深圳市北融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組成,三家股東的出資比例分別為50%、49%、1%。公司原注冊資本8,000萬元人民幣,後於2001年9月完成增資擴股,增至15,000萬元人民幣。 截至2007年6月30日,公司管理資產規模達到826.12億元。包括兩只封閉式基金、八隻開放式基金和四隻社保基金。
2007年6月22日,經中國證監會《關於同意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權變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復》(證監基金字[2007]178號)批准,本公司原股東深圳市北融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方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安徽國元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將其持有的占本公司總股本49%的股權一次性整體轉讓給義大利歐利盛金融集團股份公司(Eurizon Financial Group S.p.A.),中國商務部於6月27日向本公司頒發了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商外資資審字[2007]0259號)。
2009年8月6日,經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鵬華基金管理公司變更股權的批復》(證監許可[2009]746號)批准,本公司原股東義大利歐利盛金融集團股份公司將其持有的本公司49%的股權轉讓給義大利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心為基石,價值之源」作為鵬華的公司理念將被賦予以下涵義,也將作為我們對外的規范詮釋。
以心相交,用真誠作路標,凝聚信心、誠心、恆心和愛心,並以此為創造的基石,構築人文關懷的大廈,精益進取,穩健追求,潛心開拓,挖掘企業生命之泉,贏得市場競爭之機,把握未來制勝之道,從而成就盛德大業。
2.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怎麼樣
簡介: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成立於2010年10月13日,主要經營范圍為基金銷售及公司授權的其他業務等。
法定代表人:周櫻
成立時間:2010-10-13
工商注冊號:440101400058800
企業類型:分公司
公司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華夏路10號富力中心寫字樓第24層07單元
3.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財穩不穩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這幾年一直沒有拿出手得好基金,感覺這家公司一直在退步。
4.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由國信證券有限公司、浙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鞍山市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共同發起成立的。業務范圍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及中國證監會許可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業務。公司原注冊資本8,000萬元人民幣,後於2001年9月完成增資擴股,增至15,000萬元人民幣。截至2007年6月30日,公司管理資產規模達到826.12億元。包括兩只封閉式基金、八隻開放式基金和四隻社保基金。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時間:1998-12-22
注冊資本:15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30150112137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168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第43層
5. 鵬華基金公司有多打啊
您是想問有多大吧,應該算基金公司中上游的。抄了一段簡介給您,希望有幫助。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年12月22日,業務范圍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公司股東現由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深圳市北融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組成,三家股東的出資比例分別為50%、49%、1%,公司現有注冊資本15,000萬元人民幣。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管理資產總規模達到1161.93億元。截至2010年6月20日,公司管理兩只封閉式基金、十四隻開放式基金和六隻全國社保投資組合。
6.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怎麼樣
簡介:因業務發展需要,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搬遷至新辦公地址,並已辦理完畢工商登記、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及向監管機關備案等相關法定手續。新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9號502室
法定代表人:劉嶔
成立時間:2002-08-12
工商注冊號:110102004256111
企業類型:分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9號502室
7.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資怎麼樣
普通職員一般在3000-6000.主管級別一般在6000-10000.經理級別一般在10000-20000。
用人單位會根據勞動者的能力、經歷、崗位級別等確定相應的薪酬,在招用時應當告知勞動者具體的勞動報酬。
具體工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法律規定只需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即可。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