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貴州省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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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做好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廳發[2011]23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精神,為切實保障我省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參保對象及條件
具有本省城鎮戶籍,1998年9月30日以前與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至今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原國有企業「五七工」、「家屬工」),本人自願以個人身份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條件人員辦理補繳參保手續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所在企業經縣級及以上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批文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工商營業執照。
(二)1998年9月30日前,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相關原始證明資料:
1、本人原始檔案及企業工資發放花名冊等。
2、在企業工作的相關證明資料,如勞動行政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招用工手續、《勞動合同書》、企業錄用時的審批表及登記表、冊等。
3、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資料,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
4、其他能夠說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經歷的原始資料,如在企業工作期間的各種證明書、獲獎證書等。
5、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夠證明其曾在企業工作經歷的戶籍底案。
(三)本人《戶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二、參保辦法及繳費
(一)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以個人身份在其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並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所需費用由個人承擔。
(二)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標准:
1、具有縣級及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正式辦理招用工手續的人員,按照本人原始檔案資料記載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分檔次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補繳3萬元;滿15年不滿20年的補繳3.4萬元;滿20年不滿25年的補繳3.8萬元;滿25年不滿30年的補繳4.2萬元;滿30年不滿35年的補繳4.6萬元;滿35年不滿40年的補繳5萬元,滿40年及以上的補繳5.4萬元。本人連續工齡難以准確認定的和連續工齡在10年以下的,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3萬元,繳費年限按10年認定。
2、未經縣級及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辦理招用工手續企業自行招用的人員,本人自願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3萬元,繳費年限一律按照10年認定,參加工作時間以本人提供的最早的原始檔案資料認定。
(三)對補繳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人員,每增加一歲,繳費標准下浮2%,最多下浮不超過30%。參保人員出生日期以本人《戶口簿》記載為准。
三、個人賬戶管理
(一)補繳參保時,男已年滿60周歲、女已年滿55周歲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建立個人賬戶。
(二)補繳參保時,男未年滿60周歲、女未年滿55周歲的人員,補繳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補建個人賬戶,根據參保人員的補繳年限從參保繳費之月起往前補建,建賬時間不得早於1998年1月1日。
1、參保人員補繳年限早於1998年1月1日的,其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補繳年限作為按照《關於印發<貴州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黔勞社廳發[2006]20號)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繳費年限。
2、補建個人賬戶期間,應以各年度對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同期個人賬戶比例劃入個人賬戶資金,其餘補繳資金進入統籌基金。
3、個人賬戶補建時段不計利息,補建個人賬戶後按規定開始計息。
四、繳費年限認定
(一)具有縣級及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正式辦理招用工手續的人員,按照本人原始檔案記載的連續工齡,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其審核符合規定的連續工齡認定為繳費年限。
1、企業關閉、破產、注銷,連續工齡最長認定到企業關閉、破產、注銷之日。
2、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連續工齡認定到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之日。
3、連續工齡的認定最晚不得超過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二)不具有縣級及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招用工手續企業自行招用的人員,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繳費年限一律按照10年認定。
(三)補繳參保時男已年滿60周歲、女已年滿55周歲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其達到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日期認定為退休時間。
(四)補繳參保時男未年滿60周歲、女未年滿55周歲的人員,辦理補繳參保手續後,應繼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年限和今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為繳費年限。
五、養老待遇計發
(一)補繳參保時男已年滿60周歲、女已年滿55周歲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計發,從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按月享受。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480元;滿15年不滿20年的590元;滿20年不滿25年的700元;滿25年不滿30年的810元,滿30年不滿35年的920元;滿35年不滿40年的1030元,滿40年及以上的1140元。
(二)補繳參保時男未年滿60周歲、女未年滿55周歲的人員,以後達到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照《關於印發<貴州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黔勞社廳發[2006]20號)規定的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其中,1993年1月1日以後至辦理補繳參保手續時的歷年繳費指數統一按照0.6計算,補繳參保後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指數據實計算。
(三)補繳參保後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參加以後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四)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支付相應待遇。
(五)原享受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撫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等各種定期待遇的人員,符合本通知規定辦理參保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從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起,停止享受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撫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等各種定期待遇。
(六)各地區原已出台的集體企業補繳參保政策從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停止執行。原已按照各地區出台政策補繳參保的退休人員,2011年6月份本人基本養老金如低於本通知規定標準的,從2011年7月份起,基本養老金補足到本通知規定標准。
六、組織領導工作
(一)進一步做好我省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重大舉措,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各地要充分認識到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並按照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要求,精心組織,周密實施,嚴肅政策,嚴密程序,切實把好事辦好。
(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設立專門窗口,為參保人員提供政策咨詢服務,開辟參保繳費綠色通道,優化經辦業務流程。明確工作紀律,嚴格審核程序,實行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度。建立公示制度,對審核符合條件的補繳參保人員實行為期一周的公示,並設立舉報監督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對工作中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處理責任人,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三)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明確目標任務,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時間和人力,確保2011年底前基本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問題。
本通知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原則上在2011年內基本完成這項工作。各地在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財政廳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⑵ 樂清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規程
一、社區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
1.具有本市市區戶籍,年滿16周歲(全日制在校學生除外);
2.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
3.沒有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農民工「低標准繳費低標准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征地農轉非人員「低標准繳費低標准享受」基本養老保險、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二、如何辦理:
持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到戶籍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辦理。
如果是有《家庭困難救助證》、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證》的人員,還需要攜帶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三、繳費
繳費分6檔,個人可自行選擇,一年一次,繳費時間自行確定,但需在當年年底前繳清。政府根據繳費檔次給予相應補貼,計入個人賬戶。
6個檔次:
100元/年,補貼50元/年;300元/年,補貼60元/年;600元/年,補貼70元/年;900元/年的,補貼80元/年;1200元/年的,補貼90元/年;1500元/年的,補貼100元/年。
(說明:具體的收費標准和檔位,全國各地有所區別)
四、如何繳費:
首次繳費應持勞動保障管理站出具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到指定銀行任一營業網點繳費。
持有《家庭困難救助證》、二級及以上《中華人員共和國殘疾證》或《杭州市殘疾人生活保障證》的參保人員,如果選擇了100元/年的繳費檔次,個人繳費由政府全額承擔;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差額部分由個人補足。
不滿45歲的參保人員:參保繳費累計必須不少於15年。
比如趙先生1965年2月1日出生,從2010年起按年繳費至60周歲(2025年),可繳費16年。其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時,繳費年限不能少於15年。
今年1月1日前已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也可以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年滿60周歲時,可以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
比如王先生1956年2月1日出生,從2010年起應按年繳費至60周歲(2016年),需繳費7年。同時可選擇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即15-7=8年)的養老保險費。其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時,繳費年限不得少於7年。
四、補充幾種養老保險的轉換問題
根據政策,參保人員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可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本息總額折算成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公式為: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本息總額÷(折算時本統籌地區城鎮個體勞動者最低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折算後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
折算後不符合領取條件的,到達60周歲時,可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本息總額折算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公式為: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本息總額÷折算時當年本統籌地區參保人員實際繳費的平均繳費額。已折算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費用和沒有除盡的余額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另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都可以銜接轉換。
養老保險轉移時要辦手續
把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市區,應當拿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轉移聯系函、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到原戶籍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
如果轉入地還未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暫時保留,等到條件具備時轉移。
如果到60周歲時仍然無法轉移,經本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核准,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總額一次性退還本人,政府補貼部分劃入統籌基金,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轉入市區的,應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本人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歷年《個人賬戶對賬單》到戶籍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
五、其他不明事項,可就近咨詢勞動保障管理站工作人員,或撥打勞動保障咨詢專線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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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養老保險業務信息管理制度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7年第4號《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9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保護養老保險業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推動社會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的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發揮專業優勢,通過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等多種養老保險業務,為個人、家庭、企事業單位等提供養老保障服務。第三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險業務,包括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簡稱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險產品:(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二)由個人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特定年齡時,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或者不超過一年。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具體范圍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險產品:(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並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承保;(二)由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團體投保,並以投保團體5人以上的特定成員為被保險人;(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或者不超過一年。第八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是指保險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的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帳戶管理、投資管理等有關業務。第九條保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適用本辦法。第二章經營主體第十條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核定,可以經營養老保險業務。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依法需經有關部門認定經辦資格的,還應當經過相應的資格認定。第十一條養老保險公司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可以在全國展業。第十二條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第十三條養老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獨立客觀的監督。第十四條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管理,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三章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第一節產品管理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積極進行養老保險產品創新,根據市場情況開發適合不同團體和個人需要的養老保險產品。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含有終身年金領取方式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擬定養老年金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第十七條除投資連結型、萬能型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外,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提供保單現金價值表。第十八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分擔繳費的,保險合同中應當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各自繳費部分的權益歸屬,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應當完全歸屬其本人。第十九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應當約定被保險人在離職時,有權通過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提取該被保險人全部或者部分已歸屬權益。第二十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設置公共賬戶的,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不得計入公共賬戶。保險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賬戶謀取非法利益。第二節經營管理第二十一條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說明書、建議書和宣傳單等信息披露材料應當與保險合同相關內容保持一致,不得通過誇大或者變相誇大保險合同利益、承諾高於保險條款規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誤導投保人。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銷售投保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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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流程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轉移的辦理流程:
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手續時,應提供《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轉入地社保機構基金賬戶的開戶銀行、名稱、賬號和轉入工作單位名稱。
養老保險關系轉入:
調入的職工需要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手續時,由參保單位專管員攜帶《事業單位增加人員計劃指標卡》,職工調動的《行政關系介紹信》、《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到社保機構業務部門辦理。
社保機構業務經辦人應對參保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存儲額;繳費基數;個人繳費金額;轉移金額。
審核無誤的,報部門負責人在《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上簽字後,交轉移人到財務部門辦理結算手續。
養老保險關系轉出:
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手續時,應提供《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轉入地社保機構基金賬戶的開戶銀行、名稱、賬號和轉入工作單位名稱。
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手續的辦理程序如下:審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核算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個人賬戶存儲額、個人繳費金額、轉移金額;列印《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並由經辦人、主管領導簽字後,加蓋保險關系轉移專用章;填寫《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登記表》,由轉移單領取人簽字後,將《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領取人到財務部門辦理結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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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關於養老保險制度規范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為中心,努力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為促進改革、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個人賬戶沒有做實、計發辦法不盡合理、覆蓋范圍不夠廣泛等不適應的問題,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為此,在充分調查研究和總結東北三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對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出如下決定:
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任務是: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擴大覆蓋范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劃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及個人的責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和工作機制,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對過去拖欠的基本養老金,各地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補發拖欠基本養老金和企業調整工資工作的通知》要求,認真加以解決。
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四、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做實個人賬戶,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要繼續抓好東北三省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工作,抓緊研究制訂其他地區擴大做實個人賬戶試點的具體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國家制訂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實現保值增值。
五、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繳率。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實現依法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機制,保證基金監管制度的順利實施。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調整方案,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八、加快提高統籌層次。進一步加強省級基金預算管理,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在完善市級統籌的基礎上,盡快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為構建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促進人員合理流動創造條件。
九、發展企業年金。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增強企業的人才競爭能力,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要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范運作,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要按照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繼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要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條件具備的地方,可開展老年護理服務,興建退休人員公寓,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十一、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加快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路建設步伐,建立高效運轉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把社會保險的政策落到實處。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術標准,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同時,要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備案。勞動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本決定執行。
國務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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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社保經辦機構內控制度
最退休金有異議,找經辦的機保局或者社保局核查。
教師屬於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一般市縣是由當地機關事業保險局經辦,一些市縣合並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經辦,對增加基本養老金金額有異議,應當找當地經辦的機關事業保險局或者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核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人社部發〔2015〕32號
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應依據本規程制定本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管理辦法、內控和稽核制度;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本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辦法實施細則;負責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的,編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調劑計劃;參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省級和地(市、州,以下簡稱地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考核本地區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開展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做好基金管理、財政補助資金的結算和劃撥;編制、匯總、上報本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財務和統計報表;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和數據應用分析;組織開展宣傳和人員培訓等工作。
縣(市、區、旗,以下簡稱縣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申報核定、保險費徵收、個人賬戶管理、關系轉移、待遇核定與支付、基金管理;編制上報本級基金預、決算,財務和統計報表;數據應用分析;領取待遇資格認證;個人權益記錄管理;審計稽核與內控管理;檔案管理;咨詢、查詢和舉報受理等工作。(地級及以上社保經辦機構直接經辦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的參照執行。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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