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資金託管 保險公司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資金運用原則:
第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關標准。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資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
第二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機構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機構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投資人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貳』 保險資金運用的方式有哪幾種
保險資金運用原則:
第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關標准。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資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
第二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機構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機構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投資人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叄』 保險公司採取什麼經營管理模式
(一)保險業整體實力進一步提高我國保險業整體實力的增強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業務持續較快增長。2006年實現保費收入5641.4億元,同比增長14.4%。其中財產險保費收入1509.4億元,同比增長22.6%;壽險保費收入3592.6億元,同比增長lO.7%;健康意外險保費收入539.4億元,同比增長19%。保險深度2.8%,保險密度431.3元。二是經濟補償能力不斷增強。2006年保險業共支付賠款和給付l438.5億元,同比增長26.6%。三是資產規模穩步擴大。保險公司總資產1.97萬億元,比2005年底增長29%。四是市場主體逐步增加,市場活力增強。全年共有9家新的保險公司開業,保險公司達到98家;共有367家新的專業中介機構開業,專業中介機構達到2110家;新增4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1家保險資金運用中心,資產管理公司達到9家。(二)結構調整取得明顯成效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監管機構非常重視保險業的結構調整,這些年來採取了一些措施並取得了顯著成效。一是財產險薄弱環節得到加強,新的業務增長點逐步形成。農業保險和責任保險實現較快增長,農業保險保費收入8.5億元,同比增長16.2%,責任保險保費收入56.3億元,同比增長24.3%。二是壽險業務結構進一步優化。壽險公司更加重視內含價值和長期穩健發展,期繳業務和長期壽險業務發展較快。個險新單期繳占個險新單保費的27.9%,10年期以上的新單期繳保費收入336.6億元,同比增長19.9%。三是中介市場的作用進一步發揮。通過中介渠道實現的保費占總保費收入的79.6%。四是區域發展更加協調。中西部地區保費收入分別增長15.9%和20.7%,增幅分別高於全國平均水平1.5和6.3個百分點。(三)經營效益穩步提升保險公司盈利狀況繼續改善。投資收益穩步增加,2006年全年實現投資收益955.3億元,收益率達到5.8%,比2005年提高2.2個百分點,為近3年最好水平。行業競爭力逐步提高,上市公司得到技資者的普遍認同,股價不斷攀升,中國人壽市值已位列全球上市壽險公司第一。(四)保險業改革開放向縱深推進我國保險業改革開放也在逐步向縱深推進,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根據國務院23號文件精神,保監會修改完善了《保險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並正式發布。二是繼續推進保險公司上市。2006年12月21日民安控股在香港上市,2007年1月9日中國人壽A股上市,目前在境內外上市的中資保險公司達到5家。三是繼續推動國有保險公司體制改革。中再集團獲得匯金公司注資40億美元,中華聯合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四是穩步推進保險公司綜合經營試點。中國人壽參股了廣東發展銀行和中信證券,中國平安收購了深圳商業銀行。五是成立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加強保險保障基金的徵收和管理工作。保險保障基金目前達到80億元。六是對外開放繼續擴大,截至2006年底,我國保險市場上共有41家外資保險公司,來自20個國家和地區的133家外資保險公司在華設立了195家代表處。保險業國際化程度逐步提高,國際合作不斷加強,形成了中外資保險公司優勢互補、和諧發展的局面。二、當前我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特殊性保險公司是保險市場的供給者,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直接影響保險市場的發展狀況,保險公司經營管理與其他股份公司相比有著自身的特殊性。(一)風險的集中性沒有風險就沒有保險。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其產品和服務本身就是社會和經濟生活中可能發生的各種物質和利益損失風險。保險公司通過承保活動,集聚了大量風險,這就需要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採取適當的風險管理技術手段,在時間和空間上進行合理的分散化處理。同時,保險公司通過建立保險基金的形式,積聚了大量資金,這些資金在保值增值的運用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資金管理和運用風險。這就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成本的後發性除了管理費用之外,保險業經營的最大成本是保險賠款。保險公司產品和服務的價格(費率)依據是大數法則,由保險標的過去的損失概率作為基本依據(即純費率),加上一定的趨勢修正系數、營業費用率和預期利潤率(即附加費率)確定的。採取的是收費在先、賠款在後的經營方式。因此,建立在歷史統計分析基礎上的定價,與保險責任期滿之後的實際損失賠款成本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一特點,客觀上既要求保險公司具備較高的精算(損失率成本預測)管理水平,也要求保險公司具有良好的承保風險標的的同質性選擇管理水平。(三)產品和服務的同質性保險產品和服務就其形式而言,不具有核心技術的獨占性,也不受專利保護,極易模仿。任何一個新的產品和服務舉措,只要競爭對手願意,都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引進、移植或改造。因此,由產品的差異化人手打造公司的差異化,在保險行業是極其困難的。保險公司之間的差異化特徵,更多的要依靠管理的差異化形成法人行為的差異化,進而通過其理念傳播、組織效率、員工行為等方面綜合表現出來。(四)經營的廣泛社會性有風險就有保險。保險公司的客戶遍及社會的窄面、各個層次,其經營也隨之帶有較為廣泛的社會性。類型和客戶需求的多元化,既要求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寅更加廣泛的適應性,同時又要求保險公司在經營上具萑的針對性和靈活性,顯然,這一特殊要求不但對公司管理能力是一個巨大挑戰,而且也是對管理者和從業人員和服務素質的巨大挑戰。(五)經營管理活動的較大彈性如前所述,由於保險服務對象的情況千差萬別.風險事故損失情況各不相同,加之我國現行監管政策要求保險及其分支機構只能在注冊地的行政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因此,在其經營管理活動中,保險標的承保前的風險評估、保險事故後損失金額鑒定等主要環節,都不同程度地存性,使得保險公司在定價管理、成本管理、人員管理和服理等具體管理工作上難以全面實現標准化。同時,保險分支機構點多面廣,管理幅度大,管理層次多,客戶及其分布存在很多地域差異,這也拉大了保險公司管理的彈性。三、在當前背景下我國保險公司不同發展階段經營特徵(一)公司的初創期由於發起人對各類資源配置准備得比較充分,對市場行情了解較透徹。故此階段公司主要領導人威望較高,員工對公司成功的期望較高,企業與員工追求的目標高度統一.因此,此期間公司的主要管理特徵是:(1)領導決策高度集公司的決策力、應變力、抗壓力、預見性全仰仗領導個人智慧和經驗,領導臨場決策意見就是公司決定;(2)公司層級管理職責范圍不明確,但互相配合、協調性特強;(3)員工熱情高漲,加班加點不計報酬,工作效率高;(4)公司從領導到員工,相互之間處事無瞻前顧後,遇到問題立時糾正,公利性、是非觀高度一致;(5)凝聚力強,員工空前團結,公而忘私,舍小家而顧"大家"。此時,應勢利導,樹立領導個人威望、創造非權力因素的影響和企業文化價值觀,是最好時機。(二)公司的成長期市場份額迅速提高,公司發展壯大,員工收入明顯改公司美譽度逐漸顯現,管理流程逐步規范,大企業的文化氣象逐漸形成,公司呈現出蒸蒸日上的興奮發展狀態。其特徵是:(1)公司的決策層與管理層、基層權力分配到位,各層級的管理職責明確;(2)公司建成的利益初期分配到位;(3)實現公司近期計劃的動力源形成合力;(4)公司以發展化解矛盾的效果明顯;(5)公司的規模與效益發展迅速;(6)公司權力的寶塔型迅速形成,公司領導由身先士卒的平等型變為仰望型,權重與威懾顯現。(三)公司的發展期此期間的特徵是:(1)業務量由高速增長趨於平緩;(2)員工創業期的激情逐漸消退;(3)員工的收入慾望逐漸理智,行為也趨向理智;(4)由於在成長期而出現的權力再分配矛盾已經化解,公司的層級管理機構細化,運作自然;(5)公司領導在初建期、成長期樹立的權力威望逐漸消退,非權力影響可使公司"無為而治";(6)員工對收入企求的是多發獎金,老闆與員工各思其利。四、我國保險公司不同發展階段存在問題及成因(一)我國保險公司不同發展階段存在的問題初創期是公司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階段,因自身的不成熟以及對外部環境的敏感性從而面臨各種風險,總的來說在初創期公司主要會出現下列問題:(1)公司進入市場的政策風險,如市場受挫,士氣大挫,招致各方連鎖反應,代價不可估量;(2)層級管理崗位設置不合理;(3)領導的個人因素,決定公司的命運走向。到了成長期,公司已經渡過了難關,逐步走向正軌,對於市場競爭以及監管政策已經熟悉,此時矛盾的重點往往出現在公司管理層,在成長期公司主要會出現下列問題:(1)職位分配不公,導致彼方利益受損;(2)公司成果分配不公,導致利益團隊產生;(3)公司領導者在初建期用權不夠平衡,致使股東與管理層部分成員之間創造了天然的溝通,形成利益紐帶。公司一旦出現經營症狀,即可興風作浪,投資者與管理者結成同盟,極易翻盤;(4)用人不當,導致元老級意見不一,網上車險產生裂痕;(5)創新能力投入不夠,導致後繼乏力。到了發展期,應當說,公司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權利分配均衡合理,業務量逐步達到飽和,這種情況下問題往往出現在細節上,但卻是不可忽視的問題,具體來說在發展期公司主要會出現下列問題:(1)政策對業務的支持力度明顯縮水;公司利潤追求一高再高;產品結構不合理;員工人心浮動;(2)公司辦事程式化明顯,衙門官式習氣濃重,效率遠不如從前;(3)領導集團的領導合力出現分化,分工合作變為分塊合作;(4)人心的離心,導致公司出現發展的再生功能障礙。(二)我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中問題產生的原因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之所以產生前文所述的各種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三個方面的原因。1.尚處於發展初級階段的國內保險市場,沒有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場運行規則。改革開放以來,國內保險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保險業務快速增長,保險市場不斷發展,保險立法不斷健全。但與保險業發達國家相比,國內保險業還處於初級階段,市場主體較少,市場壟斷程度較高,市場競爭層次較低,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尚未形成,價值規律在保險市場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正常的發揮,國民保險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在這種尚欠完善的保險市場環境下,市場供給大於需求,傳統市場領域趨向飽和而導致競爭激烈,新興市場領域因國民收入水平和行業發展水平的差異較大而沒有形成規模需求效應。直接經營業務和面向市場的保險公司基層單位受各自計劃任務的壓力和經濟利益的驅動,在市場監督管理力度不夠的情況下,難以避免地導致經營管理中的短期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2.保險公司管理的精細化程度不高,內控管理制度不健全。(1)部分基層公司在制定年度業務發展計劃指標時,缺乏對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保險市場發展水平等因素的分析,下達的計劃指標難免簡單化和針對性不強,導致基層公司完成保費任務的壓力過大而盲目追求業務發展規模,業務質量不高,效益水平低下;或者是違規經營,採取一些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2)基層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缺乏長遠發展的眼光,對保險市場開發沒有長遠的計劃和措施,著眼於短期利益。如在新興市場開發和新的保險產品推廣上,因為市場對保險的認知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並且要求保險公司進行大量的宣傳和加大前期投入,一些基層公司考慮到投人大、收效慢而喪失了積極性,遇到困難就退縮,新興保險市場開發工作難以展開。(3)基層公司內控制度不健全,統一法人制度執行不力,貫徹落實上級公司要求不到位。部分基層公司對管理工作重視不夠,沒有根據形勢的變化健全和完善內控管理制度,部分制度缺乏現實操作性,形同虛設,使管理工作無章可循而出現混亂的局面。部分基層公司統一法人意識不強,對上級公司制定的承保理賠、規范經營、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越權行為和違規行為時有發生。(4)管理技術落後。部分基層公司電子化水平較低,運用電子化管理的認識和措施也有差距,有的還大量依賴和使用手工操作,給管理工作的精細化造成障礙。3.保險公司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據調查,部分基層公司業務人員90%以上沒有接受過正規的保險專業知識教育,文化水平較低,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較差。對員工培訓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也沒有長期性的計劃。當前,基層公司大部分業務員依靠經驗和關系網展業,對保險的職能和作用認識不清,缺乏市場營銷、風險管理等學科知識的支持,承保理賠工作技術含量低,服務水平停滯不前,對公司的發展戰略、經營理念、經營管理辦法,以及多項改革措施和公司發展前景缺乏足夠的了解。也有相當一部分基層公司高管人員不完全具備職業經理人的素質,對於發展戰略、經營目標、市場營銷、成本核算、人力資源配置、考核機制、統一法人制度等重要管理職能缺乏足夠的認識和綜合靈活地加以運用。五、改善我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理念及措施(一)轉變經營觀念,變粗放式經營為集約化經營1.我國加入wTO後,國內保險公司發展已經面臨各方面的挑戰。基層保險公司過去那種粗放式的經營管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基層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必須樹立成本效益觀念,苦練內功,以增強盈利能力和提高市場競爭實力為中心,實現公司業務速度和效益的同步增長,不斷發展壯大。在業務發展戰略上,要深入調查了解當地經濟發展情況,認真分析市場變化,不斷研究市場動態,多角度、全方位地挖掘市場潛力,以先進的經營理念、靈活的展業方式、豐富的保險產品、優質的保險服務參與市場競爭,促進業務快速、持續、健康發展。要不斷學習和借鑒同業發展的先進經驗,彌補自身的不足,增強發展的後勁。基層保險公司領導班子要有長遠發展的眼光,避免經營管理中的短期行為,堅持依法依規經營,加強公司各項管理和基礎建設,為公司長遠發展打好基礎。2.為加強我國保險公司的自我約束機制,增強其市場競爭力,保險公司應轉變經營管理機制。汽車保險計算按照"產權明晰、權責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經營機制,使保險企業成為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要從構築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人手,建立民主科學的決策機制、高效有序的運行機制、嚴格規范的監督約束機制以及市場競爭的優勝劣汰機制,把保險企業辦成真正意義上的商業保險公司。3.在成熟的股票市場中,保險公司上市已成為一種慣例,而且世界上著名的保險公司也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通過在資本市場上市來募集資本,已成為國際上保險企業籌資的一種重要手段。而且,保險公司上市,也是保險公司擴張自身規模,提高競爭力,迎接國外保險公司挑戰的需要。再次,保險公司上市對完善保險公司自身的治理結構、增強證券市場的穩定性也至關重要。4.國際經驗表明,保險投資對保險公司的價值以及對保險公司的經營影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國內保險公司資金可以投資的領域卻十分有限。因此,拓寬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必將是中國保險業的一個發展趨勢。有必要指出的是,應建立合理、完善的投資組合模式,提高保險公司的投資績效。西方著名的保險公司一般採用集中統一投資模式或專業化控股投資模式來提高投資績效。這兩種模式都是指在一個集團或控股公司下設產險子公司、壽險子公司和投資子公司,專業子公司將產、壽險子公司資金分別設立賬戶,獨立進行投資,這種投資模式可以充分利用集團總部的雙重風險監控體系防範風險,這種投資模式無疑是值得我國保險業借鑒的。(二)加快創新步伐,改進保險營銷方式1.創新是發展的不竭動力,是提高競爭實力的客觀要求。要加快產品創新,在深入分析和研究市場需求的基礎上,加大對新產品的開發和推廣力度,加大宣傳和投入力度,努力開拓新的市場領域,不斷形成新的業務增長點,徹底擺脫業務發展依賴於傳統險種的束縛。基層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戰略上,對我國國民經濟所有制結構發生的變化要有充分的認識,不能老是把眼光局限於一些國有大企業上,應充分挖掘個體、私營經濟和廣大農村市場的潛力,充分利用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等中介機構資源,培養一批忠誠於公司、職業道德素質高的營銷隊伍,完善落實好營銷員管理制度、代理人管理制度、經紀人管理制度,開辟新的業務發展渠道。要加快服務創新,創新服務的內涵和形式。基層保險公司要突破保險服務僅限於承保和理賠的局限,強化對客戶的延伸服務,倡導增值服務和跟蹤服務。加強對承保前的風險評估和承保後的風險管理,對客戶提出全面合理的風險防範建議,既有利於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又有利於提高公司:效益。2.面對國內市場的國際化和世界保險市場的全球鉑國保險業要在國內市場立穩腳跟,並在國際市場有所拓目前落後的保險營銷方式顯然滯後於中國保險業進一步展業的需求。因此,必須對現行的推銷手段與方法進行改革,如推行銀行代理,以期形成以銀行為主的代理業務網路,以便充分利用銀行結算業務量大、網點多、信息網路系統完善,客戶廣泛等優勢。再如試行網上銷售,爭取在以高技術支持的銷售領域不落伍或占據有利地位。這些改革將使我國保險業的營銷方式由上門推銷、關系營銷向真正的服務營銷、創新營銷、整體營銷等更高階段的營銷方式邁進。(三)強化管理意識,提高管理質量和水平基層保險公司要提高對加強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內控管理自覺性,樹立起管理是企業發展生命的觀念。加強內控管理制度建設,建立起高效率的管理機制,加強電子化建設,為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技術保障和支具體講,業務上要重點加強市場營銷管理、核保管理和單證控制管理;理賠上要重點加強查勘定損管理和報價核賠管理;財務上要重點加強收付費系統管理;人員上要重點加強職業行為管理和考核機制管理。上級公司要加強對基層保險公司管理工作的監控和指導,確保統一法人制度的順利執行和政令的暢通,同時建立配套的責任追究制度和獎懲措施,加強對基層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約束。保險監管機構要加強對基層公司市場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培育有利於基層保險公司發展的市場環境。(四)加強保險隊伍建設人是生產力中最積極的因素,解決好人的問題是解決切問題的根本。配備一支業務能力強、管理水平高、具有新能力的領導班子,是基層保險公司發展的組織保證和重基礎。基層保險公司領導班子要不斷學習新知識、新事物,不斷提高領導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才能適應現代保險公司發展的需要。要加強對基層保險公司員工的教育和培訓。高員工的綜合素質,不斷培養符合現代保險公司發展要求員工隊伍。加強基層保險公司企業文化建設,增強公司的聚力和向心力,倡導團隊協作,倡導激勵,宣揚先進,並通過分配結構和分配機制的改進,穩定員工隊伍,充分調動每位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公司發展提供強大的人力資源保證。具體可採取如下幾個方面的措施:(1)設定考核體系,讓制度管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基層領導只是制度執行的裁判;(2)制訂激勵機制,從職位、金錢、機會、關愛等,全方位獎懲;(3)制訂升遷制度,打破元老一統天下的局面,從基層選拔競爭優勝者,充實到重要領導崗位。讓基層員工看到希望,樹立榜樣;(4)妥善安置元老級人員,如待遇、關懷、參政議政發揮余熱。其目的是授之元老,撫之來者,達到穩定大局的目的。能兌現當初的承諾的公司就是好公司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肆』 什麼叫資金集中管理
資金集中管理方案
概述
資金運動是企業經濟活動的本質,理財則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項管理活動。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市場概念的不斷延伸,資金時間價值觀念的增強,商業銀行的資金管理
機制引入企業集團已成為現實。除銀行外的各種性質、各種形態的專業性金融實體不斷涌現,資金集中管理的操作模式越來越多地被人們所接受,它的建立和運作,為實現資金管理的規范、有序和高效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手段。
金算盤VPS.TM資金集中管理軟體是一套基於純B/S結構的現代企業資金管理的整體解決方案。它萃取了現代企業資金管理的精髓,能同時支持多種資金管理模式,使整個企業的資金管理流程更加清晰流暢,並遵照數據大集中、應用大集成、管理大集權的設計原則,實現資金預算、資金智能分析、投資管理、融資管理、存款管理、資金結算、國際結算、票據管理、匯票管理等一體化業務管理,並能與金算盤VPS.FM和8e/ERP無縫集成,全面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幫助集團企業從優秀走向卓越。
應用框架
特點
適合各種資金管理模式
金算盤資金集中管理軟體具有靈活的架構和任意組合的子模塊,能夠適應各種資金管理模式,如:統收統支、撥付備用金、結算中心、內部銀行、財務公司等,能適應各種不同的賬戶管理模式,強化賬戶和資金管理,避免資金賬外循環,資金流向清晰。
先進的技術架構
採用跨平台(UNIX,LINUX,WINNT/2000/XP/2003)多層 B/S 架構;全面採用網路計算技術,網路化管理,移動辦公;體系開放、支持電子商務;實現集中式管理、動態核算,實時監控;基於web的全面應用。
資金管理門戶
資金管理門戶,為企業應用提供了統一的入口,並以角色為中心,將軟體功能、關鍵資金信息、企業相關資料、資金預警等信息自由組合成個性化的操作主頁。
大型集團應用
支持同一系統中多級結算中心的應用,各結算中心數據相對獨立;支持集團內部各企業之間的網上交易;支持跨結算中心的業務處理和查詢分析;能靈活設置操作員對任何結算中心、任何經營單位、任何業務類型的任何操作許可權;能同時處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資金業務,適用於特大型企業集團復雜的組織機構管理。
業務管理全面
業務覆蓋面廣,能適應企業集團現階段和可預計未來的各種應用,包括:收款付款、內部結算、國際結算、存款取款、貸款還款、資金拆借、資金調撥、銀行劃撥、籌投資管理、信用管理、外匯買賣、票據管理、利息計算、利息結轉、利息調整、銀行對賬、金融信息平台等等。
支持多國別應用
系統支持多語種、多幣種和國際通用的結算制度,為集團國際化發展的需要提供了實用的系統平台。
工作流管理
提供標准、統一的功能來完成各業務流程的設置和執行,各業務環節具有獨立和開放的結構,便於靈活應對由於集團管理模式的改變而導致的業務流程變化。
網銀綜合分析
提供一個統一平台可實時獲取各個銀行的數據信息,能夠實現網上收/付款、交易狀態查詢、余額查詢、明細查詢、銀企對賬等,能通過數據挖掘工具對集團銀行存款進行多維分析,輔助領導科學決策。
業務財務一體化
財務信息來源於業務數據,所有業務單據都能夠自動生成財務記賬憑證,數據來源的唯一性,能保證信息的一致性和及時性,並且大大減輕會計的工作量
資金智能分析
資金智能分析系統採用數據倉庫技術,並通過對資金數據的收集、管理、分析及轉化,使數據成為可用的信息,從而獲得必要的洞察力和理解力,更好地輔助決策和指導行動。
快速適應業務變化,深度滿足用戶需求
系統具有很強的應變能力,能夠根據用戶的業務發展變化的需要快速形成客戶度身定做的產品。
主要功能
資金分析
提供資金存量分析、資金預測分析、預算結構分析、單位結構分析、資金預算執行趨勢分析等分析報表;實現資金明細信息和資金余額信息的多維分析,實現資金余額的同比分析。
金融信息平台
提供金融信息平台,能實現與商業銀行聯網支付、自動收款、自動對賬,實時查詢、綜合分析不同商業銀行的資金信息。
現金預算
提供現金預算編制、預算上報、預算審批、預算下發和預算控制,能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供現金預測、能自動產生現金流量表。通過事前預算和預測、事中監督和控制、事後分析和考核,提高集團整體資金管理水平。同時支持剛性預算和柔性預算,以滿足具體應用的需要。
國際結算
管理國際貿易結算的各種單證,對信用證結算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細致的管理與分析。提供外貿單證、信用證申請、進口信用證、出口信用證以及外匯業務管理與分析。
票據管理
對支票匯票等重要票據的管理,提供票據申請、開具、保證金計息、匯票到期提醒、支付匯票、匯票罰息等管理功能。
承兌匯票管理
對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的管理,提供票據登記、託管、托收、貼現、質押貸款、回購貼現、委託背書等管理功能。
往來結算
提供單位進賬單、收款單、付款申請、付款審批、付款單、內部結算等詳細業務管理,能全面跟蹤和分析往來資金狀況。
風險管理
提供風險控制、風險分析、資金頭寸預警等。
存款管理
提供集團內部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管理,銀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管理。
融資管理
集團統一對外融資,可大大降低融資成本,提供融資申請、融資審批、融資貸款、融資還款和融資分析等。
企業貸款
提供貸款申請、貸款審批、企業貸款、貸款展期、到期催款、企業還款和貸款分析等。
優勢
實時監控
能夠通過網路實時監控集團及下屬各經營單位的資金流動,防範資金風險。
集中管理
高度集中經營單位資金,為集團化運作提供資金保障;統一管理集團資金信息,為集團領導科學決策提供支持;真正適應大型集團多組織機構、跨地域經營的復雜應用。
國際接軌
融入了國際通用的資金管理慣例,不但適應國內資金管理模式,也能兼顧香港、台灣等地的資金管理模式。
客戶利益
高度集中集團資金,整體運作,提高效益;
強化現金預算,降低財務風險;
實時監控集團資金分布和使用情況,防範資金風險;
自動獲取銀行信息,在線收付和分析,提高工作效率;
全面管理集團內外部資金結算,降低結算成本;
合理調配資金餘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綜合分析資金信息,為領導提供決策支持。
目錄
1. 前言
2. 資金管理體制改革的必要性
3. 新型資金管理模式的選擇
3.1 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
3.2 運行框架
3.3 業務處理流程
4. 信息化解決方案
4.1 解決方案的總體目標
4.2 解決方案中蘊含的管理思想
4.3 解決方案的網路結構及資料庫平台
4.4 解決方案的應用軟體功能結構
4.5 在系統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5. 應用效果
6. 結束語
一 前言
新經濟來勢洶洶,這對傳統國有大中型企業是另一場嚴峻的考驗。但機會同樣誘人,新的形勢使信息化之路從未如此清晰地擺在面前,企業同樣可以借勢實現管理革新和效益的飛躍。河北省峰峰礦務局的經驗也許能給出一點啟示。作為國家520家大型重點企業之一,一個十足的傳統和正在扭虧脫困的企業,峰峰礦務局以資金管理信息化為突破口,以財務管理信息化為核心,走出了管理信息化成功的第一步。
峰峰礦務局(以下簡稱峰峰)是以生產優質焦煤和電廠動力用煤而著稱的特大型國有煤炭企業,1949年9月建局。1977年該局年產原煤突破1000萬噸,至今千萬噸規模已保持20多年。
峰峰全局現有8個生產礦井,總設計能力795萬噸,實際年產原煤1000萬噸; 有2座局屬大型中央洗煤廠,3座礦井洗煤廠,設計入洗能力620萬噸,核定能力670萬噸,實際年產精煤300萬噸; 另2個在建礦井,設計能力210萬噸; 7個多種經營地面工廠,4個施工安裝企業,44個二級核算單位。到2000年末,全局在冊職工65338人,離退休人員30148人。如此龐大的機構後面是不堪重負的企業管理,其中資金管理問題最為突出。
二 資金管理體制改革的必要性
由於體制的原因,多年來,資金管理是困擾峰峰的難題。資金管理長期處於上下交錯的分管模式,企業集中管理的資金比重嚴重不足,大約只佔貨幣資金總量的50%。由於主支出(約占總支出的70%)集中在局,造成了調控力度不足,再加上資金的總量缺口,企業資金運作非常緊張。1999年峰峰煤炭收入比1996年減少近6億元,2000年的資金缺口近2億元,嚴重影響了資金結算。
從1982年至2000年的 18個年頭里,峰峰一直採用一種不完善的內部銀行體制。到2000年10月末,局內部總貸款與實際外部貸款比例為3.73∶1,局內部凈貸款與外部貸款比例為2.08∶1。1996年末該局內部貸款近9.7億元,2000年10月末比1996年增加5.5億元,而且還處於增加的趨勢,內部貸款膨脹造成內部資金運轉失常。
內部銀行這個曾經為峰峰資金管理做出過很多貢獻的部門,現在成了問題的焦點。剛開始的時候,內部銀行的運行確實對節約資金運行成本、深化內部經濟核算起了不小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問題積累,內部銀行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一些直接問題被內部貸款形式緩滯起來,使一些矛盾暫時得到緩解,而這些問題最後從內部銀行存貸、支付的脫節現象表現出來,使後果更加嚴重,而且它為新形式的大鍋飯提供了條件。
三 新型資金管理模式的選擇
現實的壓力使峰峰不得不考慮採用資金結算中心管理模式。峰峰認為,資金集中管理有利於集中主業優勢和結構調整,使內部單位直接面對市場。而且這種模式是國內外先進企業比較通用的做法,已經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資金管理手段,也適合峰峰的具體情況。
(一)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
1.抓大放小 放開經營、自收自支
峰峰按照集中優勢、加大主業發展的原則,對內部單位管理分類方式進行了重新調整。對於優良資產部分實行集中管理;對正常生產礦井、局屬獨立洗煤廠及涉及全局主要生產經營的機關分流單位實行局結算中心管理;其他單位均不在資金結算中心管理,即抓大放小,放開經營,自收自支。
2.分灶吃飯
主要有三層含義。一是各單位的所有收入存到結算中心,所有支出根據預算通過結算中心支出,結算中心的收、支、余與外部銀行相對應,完全按外部銀行管理模式運轉。二是停止沒有資金保證的內部貸款,局結算中心確有結余才能放款,保證各單位之間互不侵佔。三是按照規定順序,局結算中心將優先結算上繳款項和主支出,其他資金由各單位安排。
3.集中管理
對在局結算中心實行賬戶集中管理的單位,由局統管賬戶,一律不得在外部銀行開戶,單位的所有收入必須進入局統管賬戶。
4.分戶收支
在局結算中心開戶的單位分設收入戶和支出戶,各項收入進收入戶,支出統一由支出戶支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5.臨櫃監督
參照外部銀行櫃台前移、臨櫃監督的做法,為方便工作,局資金結算中心對集中管理單位實行計算機聯網,局在各單位設置終端和1名錄入員,負責及時辦理結算業務。
6.預算管理
資金結算體制改革後,各單位必須進一步加強貨幣資金預算管理,收入預算要認真組織落實,所有支出要納入預算,而且要嚴格按預算執行,不得發生預算外支付。
(二) 運行框架
局結算中心集中處理銀行貨幣收支、結算業務,所管礦廠設置一名操作員。操作員由局派駐,操作員接到礦廠業務後傳輸到局結算中心,由結算中心集中處理。局結算中心設置審核、記賬等財務人員。
結算中心設置銀行的櫃台前移系統。各單位的資金收支採取"集中管理,統一開戶,分戶核算"。納入集中核算的單位一律撤銷銀行賬戶,結算中心根據預算和各單位的收付款申請及資金結余情況,進行統一直接收付。各單位的收支申請,由局結算中心派駐各單位的操作員通過電腦網路向結算中心提交或領取備用金,在結算中心管理其現金、轉賬、匯兌等各類會計業務。結算中心與下屬單位以及開戶銀行進行電腦聯網,實行網路化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自動生成各種實用的會計資料,與銀行自動勾兌資金收付賬目,隨時做到賬實兩清。
(三) 業務處理流程
該業務流程為收支兩條線模式。收入線:主營業務收入一律進入結算中心賬戶,結算中心將收到款項分到單位明細賬戶,礦廠零星現金收入直接交入局在礦廠附近銀行開設的指定賬戶,單位送款人員將銀行回單送交操作員,記入該單位明細賬戶。支出線: 根據內部資金支付審批處理程序,將審核定案的支付通知書交與駐礦操作員,礦操作員輸入計算機,局結算中心實行臨櫃管理,專職人員按程序進行審核,予以支付。業務處理完畢,礦操作員打出業務通知單送給礦廠財務科做會計處理。
局結算中心對"銀行存款"進行核算,"銀行存款"按單位分明細,礦廠設置"結算中心存款"與之相對,收到和交納的承兌匯票仍按輔助登記管理,要對承兌匯票設專門人員,進行單項管理。職工開支用款由局統一安排。各礦廠均核定適量現金供作為備用金,提款申請手續由駐礦操作員傳局,支付審核程序同上。局結算中心在銀行開設主賬戶,局結算中心為操作方便,在礦廠附近開設分賬戶,便於交款,為保險起見,分賬戶設收款賬戶,只收不支,設支款賬戶,但需與銀行簽訂保證協議。 (如圖)
,加之安易公司實施有方,4個月後,即2001年1月1日起,峰峰資金管理系統進入正式應用階段。目前全局70%以上的資金都納入集中管理,應用安易軟體的單位共有21個。
在實施過程中,雙方的密切配合保證了項目的順利完成。經過協商討論,雙方共同確定了峰峰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實施項目小組,制訂了項目實施的目標、項目實施計劃、項目管理協調機制等實施規劃,依據分階段實施、分步驟進行的科學實施策略,實現"外力推動"與"內力驅動"的有機結合,力圖避免因組織不善、推動不力而造成的項目失敗。
盡管實施比較順利,但峰峰也遇到了一系列問題,其中最關鍵的是"人"的問題。
首先是"人"的思想問題。由於峰峰各單位經濟普遍困難、資金極度緊張,很多員工對資金管理體制改革在思想上一時存有抵觸情緒。經局領導反復研究,峰峰採取了"統一配置微機、統一安裝市話、統一應用軟體、統一委派人員"的"四統一"政策。即由局財務處統一出錢為各單位無償配備一台資金管理專用微機,無償安裝一部網路系統專用電話,使用統一的資金管理應用軟體,並向各單位統一派駐一名資金調度員進行現場管理。"四統一"保證了峰峰礦務局資金管理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其次,是"人"的素質問題。由於峰峰礦務局沒有專業的信息技術廠家,對如何構建適合於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統心中沒有多大的把握。在實施過程中,安易公司為峰峰局的信息系統的建設做了大量的工作。安易公司實施項目組首先進行業務調研,准確把握和描述了峰峰的應用需求。在此基礎上為峰峰制訂了合理的技術解決方案。
五 應用效果
峰峰局結算中心現有直接工作人員19人,其中10人長期駐在下屬聯網的10個單位。目前,結算中心統管著方圓百里的60多個銀行賬戶,平均日統管資金達5000多萬元。從2000年下半年開始試運行,2001年開始正式運行,近一年來,該系統取得了預期效果。
1.直接效益。由於實行集中開戶,資金集中在結算中心賬戶上,內部單位只是一個賬戶上的內部劃撥,不動用外部資金,使貨幣資金的周轉率加快,貨幣資金最佳持有量減少,貨幣資金使用效益明顯提高,賬戶存款直接佔用減少,也可直接提高了資金周轉率。經初步統計需要集中管理的單位賬戶有100多個,每個賬戶平均佔用15萬元,佔用資金1500萬元,集中賬戶後需要30個賬戶,至少節約周轉資金近千萬元,資金周轉率大為提高。
2.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新型資金管理體制。局結算中心實行分灶吃飯、自收自支、不準透支的結算辦法,有效杜絕了資金大鍋飯。目前效益好的下屬基層單位對局實行的資金集中管理模式非常滿意。
3.強化了資金預算管理。由於應用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了預算跟蹤分析與資金流轉分析,提高了資金管理質量。
4.保證了重點支出。今年上半年該局生產經營形勢雖然仍然十分困難,但與往年相比,經營主支出已基本保證,非生產急需支出開始降低,在產品銷售收入同比降低1703萬元的情況下,現金流量結余凈增加6083萬元,顯示峰峰礦務局集中控制資金能力加大,解決主要項目支出能力增強,確保了全局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
5.降低了企業經營成本
原煤庫存比2000年同期下降了3萬噸,降低庫存成本360萬元,管理費用減少了40萬元,減虧增利2908萬元。
6.加強了監管,減少了漏洞。局結算中心運行後,資金與效益直接掛鉤,虛盈實虧已難以掩蓋,同時由於計算機軟體程序的規范化和透明化,對不合理支出也得到有效控制,采購成本比2000年同期下降了500萬元。
7.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了基礎工作,確保了財務信息及時、准確、完整。
六 結束語
作為一家典型的大型國營企業,峰峰礦務局所面臨的困境相當有代表性。面對如此嚴峻的現實和繁雜的頭緒,企業常常找不到信息化的突破口,而大而全的方案不僅實施起來困難重重,而且需要投入巨額資金。峰峰選擇從財務入手的做法有效地解決了關鍵問題,而且沿著這條路走下去,其他的問題也會迎刃而解
『伍』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有哪些呢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資金運用行為,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保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准備金以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保險資金運用必須以服務保險業為主要目標,堅持穩健審慎和安全性原則,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根據保險資金性質實行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實現集約化、專業化、規范化和市場化。
保險資金運用應當堅持獨立運作。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不得違法違規干預保險資金運用工作。
第五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資金運用形式
第一節資金運用范圍
第六條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投資股權;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3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信用等級達到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標准。
第八條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保險資金開展股票投資,分為一般股票投資、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等,中國保監會根據不同情形實施差別監管。
保險資金投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風險控制機制健全。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設立時間1年(含)以上。
(四)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設立未滿3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制。
(六)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以及其他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購置自用不動產、開展上市公司收購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第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是指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依法登記注冊,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等資金的金融機構,包括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
前款所稱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指金融機構以可特定化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的金融產品。
第十六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基金。
前款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依法設立並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機構管理,主要投資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第十七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設立不動產、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設立符合條件的保險私募基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八條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以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六)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第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比例監管要求,具體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資金運用實際情況,可以對保險資產的分類、品種以及相關比例等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等環節,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二節資金運用模式
第二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二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三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金運用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按照相關監管規定自行投資或者委託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作為受託人進行投資。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管理人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受託人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管理人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人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人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人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或者進行其他不正當利益輸送;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投資管理人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將受託資金轉委託;
(八)為委託機構提供通道服務;
(九)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內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作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合格投資者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第三十一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資產登記交易平台進行發行、登記、託管、交易、結算、信息披露以及相關信用增進和抵質押融資等業務。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外的其他金融產品,金融產品信息應當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資產登記交易平台進行登記和披露,具體操作參照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相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其他金融產品是指商業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發行,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金融產品。
第三章決策運行機制
第一節組織結構與職責
第三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中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保險資金運用職責,實現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權、運營權、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制衡。
第三十三條保險資金運用實行董事會負責制。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資產配置和投資政策、風險控制、合規管理承擔最終責任,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方式;
(三)審定投資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
(四)審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及相關調整方案;
(五)決定重大投資事項;
(六)審定新投資品種的投資策略和運作方案;
(七)建立資金運用績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關職責。
董事會應當設立具有投資決策、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管理等相應職能的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決定委託投資,以及投資無擔保債券、股票、股權和不動產等重大保險資金運用事項,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層根據董事會授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保險資金運用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險資金運用與財務、精算、產品和風險控制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協商機制;
(三)審議資產管理部門擬定的保險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及相關調整方案,並提交董事會審定;
(四)組織實施經董事會審定的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五)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六)其他相關職責。
第三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設置專門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並獨立於財務、精算、風險控制等其他業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及相關調整方案;
(三)執行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四)實施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措施;
(五)其他相關職責。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負責日常投資和交易管理;委託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監督投資行為和評估投資業績等委託人職責。
第三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投資研究、資產清算、風險控制、業績評估、相關保障等環節設置崗位,建立防火牆體系,實現專業化、規范化、程序化運作。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設置投資、交易等與資金運用業務直接相關的崗位。
第三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部門以及具有相應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制度;
(二)審核和監控保險資金運用合法合規性;
(三)識別、評估、跟蹤、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四)定期報告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狀況;
(五)其他相關職責。
第三十九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風險管理,履職范圍應當包括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獨立向董事會、中國保監會報告有關情況,提出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建議。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不得主管投資管理。如需更換,應當於更換前至少5個工作日向中國保監會書面說明理由和其履職情況。
第二節資金運用流程
第四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各個環節、有關崗位的銜接方式及操作標准,嚴格分離前、中、後台崗位責任,定期檢查和評估制度執行情況,做到權責分明、相對獨立和相互制衡。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於:
(一)資產配置相關制度;
(二)投資研究、決策和授權制度;
(三)交易和結算管理制度;
(四)績效評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統管理制度;
(六)風險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以獨立法人為單位,統籌境內境外兩個市場,綜合償付能力約束、外部環境、風險偏好和監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險資金成本、現金流和期限等負債指標,選擇配置具有相應風險收益特徵、期限及流動性的資產。
第四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專業化分析平台,並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蓋交易對手管理和投資品種選擇的模型和制度,實時跟蹤並分析市場變化,為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提供依據。
第四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和授權制度,明確授權方式、許可權、標准、程序、時效和責任,並對授權情況進行檢查和逐級問責。
第四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機制,有效控制相關人員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防範交易系統的技術安全疏漏,確保交易行為的合規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機制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嚴格隔離投資決策與交易執行;
(二)構建符合相關要求的集中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反饋系統;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
(四)在賬戶設置、研究支持、資源分配、人員管理等環節公平對待不同資金等。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開展證券投資業務,應當遵守證券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風險隔離機制,實行相關從業人員本人及直系親屬投資信息申報制度,切實防範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以資產負債管理為核心的績效評估體系和評估標准,定期開展保險資金運用績效評估和歸因分析,推進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分散化投資,實現保險資金運用總體目標。
第四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減少或者消除人為操縱因素,自動識別、預警報告和管理控制資產管理風險,確保實時掌握風險狀況。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設定合規性和風險指標閥值,將風險監控的各項要素固化到相關信息技術系統之中,降低操作風險、防止道德風險。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建立全面風險管理資料庫,收集和整合市場基礎資料,記錄保險資金管理和投資交易的原始數據,保證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章風險管控
第四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覆蓋、全程監控、全員參與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改進風險管理技術和信息技術系統,通過管理系統和稽核審計等手段,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各類風險,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資產負債錯配風險,以償付能力約束和保險產品負債特性為基礎,加強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風險預算,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限額,採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測試等方法,評估和管理資產錯配風險。
第四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流動性風險,根據保險業務特點和風險偏好,測試不同狀況下可以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範流動性風險。
第五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以及金融市場波動風險,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實行市場風險限額管理。
第五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信用風險,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時跟蹤評估信用風險,跟蹤分析持倉信用品種和交易對手,定期組織回測檢驗。
第五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同業拆借、債券回購和融資融券業務管理,嚴格控制融資規模和使用杠桿,禁止投機或者用短期拆借資金投資高風險和流動性差的資產。保險資金參與衍生產品交易,僅限於對沖風險,不得用於投機,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投資業務或者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建立風險責任人制度,明確相應的風險責任人,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制度。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保險資金運用內部稽核。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聘請符合條件的外部專業審計機構,對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年度專項審計。
上述內部稽核和年度審計的結果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主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金運用部門負責人和重要崗位人員離任前應當進行離任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五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控制和化解風險隱患。投資資產發生大幅貶值或者出現債權不能清償的,應當制定處置方案,並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五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確保風險管控相關崗位和人員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知情權和查詢權,有權查閱、詢問所有與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相關的數據、資料和細節,並列席與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會議。
第五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運用行為涉及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會計制度,以及中國保監會的有關監管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督管理,採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中國保監會可以授權其派出機構行使保險資金運用監管職權。
第六十條中國保監會應當根據公司治理結構、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按照內控與合規計分等有關監管規則,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實行分類監管、持續監管、風險監測和動態評估。
中國保監會應當強化對保險公司的資本約束,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監管指標體系,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監管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六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首席投資官由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首席投資官和資產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在任命後10個工作日內,由任職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六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核准。
重大股權投資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或者發起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行核准、備案或注冊管理。
注冊不對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價值以及風險作實質性判斷。
第六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提供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提交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應當及時、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披露保險資金運用的相關信息。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的重大投資決議,應當在決議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運用的有關數據與中國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動態連接。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及時、准確、完整地向中國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報送相關數據。
第六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和比例:
(一)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
(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風險的;
(三)資金運用違反關聯交易有關規定的。
第六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資金運用形式和比例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九條中國保監會有權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保險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保險資金運用情況、風險控制、內部管理等有關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七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資金運用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七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保險資金運用有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決定選派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第七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運用保險資金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罰款、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禁止進入保險業等行政處罰。
受到行政處罰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責任追究。
第七十三條保險資金運用的其他當事人在參與保險資金運用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