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陝西保監局保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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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太監委員會。哈哈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於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主要領導
吳定富黨委書記、主席
李克穆副主席
趙傑兵紀委書記
吳小平副主席
魏迎寧副主席
周延禮副主席
主要職責
(一)擬訂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訂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訂業內規章。
(二)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三)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四)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五)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訂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六)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七)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八)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九)制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十)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紀檢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國保監會設14個職能部門:
(一)辦公廳
(二)發展改革部
(三)財務會計部
(四)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
(五)人身保險監管部
(六)保險中介監管部
(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
(八)國際部
(九)法規部
(十)統計信息部
(十一)派出機構管理部
(十二)人事教育部
(十三)監察局
(十四)機關黨委
派出機構
中國保監會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目前,中國保監會設有35個派出機構。
(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簡稱「北京保監局」
(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簡稱「天津保監局」
(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簡稱「河北保監局」
(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簡稱「山西保監局」
(五)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簡稱「內蒙古保監局」
(六)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簡稱「遼寧保監局」
(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簡稱「吉林保監局」
(八)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簡稱「黑龍江保監局」
(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簡稱「上海保監局」
(十)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簡稱「江蘇保監局」
(十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簡稱「浙江保監局」
(十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簡稱「安徽保監局」
(十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簡稱「福建保監局」
(十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簡稱「江西保監局」
(十五)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簡稱「山東保監局」
(十六)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簡稱「河南保監局」
(十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簡稱「湖北保監局」
(十八)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簡稱「湖南保監局」
(十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簡稱「廣東保監局」
(二十)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簡稱「廣西保監局」
(二十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簡稱「海南保監局」
(二十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簡稱「重慶保監局」
(二十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簡稱「四川保監局」
(二十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簡稱「貴州保監局」
(二十五)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簡稱「雲南保監局」
(二十六)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簡稱「陝西保監局」
(二十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簡稱「甘肅保監局」
(二十八)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簡稱「青海保監局」
(二十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簡稱「寧夏保監局」
(三十)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簡稱「新疆保監局」
(三十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簡稱「深圳保監局」
(三十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簡稱「大連保監局」
(三十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簡稱「寧波保監局」
(三十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簡稱「青島保監局」
(三十五)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簡稱「廈門保監局」
㈡ 青海保險行業協會續繼在教育
保護太監委員會。哈哈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於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主要領導
吳定富 黨委書記、主席
李克穆 副主席
趙傑兵 紀委書記
吳小平 副主席
魏迎寧 副主席
周延禮 副主席
主要職責
(一)擬訂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訂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訂業內規章。
(二)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三)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四)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五)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訂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六)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七)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八)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九)制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十)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紀檢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國保監會設14個職能部門:
(一)辦公廳
(二)發展改革部
(三)財務會計部
(四)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
(五)人身保險監管部
(六)保險中介監管部
(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
(八)國際部
(九)法規部
(十)統計信息部
(十一)派出機構管理部
(十二)人事教育部
(十三)監察局
(十四)機關黨委
派出機構
中國保監會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目前,中國保監會設有35個派出機構。
(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簡稱「北京保監局」
(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 簡稱「天津保監局」
(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 簡稱「河北保監局」
(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簡稱「山西保監局」
(五)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 簡稱「內蒙古保監局」
(六)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 簡稱「遼寧保監局」
(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 簡稱「吉林保監局」
(八)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 簡稱「黑龍江保監局」
(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簡稱「上海保監局」
(十)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 簡稱「江蘇保監局」
(十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簡稱「浙江保監局」
(十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 簡稱「安徽保監局」
(十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簡稱「福建保監局」
(十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 簡稱「江西保監局」
(十五)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簡稱「山東保監局」
(十六)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 簡稱「河南保監局」
(十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 簡稱「湖北保監局」
(十八)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 簡稱「湖南保監局」
(十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簡稱「廣東保監局」
(二十)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 簡稱「廣西保監局」
(二十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 簡稱「海南保監局」
(二十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 簡稱「重慶保監局」
(二十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 簡稱「四川保監局」
(二十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簡稱「貴州保監局」
(二十五)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 簡稱「雲南保監局」
(二十六)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 簡稱「陝西保監局」
(二十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 簡稱「甘肅保監局」
(二十八)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 簡稱「青海保監局」
(二十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 簡稱「寧夏保監局」
(三十)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 簡稱「新疆保監局」
(三十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 簡稱「深圳保監局」
(三十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 簡稱「大連保監局」
(三十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 簡稱「寧波保監局」
(三十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 簡稱「青島保監局」
(三十五)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 簡稱「廈門保監局」
㈢ 中國保險市場什麼時候形成涉外保險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接管各地的官僚資本保險公司,同時整頓改造私營保險公司,為新中國保險事業的誕生和發展創造了條件。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成立,標志著中國的保險事業進入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
(一)改造舊中國保險業
為建立起新的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保險業,1949年人民政府對舊中國保險業進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頓和改造.
1、接管官僚資本保險企業。由於解放前夕官僚資本保險機構大多集中在上海,人民政府接管官僚資本保險機構的工作以上海為重點。接管工作從1949年5月開始至10月底基本結束。中國產物保險公司和專營船舶保險、船員意外保險的中國航聯意外責任保險公司經批准恢復營業,其他官僚資本保險機構都予以停業。上海以外的官僚資本保險機構都由當地軍事管制委員會接管。當時的官僚資本保險機構,因資金轉移和負責人貪污挪用,資產已枯竭殆盡。其員工由軍管會組織學習政治,許多人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後走上了人民保險事業的新崗位。
2、改造私營保險企業。解放後,各地相繼制定私營保險企業管理辦法,如重新清產核資,要求按業務類別交存相應的保證金等,並加強督促檢查。根據新的管理規定,中外私營保險公司在各地復業,但大部分保險公司資力薄弱,承保能力有限.
由於原來的分保集團大部分解體,對外分保關系中斷,在軍管會的支持下,1949年7月20日在上海成立了由私營保險公司自願參加的分保組織「民承分保交換處」(簡稱民聯),主要經辦火險的分保業務。民聯的成立,促進了私營華商保險公司的業務發展,提高了保險業的信譽。隨著私營保險企業公私合營,民聯於1952年初完成了歷史使命。
1951年和1952年,公私合營的「太平保險公司」、「新豐保險公司」相繼成立。兩家公司都是在多家私營保險公司的基礎上組建的,其業務范圍限於指定地區和行業,經營上取消了傭金制度和經紀人制度。1956年,全國私營工商業的全行業公私合營完成後,國家實行公私合營企業財產強制保險,指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辦理財產強制保險的法定機構。同年,太平和新豐兩公司合並,合並後稱「太平保險公司」,不再經營國內保險業務,專門辦理國外保險業務。兩家公司的合並實現了全保險行業公私合營,標志著中國保險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從此,中國國內保險業務開始了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的局面。
3、外國保險公司退出中國保險市場。1949年以前,外國保險公司憑借政治特權以及自身雄厚的資金實力,控制了中國的保險市場。新中國成立後,人民政府廢除其特權,並加強監管,要求其重新登記和交納保證金。1950年5月,全國尚有外商保險公司61家,其中上海37家,天津10家,廣州8家,青島5家,重慶1家。人民政府採取限制和利用並重的政策,一方面允許其營業,繼續辦理一些當時其他保險公司不能開辦的業務,如海運保險、外國僑民外匯保險等;另一方面從維護民族利益出發,對其業務范圍和經營活動作了必要的限制,對其違反國家法令和不服從管理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隨著國有保險公司業務迅速增長,外商保險公司不僅失去依靠政府特權獲取的高額利潤,也失去了為數很大的分保收入。在國營外貿系統和新的海關建立後,其直接業務來源越來越少。1949年外商保險公司保費收入佔全國保費收入的62%,1950年下降為9.8%,1951年為0.4%,1952年僅為0.1%。到1952年底,外國在華保險公司陸續申請停業,撤出中國保險市場。
(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誕生
1949年8月,為盡快恢復和發展受連年戰爭破壞的國民經濟,中央人民政府在上海舉行了第一次全國財經會議。會上,中國人民銀行建議成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並在會後立即組織籌備。經黨中央批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49年10月20日正式成立。這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家國有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後,迅速在全國建立分支機構,並以各地人民銀行為依託,建立起廣泛的保險代理網。
為配合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積極開展業務,重點承辦了國營企業、縣以上供銷合作社及國家機關財產和鐵路、輪船、飛機旅客的強制保險。在城市,開辦了火險、運輸險、團體與個人壽險、汽車險、旅客意外險、郵包險、航空運輸險、金鈔險、船舶險等。在家村,積極試辦農業保險,主要是牲畜保險、棉花保險和漁業保險。為擺脫西方國家對中國保險市場的控制,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還致力於發展國外業務,與許多友好國家建立了再保險關系。除辦理直接業務外,還接受私營公司的再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迅速成為全國保險業和領導力量,從而從根本上結束了外國保險公司壟斷中國保險市場的局面。
50年代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地機構在執行政策和具體做法上出現很多問題,主要表現為依靠行政命令開展業務,內部管理比較混亂。農業保險在試辦經驗很不成熟的情況下全面推廣,一些基層幹部開展業務時搞強迫命令,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保險機構發展太快,許多幹部不懂業務,只求保費數量不求保險合同質量,不少縣級公司入不敷出。1953年3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第三次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對上述失誤和偏差進行了糾正,確定了「整理城市業務,停辦農村業務,整頓機構,在鞏固的基礎上穩步前進」的方針。
到1953年底,各地基本停辦了農業保險。對停辦農業保險業務,雖然大多數人沒有意見,但也有一部分農民不願意停辦和退保,他們中有一些得到過賠款或對保險的好處有所認識。東北大部分地區由於農村經濟和互助合作運動發展較快,農民大多不同意停辦農業保險。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東北地區重新辦理了耕畜保險。隨著農業合作化步伐加快,組織起來的農民對農業保險產生了一定需求。但隨著農業合作社由初級社發展到高級社,牲畜歸公統一使用,對保險的需求反不如初級社迫切。
從1953年開始,國家對城市強制保險業務作了調整:(1)停辦國家機關財產強制保險和基本建設工地強制保險;(2)國營企業(包括合作社)的強制保險仍繼續辦理;(3)其他業務,按對生產有無積極作用、群眾是否需要和自願、自己有無條件、是否符合經濟核算四項原則,分為鞏固、收縮、停辦三類進行清理。由於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推進,城市自願保險業務明顯下降。
(二)國內保險業務的停辦
1958年10月,西安全國財貿工作會議提出:人民公社化後,保險工作的作用已經消失,除國外保險業務必須繼續辦理外,國內保險業務應立即停辦。同年12月,在武漢召開的全國財政會議正式作出「立即停辦國內保險業務」的決定。1959年1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召開第七次全國保險工作會議,貫徹落實國內保險業務停辦的精神,並部署善後清理工作。從1959年起,全國的國內保險業務除上海、哈爾濱等地繼續維持了一段時間外,其他地方全部停辦。
國內保險業務停辦,是在城鎮工商業完成社會主義發改造和農村人民公社化的形勢下出現的。當時有人認為在城鎮工商業基本上是國營企業的情況下,國家可以通過財政調劑方式對各種災害損失進行補償,因此開辦城市保險必要性不大。而在農村,人民公社改變了以往那種規模較小、經營項目單一的農業合作社的狀況,其財力和物力已具備較大的抗災能力和補償能力。在這種認識的支配下,認為保險的歷史任務已經完成。
國內保險業務停辦後,國家從精簡機構考慮,只是在中國人民銀行國外業務管理局下設保險處,負責處理中央和北京地區進出口保險業務,領導國內外分支機構的業務和從事,集中統一辦理國際分保業務和對外活動,在對外聯系業務時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保險公司」及「太平保險公司」三個公司的名義。
1959年後,部分城市國內保險業務並沒有完全停辦,其中有上海、哈爾濱、廣州、天津等地。1964年,隨著國民經濟的全面好轉,中國人民銀行國外業務局保險處升為局一級單位,對外仍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名義,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兼任總經理。
從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動亂期間,中國國內保險業務徹底停辦。在「左」的思潮影響下,保險被認為是「私有經濟的市場」,「不適應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辦理國際再保險業務得不償失」,「是依靠帝國主義」,「再保險是帝修反之間的利潤再分配」等等,因此有人提出要「徹底砸爛中國保險業」,不但停辦國內保險業務,還要停辦全部涉外保險和國際再保險業務。首當其沖的是1969年月1月停辦了交通部的遠洋船舶保險,海外業務受到很大影響。接著停辦的是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1968年前,海外業務由香港民安保險公司、中國保險公司、太平保險公司分給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然後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進行對外統一分保。但1969年後,海外業務對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險公司代理,壽險由中國保險公司分保,港、澳、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的保險業務下放到中國保險公司香港分公司管理。到1969年,與我國有再保險關系的國家由原來的32個下降到17個,有業務來往的公司由67家下降到20家,僅與社會主義國家和個別發展中國家保持分保關系。實際上停止了多年發展起來的與西方保險市場的分保往來。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改革開放政策,決定把工作重點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中國人民銀行在1979年2月召開的全國分行行長會議上提出恢復國內保險業務。
1979年4月,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行長會議紀要》,作出「逐步恢復國內保險業務」的重大決策。中國人民銀行立即頒布《關於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對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設置保險機構作出了具體部署。
國內保險業務的恢復工作,首先是設計制定保險條款、費率和單證格式。1979年5月至6月,先後推出企業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和家庭財產保險三個險種。7月至8月,先後派出幾批幹部赴廣東、福建、浙江、上海、江蘇、江西等地,著手恢復保險業務和籌建保險機構。9月至11月,已有部分地區,如上海、重慶和江西率先開始經營國內保險業務。1979年11月,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對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的工作進行了具體部署。會後國內保險業務的恢復工作迅速在全國鋪開。
國內保險業務恢復後,過去企業發生意外損失統一由財政解決的做法也作了相應改變。凡是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財產,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都可自願參加保險。全民所有制單位投保的財產,一旦發生損失,由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國家財政不再核銷和撥款。
到1980年底,除西藏外,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各地都已恢復了分支機構,各級機構總數達810個,專職保險幹部3423人,全年共收保費4.6億元。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接受總公司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雙重領導。1983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升格為國務院直屬局級經濟實體。從1984年1月開始,其分支機構脫離中國人民銀行,改由總公司領導,實行系統管理。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自1956年新豐、太平兩家保險公司從國內保險市場撤出後,一直獨家壟斷中國保險市場。國內保險業務恢復後,中國保險市場也仍然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統天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對市場的完全壟斷,在當時情況下曾起到過積極的作用,促進了中國保險業在短期內迅速恢復和發展。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與市場經濟規律相悖的壟斷經營體制的固有弊端逐步暴露出來。壟斷體制窒息了價值規律在保險業務發展中的作用,剝奪了被保險人選擇保險人的權利,導致保險費率居高不下,保險市場開拓力萎縮。因此,改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統天下的保險體制已成為當時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1986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專門經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場內部的種養兩業保險。1992年該公司更名為「新疆兵團保險公司」,並相應擴大業務范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的成立,打破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壟斷保險市場的局面。1987年,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交通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設立保險部。1988年5月,平安保險公司在深圳蛇口成立。1991年,中國人民銀行要求保險業與銀行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批准交通銀行在其保險部的基礎上組建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成為繼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之後成立的第二家全國性綜合性保險公司。1992年9月,平安保險公司更名為「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成為第三家全國性綜合性保險公司。
從1988年起,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四川省、大連市、沈陽市、長沙市和廈門市設立5家股份制人壽保險公司,開始探索壽險與財產險分業經營的路子。1991年後,中國人民銀行又先後批准在珠海、本溪、湘潭、丹東、廣州、太原、天津、福州、哈爾濱、南京、昆明等地組建股份制人壽保險公司。新建立的壽險公司除了辦理商業保險外,還接受地方政府的委託,代辦社會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這些人壽保險公司中都持有一定股份。
1994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上海成立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1月,又批准在上海成立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7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改組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下設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實行產、壽險分業經營。根據《保險法》確立的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分開經營的原則,國務院決定將17家地方壽險公司全部並入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為促進我國的保險事業健康發展,1998年10月7日,國務院批准《撤銷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實施方案》,將原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原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原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再保險公司;將中保集團所屬的其他海外經營性機構全部劃歸香港中國保險(集團)有限公司管理。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還批准設立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股份制保險公司。
改革開放後,許多外國保險公司看好中國保險市場的巨大發展潛力,希望早日進入中國保險市場。從1980年開始,外國保險公司紛紛到中國設立代表處。截至1999年底,共有17個國家和地區的外國保險機構在我國設立196個代表處。1992年,我國開始在上海進行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試點。1992年9月,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經批准在上海設立分公司,經營人壽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友邦上海分公司引進壽險代理人制度,對中國保險市場的營銷體制產生了巨大的沖擊,激活了潛力可觀的壽險市場。1994年9月,日本東京海上火災保險公司經批准在上海設立分公司,經營財產保險業務。
1999年度,全國共有28家保險公司。按投資主體分,國有獨資公司4家,股份制保險公司9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4家,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11家;按經營區域分,全國性保險公司8家,區域性保險公司20家;按業務性質分,綜合性保險公司3家,財產險公司12家,壽險公司12家,再保險公司1家。保險市場初步形成了以國有商業保險公司為主體、中外保險公司合存、多家保險公司競爭發展的新格局。
隨著國內保險業務的全面恢復,各項保險業務取得令人矚目的成就。1980年全國保險費收入4.6億元,到1999年已發展到1393.2億元,增長300多倍,平均每年增長35.08%。開辦的險種也由最初單一的財產保險,擴展到包括財產險、人身險、責任險和信用險四大類幾百個險種。
(一)財產保險
1979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首先是從恢復財產險業務開始的。從1980年到1995年,財產險業務在國內業務中占絕對優勢,1980年、1981年所佔比重均為100%,1983年為98.2%,1985年為82.3%。隨著其他保險業務的發展,財產險比重逐年降低,到1999年僅佔37.4%。在財產保險中,企業財產險和運輸工具及第三者責任險是主要險種。在國內業務恢復之初,企業財產險保費在財產保險中占絕大部分,直到1987年才被運輸工具及第三者責任險趕上,但至今企業財產險仍是國內業務的主要險種之一。運輸工具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發展速度很快,1985年這兩項保費收入占總保費收入的比例猛增到42.2%,1987年起躍居為財產保險第一大險種並保持至今。
(二)人身保險
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恢復開辦了人身保險業務,當年保費收入僅為159萬元,占國內保費總收入的0.2%。到1999年,保費收入為872.1億元,占當年保費總收入的62.6%。人身險業務恢復初期,開辦的險種主要有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簡易人身保險、養老金保險等,以後陸續擴展到各種醫療保險、子女教育保險、婚嫁保險、團體人壽保險等險種。
(三)農業保險
1982年農業保險開始恢復試辦,試辦後發展很快,試辦范圍逐漸擴大。恢復試辦時只有生豬保險、棉花保險等幾個險種,到1999年已達100多個險種。由於農業保險風險大,承保技術復雜,賠付率高,世界各國一般由政府給予支持。種植、養殖兩業保險自1982年恢復試辦後,一直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范圍內經營。1986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成立後,在劃定區域內也開辦了種、養兩業保險業務。
(四)涉外保險
改革開放前涉外保險業務雖沒有中斷,但長期在很低的水平上徘徊。1980年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涉外保險業務快速發展,開辦的險種由20多個擴展到80多個,服務范圍由原先的進出口貿易擴展到技術引進、中外合資項目、對外承包工程、勞務輸出、核電站、衛星發射、國際航運等領域。目前中國保險業已與世界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上千家保險公司建立了分保業務關系。
(一)保險法制不斷完善
從保險業務恢復以來,我國保險法制建設取得很大成績。
1982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對財產保險合同作了專門規定,這是新中國首次有了實質意義上的有關保險的法律規定。1983年9月,國務院頒布並實施了《財產保險合同條例》。
1985年3月,國務院頒布《保險企業管理暫行例》,對加強保險業的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
1992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頒布,對海上保險合同作出了規定。
1995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范保險經營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保險法》出台後,中國人民銀行相繼制定了一些配套的保險業管理規定,如《保險管理暫行規定(試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等。
1998年11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立即對保險市場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著手修改、補充和完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先後頒布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等一系列保險規章。
(二)保險監管不斷加強
50年代初,中國人民銀行是保險業的主管機關。後模仿前蘇聯做法,於1952年將保險業監管工作交由財政部負責。1959年國內保險業務停辦,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只辦理涉外保險業務,在行政上成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外業務局的一個處。隨著國內保險業務的恢復,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84年從中國人民銀行分設出來,成為國務院直屬局級經濟實體。因此,在1959年到1984年之間,中國人民銀行既經營保險業務,又負責對保險業的領導和管理。從1984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保險監管是其中一項重要工作。1985年頒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均明確中國人民銀行是保險業的監管機關。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保險業和不斷發展,保險監管不斷強化。1998年,為加強保險監管,落實銀行、保險、證券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方針,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成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是我國保險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從此,中國保險業進入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
在政府監管的同時,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不斷涌現和完善。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成立了保險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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