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商業銀行貸款應遵守哪些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Ⅱ 《企業會計准則》規定資產、負債、收入的確認條件是什麼
一、資產的定義及其確認條件
(一)資產的定義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根據資產的定義,資產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1.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資產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這種潛力可以來自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可以是非日常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可以是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或者是可以轉化為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形式,或者是可以減少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流出的形式。
資產預期能否會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資產的重要特徵。例如,企業采購的原材料、購置的固定資產等可以用於生產經營過程,製造商品或者提供勞務,對外出售後收回貨款,貨款即為企業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如果某一項目預期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那麼就不能將其確認為企業的資產。前期已經確認為資產的項目,如果不能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也不能再確認為企業的資產。
「例1—5」某企業在20×7年末盤點存貨時,發現存貨毀損100萬元,企業以該存貨管理責任不清為由,將毀損的存貨計入「待處理財產損失」,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流動資產予以反映。因為「待處理財產損失」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不符合資產的定義,不應再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為一項資產。
2.資產應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資產作為一項資源,應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具體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企業享有資產的所有權,通常表明企業能夠排他性地從資產中獲取經濟利益。通常在判斷資產是否存在時,所有權是考慮的首要因素。在有些情況下,資產雖然不為企業所擁有,即企業並不享有其所有權,但企業控制了這些資產,同樣表明企業能夠從資產中獲取經濟利益,符合會計上對資產的定義。如果企業既不擁有也不控制資產所能帶來的經濟利益,就不能將其作為企業的資產予以確認。
「例1—6」某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一項固定資產,盡管企業並不擁有其所有權,但是如果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期相當長,接近於該資產的使用壽命,企業控制了該資產的使用及其所能帶來的經濟利益的,應當將其作為企業資產予以確認、計量和報告。
3.資產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資產應當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所形成,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者其他交易或事項。換句話說,只有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才能產生資產,企業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例如,企業有購買某存貨的意願或者計劃,但是購買行為尚未發生,就不符合資產的定義,不能因此而確認存貨資產。
「例1—7」甲企業和乙施工單位簽訂了一項廠房建造合同,建造合同尚未履行,即建造行為尚未發生,因此不符合資產的定義,甲企業不能因此而確認在建工程或者固定資產。
(二)資產的確認條件將一項資源確認為資產,需要符合資產的定義,還應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從資產的定義可以看到,能否帶來經濟利益是資產的一個本質特徵,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經濟環境瞬息萬變,與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能否流入企業或者能夠流入多少實際上帶有不確定性。因此,資產的確認還應與經濟利益流入的不確定性程度的判斷結合起來,如果根據編制財務報表時所取得的證據,與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那麼就應當將其作為資產予以確認;反之,不能確認為資產。例如,某企業賒銷一批商品給某一客戶,從而形成了對該客戶的應收賬款,由於企業最終收到款項與銷售實現之間有時間差,而且收款又在未來期間,因此帶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如果企業在銷售時判斷未來很可能收到款項或者能夠確定收到款項,企業就應當將該應收賬款確認為一項資產;如果企業判斷在通常情況下很可能部分或者全部無法收回,表明該部分或者全部應收賬款已經不符合資產的確認條件,應當計提壞賬准備,減少資產的價值。
2.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財務會計系統是一個確認,計量和報告的系統,其中計量起著樞紐作用,可計量性是所有會計要素確認的重要前提,資產的確認也是如此。只有當有關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時,資產才能予以確認。在實務中,企業取得的許多資產都是發生了實際成本的,例如,企業購買或者生產的存貨,企業購置的廠房或者設備等,對於這些資產,只要實際發生的購買成本或者生產成本能夠可靠計量,就視為符合了資產確認的可計量條件。在某些情況下,企業取得的資產沒有發生實際成本或者發生的實際成本很小,例如,企業持有的某些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對於這些資產,盡管它們沒有實際成本或者發生的實際成本很小,但是如果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話,也被認為符合了資產可計量性的確認條件。
二、負債的定義及其確認條件
(一)負債的定義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根據負債的定義,負債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1.負債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負債必須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它是負債的一個基本特徵。其中,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這里所指的義務可以是法定義務,也可以是推定義務。其中法定義務是指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通常在法律意義上需要強制執行。例如,企業購買原材料形成應付賬款,企業向銀行貸入款項形成借款,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應當交納的稅款等,均屬於企業承擔的法定義務,需要依法予以償還。推定義務是指根據企業多年來的習慣做法、公開的承諾或者公開宣布的政策而導致企業將承擔的責任,這些責任也使有關各方形成了企業將履行義務解脫責任的合理預期。例如,某企業多年來制定有一項銷售政策,對於售出商品提供一定期限內的售後保修服務,預期將為售出商品提供的保修服務就屬於推定義務,應當將其確認為一項負債。
2.負債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也是負債的一個本質特徵,只有企業在履行義務時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才符合負債的定義,如果不會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流出的,就不符合負債的定義。在履行現時義務清償負債時,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形式多種多樣,例如用現金償還或以實物資產形式償還;以提供勞務形式償還;部分轉移資產、部分提供勞務形式償還;將負債轉為資本等。
3.負債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負債應當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所形成。換句話說,只有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才形成負債,企業將在未來發生的承諾、簽訂的合同等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負債。
「例1—8」某企業向銀行借款1 500萬元,即屬於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所形成的負債。企業同時還與銀行達成了2個月後借入2 000萬元的借款意向書,該交易就不屬於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不應形成企業的負債。
(二)負債的確認條件將一項現時義務確認為負債,需要符合負債的定義,還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從負債的定義可以看到,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是負債的一個本質特徵。在實務中,履行義務所需流出的經濟利益帶有不確定性,尤其是與推定義務相關的經濟利益通常需要依賴於大量的估計。因此,負債的確認應當與經濟利益流出的不確定性程度的判斷結合起來,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與現時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就應當將其作為負債予以確認;反之,如果企業承擔了現時義務,但是會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很小,就不符合負債的確認條件,不應將其作為負債予以確認。
2.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負債的確認在考慮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同時,對於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應當能夠可靠計量。對於與法定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流出金額,通常可以根據合同或者法律規定的金額予以確定,考慮到經濟利益流出的金額通常在未來期間,有時未來期間較長,有關金額的計量需要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等因素的影響。對於與推定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流出金額,企業應當根據履行相關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估計,並綜合考慮有關貨幣時間價值、風險等因素的影響。
三、所有者權益的定義及其確認條件
(一)所有者權益的定義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所有者權益是所有者對企業資產的剩餘索取權,它是企業資產中扣除債權人權益後應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既可反映所有者投入資本的保值增值情況,又體現了保護債權人權益的理念。
(二)所有者權益的來源構成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通常由股本(或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含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構成。商業銀行等金融企業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也構成所有者權益。
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是指所有者所有投入企業的資本部分,它既包括構成企業注冊資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額,也包括投人資本超過注冊資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額,即資本溢價或者股本溢價,這部分投入資本在我國企業會計准則體系中被計入了資本公積,並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資本公積項目下反映。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其中,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主要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額、現金流量套期中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額(有效套期部分)等。
留存收益是企業歷年實現的凈利潤留存於企業的部分,主要包括累計計提的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三)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條件所有者權益體現的是所有者在企業中的剩餘權益,因此,所有者權益的確認主要依賴於其他會計要素,尤其是資產和負債的確認;所有者權益金額的確定也主要取決於資產和負債的計量。例如,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產,在該資產符合企業資產確認條件時,就相應地符合了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條件;當該資產的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時,所有者權益的金額也就可以確定。
四、收入的定義及其確認條件
(一)收入的定義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根據收入的定義,收入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徵:1.收入是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日常活動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例如,工業企業製造並銷售產品、商業企業銷售商品、保險公司簽發保單、咨詢公司提供咨詢服務、軟體企業為客戶開發軟體、安裝公司提供安裝服務、商業銀行對外貸款、租賃公司出租資產等,均屬於企業的日常活動。明確界定日常活動是為了將收入與利得相區分,因為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不能確認為收入,而應當計入利得。
2.收入是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應當會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入,從而導致資產的增加。例如,企業銷售商品,應當收到現金或者在未來有權收到現金,才表明該交易符合收入的定義。但是在實務中,經濟利益的流入有時是所有者投入資本的增加所導致的,所有者投入資本的增加不應當確認為收入,應當將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
3.收入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增加。
與收入相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應當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增加,不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不符合收入的定義,不應確認為收入。例如,企業向銀行借入款項,盡管也導致了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但該流入並不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增加,反而使企業承擔了一項現時義務。企業對於因借入款項所導致的經濟利益的增加,不應將其確認為收入,應當確認一項負債。
(二)收入的確認條件企業收入的來源渠道多種多樣,不同收入來源的特徵有所不同,其收入確認條件也往往存在差別,如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一般而言,收入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即收入的確認至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與收入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是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結果會導致企業資產的增加或者負債的減少;三是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五、費用的定義及其確認條件
(一)費用的定義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根據費用的定義,費用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徵:1.費用是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費用必須是企業在其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這些日常活動的界定與收入定義中涉及的日常活動的界定相一致。因日常活動所產生的費用通常包括銷售成本(營業成本)、職工薪酬、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等。將費用界定為日常活動所形成的,目的是為了將其與損失相區分,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出不能確認為費用,而應當計入損失。
2.費用是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費用的發生應當會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出,從而導致資產的減少或者負債的增加(最終也會導致資產的減少)。其表現形式包括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流出,存貨、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的流出或者消耗等。鑒於企業向所有者分配利潤也會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出,而該經濟利益的流出顯然屬於所有者權益的抵減項目,不應確認為費用,應當將其排除在費用的定義之外。
3.費用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的減少與費用相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應當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的減少,不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經濟利益的流出不符合費用的定義,不應確認為費用。
「例1—9」某企業用銀行存款400萬元購買生產用原材料,該購買行為盡管使企業經濟利益流出了400萬元,但並不會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減少,它使企業增加了另外一項資產(存貨),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應當將該經濟利益的流出確認為費用。
「例1—10」某企業用銀行存款償還了一筆應付賬款1 000萬元,該償付行為盡管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流出1 000萬元,但是該流出沒有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減少,而是使企業負債(應付賬款)減少了,因此不應將該經濟利益的流出作為費用予以確認。
(二)費用的確認條件費用的確認除了應當符合定義外,也應當滿足嚴格的條件,即費用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從而導致企業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且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因此,費用的確認至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與費用相關的經濟利益應當很可能流出企業;二是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結果會導致資產的減少或者負債的增加;三是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
六、利潤的定義及其確認條件
(一)利潤的定義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通常情況下,如果企業實現了利潤,表明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將增加,業績得到了提升;反之,如果企業發生了虧損(即利潤為負數),表明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將減少,業績下滑了。因此,利潤往往是評價企業管理層業績的一項重要指標,也是投資者等財務報告使用者進行決策時的重要參考。
(二)利潤的來源構成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後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其中收入減去費用後的凈額反映的是企業日常活動的業績,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反映的是企業非日常活動的業績。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最終會引起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企業應當嚴格區分收入和利得、費用和損失之間的區別,以更加全面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業績。
(三)利潤的確認條件利潤反映的是收入減去費用、利得減去損失後的凈額的概念,因此,利潤的確認主要依賴於收入和費用以及利得和損失的確認,其金額的確定也主要取決於收入、費用、利得和損失金額的計量。
七、會計要素計量屬性及其應用原則
(一)會計要素計量屬性會計計量是為了將符合確認條件的會計要素登記入賬並列報於財務報表而確定其金額的過程。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計量屬性進行計量,確定相關金額。計量屬性是指所予計量的某一要素的特性方面,如桌子的長度、鐵礦的重量、樓房的高度等。從會計角度,計量屬性反映的是會計要素金額的確定基礎,主要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等。
1.歷史成本歷史成本,又稱為實際成本,就是取得或製造某項財產物資時所實際支付的現金或者其他等價物。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其購置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置資產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其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常活動中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2.重置成本重置成本又稱現行成本,是指按照當前市場條件,重新取得同樣一項資產所需支付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金額。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者相似資產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負債按照現在償付該項債務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3.可變現凈值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預計售價減去進一步加工成本和銷售所必須的預計稅金、費用後的凈值。在可變現凈值計量下,資產按照其正常對外銷售所能收到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扣減該資產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金後的金額計量。
4.現值現值是指對未來現金流量以恰當的折現率進行折現後的價值,是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等的一種計量屬性。在現值計量下,資產按照預計從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中所產生的未來凈現金流入量的折現金額計量。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需要償還的未來凈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5.公允價值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
(二)各種計量屬性之間的關系在各種會計要素計量屬性中,歷史成本通常反映的是資產或者負債過去的價值,而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以及公允價值通常反映的是資產或者負債的現時成本或者現時價值,是與歷史成本相對應的計量屬性。當然這種關系也並不是絕對的。比如,資產或者負債的歷史成本有時就是根據交易時有關資產或者負債的公允價值確定的,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如果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換入資產入賬成本的確定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交易中,合並成本也是以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等的公允價值確定的。再比如,在應用公允價值時,當相關資產或者負債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報價或者不存在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活躍市場報價時,需要採用估值技術來確定相關資產或者負債的公允價值,而在採用估值技術估計相關資產或者負債的公允價值時,現值往往是比較普遍採用的一種估值方法,在這種情況下,公允價值就是以現值為基礎確定的。另外,公允價值相對於歷史成本而言,具有很強的時間概念,也就是說,當前環境下某項資產或負債的歷史成本可能是過去環境下該項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而當前環境下某項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也許就是未來環境下該項資產或負債的歷史成本。
(三)計量屬性的應用原則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採用歷史成本。採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索金額能夠取得並可靠計量。
在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建設中適度、謹慎地引入公允價值這一計量屬性,是因為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股權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越來越多的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產品在交易所掛牌上市,使得這類金融資產的交易已經形成了較為活躍的市場,因此,我國已經具備了引入公允價值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引入公允價值,更能反映企業的現實情況,對投資者等財務報告使用者的決策更加有用,而且也只有如此,才能實現我國會計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趨同。
在引入公允價值過程中,我國充分考慮了國際財務報告准則中公允價值應用的三個級次,即:第一,存在活躍市場的資產或負債,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應當用於確定其公允價值;第二,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參考熟悉情況並自願交易的各方最近進行的市場交易中使用的價格或參照實質上相同的其他資產或負債的當前公允價值;第三,不存在活躍市場,且不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應當採用估值技術等確定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引入公允價值是適度、謹慎和有條件的。原因是考慮到我國尚屬新興的市場經濟國家,如果不加限制地引入公允價值,有可能出現公允價值計量不可靠,甚至藉此人為操縱利潤的現象。因此,在投資性房地產和生物資產等具體准則中規定,只有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夠取得並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才能採用公允價值計量
Ⅲ 企業財務管理的法規有哪些
會計法律制度一覽
一、會計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二、會計制度
1、企業會計制度
2、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3、城市合作銀行會計制度
4、物業管理企業會計制度
5、醫院會計制度
6、保險公司會計制度
7、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
8、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
9、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10、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11、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12、高等學校會計制度
13、中小學校會計制度
14、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
15、測繪單位會計制度
16、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三、財務制度
1、企業財務通則
2、金融企業財務制度
3、物業管理企業財務規定
4、證券公司財務制度
5、關於對《證券公司財務制度》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的通知
6、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7、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8、醫院財務制度
9、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0、地質勘察單位財務制度
11、工商行政管理單位財務管理辦法
12、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3、關於執行《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14、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5、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6、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7、農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8、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9、高等學校財務制度
20、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21、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22、測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國家物質儲備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四、會計准則
1、事業單位會計准則
2、企業會計准則
3、關於深化企業會計核算的制度改革、實施會計准則的意見
4、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5、企業會計准則——現金流量表
6、企業會計准則——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7、企業會計准則——收入
8、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
9、企業會計准則——建造合同
10、企業會計准則——投資
11、企業會計准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
12、企業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
13、企業會計准則——或有事項
14、企業會計准則——無形資產
15、企業會計准則——借款費用
16、企業會計准則——租賃
17、企業會計准則——中期財務報告
18、企業會計准則——存貨
19、企業會計准則——固定資產
五、審計准則
1、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准則序言
2、獨立審計基本准則
3、獨立審計具體准則(27條)
4、獨立審計實務公告(10條
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1、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
2、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
七、會計核算方法
1、汽車運輸企業內部單車承包租賃產權轉讓經營會計核算辦法
2、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3、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計核算辦法
5、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6、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
7、事業單位住房基金和離退休經費會計核算規定
8、物業管理企業會計核算補充規定
9、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補充規定
10、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11、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
八、會計處理規定
1、關於企業處理期初庫存納稅問題有關會計核算的通知
2、關於將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3、關於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4、關於上市公司會計處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5、郵電通信企業市話初裝基金會計處理規定
6、郵電通信企業郵電附加費會計處理的規定
7、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
8、企業兼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
9、企業代國家儲備棉花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10、企業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11、關於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
12、關於企業資產評估等有關會計處理通知
13、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會計處理辦法
14、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
15、企業基建業務會計處理辦法
16、企業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
17、地質勘查單位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
18、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19、就業機構就業經費會計處理規定
20、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問題解答
21、車輛購置稅會計處理規定
22、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23、公開發行證券的商業銀行有關業務會計處理補充規定
24、天然林保護工程財政資金會計處理規定
25、保險公司個人抵押貸款保險等業務會計處理規定
26、關於新增糧食財務掛賬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會計處理問題的通知
27、關於下發民航國內航線客運收入聯營會計處理辦法的通知
28、關於改變應收款項壞賬准備計提比例和方法的會計處理規定
29、股份有限公司稅收返還等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30、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和接受捐贈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31、轉發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暫行辦法
33、關於印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34、財政部關於印發《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
35、關於執行《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問題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
九、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
1、《企業會計制度》實施范圍有關問題的規定
2、貫徹實施《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准則問題解答
3、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問題解答
4、國有企業申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程序及報送材料的規定
5、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
6、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
十、其他會計制度
1、財政部關於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2、財政部關於修改事業單位事業支出核算內容的通知
3、財政部關於印發《保險公司投資連結產品等業務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4、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
5、關於貫徹實施《會計法》加強會計監督的意見
6、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
7、關於對契稅會計處理辦法請示的復函
8、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章程
9、國務院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
10、關於短期投資收益核算問題的復函
11、關於社會保險基金暫收款等有關會計問題的復函。
Ⅳ 商業銀行貸款應遵守哪些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Ⅳ 請問「國資委對央企資產負債率規定為工業企業不得超過75%,非工業企業不得超過80%。 」出自哪個文件規定
國資委制定《中央企業資產負債率分類管控工作方案》,以資產負債率為基礎控制指標,對不同行業類型國有企業進行分類管理,並實行動態調整。根據去年的標准,國有工業企業資產負債率預警線為65%,重點監管線為70%;國有非工業企業資產負債率預警線為70%,重點監管線為75%;國有科研技術企業資產負債率預警線為60%,重點監管線為65%。國有企業集團合並報表資產負債率的預警線為65%,重點監管線為70%。
Ⅵ 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的經營規則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委託商業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是按照中國保監會保險產品審批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經過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委託商業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保單封面主體部分應當以顯著的字體印有「保險單」或「保險合同」字樣、保險公司名稱等內容,保險合同中應當包含保險條款及其他合同要件。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充分發揮長期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和風險保障的核心技術優勢,商業銀行應當充分發揮銷售渠道優勢,在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大力發展長期儲蓄型和風險保障型保險產品,持續調整和優化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結構,為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在合作過程中,應當加大產品創新力度,以消費者需求為導向,推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產品的多樣化和差異化,不斷滿足客戶日益增長的保險保障和金融資產管理需求。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協商代理費用時,應當本著互利共贏、共同發展、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共同促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向商業銀行支付代理費用,應當通過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代理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或至少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轉賬支付,具備條件的要實現保險公司總公司集中統一向代理商業銀行總行支付;委託地方性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地方性商業銀行總部或一級分支機構統一轉賬支付。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代理費用,不得賬外核算和經營;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代理費用集中管理,從代理費用中列支代理保險業務銷售人員的業務激勵費用。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賬外直接或者間接給予合作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合作協議約定以外的利益,包括支付現金、各類有價證券,或者報銷費用、提供旅遊等;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收取、索要合作協議約定以外的任何利益。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員工的教育管理,完善各項管理制度,防範商業賄賂風險。
第二十四條 保險業協會和銀行業協會要通過加強行業自律,在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五條 監管部門對通過給予、收取或索要合作協議約定外利益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將依法嚴厲查處。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代理協議約定加強協作。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保險公司銀保專管員負責向銀行提供培訓、單證交換等服務,協助商業銀行做好保險產品銷售後的滿期給付、續期繳費等相關客戶服務。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保險產品的復雜程度區分不同的銷售區域。投資連結保險產品不得通過商業銀行儲蓄櫃台銷售。對於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高、產品設計相對復雜以及需較長時間解釋說明的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積極開拓理財服務區、理財專櫃、財富中心、私人銀行等專門銷售區域,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隊伍的控制,提高銷售品質,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人員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戰略性合作,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合作開展電話銷售、網上銷售等創新銷售模式。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先徵得客戶同意;銷售人員應當是具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的商業銀行人員;銷售行為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用語進行,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銷售過程應當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通過網上銀行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有醒目的風險提示,銷售過程中的各項風險管控措施不得低於商業銀行網點的標准,且銷售過程應保留完整記錄;保險公司應配合商業銀行提供電子保單,不斷改進和提升服務質量;高風險的復雜保險產品應確保銷售給有相應風險承受能力的合適客戶。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作為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實施主體,應當加強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管理,加大內部對銷售人員的培訓力度,強化對誤導銷售、錯誤銷售等違規行為的內部責任追究,建立健全相應管理制度和處罰制度。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使用保險公司總公司或經總公司授權的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統一印製的保險產品宣傳資料,不得擅自印製代銷產品的宣傳資料或變更產品宣傳資料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 銷售人員在產品銷售過程中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險監管部門要求的投保提示書、產品說明書,應當引導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填寫真實完整的客戶信息,並在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投保書上抄錄有關聲明,不得代抄錄有關聲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簽名;對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投保人還應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不得將投資連結保險產品銷售給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顯示不適合的客戶。
第三十四條 銷售人員負責在銷售過程中全面客觀介紹保險產品,應當按保險條款將保險責任、責任免除、退保費用、保單現金價值、繳費期限、猶豫期等重要事項明確告知客戶。
第三十五條 銷售人員不得進行誤導銷售或錯誤銷售。在銷售過程中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新業務」等不當用語,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將保險產品的利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進行片面類比,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諾固定分紅收益。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網點及其銷售人員不得以中獎、抽獎、送實物、送保險、產品停售等方式進行誤導或誘導銷售。保險公司不得支持或鼓勵商業銀行採取上述行為。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實的客戶投保信息,確保保險公司承保業務和客戶回訪工作順利開展。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投保單信息審查機制,對投保單信息不全、捏造變更客戶信息的保險業務不得承保。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當逐步統一投保人風險承受能力測評體系,為客戶投保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條 對於保險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中國保監會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通過公司官方網站或指定媒體進行統一披露。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對通過商業銀行渠道銷售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投保人進行猶豫期內回訪。對於到商業銀行申請退保、滿期給付、續期繳費業務的,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當相互配合,及時做好相應工作。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開展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建立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財務獨立核算及評價機制,做到對新業務價值、利潤及費用進行獨立核算。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審慎原則,科學制定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財務預算政策和業務激勵政策,防止出現為了業務規模不計成本的經營行為,防範費差損風險。總公司應切實承擔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責任,監管部門將依法嚴厲查處銀保業務惡性價格競爭行為,加大對法人機構和各級高管人員管理責任的追究力度。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對代理保險業務取得的代理費用應當如實入賬,對不同保險公司的代收保費、代理費用進行獨立核算。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將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出現的群訪群訴、群體性退保等事件作為重大事件,建立重大事件聯合應急處理機制。應當共同制定重大事件處理辦法、指定專門人員、成立應急處理小組、建立共同信息披露機制,在出現重大事件時及時妥善做好應對工作。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投訴、退保等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積極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度,不得相互推諉,避免產生負面影響使事態擴大。按照雙方共同制定的重大事件處理辦法規定,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解決。
第四十六條 對於出現的重大事件,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總部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報告;事件發生地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七條 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定期交流機制,定期交流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信息。
第四十八條 保險業協會和銀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定期交流機制,定期交流行業間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信息及自律情況。
Ⅶ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條例細則
(試行)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保監會令〔2004〕13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試行辦法》所稱非壽險業務,是指除人壽保險業務以外的保險業務,包括以下保險業務及其再保險業務:
(一) 企業財產保險
(二) 家庭財產保險
(三) 工程保險
(四) 責任保險
(五) 信用保險
(六) 保證保險
(七) 機動車輛法定第三者責任保險
(八) 機動車輛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九) 機動車輛車體損失保險
(十) 機動車輛其他保險
(十一) 船舶保險
(十二) 貨物運輸保險
(十三) 特殊風險保險
(十四) 農業保險
(十五) 短期健康保險
(十六) 意外傷害保險
(十七) 投資型非壽險
(十八) 其它類保險
第三條 凡是經營《試行辦法》所稱非壽險業務的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遵循非壽險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進行充分的估計,謹慎評估各項准備金。
第四條 除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未決賠款准備金之外的中國保監會規定應當提取的其它責任准備金,如巨災風險責任准備金等,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採用二十四分之一法、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者其他更為謹慎、合理的方法評估非壽險業務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其中,對於機動車輛法定第三者責任保險,應當採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評估其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第六條 保險公司在評估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時,要對其充足性進行測試。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提取金額應不低於以下兩者中較大者:
(一)預期未來發生的賠款與費用扣除相關投資收入之後的余額;
(二)在責任准備金評估日假設所有保單退保時的退保金額。
當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不足時,應提取保費不足准備金,提取的保費不足准備金應能彌補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上述兩者較大者之間的差額。
第七條 保險公司在評估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評估時,不得扣減為相應賠案所預付的賠款。
第八條 保險公司採用鏈梯法、案均賠款法、准備金進展法、B-F法等方法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時,應採用至少兩種方法進行謹慎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的最大值確定最佳估計值。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對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和間接理賠費用准備金所包含的內容、間接理賠費用准備金分攤方法、分攤比率等在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報表(見附件)的附註中詳細披露。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謹慎評估未決賠款准備金。對於在中國(不含港、澳、台)開業時間不足三年或本年度保費收入增長率超過50%的保險公司,按照評估的未決賠款准備金計算的本公司本事故年度賠付率不得低於全行業上一事故年度的平均賠付率。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報送年度償付能力報告時,同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由公司精算責任人簽署的准備金評估報告。本實施細則中規定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報表是准備金評估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公司應當認真編制,並在報送准備金評估報告時,將有關報表一同呈報保險監管部門。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報表主要分為兩類,即反映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評估情況的報表和未決賠款准備金評估情況的報表。
第十三條 有關報表的編制說明
一、「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險公司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取和轉回的情況。
該表按照險種大類(或者險種),區分分保前的保險業務和分出業務進行填列。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直接業務+分入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對承保的直接業務和分入業務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該准備金根據保險公司分出保費前的保費收入進行提取和轉回;「分出業務准備金」是指為直接業務的再保分出和分入業務的轉分分出所提取和轉回的准備金。「本期提取」是指報告期當期所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上期轉回」是指報告期轉回的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二、「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析表-按保單未到期期限分類 」主要反映保險公司提取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未到期期限的結構分布狀況,以全面了解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的負債與資產在時間上的匹配狀況。
該表按照險種大類(或者險種)分別填列。表中的「1-12個月」、「13-24個月」、「25-36個月」、「36個月以上」是指對准備金評估日未到期期限分別在12個月以內(含12個月)、大於12個月但不大於24個月(含24個月)、大於24個月但不大於36個月(含36個月)、36個月以上的保險合同應提取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表中第5列的「合計」應等於表一「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析表」中第7列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本期提取」相應金額。
三、「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析表-按保單保險期間分類」主要反映保險公司提取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在保險期間上的結構分布,以全面了解保險公司一年期以上保險業務的承保情況,及其承保標的的風險變化和退保風險的暴露總量。
該表按險種大類(或者險種)分別填列。表中的「1-12個月」、「13-24個月」、「25-36個月」、「36個月以上」是指對准備金評估日保險期間分別在12個月以內(含12個月)、大於12個月但不大於24個月(含24個月)、大於24個月但不大於36個月(含36個月)、36個月以上的保險合同應提取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表中的第5列「合計」應等於表一「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析表」中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第7列「本期提取」相應金額。
四、「賠款與理賠費用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准備金評估日提取的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已決賠款及理賠費用、財務年度的保費收入、已賺保費,以及在准備金評估日評估的各事故年度的賠付率等。
該表分為匯總分析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各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分析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示例報表為2004年度賠款與理賠費用匯總分析表,以後各期報表需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或財務年)。其中,「事故年」是指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事故發生的年度。為了從歷史角度反映公司經營管理的水平和業務的承保質量,事故年至少應反映10個年度。披露年度不足10年的保險公司,應說明具體原因,並逐步進行相關數據的積累,但保險公司應至少對報告期事故年度的相關數據予以披露。
預付賠款是指對於尚未結案的賠案,保險公司預先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款。在填列該表時,不得將預付賠款從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中扣減。
賠款與理賠費用分析表分為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分析表、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分析表以及賠付率分析表。
(一) 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分析表
1、未決賠款准備金、未決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未決間接理賠費用准備金分別在第1列至第10列填寫。各事故年填寫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未決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未決間接理賠費用准備金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在各事故年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的相應余額。
2、預期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第11列和第12列分別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列預期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預期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是指公司理賠人員根據保險標的發生損失的原因、損失程度等,對該保險標的的殘余物資的作價或變賣收入和追償款收入的估計。
3、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第13列和第14列分別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列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其中,再保前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13)=(1)+(3)+(5)+(7)+(9)-(11);再保後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14)=(1)-(2)+(3)-(4)+(5)-(6)+(7)-(8)+(9)-(10)-(12)。
4、未決賠案件數。第15列填寫未決賠案件數,各事故年行填寫的未決賠案件數是指發生在各事故年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的未決賠案件數。
(二) 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分析表
1、已決賠款及理賠費用。第16列至第21列填寫已決賠款、已決直接理賠費用和已決間接理賠費用,各項應按照「再保前」和「再保攤回」分別填列。「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寫的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在報告期所屬年度發生的已決賠款和理賠費用的金額;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寫的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是指在各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累計的已決賠款和理賠費用的金額。
2、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第22列和第23列分別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列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是指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並完全進行賠付後所收回的該保險標的的殘余物資作價或變賣所得收入以及因第三者的過錯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在賠償被保險人後取得代位求償權並向第三者索回賠償所取得的收入。已決賠款是指已經結案的賠案賠款數據,其中不應扣減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如果公司已經從已決賠款中直接扣減了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應當將其從已決賠款中區分出來並填列該項目。
其中,「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寫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在報告期所屬年度獲取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寫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是指在各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累計獲取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
3、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第24列和第25列分別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寫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其中,再保前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24)=(16)+(18)+(20)-(22),再保後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25)=(16)-(17)+(18)-(19)+(20)-(21)-(23)。
4、結案件數。第26列填寫結案件數。「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寫的結案件數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在報告期所屬年度結案的案件數;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寫結案件數是指在各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累計結案的案件數。
(三)賠付率分析表
1、財務年度保費收入。第27~29列填寫財務年度保費收入,此列表頭的年份表示財務年度,填寫的各財務年度的保費收入應與財務報表中的保費收入保持一致。
2、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第30~32列填寫各財務年度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應當區分直接和分入業務、分出業務及自留業務分別填列。
3、已賺保費。第33~35列填寫已賺保費,其中直接業務加分入業務已賺保費(33)=(27)-(30),分出業務已賺保費(34)=(28)-(31),自留業務已賺保費(35)=(29)-(32)。
4、總發生損失與理賠費用。第36~37列填寫總發生損失與理賠費用。再保前總發生損失與理賠費用(36)=(13)+(24);再保後總發生損失與理賠費用(37)=(14)+(25)。
5、賠付率。第38列和第39列分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寫各事故年度的賠付率,此列表頭的年份表示事故年。其中,再保前賠付率(38)=(36)/(33),再保後賠付率(39)=(37)/(35)。
其中,「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相關數據不需填寫,僅填寫1995~2004年事故年的相關數據。
五、再保後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分析表
本表主要反映保險公司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評估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發展變化。
該表分為匯總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
該匯總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後的金額填列。
示例的准備金報表格式為2004年准備金報表,以後各期報表須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發展年。
1、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本表填寫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是指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所有賠案的損失總額以及直接理賠費用總額,包括已決賠款、未決賠款及其直接理賠費用,但不包含間接理賠費用。
2、「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寫的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與事故年1995~2004年行填寫的相應數據存在差異。「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在發展年1995年列填寫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為截止至1995年12月31日的未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即「以前年度」事故年在1995年發展年的「已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設置為零);在發展年1996年及以後各年填寫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為自1996年1月1日至發展年末和報告期末的已決賠款和直接理賠費用與截止至發展年末和報告期末的未決賠款和直接理賠費用之和。
3、1995~2004年事故年。1995年事故年行填寫的數據應為保險事故發生在1995 年的所有賠案分別截止至1995年、1996年、1997年、…2004年十個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時點評估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1996年事故年行填寫的數據應為保險事故發生在1996 年的所有賠案分別截止至1996年、1997年、…2004年九個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時點評估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以後年度依此類推。
4、終極損失和直接理賠費用年度發展。第11列和第12列分別填列發生損失和直接理賠費用的「一年發展」和「兩年發展」,用於反映在最近一年和兩年的時間間隔中重新評估的發生損失和直接理賠費用的發展變化,以揭示保險公司提取和評估未決賠款准備金的准確性、一致性和謹慎性。表的第12行「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年度發展合計」匯總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一年發展和兩年發展,其中「一年發展」(11)=(10)-(9),表示在報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評估2003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與在2003年12月31日評估2003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差額;「兩年發展」(12)=(10)-(8),表示在報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評估2002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與在2002年12月31日評估2002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差額。
六、累計再保後已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分析表
本表主要用於反映保險公司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評估的累計已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的發展變化。
該表分為匯總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
該匯總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後的金額填列。
示例的准備金報表格式為2004年准備金報表,以後各期報表須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發展年。
該匯總表的填列與「再保後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匯總表」基本一致,以下僅對不同之處進行說明。
1、「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在發展年1995年的數據不予填寫,報表已自動設置為零,在發展年1996年及以後各年列填寫的數據為保險事故發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賠案自1996年1月1日至各發展年末和報告期末的已決賠款和直接理賠費用。
2、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和無賠付的結案案件數。「以前年度」事故年行的「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自1996年1月1日截止至報告期末已經結案的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無賠付的結案案件數」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自1996年1月1日截止至報告期末已經結案的無賠付的結案案件數。1995~2004年事故年行的「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和「無賠付的結案案件數」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在各事故年的所有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的相關案件數。
七、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分析表
本表主要用於反映保險公司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評估的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的發展變化。
該表分為匯總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
該匯總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後的金額填列。
示例的准備金報表格式為2004年准備金報表,以後各期報表須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發展年。
該匯總表的填列與「再保後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匯總表」基本一致,填寫的各項數據為發生在各事故年度的所有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金額。
表的第12行「2004年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總額」表示保險事故發生在2004年及以前年度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的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總額。
八、賠案件數分析表
本表主要反映保險公司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保險事故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累計結案案件數、未決案件數以及報案案件數的發展變化,它揭示和反映保險公司賠案的處理速度,各事故年度的案件發展趨勢等,結合相應的賠款流量表,可以獲得各相關年度的案均賠款的變化趨勢。
該表分為匯總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
示例報表為2004年賠案件數分析表,以後各期報表須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發展年。
賠案件數分析表分為累計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分析表、未決案件數分析表和報案案件數分析表。
累計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分析表與累計已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匯總分析表類似,它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累計已決案件數變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示保險事故發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賠案在1995年發展年度內及以後各發展年度和報告期內實際發生的已決賠案案件數而非累計已決賠案案件;但是其他各事故年的發展填列累計量。
未決案件數分析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未決案件數變化的三角形流量表。
報案案件數分析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累計已報案案件數變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示保險事故發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賠案在1995年發展年度內及以後各發展年度和報告期內內實際報案案件數而非累計報案案件;但是其他各事故年的發展填列累計量。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從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Ⅷ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債權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40%,但很多企業的資產負債率都超過了50%,怎麼回事啊
公司法未規定公司的債權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40%。
但是如果公司發行新「債券」,其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也就是說除發行債券外,銀行借款等債務籌資的方式並未限制。
Ⅸ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適用於銀行嗎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三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
第四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條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
(二)決定或者批准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研究、審議重大產權轉讓事項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選擇確定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
(四)負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履行本級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本辦法所稱所出資企業是指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九條所出資企業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所屬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二)研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是否有利於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促進企業的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研究、審議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決定其他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事項;
(四)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有關國有產權轉讓情況。
第十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按下列基本條件選擇產權交易機構: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政策規定;
(二)履行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嚴格審查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條件;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並能夠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
(四)具備相應的交易場所、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能夠滿足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需要;
(五)產權交易操作規范,連續3年沒有將企業國有產權拆細後連續交易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記錄。
第三章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
第十一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二條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批准程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資產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社會中介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公正地執行業務。企業和個人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
第十三條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第十四條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轉讓方披露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五)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
(六)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第十五條在徵集受讓方時,轉讓方可以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
受讓方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三)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受讓方為外國及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採取拍賣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採取招投標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第十八條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草簽產權轉讓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第十九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三)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四)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五)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六)產權交割事項;
(七)轉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十一)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協商提出企業重組方案,包括在同等條件下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的優先安置方案。
第二十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全部價款,受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
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和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好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解決轉讓標的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並做好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
第二十三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取得的凈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後,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
第四章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條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後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或者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應當同時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決定或者批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文件:
(一)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有關決議文件;
(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
(三)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六)批准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一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有關論證情況;
(三)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經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的職工安置方案;
(四)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債務的處理方案;
(五)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處置方案;
(六)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公告的主要內容。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附送經債權金融機構書面同意的相關債權債務協議、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的決議等。
第三十條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
第三十一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如轉讓和受讓雙方調整產權轉讓比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有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和受讓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准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
(一)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交易的;
(二)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許可權、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
(三)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未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拖欠職工各項債務以及未補繳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六)轉讓方未按規定落實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非法轉移債權或者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以企業國有產權作為擔保的,轉讓該國有產權時,未經擔保權人同意的。
(七)受讓方採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產權轉讓合同簽訂的;
(八)受讓方在產權轉讓競價、拍賣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對以上行為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相關企業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由於受讓方的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受讓方應當依法賠償轉讓方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社會中介機構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審計、評估和法律服務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機關,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再委託其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相關業務。
第三十四條產權交易機構在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不再選擇其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相關業務。
第三十五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權謀私,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境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政企尚未分開的單位以及其他單位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由主管財政部門批准,具體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涉及有關部門的,由國資委商有關部門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二○○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