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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管理博物館

發布時間:2021-09-10 11:08:40

❶ 寧波博物館物品簡介

博物館現有藏品6萬余件,共設7個展廳,按主題陳列、專題陳列、特別陳列內容構建「三位一體」的展覽體系。
主題陳列為:「東方『神舟』――寧波歷史陳列,由「遠古四明」「拓地三江」「州城確立」「國際港口」「海定波寧」「東南都會」「開埠通商」七部分組成,以寧波區域文化發展為基礎,以海上絲綢之路為主線,展示寧波自河姆渡文化開始7000年文明史。
專題陳列有兩個:一為「明清竹刻藝術陳列」,展品多為著名寧波籍竹刻鑒藏家秦康祥先生的舊藏,2001年由其哲嗣秦秉年先生無償捐贈,我國著名文物鑒定專家王世襄、朱家溍鑒定認為:「這是現知最重要的竹刻收藏,從質量和數量來看,在全國范圍內都名列前茅。」二為「阿拉老寧波――民俗風物陳列」,包括「寧波老字型大小」「甬上婚俗『十里紅妝』」「寧波老牆門」「寧波歲時節俗」「寧波民間工藝美術」「寧波戲曲與寧波方言」六部分,觀眾可以在這里找尋城市記憶,找到老寧波的回鄉之路。

❷ 上海博物館介紹

上海博物館創建於1952年,原址在南京西路325號舊跑馬總會,1959年10月遷入河南南路16號中匯大樓,現位於上海市中心人民廣場的南側黃浦區人民大道201號。

1993年8月,上海博物館新館開工建設,1996年10月12日全面建成開放。上海博物館建築總面積39200平方米,佔地面積1.1萬平方米,地下二層,地上五層,高29.5米,總投資5.7億元。

新館是方體基座與圓形出挑相結合的建築造型,具有中國「天圓地方」的寓意。館名「上海博物館」系建國後上海第一任市長陳毅所書。


(2)基金會管理博物館擴展閱讀:

展館介紹

1、古代青銅館:中國古代青銅館展廳面積1200平方米,其中陳列了400餘件精美的青銅器,中國商周時代,青銅器是古代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

2、古代雕塑館:中國古代雕塑館展廳面積640平方米展廳,其中有120餘件展品。展廳以金、紅、黑三色為基本色調,以佛教藝術中常用的蓮瓣形做隔牆,石窟寺中的佛龕做壁櫥,以及露置的陳列形式。

3、歷代繪畫館:展廳面積1200平方米,共陳列歷代繪畫精品120餘件,從唐代至近代,各種繪畫門類均有所體現。繪畫有著深厚的傳統和獨特的民族風格。它是以毛筆、墨、絹紙為主要工具、以點線結構為主要表現手段的造型藝術。

4、民族工藝館:展廳面積700多平方米,集中陳列了少數民族的服飾工藝、染織綉、金屬工藝、雕刻品、陶器、漆器、藤竹編和面具藝術等近600件。表現了少數民族工藝品的奇異風格。

❸ 廣州市社區社會組織管理試行辦法的管理辦法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社會組織發展,加強社會組織管理,促進社會組織誠信自律,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服務中的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改革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組織的登記、培育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社會組織管理堅持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民政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
法律、法規規定社會組織成立需經前置審批的,由相關部門作為該類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統稱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履行業務主管單位職責。
全市各級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財政、衛生、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社會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社會組織管理遵循培育發展與規范管理並重的原則。全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支持、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增強社會組織化解社會矛盾、提供社會服務和參與社會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 成立登記
第七條民辦非營利教育培訓機構、民辦非營利醫療機構、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民辦博物館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前置審批的社會組織,應當先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取得相應許可證書或者批復文件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第八條同一行政區域內,可以成立兩個以上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組織,但社會組織的名稱及標識應當有明顯區別。
第九條在本市設立登記的社會團體會員數量不得少於15個。
第十條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准確反映其特徵。
(二)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廣東」等字樣。
(三)社會組織加冠字型大小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義的字型大小。
(四)不得與已經合法登記注冊或者登記管理機關已經受理登記申請的社會組織名稱重名或者無明顯區別。
社會組織申請登記的名稱出現上述情形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社會組織應當有固定的住所,且該住所必須具有郵政通信可達地址。
第十二條基金會成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供具備資質的社會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時不需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供驗資報告。
第十三條申請登記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登記住所使用權證明;
(三)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章程草案。
第十四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場所使用權證明;
(三)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章程草案。
屬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需經前置審批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還需提交相關許可證(副本)或者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條申請登記基金會,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第十六條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的發起人或者舉辦者(以下統稱發起人)應當於召開籌備成立大會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成立登記的相關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材料補正通知書》;提交材料齊全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社會組織成立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登記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可以設立分支(代表)機構。
分支(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代表)機構的社會組織承擔。
第十八條社會組織成立登記後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履行內部程序,並應當自履行完內部程序之後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九條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宗旨,或者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分立、合並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條社會組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自行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理債權債務並核銷財政票據,處理善後事宜,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經前置審批的社會組織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社會組織成立清算組之後,除開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組織名義開展其他活動。
社會組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注銷的社會組織,其分支(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三章 內部治理
第二十一條社會組織應當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誠信自律和廉潔從業機制。
社會組織章程是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的基本依據,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制定社會組織章程的示範文本,明確社會組織的宗旨、業務范圍、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等。
社會組織的章程修改應當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程序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社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內容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抵觸部分無效。
第二十二條社會組織堅持政社分開的原則。現職國家公務員不得在行業協會、異地商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中兼職。離退休後確需兼任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第二十三條社會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權責明確、互相制約、運轉協調的原則,建立決策、執行、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社會團體的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理(董)事會、基金會的理事會是社會組織的決策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社會組織負責人;
(三)審議組織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四)對組織登記事項的變更、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組織解散、清算、終止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修正或者撤銷組織的執行機構、監督機構以及其他機構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訂或者修改組織章程、選舉辦法;
(七)其他重大事宜。
社會組織的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社會組織的執行機構由社會組織的決策機構決定,並以章程載明,負責執行決策機構的決議,向其提出工作建議、報告工作,管理內設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決定具體工作業務等。
第二十六條行業協會商會應當設立監事會,基金會應當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監事不得由理事兼任。
監事會或者監事是社會組織的監督機構(人)。監督機構(人)在決策機構的領導下,履行本組織內部監督職責,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決策機構報告年度工作並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二)監督本組織內部的選舉、罷免工作。
(三)監督執行機構履行決策機構的決議。
(四)檢查本組織財務和會計資料。必要時,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協助上述部門監督檢查。
(五)監督本組織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當本組織負責人、成員以及工作人員的行為損害組織利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決策機構和政府相關部門報告,並協助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六)有權向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提出質詢和建議。
(七)負責本組織防治腐敗工作。
第二十七條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由社會組織的負責人擔任,並應當在章程中載明。
第二十八條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內部信息披露機制,至少每年度向組織成員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動、財務狀況、工作報告等信息。
社會組織接受捐贈、資助的,應當在接受捐贈、資助後15個工作日內通過市社會組織監管和信息發布平台向社會公布接受捐贈款物的信息,並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行業廉潔建設,規范行業管理:
(一)建立廉潔從業監督機構,制定行業公約、行為規范、服務標准,加強行業廉潔自律;
(二)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會員單位的失信和不廉潔行為,協助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處理;
(三)依法將會員單位的失信和不廉潔行為記錄納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業廉潔建設措施。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措施規范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服務和收費行為。
第三十條社會組織的資產及收入應當全部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公益事業的發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社會組織的財產處置應當符合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服務活動的業務范圍,不得在成員中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社會組織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並作為長期檔案保管。
社會組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其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三十二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扶持社會組織發展資金列入民政部門的年度預算,用於支持社會組織有效承接政府職能轉移、購買服務和授權委託事項,支持社會組織培育服務品牌,提供公共產品和公益支持。
第三十三條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導建立本級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指導建立相關領域、行業的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
各類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應當優先培育孵化公益慈善類和社會服務類社會組織,為入駐的社會組織或公益服務項目提供辦公場地、政策咨詢、項目策劃、人才培訓、機構孵化、小額資助等支持性服務,對其日常活動進行指導。
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一次性財政經費補助。全市各級財政應當對本級管轄的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日常運營經費給予支持,納入財政預算,撥付工作經費。
第三十四條市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定期編制本級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目錄,向社會公布,逐步實現政府承擔的事務性管理服務事項由社會組織依法承擔。
第三十五條市財政部門負責定期編制本級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全市各級政府鼓勵和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支持社會組織開展公共服務。
第三十六條市民政部門負責定期編制本市具備承接政府職能和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向社會公布,並實行動態管理。
全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購買服務,應當在前款規定的目錄中,採取招投標等競爭性方式擇優選定。
第三十七條社會組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市財政、稅務部門應當每年對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成立登記的社會組織申請的非營利性組織免稅資格進行審核確認,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全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起草與社會組織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公共政策、行業發展規劃等時,應當徵求和聽取相關社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組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社會組織進行等級評估;
(三)對社會組織的日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五)對社會組織進行分類指導和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部分社會組織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社會組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建立健全內部治理和廉潔從業機制,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社會組織應當遵守憲法、法律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強迫單位和個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會組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對組織成員進行財產或者人身處罰;
(三)強迫單位和個人捐贈或者強行攤派;
(四)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資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非宗教團體的社會組織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資助從事宗教活動;
(五)在社會組織成員之外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六)與社會組織宗旨、章程無關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社會組織有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並提交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相關材料:
(一)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二)創辦經濟實體;
(三)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資助;
(四)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
(五)基金會、公益性慈善組織面向公眾開展募捐活動。
第四十三條社會組織依法變更負責人後,原社會組織負責人或者有關工作人員拒不辦理移交手續,非法持有社會組織證書、印章或者相關資料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無效。
第四十四條社會組織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社會組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提交年度報告書。除社會組織負責人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外,年度報告不需提交財務審計報告。
第四十五條實行社會組織分類評估制度,對社會組織實施動態評估。
建立政府指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社會組織評估機制,鼓勵第三方評估機構參與社會組織的評估。
第四十六條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結論作為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的重要依據;等級評估達到民政部《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的3A以上的,具有同等條件下承接政府職能和購買服務的優先權。
第四十七條市民政部門建立市社會組織信息發布平台,及時、准確地向社會公開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及其他依法應當予以公告、公示的信息。
全市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登記檔案和統計制度。
第四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社會組織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廉潔從業等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並依法納入社會誠信管理體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予以撤銷登記: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成立登記條件,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
(二)自成立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未開展活動的;
(三)符合注銷條件,但拒不辦理注銷手續的。
第五十條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侵佔、私分、挪用社會組織資產或者所接受捐贈、資助財物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強迫單位和個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會組織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對組織成員進行財產處罰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強迫單位和個人捐贈或者強行攤派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五)項,在社會組織成員之外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以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每年度未向組織成員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動、財務狀況、工作報告等信息或者未在接受捐贈、資助後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接受捐贈款物的信息,並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使用捐贈、資助有關情況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未進行重大事項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未提交年度報告書的。
第五十二條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
(一)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
(二)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繼續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
非法社會組織被取締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和處置沒收財物的款項,應當全部上繳國庫。非法社會組織被取締後繼續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共同查處。
第五十三條社會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資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對該組織處以5萬元罰款,並可以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對相關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
非宗教團體的社會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資助從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依照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有關部門和法定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港、澳、台人士在本市投資興辦經濟實體並在本市工商注冊的,可以擔任本市社會組織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但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負責人,屬於社會團體的為擔任該組織秘書長以上職務的成員,包括但不限於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為擔任該組織理事長、理(董)事、監事等職務的成員;屬於基金會的為擔任該組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職務的人員。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❹ 中國老子文化發展公益基金的機構介紹

2009年8月21日, 國內外首次為老子文化發展設立的專項基金—中國老子文化發展公益基金在北京成立,基金管委會得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大力支持和肯定。
中國老子文化發展公益基金是文化部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所屬的全國性公募型專項基金,主要通過向國內外熱心支持老子文化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它組織以及個人募集資金,並按照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幫助企業和個人完成捐贈款抵扣企業或個人所得稅的工作。中國老子文化發展公益基金管委會將根據募捐者的意願,將基金全部用於老子的學術研究、老子相關產品的研究和開發、老子相關活動的組織策劃、老子文化的普及和推廣, 老子文化主題公園和老子博物館的建設等。
中國老子文化發展公益基金管委會主任何俊昆在掛牌時向記者透漏,老子文化基金將全力打造「老子天下第一」 的品牌,一個時期內將著重搞好如下公益活動:一是向聯合國和世界各國著名城市贈送老子巨大雕像,二是斥巨資修建包括老子博物館在內的老子文化主題公園,三是在國內外開辦以和諧和養生為主要內容的老子文化學院。
中國老子文化研究會會長、中國社科院博生士導師胡孚琛教授曾說:「中華民族的復興首先是中華文化的復興,文化才是一個民族獲得其它民族的認可和尊重、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的標志」。中國老子文化發展公益基金的設立, 無疑為中華文化的復興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何況,當今日世界,面臨著環境污染、資源匱乏等人與自然的矛盾,也面臨著人的物化與人際沖突等人與人的矛盾。在這種情況下, 有專項公益基金用於弘揚老子文化,傳承老子思想,這不僅有著巨大的現實意義,也更有深遠的歷史意義。 1. 銀行匯款:
受贈戶名: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請寫明老子文化基金專用)
開戶銀行:北京銀行沙灘支行
銀行賬號:01090325200120111659122
2. 現場捐贈: 直接來中國老子文化發展公益基金管委會辦公室進行捐贈
地址:中國北京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乙24號燕華苑1座1104室
捐款時間:每周一至周五9:00——17:00 1. 幫助捐贈方依法享受國家賦予的捐款抵免稅收的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 對於捐贈款,無論金額大小,我們均不扣除任何費用,全額用於捐贈人指定的老子文化公益項目。
3. 捐贈款到帳之後,我們會為捐贈方及時開具國家財政部監制的「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

❺ 誰知道中國老子文化發展公益基金的情況

2009年8月21日, 國內外首次為老子文化發展設立的專項基金—中國老子文化發展公益基金在北京成立,基金管委會得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大力支持和肯定。
中國老子文化公益基金是文化部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所屬的全國性公募型專項基金,老子文化公益基金通過向國內外熱心支持老子文化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它組織以及個人募集資金,並按照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幫助企業和個人完成捐贈款抵扣企業或個人所得稅的工作。老子文化公益基金管委會將根據募捐者的意願,將基金全部用於老子的學術研究、老子相關產品的研究和開發、老子相關活動的組織策劃、老子文化的普及和推廣, 老子文化主題公園和老子博物館的建設等。
著名企業家、中國老子文化發展基金管委會主任何俊昆宣布:老子基金將全力打造「老子天下第一」 的品牌,一個時期內將著重搞好如下公益活動:一是向聯合國和世界各國著名城市贈送老子巨大雕像,二是斥巨資修建包括老子博物館在內的老子文化主題公園,三是在國內外開辦以和諧和養生為主要內容的老子文化學院。
「中國老子文化發展公益基金」的成立不僅為老子文化研究奠定了良好的經濟基礎, 也為老子文化相關事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雄厚的資金平台。

❻ 國際博物館協會的組織機構

國際博物館協會的組成部分應為:
⑴國家委員會:國家委員會是國際博物館協會的基層機構,包括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贊助會員。個人會員的數字不得低於 5人。經執行委員會事先同意,國家委員會可在任何國家建立,由駐在該國的國際博物館協會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國際博物館協會同會員之間的聯系。
國際委員會是國際博物館協會進行工作和執行活動計劃的主要機構。國際委員會有工藝美術委員會、考古和歷史委員會、建築和博物館技術委員會、保管委員會、服裝委員會、文獻資料委員會、教育文化活動委員會、埃及學委員會、人種史委員會、展覽交換委員會、美術委員會、玻璃委員會、文學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現代藝術委員會、博物館學委員會、博物館公眾關系委員會、博物館安全委員會、樂器委員會、自然歷史委員會、地誌博物館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人員培訓委員會。這些國際委員會經常開展各種學術活動,組織專家在博物館的每個領域中去解決重大的專業性問題。
⑵地區性組織
⑶國家聯絡員
⑷國際委員會
⑸隸屬組織
⑹全體大會:國際博物館協會全體大會是國際博物館協會的最高機構。每 3年召開一次。大會的任務是:通過和修改會章,選舉國際博物館協會主席和執行委員會,通過 3年規劃和預算,監督規劃和預算的實施,審理執行委員會或咨詢委員會呈報的全部問題。大會選出主席 1名,副主席 2名,司庫1名,執行委員5名,連同國際博物館協會咨詢委員會主席 1名,共10名,組成執行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大會的任務。國際博物館協會主席、執行委員任期 3年,可連任一次。
⑺全體會議
⑻咨詢委員會:咨詢委員會是國際博物館協會的立法機構,它由國家委員會、國際委員會主席組成。咨詢委員會負責向大會提出執行委員會的候選人,討論、評議重大問題,並向大會和執行委員會提供建議。
⑼執行委員會
⑽秘書處
⑾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國際博物館協會博物館信息資料中心:國際博物館協會下設資料中心,到 20世紀 80年代,該中心已是世界上儲藏各種類型博物館資料的最大信息庫,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及其成員國和博物館專業人員、研究工作者開放,提供各種服務。
⑿國際博物館協會基金會
國際博物館協會的主要出版物有:《國際博物館協會新聞》、《國際博物館協會教育》、《國際博物館學書目集》、《博物館安全手冊》等。
1983年,中國博物館學會參加了第13屆國際博物館協會大會,並組成中國國家委員會,成為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

❼ 誰有關於法在我心中的資料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年成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年成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年成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的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

第二十六條 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 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努力辦好托兒所、幼兒園,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提倡和支持舉辦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 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年成人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監護人有權要求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執照。

第五十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的未成年人實行體罰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溺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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