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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參與食品管理

發布時間:2021-09-11 16:00:14

1. 什麼是食品安全保險

這是兩種不同的保險產品。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由食品流通領域經營企業投保並繳納保險費,主要承擔食品銷售企業由於疏忽和過失致使消費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中有異物,造成的消費者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予以補償。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主要是,在保險期間或保險合同載明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列明的經營場所內生產、銷售食品,或者現場提供與其營業性質相符的食品時,因疏忽或過失致使消費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摻有異物,造成消費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產品責任保險是指以產品製造者、銷售者、維修者等的產品責任為承保風險的一種責任保險,而產品責任又以各國的產品責任法律制度為基礎。所謂產品責任是指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戶、消費者或公眾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依法應當由產品供給方(包括製造者、銷售者、修理者等)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產品責任,是以產品為具體指向物,以產品可能造成的對他人的財產損害或人身傷害為具體承保風險,以製造或能夠影響產品責任事故發生的有關各方為被保險人的一種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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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需要什麼手續

按照中國已有食品安全責任險險種保險公司的定義,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可以被看作是投保企業因疏忽或不可抗力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失後,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對消費者予以賠償的責任險,但並不可能是解決食品安全主要問題。
在中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食品安全責任險的承包范圍僅限因食品企業「疏忽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民事責任,企業故意違法行為造成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則並不是該險種的保險標的。也就是說,如果類似三聚氰胺、蘇丹紅這類事件再次發生,且肇事企業交納了食品安全責任險,保險公司也絕不會代替這些企業賠償損失。而事實上,近年來發生的多數食品安全丑聞,如瘦肉精、地溝油等多是侵權人故意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這些侵權行為也一定不會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3. 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意義有哪些

1、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是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重要內容,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的重要體現,對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義。
2、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有利於完善社會治理體系,發揮保險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用經濟杠桿和多樣化產品化解食品安全事件民事責任糾紛;有利於發揮保險的風險管理和經濟補償功能,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預防和救助水平,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轉移風險,提高產品質量,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有利於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優化食品安全監管方式,協同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推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4. 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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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於10月29日起公開徵求意見,此次送審稿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等方面進行了修訂。那麼,送審稿具體修訂了哪些方面的內容呢?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於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修訂的具體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修訂的具體主要內容:
一、落實監管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成果。
第一,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調整了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涉及30多個條文。
第二,將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三項許可整合為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第31條)。
第三,強化對食品添加劑流通的監管,將食品添加劑經營納入許可(第47條)。
第四,將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飲店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辦法授權省級人大常委會或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第31條)。
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第一,明確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誠信自律」的義務(第4條)。
第二,為強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職業素質,《送審稿》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第35條)。
第三,為落實食品企業追溯義務,《送審稿》提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證食品可追溯(第39條)。
第四,為加強食品網路交易監管,《送審稿》規定了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並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未履行法定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並先行賠付(第59條)。
第五,為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送審稿》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第65條)。
第六,借鑒有關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送審稿》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本單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並記錄。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聘請食品安全社會專業機構,定期對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進行評價。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報告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第60條)。
第七,為強化對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嚴格監管,《送審稿》提出,國家對嬰幼兒配方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應當將生產原料、產品配方及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得以委託、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第57條)。
第八,為防止市場退出食品迴流,《送審稿》提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對召回、超過保質期等市場退出的食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第62條)。
三、強化地方政府責任落實。
第一,為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送審稿》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6條);應當將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樣檢驗、風險監測、宣傳教育、能力建設等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第93條)。
第二,吸納監察部牽頭起草的《國務院關於食品安全責任追究的規定(草案送審稿)》的相關內容,《送審稿》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第125條)。
四、創新監管機制方式。
第一,借鑒國外立法經驗,《送審稿》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式控制制、社會共治的原則(第3條)。
第二,為貫徹風險管理原則,《送審稿》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制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程度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頻次等(第91條)。
第三,為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地方政府落實食品安全責任,《送審稿》提出,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第99條)。
第四,借鑒葯品監管經驗,增加突擊性檢查制度。《送審稿》提出,對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上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實施突擊性現場檢查(第100條)。
第五,借鑒《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送審稿》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第101條)。
第六,為規范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送審稿》提出,新聞媒體應當客觀、公正報道食品安全問題(第9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第103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布可能對社會或食品產業造成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事先向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未經核實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第106條)。
五、完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第一,為加強食品安全風險交流,《送審稿》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制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交流(第19條)。
第二,為發揮行業協會作用,保護消費者權益,《送審稿》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審評委員會應當有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第25條)。
第三,為進一步提高公眾食品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送審稿》提出,國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開展食品安全公益宣傳(第9條)。
六、嚴懲重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一,為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送審稿》將對違法違規結果的懲戒改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第30條)。
第二,在刑事責任方面,完善了行刑銜接機制(第107條)。
第三,在行政責任方面,強化對違法違規食品生產經營者、技術機構的處罰。如在財產罰方面,將非法添加等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罰款額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罰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第110條);在資格罰方面,《送審稿》提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第119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工作的技術機構、技術人員出具虛假監測、評估報告的,依法對技術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技術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120條);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有關部門沒收所收取的檢驗費用,並處檢驗費用三至五倍的罰款(第121條)。在人身罰方面,《送審稿》按照審慎的原則補充了行政拘留的處罰(第110條)。
第四,在民事責任方面,加大經濟懲罰力度。
一是規定了最低額賠償制度。《送審稿》提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賠償一千元(第127條)。
二是加大對虛假廣告的懲戒力度。《送審稿》提出,明知或者應知食品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的設計者、製作者、發布者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第63條)。
三是加大虛假檢驗報告或認證結論的懲戒。《送審稿》提出,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虛假認證結論,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21條、第122條)。
四是強化對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發布者的民事責任。《送審稿》提出,編造、散布食品安全虛假信息,或者發布未經核實的食品安全信息,使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124條)。

5. 什麼是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1、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是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重要內容,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的重要體現,對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義。
2、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有利於完善社會治理體系,發揮保險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用經濟杠桿和多樣化產品化解食品安全事件民事責任糾紛;有利於發揮保險的風險管理和經濟補償功能,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預防和救助水平,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轉移風險,提高產品質量,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有利於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優化食品安全監管方式,協同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推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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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鼓勵食品企業參加食品安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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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鞏固改革成果,完善監管體制。新法以法律形式固定監管體制改革成果,由過去分段監管改為食葯監管部門統一監管,健全了從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層食品葯品安全監管體制,進一步明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與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增強了食品安全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農業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以及畜禽屠宰和生鮮乳收購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食葯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環節以及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環節後的質量安全監管。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會同食葯監管部門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標准,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進出口食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和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廣告法》的要求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法廣告作出處理。食葯監部門負責保健食品廣告審查,對違法廣告進行通報並提出處理建議。公安部門負責刑事司法工作。
(二)確立治理原則,加強制度構建。新法第三條規定,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式控制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這是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總原則和大方向。一是確立並強化風險治理理念。建立食品安全風險分級制度,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制度,規定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風險自查和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制度。要求生產經營者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並向監管部門報告。要求監管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組織進行交流溝通。
二是確立並強化全程治理理念。加強食品安全產地源頭把關,完善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式控制制相關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採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三是確立並完善社會治理理念。新法充分發揮消費者、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方面的監督作用,引導各方有序參與食品安全治理,有利於形成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良好格局。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
對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規定食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公正、真實。
(三)強化企業責任,規范市場行為。一是明確了企業主體責任。即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二是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者、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者、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網路食品交易者、轉基因食品生產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等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管理義務與責任。其中,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並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轉基因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三是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上崗、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進貨查驗記錄、問題食品召回等制度。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就原料、生產關鍵環節、檢驗、運輸和交付等事項制定並實施控制,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建立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等。四是強化特殊食品監管。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新法對保健食品實行注冊與備案管理,建立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功能目錄,要求保健食品的說明書內容真實,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並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葯品」,保健食品的廣告必須經省級食葯監管部門審查批准。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葯監管部門注冊。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企業應當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保證安全,不得以分裝形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四)強化屬地管理,落實政府職責。新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明確有關部門職責、建立全程監管機制、健全責任落實機制、評估食品安全狀況、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制定年度監管計劃、推進監管資源整合、開展年度績效考核、嚴禁地方保護主義、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報告食品安全事故、健全有獎舉報機制、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等。一是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二是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完善食品安全評議考核。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三是實施食品安全責任約談。新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未及時發現食品安全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督管理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五)強化法律責任,嚴懲違法犯罪。一是堅持先刑事後行政原則。對違法行為的查處,首先要求行政執法部門判斷違法行為是不是構成刑事犯罪,如果構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二是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處罰。對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經營病死畜禽、生產經營添加葯品的食品、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葯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對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三是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提高財產罰數額,增加資格罰。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增加了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有違法行為,由監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內容。四是強化民事責任追究。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總之,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為強化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我們希望食品生產經營者一定要認真學習貫徹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忠實履行法律賦予的各項義務和責任,誠信守法,確保食品安全。希望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做到依法管理、科學監督,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我們也希望各位媒體朋友加強對新法的宣傳,強化輿論監督,促進我們更好地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我相信,在各級黨委政府、各職能部門、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新法規定的各項制度會得到全面落實,我省食品安全水平也會再上一個新的台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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