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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清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1-09-09 15:04:53

Ⅰ 清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怎麼樣

簡介: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粵發〔2010〕6號)精神,清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副處級。
注冊資本:1萬人民幣

Ⅱ 清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任務,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內8設個副科級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局綜合協調及督辦工作;承擔文秘、人事、業務培訓、紀檢監察、信訪、安全保衛、後勤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局黨支部的日常工作;承擔綜合檔案的歸集管理工作;開展局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
(二)保險關系科
承擔具體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經辦工作,承擔具體社會保險關系的經辦管理,建立和管理個人帳戶、檔案資料;承擔視同繳費的建帳具體經辦;承擔單位和參保職工信息資料的具體經辦管理;承辦企業補充保險,承擔市直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具體協征經辦;承擔醫保IC卡發卡信息的傳送工作,承擔職工補繳審批後各項保險費、滯納金的核定經辦事項;承擔與地稅部門的具體社保費徵收經辦業務協調、聯動。
(三)醫療保險科
承擔全市及市直基本醫療保險具體經辦業務工作與醫療保險信息管理工作;承擔市直企業離休人員醫療統籌的業務經辦工作,承擔補充醫療保險的協議方案並承辦日常業務;開展全市及市直醫療保險基金每年的核算、統計,分析醫療保險基金的運作情況、作出報銷比例增、減的建議;擬定提出每年調整基本醫療的最高支付限額和各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標准建議;承辦市直參保人員醫保個人帳戶和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劃撥;承辦市直生育保險的待遇審核業務和支付,承辦市直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核和支付;參與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市規范和開展社保機構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具體經辦業務。
(四)待遇核發科
承擔市直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待遇領取資格的認定、待遇審核和發放具體經辦;承擔市直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工作;承擔市直離退休人員及遺屬、供養人等生存情況的具體經辦;承擔全市提前退休人員申領待遇的具體經辦;承擔市直退休人員的生存認證具體經辦;承擔市直失業人員每月簽到具體經辦工作;指導、規范和開展全市養老、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支付業務;協助開展全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
(五)稽查科
組織、指導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繳和待遇的稽查工作;承擔市本級社會保險費征繳和待遇稽查工作;指導、檢查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工作;制定全市稽查、內控工作規范和業務規范;承擔社會保險投訴舉報案件的處理工作;承擔建立全市社會保險欠費大戶檔案,加強對單位欠費的追收、清欠工作;參與對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的監督管理;承擔市直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的年審工作;承辦社保法律涉及事務。
(六)計劃財務科
承擔市級基金的收支會計核算工作;承辦社會保險各項待遇支付;承擔全市系統內會計、統計、基金管理制度的建設和業務指導工作;擬定提出全市社會保險基金調劑金上繳下撥的計劃建議;具體承辦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資金的錄入與劃轉;承擔編制全市及市本級社保基金預算及本年度市本級社保基金決算、匯總全市社保基金決算報表及上報工作;擬定全市統籌基金待遇下撥的用款計劃;承擔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支付、結存的核算管理工作;承辦銀行往來數據傳遞和票據業務;保管現金、銀行票據、有價證券等票據;承擔局經費的財務管理及固定資產的帳務管理工作。
(七)信息技術科
承擔規劃和組織全市社會保險信息化建設工作,制訂全市社會保險信息管理制度和技術標准,開展全市社會保險信息培訓,為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咨詢和必要保障;承擔全市社保網路系統的建設和社保中心機房的維護和安全管理工作;開展社會保險信息技術交流、合作;依法規范管理參保繳費信息數據。
(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科
承擔全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流程建立和業務協調管理、待遇審核和各級政府補助資金的申撥核定工作;承辦社保關系的轉移、接續,負責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的轉保銜接工作;協調銀社合作業務經辦關系;承擔各項業務報表統計工作;承擔全市業務經辦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Ⅲ 清遠市社會保險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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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社保繳費基數/比例(2012年7月~2013年6月):
基本養老保險:1818元、繳費率:22%,單位14%、個人8%;
基本醫療保險:2248元、繳費率:8.5%,單位6.5%、個人2%;
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1613元、繳費率:單位0.6%、個人0.6%;
失業保險:2248元、繳費率:3%,單位2%、個人1%;
工傷保險:2248元、繳費率:1%,單位1%、個人0;

Ⅳ 清遠市清新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怎麼樣

清遠市清新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清遠市清新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更多信息和資訊。

Ⅳ 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安全、保密、政務公開、新聞、信息、信訪和紀檢監察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財務、計生、退休人員服務、黨務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2、綜合規劃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並監督檢查,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承擔法制宣傳等工作;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政策研究、綜合調研工作,起草重要政策性文件;編制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計劃;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招錄(聘)計劃工作和財政統發工資人員的審核工作;承擔信息規劃、統計管理、數據發布等工作。
3、市場管理和就業促進科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管理人力資源中介組織,負責人力中介機構的審批工作;負責人才流動和人才資源開發工作;負責企事業有關人員調配的管理和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工作;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負責國(境)外人員來清就業的有關管理工作。
4、軍轉安置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政策法規,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檔案的接收和移交工作;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分配計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指導自主擇業的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的解困和維穩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5、調解仲裁管理科(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
依法調解和仲裁各類勞動、人事爭議;協調勞動、人事關系;指導和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調解員、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審工作;指導、監督下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
6、教育管理科
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計劃並推行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加強技工學校管理,指導技能競賽、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7、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負責和管理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組織選拔工作,負責高級專門人才規劃和管理,負責專業技術人員中初級職稱的評審、大中專畢業生專業技術職稱的初次認定和流動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的重新確認工作,負責管理中、初級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綜合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的公開招聘工作;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崗位聘用及備案事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等工作。
8、農民工工作科
貫徹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9、勞動關系科
依法開展勞動關系調整、制度建設、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作,完善勞動關系;指導勞動關系處理工作和勞動標准制定工作;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擔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貫徹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10、工資福利和退休人員管理科
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離退休工作,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離退休費統發和工作人員晉級增資審核工作,指導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擬訂地區性津貼、補貼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撫恤費、遺屬困難補助費的審批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企業退休人員社會管理服務工作,擬訂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11、養老和失業保險科
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組織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執行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審核縣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審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制定的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准;執行國家、省制定的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執行國家、省制定的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使用、管理政策和失業保險調劑金分配計劃;執行國家、省制定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生育、死亡等有關政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
12、醫療保險科(市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依法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加強管理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葯品、診療和醫療服務定點機構;研究提出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的政策措施;擬訂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制度;協調農村合作醫療的關系和問題;指導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承擔市直公費醫療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和協調縣級醫療和生育保險工作。
13、工傷保險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依法組織工傷保險基本政策的實施,負責市本級工傷認定和縣級工傷認定的行政復議工作;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和工傷、醫療、康復管理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勞動能力初次、二次鑒定工作。
14、農村社會保險科
貫徹上級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制訂本市相關規定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市農村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運營投資。
15、財務和基金監督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部門經費預決算並管理相關專項經費;組織開展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依法開展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16、公務員管理科
貫徹執行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作風能力建設政策;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事宜;受理公務員申訴控告;承辦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辦理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含職位設置、審批等)、調任和公務員日常登記核定等工作;辦理市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轉任和科級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職數的核定等工作;綜合管理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17、勞動監察科
依法受理舉報投訴;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指導和監督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有關勞動、人事重大案件,處理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信訪、業務咨詢工作。

Ⅵ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是公務員單位嗎

是。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為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副處級事業單位,直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負責做好轄區用人單位員工工傷認定,工傷救治及其傷殘康復管理工作,監督用人單位按規定償付未參保員工工傷待遇。負責對轄區用人單位和員工遵守執行社會保險政策,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處理違規行為。

(6)百度清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即社保局(下同)是事業單位,隸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工作職能有明確要求和規定,機構設置應該圍繞要求設定,內部負責養老保險、社會保障等重點工作的部門必須按要求設置,並明確相關職責,做好與上級單位的工作對接。

根據社保局的工作職能,一般設置辦公室,財務室和各類業務室,業務室應該將養老保險、社會保障、農村醫保等單獨設立科室,行使相關職能,還應設立對外服務窗口,為大眾提供優質便捷的社保服務。

Ⅶ 清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的主要任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各項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依法為應參保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審核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檢查監督應參保單位參加的參保、繳費情況;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建立、中斷、轉移、接續和終止以及參保檔案的歸建管理工作。
(三)依法審核和支付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四)承擔全市及市直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進行費用結算,參與有關醫療保險的監督管理;承擔市直和中央、省駐清單位離退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的醫療保險管理工作,承擔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管理工作;經辦全市及市直補充醫療保險業務。
(五)承擔全市各項社會保險數據信息的採集、統計分析及其管理工作;管理參保單位和個人的各項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檔案和個人賬戶的信息資料。
(六)在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組織下,匯總編制全市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財務報告;指導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
(七)承擔全市有關社會保險的稽核工作和內部控制的管理工作。
(八)承擔全市的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管理工作,擬定提出社會保險基金調劑的具體方案建議。
(九) 承擔和指導全市的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工作。
(十) 按照上級統一規定,承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教育和培訓,制定有關業務規程。
(十一) 擬定社會保險宣傳具體計劃,開展社會保險宣傳工作。
(十二)開展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
(十三)承擔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經辦工作。
(十四) 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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