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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委託管理幫扶

發布時間:2021-09-09 12:03:45

A. 請教--有限合夥基金是否屬於委託管理型基金

合夥型基金也可以委託合夥人以外的機構作為管理機構的,只是根據合夥企業法需要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但合夥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

B. 為什麼基金管理人也稱基金委託人 而基金託管人也稱基金受託人

1、基金投資人,即基金單位或受益憑證的持有人,所以投資人又是受益人和委託人和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包括:本金受償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及參與持有人大會表決等;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負責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的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3、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指依據「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機構,在我國通常由取得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基金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1.持有人與管理人之間的關系。
基金持有人是一般的社會投資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會團體;基金管理人是由職業投資專家組成的專門經營者,是依法成立的法人。

2.管理人與託管人之間的關系。
管理人與託管人的關系是經營與監管的關系。基金管理人由投資專家組成,負責基金資產的經營,本身絕不實際接觸和擁有基金資產;託管人由主管機關認可的金融機構擔任,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依據基金管理機構的指令處置基金資產,並監督管理人的投資運作是否符合法規。

3.持有人與託管人之間的關系。
持有人與託管人的關系是委託與受託的關系,也就是說,基金持有人把基金資產委託給基金託管人管理。

C. 一個私募股權基金(PE)可以同時委託給兩個管理公司管理嗎

一、PE可以由兩個GP。《合法企業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二、業績考核可以按照一個GP管理的份額(即該GP負責投出去的資金)的業績提取日常管理費和計算業績獎勵。這種考核辦法的缺點是會造成兩個GP惡意競爭,投資質量可能會出現問題。也可以按照事先約定按照固定比例進行分配。但後一種處理方法容易養懶人,而且責、權、利不對等。如果非要在兩種辦法中選擇,可採取前一種考核辦法,但LP的監控要加強,同時事先將管理的資金比例劃好。
三、出現兩個GP也是特殊情況。應盡量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如果可能,可以將兩個GP合為一個GP。兩個GP的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一個GP。

D. 私募基金託管和營運外包業務的區別

1、不同外包是指呼叫中心服務外包給呼叫中心提供商,託管是指呼叫中心提供商的系統服務。簡單地說,託管是"放手",所有工作都由託管人管理,外包是自我管理,部分工作委託給外部管理。

2、注意不同點保管,可以要求,主要是結果,能夠評估。過程、制度、監督為主。外包,只對部分工作、操作問題,需要及時、合法、按月評估。

3、不同特點 外包服務是指在公司/企業內部運營中消耗大量資源的私募股權機構,如銷售資金清算、贖回基金清算、股票注冊、估值會計、網下等外包給專業第三方機構實現集中投資,降低運營成本,提高運營效率,同時,提高信息發布的客觀性和透明度。託管業務具有收入穩定、成本低、資金沉澱穩定、業務協同效應顯著等特點。

E. 合夥型私募基金委託管理怎麼管理

2016年4月18日,中基協正式發布醞釀已久的基金合同指引,指引分契約型、公司型、合夥型三類,分別採取了不同的指引方式。

1、契約型基金合同指引

除在募集方式和合格投資的要求上有所不同外,其他方面私募證券基金與公募集金沒有大的差別,運行模式相對成熟,多採取契約式。契約型基金合同指引採取了比較詳細的指引模式,具體到條款的具體內容。
同時,由於私募股權基金與私募證券基金有較大差別,故契約型基金合同指引第二條規定,私募證券基金適用本指引,私募股權基金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參考本指引。

2、合夥型、公司型合同指引

該兩類指引採取了必備條款框架指引的方式,沒有對條款的具體表述再做細化指引。

總之,在私募監管規則快速豐富的過渡期,這幾個指引還是非常實用的,快收藏起來吧。

【正文】

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經中國基金業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國基金業協會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

2016-04-18 中國基金業協會
一、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有限合夥形式募集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夥協議(以下簡稱「合夥協議」)。合夥協議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必備條款,本指引必備條款未盡事宜,可以參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的相關內容。協議當事人訂立的合夥協議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合夥協議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稱合夥型基金是指投資者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的私募投資基金。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資者應在合夥協議首頁用加粗字體進行如下聲明與承諾,包括但不限於: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列明管理人登記編碼。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進一步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私募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為符合《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私募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准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五、合夥型基金的合夥協議應當具備如下條款:
(一) 【基本情況】合夥協議應列明如下信息,同時可以對變更該等信息的條件作出說明:
1、合夥企業的名稱(標明「合夥企業」字樣);
2、主要經營場所地址;
3、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應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能體現私募投資基金性質的字樣);
4、合夥期限。
(二)【合夥人及其出資】合夥協議應列明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出資比例和繳付期限,同時可以對合夥人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履行的程序作出說明。
(三)【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合夥協議應列明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合夥協議應約定由普通合夥人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投資、管理、運用和處置,並接受其他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監督。合夥協議應列明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及選擇程序、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許可權及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同時可以對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的報酬(包括績效分成)及報酬提取方式、利益沖突及關聯交易等事項做出約定。
(五)【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但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伙、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合夥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合夥企業提供擔保。
合夥協議可以對有限合夥人的許可權及違約處理辦法做出約定,但是不得做出有限合夥人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參與或變相參與超出前款規定的八種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行為的約定。
(六)【合夥人會議】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人會議的召開條件、程序及表決方式等內容。
(七)【管理方式】合夥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也可以委託給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合夥協議中應明確管理人和管理方式,並列明管理人的許可權及管理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八)【託管事項】合夥企業財產進行託管的,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託管機構的名稱或明確全體合夥人在託管事宜上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授權范圍,包括但不限於挑選託管人、簽署託管協議等。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不託管的,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約定本合夥型基金不進行託管,並明確保障投資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九)【入伙、退夥、合夥權益轉讓和身份轉變】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人入伙、退夥、合夥權益轉讓的條件、程序及相關責任,及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十)【投資事項】合夥協議應列明本合夥型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運作方式、投資限制、投資決策程序、關聯方認定標准及關聯方投資的迴避制度,以及投資後對被投資企業的持續監控、投資風險防範、投資退出、所投資標的擔保措施、舉債及擔保限制等作出約定。
(十一)【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合夥協議應列明與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方式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利潤分配原則及順序、利潤分配方式、虧損分擔原則及順序等。
(十二)【稅務承擔】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企業的稅務承擔事項。
(十三)【費用和支出】合夥協議應列明與合夥企業費用的核算和支付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合夥企業費用的計提原則、承擔費用的范圍、計算及支付方式、應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的費用等。
(十四)【財務會計制度】合夥協議應對合夥企業的記賬、會計年度、審計、年度報告、查閱會計賬簿的條件等事項作出約定。
(十五)【信息披露制度】合夥協議應對本合夥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頻度等內容作出約定。
(十六)【終止、解散與清算】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企業終止、解散與清算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合夥企業終止、解散的條件、清算程序、清算人及任命條件、清償及分配等。
(十七)【合夥協議的修訂】合夥協議應列明協議的修訂事由及程序。
(十八)【爭議解決】合夥協議應列明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九)【一致性】合夥協議應明確規定當合夥協議的內容與合夥人之間的其他協議或文件內容相沖突的,以合夥協議為准。若合夥協議有多個版本且內容相沖突的,以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版本為准。
(二十)【份額信息備份】訂明全體合夥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額登記機構或其他份額登記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登記(全體合夥人)數據的備份。
(二十一)【報送披露信息】訂明全體合夥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對基金信息披露信息進行備份。
六、本指引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

2016-04-18 中國基金業協會
一、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必備條款,本指引必備條款未盡事宜,可以參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的相關內容。投資者簽署的公司章程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稱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資者依據《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的公司法人實體(以下簡稱「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資者應在公司章程首頁用加粗字體進行如下聲明與承諾,包括但不限於: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列明管理人登記編碼。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進一步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私募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為符合《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私募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准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五、公司型基金的章程應當具備如下條款:
(一)【基本情況】章程應列明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存續期限、經營范圍(應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能體現私募投資基金性質的字樣)、股東姓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同時可以對變更該等信息的條件作出說明。
(二)【股東出資】章程應列明股東的出資方式、數額、比例和繳付期限。
(三)【股東的權利義務】章程應列明股東的基本權利、義務及股東行使知情權的具體方式。
(四)【入股、退股及轉讓】章程應列明股東增資、減資、入股、退股及股權轉讓的條件及程序。
(五)【股東(大)會】章程應列明股東(大)會的職權、召集程序及議事規則等。
(六)【高級管理人員】章程應列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辦法、職權、召集程序、任期及議事規則等。
(七)【投資事項】章程應列明本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運作方式、投資限制、投資決策程序、關聯方認定標准及對關聯方投資的迴避制度、投資後對被投資企業的持續監控、投資風險防範、投資退出等。
(八)【管理方式】公司型基金可以採取自我管理,也可以委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管理。採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章程中應當明確管理架構和投資決策程序;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章程中應當明確管理人的名稱,並列名管理人的許可權及管理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九)【託管事項】公司財產進行託管的,應在章程中明確託管機構的名稱或明確全體股東在託管事宜上對董事會/執行董事的授權范圍,包括但不限於挑選託管人、簽署託管協議等。
(十)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託管的,應在章程中明確約定本公司型基金不進行託管,並明確保障投資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十一)【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章程應列明公司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原則及執行方式。
(十二)【稅務承擔】章程應列明公司的稅務承擔事項。
(十三)【費用和支出】章程應列明公司承擔的有關費用(包括稅費)、受託管理人和託管機構報酬的標准及計提方式。
(十四)【財務會計制度】章程應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作出規定,包括記賬、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公司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及重大事件報告的編制與提交、查閱會計賬簿的條件等。
(十五)【信息披露制度】章程應對本公司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頻度等內容作出規定。
(十六)【終止、解散及清算】章程應列明公司的終止、解散事由及清算程序。
(十七)【章程的修訂】章程應列明章程的修訂事由及程序。
(十八)【一致性】章程應明確規定當章程的內容與股東之間的出資協議或其他文件內容相沖突的,以章程為准。若章程有多個版本且內容相沖突的,以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版本為准。
(十九)【份額信息備份】訂明全體股東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額登記機構或其他份額登記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登記(公司股東)數據的備份。
(二十)【報送披露信息】訂明全體股東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對基金信息披露信息進行備份。
六、本指引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

(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契約形式募集設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契約形式募集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其他類型投資基金應當參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
第三條基金合同的名稱中須標識「私募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字樣。
第四條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訂立基金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虛假內容或誤導性陳述。
第六條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投資者三方應當根據本指引要求共同簽訂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確約定不託管的,應當根據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七條對於本指引有明確要求的,基金合同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相關內容。在不違反《基金法》、《私募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基金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本指引規定內容之外的事項。本指引某些具體要求對當事人確不適用的,當事人可對相應內容做出合理調整和變動,但管理人應在《風險揭示書》中向投資者進行特別揭示,並在基金合同報送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時出具書面說明。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
第一節前言
第八條基金合同應訂明訂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第二節釋義
第九條應對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詞彙作出明確的解釋和說明。
第三節聲明與承諾
第十條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投資者的聲明與承諾,並用加粗字體在合同中列明,包括但不限於: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列明管理人登記編碼。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進一步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私募基金託管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並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私募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為符合《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私募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准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前述信息資料如發生任何實質性變更,應當及時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機構。私募基金投資者知曉,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相關機構不應對基金財產的收益狀況做出任何承諾或擔保。
第四節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訂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 私募基金的名稱;
(二) 私募基金的運作方式,具體載明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三) 私募基金的計劃募集總額(如有);
(四) 私募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范圍;
(五) 私募基金的存續期限;
(六) 私募基金份額的初始募集面值;
(七) 私募基金的結構化安排(如有);
(八) 私募基金的託管事項(如有);
(九) 私募基金的外包事項,訂明外包機構的名稱和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外包業務登記編碼(如有);
(十) 其他需要訂明的內容。
第五節私募基金的募集
第十二條訂明私募基金募集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 私募基金的募集機構、募集對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
(二) 私募基金的認購事項,包括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人數上限、認購費用、認購申請的確認、認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初始認購資金的管理及利息處理方式等;
(三) 私募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付款期限等;
(四)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規定的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內容。
第十三條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將私募基金募集期間客戶的資金存放於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訂明賬戶開戶行、賬戶名稱、賬戶號碼、監督機構等。
第六節私募基金的成立與備案
第十四條私募基金成立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 訂明私募基金合同簽署的方式;
(二) 私募基金成立的條件;
(三) 私募基金募集失敗的處理方式。
第十五條私募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中應約定私募基金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後方可進行投資運作。
第七節私募基金的申購、贖回與轉讓
第十六條訂明私募基金運作期間,私募基金投資者申購和贖回私募基金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 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二) 申購和贖回的方式、價格、程序、確認及辦理機構等;
(三) 申購和贖回的金額限制。投資者在私募基金存續期開放日購買私募基金份額的,首次購買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不含認/申購費)且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額的投資者在資產存續期開放日追加購買基金份額的除外。投資者持有的基金資產凈值高於100萬元時,可以選擇部分贖回基金份額,投資者在贖回後持有的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於100萬元,投資者申請贖回基金份額時,其持有的基金資產凈值低於100萬元的,必須選擇一次性贖回全部基金份額,投資者沒有一次性全部贖回持有份額的,管理人應當將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做全部贖回處理。《私募辦法》第十三條列明的投資者可不適用本項。
(四) 申購和贖回的費用;
(五) 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六) 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七) 拒絕或暫停申購、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第十七條 基金合同中可以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向其他合格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方式、程序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關職責。基金份額轉讓須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要求進行份額登記。轉讓期間及轉讓後,持有基金份額的合格投資者數量合計不得超過法定人數。
第八節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名稱、住所、聯系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投資者基本情況可在基金合同簽署頁列示。
第十九條說明私募基金應當設定為均等份額。除私募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根據《私募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一)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獨立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二)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獲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費用及業績報酬(如有);
(三) 按照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所產生的權利;
(四) 根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監督私募基金託管人,對於私募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基金財產及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制止;
(五) 私募基金管理人為保護投資者權益,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根據市場情況對本基金的認購、申購業務規則(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總規模、單個基金投資者首次認購、申購金額、每次申購金額及持有的本基金總金額限制等)進行調整;
(六) 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私募基金與其他第三方簽署基金投資相關協議文件、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F. 基金管理人是受託人,而基金託管人就是委託人嗎

基金託管人不是委託人。

基金託管人:依據「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機構,在我國通常由取得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負責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的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基金投資人,即基金單位或受益憑證的持有人,所以投資人又是受益人和委託人和持有人。

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包括:本金受償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及參與持有人大會表決等。

(6)基金委託管理幫扶擴展閱讀: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基金公司管理辦法

G. 股權投資基金一定要有委託管理公司運作嗎

對於陽光私募來說,既要有基金的發起人和基金的委託投資管理人,同時還要委託第三方託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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