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險經濟人向誰收取傭金
在保險實務中,由保險公司直接支付傭金給保險經紀人。
但實際上,傭金需要保險公司和投保人雙方負責,投保人不會直接支付傭金給經紀人,但是保險公司在向投保人收入保費時,通常會把投保人負責的那部分傭金加進去,間接收取傭金。
Ⅱ 保險經紀人傭金是什麼標准
同時,隨著社會大眾的保險需求不斷增加,面對難以理解的專業保險產品知識、保險條款內容、投保理賠操作,除了保險代理人,人們對更為專業、客觀、中立的「同盟者」角色,有著日益強烈的市場需求。這種市場需求催化著保險經紀人的發展,也令保險經紀人越發重視其自身專業性、服務性水平的發展提升,如一些保險代理人的入職培訓,主要即是圍繞各種銷售話術而來,而專業的保險經紀公司則大多將培訓重點放在保險知識與保險服務方面。
此外,近年來,國內保險監管部門對於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力度越發嚴格,相關政策法規不斷更新完善,來自行業組織與信用評級體系的約束建設,也已有著初步發展,這都為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完善,提供了有利條件。
自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誕生以來,保險經紀人作為保險中介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消費者、保險行業發展都有著重要的影響。保險經紀人區別於保險代理人,最主要即是其獨特的角色功能與角色立場,而就目前國內保險市場的整體環境而言,國內保險經紀人難以完全發揮其角色功能、立場,仍待進一步發展完善。
Ⅲ 保險代理手續費如何支付
保險代理手續費是指保險代理人依據保險代理合同,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依法向保險人收取的「勞務費」。經紀人傭金是指保險經紀人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而依法收取的「中介費」(具體支付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是指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Ⅳ 保險公司傭金及手續費的行業規定和財務會計規定
財稅[2003]205號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開展業務支付的代理手續費,可在不超過當年本企業全部實收保費收入8%的范圍內據實扣除。
國稅函960號規定:保險企業的傭金支出,在不超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營銷業務保費收入總額的5%部分,從保單簽發之日起5年內,憑合法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於4月1日聯合下發了《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9號),規定保險公司的稅前扣除限額為:
1、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計算限額;
2、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3、手續費方面:財險業務受益程度高於壽險業務;
4、傭金方面:長期期繳業務受益程度較低。
(4)保險經紀傭金支付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各項業務收入的確認方法如下:
A 手續費收入,在與客戶辦理業務結算時確認為收入;
B 證券承銷收入,按證券發行方式分別確認。
①全額包銷方式,將證券轉售給投資者時,按發行價格抵減承購價確認收入;
②余額包銷、代銷方式,代發行證券的手續費收入在發行期結束後,與發行人結算發行價款時確認;
C 受託投資管理收益,資產管理合同到期或者定期與委託單位結算收益或損失時,按合同規定收益分成方式和比例計算的應該享有的收益或承擔的損失,確認為受託投資管理理手續費及傭金收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手續費及傭金收入
Ⅳ 保險經紀人的傭金是誰出
樓上說的不對,絕對是保險人出。在保險市場上,主要是由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經紀人的傭金,就是說保險經紀人在代客戶向保險公司投保之後,保險公司從保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給保險經紀人。
Ⅵ 保險經紀人可以要求支付傭金嗎
可以。保險經紀人促成保險合同達成後,有權要求保險人支付相應的傭金;和當保險經紀人接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委託向保險人索賠並獲得保險金後,有權要求委託人支付傭金。
Ⅶ 保險經紀公司的手續費及傭金如何辦理扣除
《財政部關 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 除 政策的通知》對其有相應的規 定:
第一條 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Ⅷ 保險法怎樣處理反傭金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傭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法律上明確了合法的中間人可以通過合法的服務獲得合法收入的規定。為區別傭金和折扣、回扣的界限,第2款對傭金的概念作了規定,即「本規定所稱的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保險法》第125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險人,保險公司應依法支付代理人(保險營銷員)手續費(傭金)。傭金是保險公司給營銷員的報酬,與投保的保戶不發生直接關系。
傭金通常僅指首期傭金和續期傭金,還包括附加傭金(即業內通常所說的OR),附加傭金通常是以增員獎金、管理津貼的形式出現。根據不同險種,保險公司給付營銷員的傭金有所區別,但支付的傭金率要經國家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特別在壽險方面,大部分是長期的保險合同,保險期間有的要從兒童開始一直到終身,長達幾十年。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支付的傭金只是在首年多些,然後逐年大幅度降低,最多支付5年。如果將營銷員的傭金平均到幾十年,實際上保險公司支付的傭金是很有限的。
傭金制度與保險市場發展程度相關
保險經紀人作為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憑借其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為保險供需雙方提供專業化服務的同時,需要收取合理、合法的費用以維持其良性發展。
世界各國由於法律法規、商業習慣的不同,保險經紀人的收入來源和收費標准各不相同。歐美保險市場經過上百年的發展已成為世界上最成熟和最先進的地區之一,其保險經紀人的收入已經形成比較完備的體系。傭金來源一般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普通傭金或正常傭金。即保險公司根據經紀人帶來的業務量,按約定比例支付的經紀傭金;2.業務量傭金。經紀人為保險公司帶來的業務量超過一定額度時,可以得到這種額外的傭金;3.提成傭金或利潤傭金。保險公司根據經紀公司帶來業務所產生的利潤,按一定比例返還給經紀公司,一般為10%左右;4.續轉傭金。新成立的保險公司為了獲得業務,在正常的傭金標准外,給予經紀公司將從其他保險公司轉過來的業務的一種追加獎勵傭金;5.賠付率傭金。即與經紀公司帶來業務的賠付率掛鉤的獎勵傭金; 6.辦公自動化費用補貼。如經紀公司替保險公司完成保單要素輸入並發送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向經紀公司提供辦公設備或者承擔少量辦公人員工資;7.其他獎勵。如給予保險經紀公司或經紀人個人免費旅遊等形式的獎勵。
與英美等保險市場發達國家相比,目前我國保險經紀比較單一的收費渠道完全反映了我國保險業處於發展起步階段。具體來說,保險經紀人如果接受客戶的委託,代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公司並辦理投保手續,則可以向保險公司收取傭金。反之,如果保險經紀人應客戶(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要求,提供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咨詢服務或代為辦理保險索賠,則可以向客戶收取咨詢費或服務費。事實上,現階段國內保險經紀人主要還是根據簽單總保費向保險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經紀傭金,即正常傭金。
保險經紀傭金能創造新的價值
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收取的總保險費分為三個部分:純保費、營業費用和利潤。其中,純保費是用於支付保險賠款或給付的准備金;營業費用主要用於開展保險業務的管理成本和各項業務費用支出,保險公司支付給經紀人的傭金就來源於此。
事實證明,通過在營業費用中列支一定比例的經紀傭金與保險經紀人合作開展業務的方式,將更有利於保險公司的自身發展和經營效益的提高。因為這種方式不但可以大幅降低保險公司因廣鋪機構、廣招人員而必須支出的巨額費用和人員成本,而且保險公司還可以集中精力關注產品開發、資金運用等核心業務,做到專業化運作,獲取更多的利潤;同時,通過保險經紀人為客戶提供的防災、防損專業化服務和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培訓,在同等情況下,可以有效降低損失發生的概率,減少保險公司的賠款支出。此外,在保險理賠方面,保險經紀人自身的法律定位能夠確保其在客戶與保險公司之間充當溝通的「橋梁」和「潤滑劑」,尤其是保險經紀人的市場定位及其專業技能有助於促使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及時達成一致的賠付協議,從而加快理賠結案速度,維護保險公司良好的企業信譽,增加後期續保的可能,減少業務流失。
正因為如此,目前國內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都傾向於藉助保險經紀公司來開展業務。同時,基於保險經紀公司所發揮出來的重要作用,越來越多的大型企業、大型集團也紛紛成立自己的保險經紀公司來參與本企業的保險管理,從而實現保險效益最大化。由此可見,保險經紀公司正逐漸成為我國保險市場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傭金與保險業務、性質和種類掛鉤
目前,世界各國財產險類保險經紀傭金的收費標准各不相同。在英國,傭金率是由保險人和經紀人通過討價還價協商確定,監管機關不規定具體險種的傭金比例,如果投保人要求獲知保險人所支付的傭金金額,保險經紀人應及時向投保人披露。在美國,保險經紀人根據不同險種收取不同比例的傭金,一般收取傭金的方式主要是按照保險費比例支付傭金或按賠付率支付利潤分享傭金,傭金支付標准通常根據保險公司經營的業務、性質和種類等因素不同分別來確定。根據美國保險服務事務所的統計,目前在美國保險市場上,汽車險經紀傭金比率平均為16%;商業火災保險(主要包括企業財產保險、機器設備損壞險、家庭財產保險、利潤損失保險等)傭金比率平均為19%;責任險的傭金比率為18%。
Ⅸ 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規定。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