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業董事會基金管理辦法
公司董事會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司董事會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充分發揮基金在公司經營管理工作中的調節激勵作用,依照基金設立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的資金來源為以5%的比例從公司當年的銷售收入總額中提取。
第三條 基金主要用於對公司具有特殊貢獻的、在經營管理上具有高精尖技術的、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卓著的等人員的津貼性補助或獎勵。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
第四條 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公司財務部和公司董事會秘書處共同管理。
第五條 財務部負責:(1)基金的收支等帳務往來及處理;(2)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基金的收支情況;(3)對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預算統計。
第六條
秘書處負責:(1)有關基金使用材料的匯總整理、送審、傳閱、歸檔;(2)有關基金收支方面的報告草擬;(3)有關基金使用方面的材料的擬定印發;(4)有關基金方面的規章制度的制訂以及執行情況的監督。(5)董事會對有關基金方面的決議精神的落實貫徹。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七條 津貼部分
津貼分為一等技術津貼(每月2000元)、二等技術津貼(每月1000元)、管理津貼(每月500元)、人才津貼(每月500—2000元)。
1、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享受一等技術津貼:
(1)具備與公司現在或未來發展相關的高精尖技術且工作業績優良,具有較高的敬業精神;
(2)對公司產品或技術有著重大革新、發明且能夠帶來明顯經濟效益的。
2、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享受二等技術津貼:
具備與公司現在或未來發展相關的先進技術且工作業績良好,有著較高的敬業精神。
3、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享受管理津貼:
管理業績十分突出,具有較高的敬業精神,業績考核全年在95分以上的部門主管以上的管理人員。
4、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享受人才津貼:
(1)具有與公司業務相關的高精尖技術的高級人才;
(2)具有高級管理技能的高級管理人才;
(3)具有高級市場營銷技能的高級市場銷售人才。
人才補貼主要為符合上述條件的外部人才引進而設立的。
第八條 獎勵部分
凡符合下列條件者,獎勵基金2000—5000元:
1、在公司經營管理上取得突出成績的;
2、對公司有著突出貢獻的;
3、公司經營目標超額完成30%以上的,除按責任書給予的應有提成外;
4、公司總經理在任期內工作出色,經營有方或能夠連續盈利或扭虧為盈;
5、在任期內表現出色、業績突出的總經理辦公會成員;
6、董事會認為其他需要獎勵的。
第九條 基金的使用程序
1、公司董事會對基金擁有使用處理權。
2、基金的具體使用程序:
(1)對於符合享受津貼待遇的人員,應由總經理辦公會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董事會推薦,報告中必須載明該人員所享受的津貼種類、標准以及理由,並附相關材料。
(2)對於符合受獎標準的人員,應由公司總經理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董事會提出獎勵的建議,並附相關實際材料。
(3)公司董事會秘書處接到推薦材料,應先以「董事會會議簽單」的形式送董事長審閱後送董事會成員會簽。
(4)董事會全體成員會簽通過後,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報董事長審批後發文執行。
(5)對於基金用於3000以上獎勵或超出津貼最高額度以外的特殊津貼補助,應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全體成員研究決定。研究通過後,以董事會議紀要形式,報董事長審批後發文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對於總經理的獎勵,由董事長推薦,董事會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基金除用於津貼補助和獎勵外,如用作其他用途,則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成員共同研究通過,如通過,則以董事會議紀要的形式行文執行。
第十二條 基金的發放為封閉式發放。
第十三條 本辦法的獎勵部分同公司《科技成果獎勵辦法》不發生任何關聯。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有關津貼補助與獎勵可同時獲得。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❷ 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的新政策
園區公積金欲與市區接軌 新政全面解讀(組圖)
新政調整:
取消了原公積金A、B、C三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設立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甲、乙兩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增設園區住房公積金制度。
甲類綜合保障計劃
①個人繳費比例減少,工資凈收入增加;
②社會保險待遇基本保持不變,醫療個人賬戶金額增加;
養老、醫療、生育、失業、工傷待遇與蘇州市區相同;
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
購買房源可至蘇州大市范圍;租房提取報銷比例由原來的約7.2% 增至16%;
已動用原公積金賬戶購房的員工攤還不受影響,未動用過的員工可選擇的優惠更多。
乙類綜合保障計劃
①個人繳費比例減少,工資凈收入增加;
②社會保險待遇基本保持不變,醫療個人賬戶金額增加(原C類會員增加醫療個人賬戶);
養老、醫療、生育、失業、工傷待遇與蘇州市區相同
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指單獨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人員);
購買房源可至蘇州大市范圍;租房可提取比例達16%;
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住房公積金優惠利率貸款
調整原則: 新老賬戶管理模式
調整原則:老人老賬 老人新賬 新人新賬 新老賬戶管理模式
老人老賬老辦法
原公積金會員的老賬戶按老辦法處理,對於非蘇州市戶籍的農村人員仍允許「可提可轉」。
老人新賬過渡辦法
原公積金會員新繳納的賬戶按過渡辦法處理,個人的購房攤還不受影響、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基本保持不變。
新人新賬新辦法
新參保員工的新賬戶完全按照新辦法處理,實行「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國家統一的制度模式。
調整原因:現行園區公積金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 轉移問題
由於園區公積金「預籌積累、縱向平衡」的制度特點,長期以來與區外社保制度對接不暢,特別是2009年底國家社保轉移新政策的出台,更加劇了會員的不滿情緒。
2 購房問題
目前動用公積金普通賬戶購房只能購買園區內房源,並且不能享受優惠利率,廣大會員對此反響一直十分強烈。
3 產權問題
現行公積金制度的賬戶設置產權關系不明晰,特別是辦理關系轉移和個人賬戶一次性提取時侵犯了個人產權,會員一直反響強烈。
(註:本文僅作參考,具體政策條例細則請以主管部門頒發的為主)
調整類型:
類型一:原公積金A類轉為新政甲類
1 未動用過原公積金賬戶購房
選擇一:動用原公積金普通賬戶(36%)存儲額
(1)可根據年齡規定選擇提取原普通專戶和住房賬戶存儲額或按月攤還;
(2)動用住房賬戶(16%)並借用特殊補充賬戶(14%)和養老補充賬戶(6%)的當月入賬金額償還貸款。
選擇二:只動用原公積金普通賬戶中的住房部分和新賬戶的住房賬戶
(1)只動用原公積金普通專戶中的住房部分(約10.5個百分點);
新賬戶中的住房賬戶存儲額可選擇提取或者按月攤還;
(2)按照《蘇州工業園區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享受住房公積金優惠 利率貸款政策,並可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每月入賬金額(16%)按月償還貸款或者一年二次提取。
2 已動用過原公積金賬戶購房
情形一:正在動用公積金攤還的員工(攤還不受影響)
新政前:普通專戶(36%)
新政後:住房賬戶(16%) +特殊補充賬戶(14%)+養老補充賬戶(6%)=36%
情形二:第一次房貸已還清,第二次動用公積金賬戶購房
(1)可購房源擴大至蘇州大市范圍;
(2)原公積金普通專戶有餘額的,可按年齡規定選擇一次性提取或攤還;新賬戶中的住房賬戶存儲余額,可選擇提取或攤還;
(3)可動用住房賬戶(16%)並借用特殊賬戶(14%)和養老補充賬戶(6%)的當月入賬基金償還貸款。
類型二:原公積金A類轉為新政乙類(繳納住房公積金)
1、未動用過原公積金賬戶購房
(1)可一次性提取原公積金普通賬戶中的住房部分(約10.5個百分點)及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
(2)可按《蘇州工業園區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享受優惠貸款利率;
(3)可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每月入賬金額(16%)按月償還貸款或者一年二次提取。
2、已動用過原公積金賬戶購房
完全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蘇州工業園區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享受優惠貸款利率,並可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每月入賬金額(16%)按月償還貸款或者一年二次提取。
類型三:新參保人員(乙類+住房公積金)
(1)可購買蘇州大市范圍內的房源;
(2)可按《蘇州工業園區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享受優惠貸款利率;
(3)可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每月入賬金額(16%)按月償還貸款或者一年二次提取。
(註:本文僅作參考,具體政策條例細則請以主管部門頒發的為主)
蘇州工業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1 轉移和提取
2 購房范圍:園區內放 寬蘇州大市范圍
3 租房比例:約7.2%提 高16%
園區公積金帳戶入帳比例與蘇州市區對比
蘇州市區社保
總繳費比例 45%
單位:34%
個人:11%
統籌帳戶入帳 34% ---社會保險金
個人帳戶入帳 11%+住房公積金(16%-24%)
園區公積金
總繳費比例:44.2%
單位:22.2%
個人:22%
統籌帳戶入帳 4.2%
個人帳戶入帳 40%(包含養老、醫療、住房)(強制儲蓄性質)
園區公積金各計劃繳費比例與市區比較表
(註:本文僅作參考,具體政策條例細則請以主管部門頒發的為主)
❸ 蘇州園區公積金制度的蘇州園區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蘇州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園區社會保障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園區的特殊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園區70平方公里規劃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
園區范圍內,規劃區域外的外商投資企業,經園區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報園區社會事業局批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公積金制度實行對員工養老、住房、醫療(含生育、但不含因工傷、職業病造成的傷害)等方面的多項社會保障。
第四條園區實行公積金制度的主要目標是:
(一)建立園區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員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二)促進人才合理流動,保持經濟發展,創造富有國際競爭力的園區投資環境。
第五條公積金由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公積金制度的保障水平與園區的經濟發展相適應;
(二)公積金實行預籌積累的徵集方式;
(三)公積金實行預籌積累的徵集方式;
(四)確保正常營運。
第六條員工享有參加公積金,並依法享受公積金待遇的權力,本辦法適用的單位和員工必須參加和繳納公積金。
第七條按規定繳納的公積金在稅前列支,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園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蘇州市人民政府在園區推行公積金辦法,研究決定公積金的重大事項,負責審批公積金的實施計劃和發展規劃,審議公積金的保值增值計劃,並對公積金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園區社會事業局是園區實施公積金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積金制度的運行實施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編制公積金的發展規劃;擬定公積金的實施辦法、規定等。
第十條園區設立由管委會代表、單位代表、員工代表及管委會指定的其他人員所組成的公積金理事會,作為園區實施公積金辦法的監督、參謀、議事機構,直接監督公積金的營運。公積金理事會的主任和副主任由管委會主任任免,一般任期3年。
第十一條園區設立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具體承辦公積金運行的業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本辦法規定,負責公積金的收繳和支付;
(二)管理公積金個人帳戶;
(三)負責公積金的保值和增值;
(四)接受單位、員工對公積金管理、營運情況的查詢。
第十二條管理中心操作的營運費用,在公積金存款的利差等收益中提取,如有不足,由管委會補貼。
第三章公積金的繳納
第十三條凡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均應當向管理中心辦理公積金登記手續。新設立的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同時,辦理公積金登記手續。單位發生分立、合並、撤消、破產或者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在30日內向管理中心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單位分立、合並、撤消、破產時,其所欠交的公積金,應當視同欠付員工工資、勞動保險費,予以優先清償。
第十五條管理中心在辦理登記手續時,為員工設立公積金個人帳戶,員工的公積金帳戶終身不變。
第十六條員工的公積金帳戶分設普通、醫療、養老三個專戶,管理中心每6個月向員工提供一份清單。
第十七條單位和員工根據繳費基數分別按25%的繳費比例,按月繳納公積金,員工繳納的部分由單位代扣。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於發薪之日起1周內向管理中心繳納公積金,不得逾期繳納、不繳或者少繳。
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繳納公積金的繳費基數上限,根據園區工資協調理事會提出的工資水平指導意見,由管理中心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條公積金繳納比例基本保持不變;作適當調整時,由園區社會事業局提出,徵求園區公積金理事會的意見,報管委會批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已進入園區規劃區域的單位,應當自員工起薪之月起,按員工原工資總額,由單位和個人繳納相應數額的基金,並按本辦法換算成相應的比例,計人員工各公積金專戶。
第二十二條公積金的5%納入社會統籌金,其餘部分全部納入員工個人帳戶。
在個人帳戶中:
(一)公積金的4%保留在養老專戶中;
(二)員工在35周歲以下(包括35周歲),公積金的8%保留在醫療專戶中;在35周歲到45周歲(包括45周歲)之間,公積金的12%保留在醫療專戶中;超過45周歲,公積金的l6%保留在醫療專戶中;
(三)其餘部分保留在普通專戶中
第二十三條管理中心對公積金個人帳戶存款額每年結息一次。
第二十四條公積金個人帳戶存款的利率,按不低於居民1年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並參照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儲蓄利率」作適當的調整。
第四章公積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公積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員工繳納的公積金;
(二)公積金的利息收入;
(三)依照本辦法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單位和個人的捐款等。
第二十六條公積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條企業除繳納員工公積金外,還必須負擔員工因工傷、職業病造成傷害的醫療和賠償。
第二十八條員工養老專戶的存款額,在未退休時,不能挪用,在退休時須保留一筆最低存款,以保證員工退休後能按月領取基本生活開支,不足最低存款部分,由其普通專戶或用本人現金和採取其他方式補足,用現金和其他方式補足公積金最低存款的金額,不列入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基數。超過最低存款額的公積金部分,員工退休時可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九條員工醫療專戶的存款額,由管理中心統一扣除規定的比例,參加園區員工大病醫療保險,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員工門診看病支出,在規定可動用醫療專戶存款的金額內,員工用現金支付相應的比例,細則另定;超過規定使用額部分,全部由員工用現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員工退休時,醫療專戶須保留一筆最低存款,以保證退休後能支付基本醫療開支。
第三十二條員工養老專戶、醫療專戶在退休時須保留的最低存款,每年調整一次,由管理中心提出,徵求公積金理事會的意見,報管委會批准。
第三十三條員工繳納公積金3年後,其普通專戶的存款,由個人申請,經管理中心批准,可允許其用於購買園區經濟實用住房.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一次性提取公積金:
(一)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退休者,在醫療、養老專戶內留足最低存款的;
(二)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以下,精神不健全或者身患絕症的;
(三)出國定居並保證不以中方員工的身份再次進入園區工作的。
第三十五條普通專戶的存款額,經個人申請,管理中心登記備案,可以補足醫療、養老專戶的實際存款的差額。
第三十六條公積金必須在保證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增值營運,不得進行回收期長、風險大或投機性的投資。
第三十七條管理中心定期向管委會報告公積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三十八條管理中心每年編制公積金基金徵集、支付和增值營運的預算和決算,報管委會批准並向社會公告,同時接受園區財政審計部門、社會事業局和金融主管部門的監督。
❹ 資金管理辦法
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系統內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利潤率,保證資金安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機構
1.公司設立資金管理部,在財務總監領導下,辦理各二級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獨立單位的結算、貸款、外匯調劑和資金管理工作。
2.結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與下屬公司在資金管理工作中是監督與被監督,管理與接受管理的關系,在結算業務中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客戶關系。
第三條 存款管理
公司內各二級公司除在附近銀行保留一個存款戶,辦理小額零星結算外,必須在資金部開設存款賬戶,辦理各種結算業務,在資金部的結算量和旬、月末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0%,10萬元以上的大額款項支付必須在資金管理部辦理,特殊情況需專題報告,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保留其他銀行結算業務。
第四條 借款和擔保業務管理
1.借款和擔保限額。集團內各二級公司應在每年年初根據董事會下達的利潤任務編制資金計劃,報資金管理部,資金管理部根據公司的年度任務,經營發展規劃,資金來源以及各二級公司的資金效益狀況進行綜合平衡後,編制總公司及二級公司定額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額以及為二級公司信用擔保的最高限額,報董事會審批後執行。年度中,資金管理部將嚴格按照限額計劃控制各二級公司借款規模,如因經營發展,貸款或擔保超限額的,應專題報告說明資金超限額的原因,以及新增資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經資金管理部審查核實後,提出意見,報財委、董事會審批追加。
2.集團內借款的審批。凡集團內借款金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外幣按記賬匯率折算,下同)以內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同意後,報財務總監審批;借款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財務總監加簽同意後報董事長審批。
3.擔保的審批。各二級公司向銀行借款需要總公司擔保時,擔保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財務總監審批,擔保額在300--21000萬萬元的,由財務總監核准,董事長審批。擔保額在21000萬元以上的,一律由財務總監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並經董事長辦公會議通過。借款擔保審批後,由資金部辦理具體手續。對外擔保,由資金部審核,財務總監和總裁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
第五條 其他業務的審批
1.領用空白支票。在資金部辦理結算業務的企業,可以向資金部領用空白支票,每次領用張數不超5張,每張空白支票限額不超過5萬元,由資金部辦理,領用空白支票時,必須在資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匯調劑。集團內各二級公司的外匯調劑由資金部統一辦理,特殊情況需自行調劑的,一律報財務審批,審批同意後,方可自行辦理。
3.利息的減免。凡需要減免集團內借款利息,金額在5.1萬元以內的,由資金部審查同意,報財委審批,金額超過5.1萬元,必須落實彌補渠道,並經分管副總經理加簽後,報財委審批。
第六條 資金管理和檢查
查情況,定期向財委、總經理、董事長作專題報告。
1.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現金庫存狀況;
2.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資金部的結算情況;
3.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在銀行存款和在資金部存款的對賬工作;
4.對二級公司在資金部匯出的____萬元以上大額款項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第七條 統計報表
各二級公司必須在旬後一日內向資金部報送旬末在銀行存款、借款、結算業務統計表,資金部匯總後於旬後兩日內報財委、總經理、董事長。資金部要及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並且每兩天向財務總監及副總監報一次存款余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