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綠化基金會的經費來源
主要來源
1.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2.政府資助;
3.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
4.其他合法收入。
籌集方式
開展主題募捐活動、社會公眾勸募、國際合作援助、申請政府資助等。
使用標的
1.全民義務植樹,公眾生態綠化意識和環境倫理道德及碳匯事業的宣傳教育;
2.長江、黃河等大江大河流域水土流失治理;
3.荒漠化、沙化重點區生態治理;
4. 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及保護區建設;
5. 濕地保護與建設;
6.希望工程、生態扶貧等綠化公益項目;
7.各類紀念林、城市綠化和部門綠化等。
② 請問各項費用支出的標准怎麼確定,例如占銷售收入幾%的比例
財務中提到的佔比一般情況是指占營業收入的百分比,較少會用到營業成本,在你這里的公司費用開支佔比,就是用你們公司當期的費用支出總額除以你們當期的營業收入總額得出來的。
收入費用比率
每月「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三項期間費用佔主營業務收入的百分比。計算公式是:期間費用合計/主營業務收入*100%。
這個比率叫費用率,財務指標體系中可以根據自己需要來針對計算考核,費用率是考核費用水平、加強管理的一個指標,環比、同比可說明一些問題,一般是內部管理指標,和《企業財務通則》中為企業規定的三種財務指標相互應用非常好。
(2)綠化基金會收入支出擴展閱讀:
銷售收入的確認有兩種方法。
一種是收付實現制,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企業銷售的確認是以貨款收到與否為標志,收到貨款,則確認為銷售成立。
另一種是權責發生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銷售的確認不是以貨款收到與否為標志,而是以銷售實現為依據。
所謂銷售實現(或銷售成立),一般有兩個標志:一是物權的轉移;二是收到貨款或取得索取貨款的權利。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才確認為銷售實現。新的財務制度則採用了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企業一般於產品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③ 找不到財務報表上的社會捐贈支出怎麼算 社會捐贈率
《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都明確了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比例,分別為應納稅所得額的12%和30%。但是,在計算扣除限額的時候,已在會計上列支的捐贈支出是納入利潤總額還是應該剔除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解釋,在計算扣除限額時,應該把已列支的捐贈支出納入利潤總額計算比例。
一、公益性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二) 計算公益性捐贈扣除的方法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在利潤總額12%比例范圍內的,准予在稅前扣除,超過利潤12%比例的部分,要做納稅調增,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按月預繳,下面以例子說明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對公益性捐贈的所得稅處理方法。
例1:甲公司實行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2008年5月通過政府民政部門向四川地震災區捐贈人民幣100萬元。甲公司二季度累計實現會計利潤500萬元。一季度已繳企業所得稅40萬元。甲公司適用25%企業所得稅稅率。
甲公司二季度應預繳所得稅=二季度按累計利潤計算的企業所得稅額-一季度已繳企業所得稅款=500×25%-40=85(萬元)
說明:企業所得稅預繳時是按照會計利潤計算預繳稅款,由於二季度發生的捐贈支出已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做為一項支出已減除,因此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不需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
例2:[接例1]2008年終了,甲公司2008年實現會計利潤100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240萬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1000×12%=120(萬元)
甲公司2008年發生的公益性捐贈為100萬元,小於可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120萬元,因此公益性捐贈100萬元可全額扣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甲公司200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1000×25%=250(萬元)
減去已累計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40萬元,甲公司2008年度匯算清繳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0萬元。
例3:[接例1]2008年終了,甲公司2008年實現會計利潤80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240萬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800×12%=96(萬元)
甲公司2008年發生的公益性捐贈為100萬元,大於可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96萬元,因此公益性捐贈100萬元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增加4萬元。
甲公司200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800+4)×25%=201(萬元)
減去已累計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40萬元,甲公司2008年度匯算清繳可申請退還企業所得稅39萬元。
例4:[接例1]2008年終了,甲公司2008年實現會計利潤-50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240萬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0×12%=0(萬元)
甲公司2008年會計利潤-500萬元,即會計虧損500萬元,2008年可扣除的捐贈0元,因此公益性捐贈100萬元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增加100萬元。
甲公司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500+100=-400(萬元)
甲公司2008年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008年已累計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40萬元,甲公司可申請退還。
(三) 關於公益性捐贈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稅法上所指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要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才允許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條件做了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企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或公益性社會團體向汶川地震災區捐贈時,應注意保存捐贈票據或其他能證明捐贈支出的憑據、證據,以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證明材料。
3、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不屬於行政審批事項,企業應根據捐贈支出的情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自行將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無須經過稅務機關的批准。
二、公益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個人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政策規定
1、公益救濟性捐贈限額扣除的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捐贈扣除限額=應納稅所得額×30%
如果實際捐贈額大於捐贈限額時,只能按捐贈限額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小於或者等於捐贈限額,按照實際捐贈額扣除。
在扣除實際捐贈額(或捐贈限額)情形下,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允許扣除的捐贈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全額扣除的政策規定
從2000年開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放寬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限額,出台了全額稅前扣除的政策規定,允許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個別的也可以直接捐贈),對下列機構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稅前100%(全額)扣除:
(1) 對紅十字事業的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2)對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3)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4)對農村義務教育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農村義務教育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政策。
(5)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規定,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助性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6)對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規定,個人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7)對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規定,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8)對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規定,對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9)對縣級以上總工會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縣級以上總工會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55號)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個人通過全國縣級以上總工會(不含各級行業性工會和各類企業工會)用於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0) 對中華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規定,為支持我國農村醫療衛生、經濟科學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見義勇為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個人自2003年1月1日起(註:也可以直接)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1) 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開發經費捐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4號)規定,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於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二) 注意事項及需要辦理的手續
1、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是個人向教育及公益事業的具體對象捐贈必須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進行,直接向受贈單位或個人的捐贈,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二是直接對具體對象如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一些基金會的捐贈,必須有文件明確規定的才能稅前扣除;沒有文件規定的,不能稅前扣除。三是「社會團體」是指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縣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的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通過這類「組織」轉贈給教育或公益事業的捐贈都可以稅前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確認;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其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由省級財政部門進行確認。四是個人的捐贈扣除應當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也就是說,應當在減除法定費用之後再減除實際捐贈額(或捐贈限額),故其扣除順序是先扣除法定費用,後扣除實際捐贈額(或捐贈限額)。
2、辦理手續
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票據,並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對於單位統一將個人的捐贈款匯總捐贈的,可否以代扣代繳單位取得的統一捐贈票據,附上相應的個人捐款明細單作為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依據,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即將出台的文件規定執行。向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捐贈須提供科研機構和學校的研究項目計劃及資金收款證明。稅務機關據此對捐贈單位和個人進行稅前扣除。
(三)個人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計算舉例
1、個人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來源於一個應稅所得項目的稅前扣除計算方法。
例1.楊先生在某政府機關工作,每月工資薪金收入3600元。2008年5月份,楊先生拿到工資後,當即向某市紅十字會捐贈1000元給四川汶川地震災區,紅十字會給楊先生開具了捐贈專用發票。
分析:對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可以全額扣除,楊先生所在單位財務人員根據其提供的捐贈發票在扣繳個人所得稅時,予以稅前扣除(為便於計算,其他扣除項目忽略不計,下同)。
楊先生5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3600-2000-1000)×10%-25
=35(元)
如果楊先生是將這1000元捐贈給艾滋病防治事業,按照政策規定,對艾滋病防治事業捐贈是限額扣除,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捐贈限額=(3600-2000)×30%=480(元)。楊先生實際捐贈額高於捐贈限額,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按捐贈限額予以稅前扣除,計算應納稅額。
楊先生5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3600-2000-480)×10%-2
=87(元)
2、個人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來源於多個應稅所得項目的稅前扣除計算方法。
例2.羅先生2008年5月取得各項收入20000元。其中,工資薪金收入6000元,出租房屋收入2000元,體育彩票中獎收入12000元。羅先生當即拿出10000元通過某市紅十字會捐贈給四川汶川地震災區。
分析:對紅十字事業捐贈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羅先生5月份取得的收入來源不同應稅所得項目,而現行稅收政策並沒有明確規定捐贈額稅前扣除的具體計算方法。為便於大家操作,下面介紹兩種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計算方法:一種是按照稅率由高到低的順序,選擇稅率高的應稅所得項目進行稅前扣除(以下簡稱「稅前扣除選擇法」);另一種是按照某個應稅所得項目收入額占納稅人當期收入總額比重,乘以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總額,計算出每個應稅所得項目的稅前扣除額(或扣除限額),並予以稅前扣除(以下簡稱「稅前扣除平均法」)。
方法一:稅前扣除選擇法
1、選擇進行稅前扣除的應稅所得項目:本例共涉及三個應稅所得項目。其中,工資薪金所得(6000元/月)個人所得稅稅率是15%;財產租賃所得中的房屋出租個人所得稅稅率從2001年1月起下調為10%;偶然所得稅率為20%。按照稅率由高到低的順序選擇對公益救濟性捐贈進行稅前扣除的應稅所得項目(偶然所得項目、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財產租賃所得項目),扣完為止。本例中,捐贈額10000元可全部在偶然所得項目(12000元)中扣除,不再需要選擇其他應稅所得項目。
2、各應稅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
偶然所得項目應納稅額=(12000-10000)×20%=400(元);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6000-2000)×15%-125=475(元);
財產租賃所得應稅稅額=(2000-800)×10%=120(元);
羅先生5月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400+475+120=995(元)。
方法二:稅前扣除平均法
1、確定各應稅所得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額:
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額=10000×(6000/20000)=3000(元);
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額=10000×(2000/20000)=1000(元);
偶然所得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額=10000×(12000/20000)=6000(元)。
2、各應稅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
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6000-2000-3000)×10%-25
=75(元);
財產租賃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2000-800-1000)×10%
=20(元);
偶然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12000-6000)×20%
=1200(元);
羅先生5月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75+20+1200
=1295(元)。
比較兩種計算方法,稅前扣除選擇法比稅前扣除平均法少繳300元(1295元-995元)個人所得稅款。
例3.仍採用例2,假設羅先生捐贈的對象不是紅十字事業,而是中國扶貧開發協會。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對中國扶貧開發協會捐贈是限額扣除,即捐贈額未超過羅先生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所以,在計算羅先生個人所得稅時,必須先確定羅先生此筆捐贈的稅前扣除限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6000-2000)×30%=1200(元);財產租賃所得項目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2000-800)×30%=360(元);偶然所得項目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12000×30%=3600(元);羅先生5月各應稅所得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1200+360+3600=5160(元)。由於羅先生實際捐贈額(10000元)超過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的30%(5160元),所以,允許從羅先生5月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為5160元。再按例2中的稅前扣除選擇法和稅前扣除平均法計算各應稅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
方法一:稅前扣除選擇法
與例2一樣,在三個應稅所得項目(偶然所得、工資薪金所得、財產轉讓所得)中,稅前扣除限額(5160元)全部選擇在稅率最高的偶然所得項目進行稅前扣除。
偶然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12000-5160)×20%=1368(元);
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6000-2000)×15%-125=475(元);
財產租賃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2000-800)×10%=120(元);
羅先生5月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1368+475+120=1963(元)。
方法二:稅前扣除平均法
1、確定各應稅所得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額:
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額=5160×(6000/20000)=1548(元);
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額=5160×(2000/20000)=516(元);
偶然所得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額=5160×(12000/20000)=3096(元)。
2、各應稅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
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6000-2000-1548)×15%-125
=242.8(元);
財產租賃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2000-800-516)×10%
=68.4(元);
偶然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12000-3096)×20%
=1780.8(元);
羅先生5月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242.8+68.4+1780.8
=2092(元)。
比較兩種計算方法,稅前扣除平均法比稅前扣除選擇法多納129元(1963元-2092元)個人所得稅。
對納稅人在捐贈當期取得多個項目應稅所得的,既然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並未明確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具體計算方法,所以,對於上述兩種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計算方法,納稅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適用。
④ 中國綠化基金會的建設宗旨
推進國土綠化,維護生態平衡,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依法募集、管理、使用綠化基金;滿足捐贈者的意願和合理要求;廣泛發動全社會參與林業生態保護和建設;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⑤ 中國綠化基金會怎麼樣
簡介:中國綠化基金會是一個籌集民間綠化資金的公益組織,通過開展主題募捐活動、社會公眾勸募、國際合作援助、申請政府資助等活動籌集民間資金,用於植樹、治理水土流失、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生態扶貧等。
注冊資本:800萬人民幣
⑥ 中國綠化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2005年6月3日中國綠化基金會第五屆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 中國綠化基金會。英文譯名:CHINA GREEN FOUNDATION。英文縮寫:CG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在中國民政部登記注冊,享有「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特別咨商地位」。本基金會立足中國,面向世界,募集綠化基金。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依法籌集和接收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捐贈和政府資助,根據本會宗旨和捐贈者意願,組織實施綠化公益項目及開展相關活動;開展綠化宣傳、培訓、咨詢、考察等公益活動,組織公眾參與綠化事業;依法促使基金保值增值;開展國際綠化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800萬元人民幣。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林業局。
第六條本基金會住所:中國·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1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依法接收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綠化捐贈和政府資助,根據本基金會宗旨和捐贈者意願,組織實施綠化公益項目及其相關活動;
(二)依法組織各種綠化公益募捐活動;
(三)開展社會綠化公益活動,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綠化事業和生態建設;
(四)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組織實施綠化基金保值增值的經營和投資活動。
(五)開展國際綠化公益事業的交流與合作,爭取國際捐贈和資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基金會設理事25人,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綠化公益事業,熱心本基金會的工作;
(二)願意為本基金會的發展作出貢獻;
(三)有較高的社會威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國家林業局、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組織換屆領導小組,召集全體候選人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民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本基金會理事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對本基金會理事會的決議有表決權;
(三)對本基金會基金和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有監督權;
(四)對本基金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五)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六)積極為本基金會募集綠化基金,開拓相關業務工作;
(七)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有關重要活動。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專業工作委員會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的情況下,應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委託副理事長召集,或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人。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國家林業局分別選派;
(二)由民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民政部、國家林業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本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會利益有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本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本基金會可聘請名譽主席、顧問、名譽理事。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威望。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國家林業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本會顧問和名譽理事,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本基金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組織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組織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財務負責人,報主管單位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民政部批准登記後,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財產來源於:
(一)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組織綠化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接受政府資助;
(四)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和投資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國家林業局和民政部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本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優先支持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防沙治沙、重點防護林和自然保護區建設、野生動植物保護等國家重點生態建設工程中的綠化公益項目;
(二)支持全民義務植樹或部門綠化等社會綠化公益項目;
(三)支持科教興林、人才強林、依法治林、森林資源管護、生態文化、綠化宣傳和山區扶貧等綠化公益項目。
(四)支持綠化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
(五)獎勵綠化基金募集、管理、使用和綠化公益項目實施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六)其他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綠化公益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全國性或國際性的重大募捐活動。
(二)利用本會基金進行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接受社會捐贈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估程序。
第四十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民政部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通過民政部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與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或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三)基金會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本基金會因(一)、(二)、(四)項情形之一終止的,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經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民政部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民政部、國家林業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並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國家林業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按協議用於尚未完成的公益項目;
(二)根據本會宗旨規定的業務范圍,捐贈給國家重點生態建設工程或轉贈給地方綠化公益項目。
(三)委託給國家林業局管理或處理。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民政部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修訂
第五十二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二OO五年六月三日第五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⑦ 中國綠化基金會35周年,這個節日有什麼意義
這個節日對於中國生態事業的發展有重要的推動意義。
1985年9月27日,中國綠化基金會召開第一屆理事會,中國綠化基金會成立。中國綠化基金會是籌集民間綠化資金的重要組織,在林業發展和推動社會參與林業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中發揮重要的橋梁作用,同時在國際民間綠化合作發展中發揮著積極的對外交往的紐帶作用,從1985年9月27日到2020年9月27日,三十五年風雨兼程,步步腳印,中國綠化基金會在不斷發展壯大,在發展中創新,在創新中推進中國國土綠化,在維護生態平衡,促進人與自然然和諧發展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35年中,中國綠色基金會創造了奇跡,在未來的35年裡,我們期待更多奇跡由它創造而出。
⑧ 如何加入中國綠化基金會大神們幫幫忙
是要捐資嗎 人民幣開戶銀行:北京銀行和平里支行 帳戶名稱:中國綠化基金會 帳號:010903537001201052254-16 外匯開戶銀行: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 帳戶名稱:中國綠化基金會 帳號:A/C No.00081308091014 匯款地址:北京市和平里東街18號 中國綠化基金會 郵編:100714 項目處:010-84238981 外聯處:010-84238200 財務綜合處:84238255
⑨ 百度:中國綠化基金會 首席攝影師 誰知道中國綠化基金會有沒有這個崗位嗎
有的,親。。。。。。。。。。。。。。
⑩ 公司向中國綠化基金捐款,可以稅前列支嗎
【問題】公司向中國綠化基金捐款,此筆捐款可以稅前列支嗎?【解答】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根據《關於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通知》(財稅[2009]85號)文件的規定,中國綠化基金會在此名單中。 因此貴單位向中國綠化基金捐款,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