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三十四條
外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四十五條
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管理,《條例》和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與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外資再保險公司的設立適用《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細則。
『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十一條
《條例》第八條第七項所稱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下列條件:
(一)法人治理結構合理;
(二)風險管理體系穩健;
(三)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四)管理信息系統有效;
(五)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十三條
《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外國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對其符合償付能力標準的證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之一:
(一)在有關主管當局出具證明之日的上一個會計年度,該申請人的償付能力符合該國家或者地區的監管要求;
(二)在有關主管當局出具證明之日的上一個會計年度中,該申請人沒有不符合該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力標準的記錄。
『伍』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二十條
《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籌建報告,應當對該條其他各項的內容作出綜述。
『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擬設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經理。
對擬任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是指由外國保險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對擬任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總經理的授權書。
授權書應當明確記載被授權人的許可權范圍。
『柒』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十條
《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所稱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是指申請日的上一個會計年度末。
『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三條
外國保險公司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合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壽險公司),其中外資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0%。
外國保險公司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合資壽險公司股份,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九條
外國保險公司或者其所在的集團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只能適用於申請設立一家外資保險公司。
『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七條
《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是指外國保險公司持續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外國保險公司吸收合並其他機構或者與其他機構合並設立新保險公司的,不影響其經營保險業務年限的計算。
外國保險公司子公司的經營保險業務年限,從該子公司設立時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