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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歷史研究基金會組織結構

發布時間:2021-09-11 13:44:03

1. 基金會的結構是怎樣的

基金會組成
基金會組織結構
基金會的組織結構由治理決策機構理事會和執行團隊秘書處兩個部分組成。理事會承擔決策職能,通過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的定期理事會會議,對基金會戰略規劃、年度計劃、預算等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和審批。理事會下設項目審核委員會,項目審核委員會由理事及外部專家等組成,對理事會匯報,負責基金會項目的審批和質量監控。理事會秘書由秘書處工作人員兼任,負責理事會的會議記錄、紀要、文件的起草、記錄和保管等及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監事的聯絡工作等。秘書處為基金會的執行機構,負責人為秘書長,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下設行政、項目、財務、人力資源和公關等職能部門。

2. 愛心傳遞慈善基金會的組織結構

各部門職責捐助人
1. 監督PLCF董事會代表愛心傳遞工程(PLP)這個項目所進行的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和管理
2. 監督PLP籌集的資金和物資在終端的落實。
董事會共商決定並監察愛心傳遞工程的整體操作和運行。
1. 審批執行主席和各部門負責人提出的籌款計劃,基金預算,活動提案。
2. 代表捐助者的利益對相關的重要問題進行表決。 3. 批准和公布愛心傳遞工程的年度報告。

3. 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基金會何時成立的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基金會擁有哪些機構各組成機構之間的關系如何

2001年3月,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基金會(IASCF)作為一個非營利團體在美國的特拉華州成立。該基金會下設的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IASB),是獨立的會計准則的制定機構,總部設在英國倫敦。
2001年4月1日,IASB從其前身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IASC)承接了國際會計准則(IFRSs)的制定責任。這標志著有關方面對IASCF的重大改組基本完成。
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主要結構特徵如下: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基金會(IASCF)是一個獨立的機構,它包括兩大實體:受託人和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此外還包括准則咨詢委員會(SAC)和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委員會(IFRIC)。IASB理事由受託人任命,受託人還負責執行審查和募集所需要的資金,而會計准則的制定則由IASB專門負責。
IASB由14名理事組成,是由受託人任命的,其中12名為全職成員,2名為兼職成員。理事會成員的首要條件是技術專長。理事會成員的選擇不以地區代表性為基礎,受託人應確保理事會不會被任何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利益所左右。
理事會成員來自9個國家,有著不同的職業背景。IASB旨在制定高質量、易於理解和具有可行性的國際財務報告准則,准則要求向公眾披露的財務報告應具明晰性和可比性。此外,IASB還將聯手世界各國的會計准則制定機構,以實現會計准則的國際趨同。

4. 基金會的結構是怎樣的

基金援助配合美國全球戰略20世紀初,美國的一些資本家成立了一大批基金會,致力於美國國內公益事業。二戰後,美國不少基金會向海外擴展。這種擴展往往與美國全球霸權戰略相配合,且均有長期為美國意識形態戰略服務的明確目標,已形成結構完善、互補性較強的基金體系,並以非常純熟的技術手段堅持不懈地努力輸出其文化和意識形態。假「援助」之名推行軟霸權美國的基金戰略實質上就是軟強權、軟干預的文化霸權、意識形態霸權。

5.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Next Generation Ecation Foundation,縮寫:CNG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通過社會倡導、募集資金、教育培訓、救助資助、開發服務等方式,支持我國的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配合政府推動我國下一代教育事業的科學發展,為構建終身教育體系,構建學習型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00萬元,來源於北京東方婦女老年大學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教育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燈市口大街同福夾道6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支持並開展以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為主的下一代教育培訓事業;
(二)開展以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為主的交流合作、宣傳推廣、理論研究、項目開發及相關公益活動;
(三)開展學齡前兒童、特殊兒童、特殊家庭及災害背景下兒童的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等公益事業;
(四)支持與下一代教育相關的公益事業;
(五)獎勵在下一代教育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的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推薦理事候選人;
3、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
5、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與本基金會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6、有權在理事會上提出質詢;
7、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等;
8、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履行本基金會的宗旨,執行本基金會的章程和各項決議,完成本基金會安排的工作;
2、為本基金會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為推動我國下一代教育事業發展盡力工作;
3、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基金會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基金會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基金會最大利益為行為准則,並保證: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不利用理事職責為自己或任何他人謀取私利;不從事損害基金會利益的活動;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基金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基金會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基金會的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的規定;
5、認真閱讀基金會的各項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基金會管理活動狀況;
6、親自、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章程允許或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不得將其職權轉授他人行使;
7、對重大事項做出決議時,徵求有關專業人士的意見;
8、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活動;
9、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等。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5名。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十)執行理事長辦公會議決議。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國家財政資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基金和資產的合法增值;
(七)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活動;
(二)用於開展募集資金的有關活動和工作費用;
(三)用於捐贈人、資助人指定的目的、對象、方式的合法使用;
(四)表彰為下一代教育公益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
(五)其他合法用途。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5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二)全國性募捐活動;
(三)預計募資額度超過2000萬元的募捐活動;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教育部組織實施的符合本會宗旨和任務的公益事業支出;
(二)經教育部支付給國家或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救濟、救災應急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06月1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6. 巴拿馬基金會組織結構是什麼

理事會:承擔決策職能,通過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的定期理事會會議,對基金會戰略規劃、年度計劃、預算等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和審批。理事會秘書:由秘書處工作人員兼任,負責理事會的會議記錄、紀要、文件的起草、記錄和保管等及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監事的聯絡工作等。
秘書處:基金會的執行機構,負責人為秘書長,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下設行政、項目、財務、人力資源和公關等職能部門。

7. 東方基金會會址的東方基金會

而該基金會在果阿的辦事處,則主要參與支援當地葡語教學,以及促進葡萄牙和印度的文化交流工作。
東方基金會每年也頒發獎學金,給遠東地區的學生到葡萄牙深造,以及葡萄牙學生到遠東地區修讀當地語言。另外,在里斯本設有「資料文獻中心」,重點收藏有關東亞歷史和葡萄牙人在東方擴張歷史的文獻和書籍。該中心為葡萄牙國內收藏葡文以外的漢學資料最豐富的場所。

8. 巴拿馬基金會組織結構是怎麼樣的呢

基金會的組織結構:治理決策機構理事會---執行團隊秘書處(兩個部分組成)。
理事會:承擔決策職能,通過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的定期理事會會議,對基金會戰略規劃、年度計劃、預算等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和審批。
理事會秘書:由秘書處工作人員兼任,負責理事會的會議記錄、紀要、文件的起草、記錄和保管等及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監事的聯絡工作等。
秘書處:基金會的執行機構,負責人為秘書長,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下設行政、項目、財務、人力資源和公關等職能部門

9. 歷史研究員

在中國大陸,在不同性質的研究單位,研究員有著不同的含義:
在中國科學院的職稱體系裡,研究員是自然科學研究系列崗位的一種,他(她)們通常都會培養碩士生和博士生。自然科學研究系列專業技術崗位各設置12個等級,研究員崗位設4個等級,分別對應國家通用專業技術崗位等級一級到四級,對應於教育事業單位的教授一級到教授四級。其中研究員一級應為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崗位設3個等級、助理研究員(工程師)崗位設3個等級、研究實習員(助理工程師)崗位設2個等級。在這種場景下,研究員通常翻譯為Professor或者Full Professor.
在部分大學(如北京大學等),受西方大學影響,設置了Tenure-track 的崗位。部分助理教授(可以獨立培養博士研究生)也會稱為研究員,通常在六年後接受國內外同行評審,通過後可晉升為副教授。部分學者也會將自己的頭銜翻譯為Professor. 實際上,在西方, Assistant Professor, Associate Professor, Full Professor都可以稱為Professor。
在部分公司(如IBM研究中心),在博士畢業後即也可獲得研究員職位,通常英文翻譯為 Research staff member.在微軟亞洲研究院,研究者通常稱為 副研究員,研究員,高級研究員或者主任研究員,通常英文都可以通稱為Researcher.
在香港、美國或者英國的科研機構中,通常將博士後研究人員,或者不屬於Faculty 的科研人員也稱為Research Fellow 或者Research Associate。部分人也會將這些稱號 翻譯為研究員或者副研究員。
需要指出的是在台灣中央研究院,研究員也翻譯為Research Fellow. 與大陸中國科學院體系不同的是,中央研究院通常不培養研究生.
高等教育中研究員資格擁有者的通用稱謂:研究員(Research Fellow),副研究員(Research Associate) ,Research Fellow,一般翻譯成研究員,Research Associate ,一般譯成「副研究員」,是有一定層次但卻並無階層上下含義的名詞,在美國、英國研究機構中也很通用。如『哈佛大學』、『耶魯大學』、『國際東西方大學』。
[解釋]
(1)科學研究機關中的高級研究人員。
(2) 被基金會授予金錢從事研究工作的人。

總之,研究員一般都是大牛,待遇應該相當好。

10. 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的組織歷史

1978年,中央政府決定大批派出留學人員出國學習。為配合國家的留學工作,1985年,霍英東先生先是捐款100萬美元,設立出國留學獎學金。1986年4月2日,他對當時的國務院副總理、國家教委主任李鵬表示,為了振興中華,培育人才,決定提供1億港元,成立霍英東教育基金會,支持國家的教育事業。在基金會成立時,他說,設立的基金會是長期的。要世世代代把這件事堅持下去,為國家的教育和四化建設,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為了吸引優秀留學人員回國服務,並鼓勵年輕有為的國內教師,脫穎而出,霍英東教育基金會,利用本金的利息,設高校青年教師(35歲以下)科研基金和優秀青年教師獎金。霍先生為基金會的成功運作,付出了大量心力。成立了以他為首的,當時教育部主管領導、國務院港澳辦領導,以及有關人員參加的理事會,還聘請了國內外知名的專家學者,組成顧問委員會(如陳省身、雷潔瓊、張光斗、丁石孫、謝希德、談家楨等)。從基金和獎勵學科及名額的設定,到基金及獎金的力度,都作了細致的考慮。基本的宗旨是盡可能配合國家教育科技發展的需要。並有利於優秀青年教師的成長。對出國留學人員,凡准備半年內回國的,也可提出申請。截至2004年底,基金會共襄助2149名教師,資助金額1311.023萬美元。18年來所進行的資助和獎勵,已成為我國高等教育界矚目和贊譽的獎項之一,一大批具有創新意識,有作為有成就的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成為一些學科的帶頭人,不少獲得資助的科研項目,也取得豐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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