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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投訴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9-09 05:19:35

① 根據《保險消費投訴管理辦法》,保險消費者提出保險消費投訴可以採取哪些方式( )

根據《保險消費投訴管理辦法》,保險消費者提出保險消費投訴可以採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也可以採取電話、面談等方式。

採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保險消費者應當將投訴材料發送至該投訴處理單位指定的通訊地址、傳真號碼、電子郵箱。
採取電話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保險消費者應當撥打該投訴處理單位指定的電話號碼。
採取面談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保險消費者應當在該投訴處理單位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5名以上保險消費者擬採取面談方式共同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應當推選1到2名代表。

② 保險投訴處理管理制度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
第一節保險消費投訴的提出
第十三條保險消費者提出保險消費投訴,可以採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也可以採取電話、面談等方式。
採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保險消費者應當將投訴材料發送至該投訴處理單位指定的通訊地址、傳真號碼、電子郵箱。
採取電話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保險消費者應當撥打該投訴處理單位指定的電話號碼。
採取面談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保險消費者應當在該投訴處理單位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5名以上保險消費者擬採取面談方式共同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應當推選1到2名代表。
第十四條保險消費投訴應當由保險消費者本人提出,並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有效證件號碼、聯系電話、聯系地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投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投訴的保險機構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名稱;被投訴的保險從業人員的相關情況以及其所屬保險機構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名稱。
(三)投訴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以及相關事實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保險消費者本人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提出,但應當向投訴處理單位提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投訴材料、授權委託書原件以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應當由保險消費者本人親筆簽名。
第十六條採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可以同時提交書面材料;投訴處理工作人員也可以視情況要求投訴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採取面談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可以同時提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書面材料,或者填寫相關投訴材料表格。投訴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投訴處理工作人員記錄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基本情況、投訴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並由投訴人簽字確認。投訴處理工作人員也可以視情況要求投訴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採取電話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投訴處理工作人員應當記錄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基本情況、投訴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並可以視情況要求投訴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提交的書面材料應當由投訴人親筆簽名。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投訴材料應當加蓋本單位印章。
第十七條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應當對收到的保險消費投訴進行登記,投訴材料不完整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人補充提供。
保險消費者向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已經掌握或者可以通過有關信息檔案獲得的材料,不得再要求投訴人補充提供。
第十八條保險消費者提出保險消費投訴,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保險消費者在保險消費投訴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投訴處理單位的辦公秩序。
第二節保險消費投訴受理
第十九條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是所在單位受理保險消費投訴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收到完整投訴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依照本辦法規定,屬於本單位負責處理的保險消費投訴,予以受理;
(二)屬於本辦法規定的保險消費投訴,但是不屬於本單位負責處理的,不予受理,並可以轉相關單位處理;
(三)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保險消費投訴,但是應當由本單位其他部門負責處理的,轉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四)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保險消費投訴,且不屬於本單位其他部門負責處理的,不予受理;
(五)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保險消費投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一)投訴不是由保險消費者本人或者保險消費者的受託人提出的;
(二)本單位已經受理投訴,保險消費者在處理期限內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訴的;
(三)本單位已經作出投訴處理決定,保險消費者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訴的。
保險消費者在處理期限內再次提出同一投訴,但有新的事實和理由需要查證的,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可以合並處理,處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訴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二條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投訴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節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對受理的保險消費投訴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根據投訴請求的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合同約定的,應當依法依約履行義務;
(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合同約定的,應當對投訴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未作出明確規定以及保險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與投訴人協商;
(四)保險消費投訴不是由保險消費者本人或者保險消費者的受託人提出的,終止保險消費投訴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五)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撤回保險消費投訴的,終止保險消費投訴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受理保險消費投訴後,應當區別情況,在下列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一)對於事實清楚、爭議情況簡單的保險消費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二)對於第(一)項規定情形以外的保險消費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本單位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責任人批准,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投訴人延長期限的理由。
第二十五條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告知內容應當包括:
(一)投訴請求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
(二)處理意見;
(三)投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核查,也可以通過保險糾紛調處機制或者訴訟、仲裁等方式解決。
第二十六條投訴人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保險經紀公司分支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分支機構作出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該機構的上一級機構書面申請核查。
核查機構應當對保險消費投訴的處理過程、處理時限和處理結果進行核查,並應當自收到核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查決定。核查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查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七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受理的保險消費投訴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投訴人延長期限的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投訴人在處理決定作出前撤回保險消費投訴的,或者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調查中發現,保險消費投訴不是由保險消費者本人或者保險消費者的受託人提出的,終止保險消費投訴處理,並告知投訴人。根據相關規定應當由本單位其他部門負責處理的,轉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告知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投訴人是否違反或者涉嫌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
(二)處理意見;
(三)投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核查。
第二十九條投訴人對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作出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申請核查。
中國保監會應當對保險消費投訴的處理過程、處理時限和處理結果進行核查,並應當自收到核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查決定。核查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中國保監會應當告知投訴人。
第四節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條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公布本單位的保險消費投訴電話號碼、傳真號碼、信函郵寄地址、接待場所地址和電子郵箱等信息,並在官方網站和營業場所展示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程序。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並完善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熱線,公布本單位的保險消費投訴電話號碼、傳真號碼、信函郵寄地址、接待場所地址和電子郵箱等信息,並在官方網站和辦公場所展示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程序。
第三十一條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保險消費投訴登記制度和保險消費投訴檔案管理制度,並定期匯總投訴數據,進行分析研究。
第三十二條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健全本單位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制度、投訴考評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三條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重大及群體性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應急預案,做好重大及群體性保險消費投訴的預防、報告和應急處理工作。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對於5人以上群體性的或者影響重大的保險消費投訴信息,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報告。
第三十四條負責處理保險消費投訴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堅持實事求是、依法合規,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二)全面、認真聽取投訴人陳述事實及理由,妥善處理,避免激化矛盾;
(三)與保險消費投訴或者投訴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四)遵守有關的保密規定。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③ 怎樣向保監會投訴

打保監會投訴電話 號碼:010-66071530
請參考以下保監會文件《中國保監會信訪投訴須知》
一、請認真填寫姓名、住址和聯系方式,以便我們進一步了解有關情況和回復處理意見。

二、您應當客觀真實的提出信訪事項,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三、信訪事項應當有被信訪人、投訴事實及理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不受理漫無目的信訪投訴。

四、為使您所提出的信訪事項能夠得到及時解決,請您遵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訪工作辦法》的規定,向該信訪事項的主管單位提出。

五、下列信訪事項,請您向中國保監會提出:

(一)對保險業發展改革和保險監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的;

(二)對中國保監會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派出機構及其負責人的職務行為提出異議的;

(三)反映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總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違反保險行政法律法規行為的;

(四)對全國性保險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異議,或者反映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建議,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由中國保監會處理的。

六、下列信訪事項,請您向被信訪人所在地的保監局提出:

(一)對保監局負責人以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異議的;

(二)反映當地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違反保險行政法律法規行為的;

(三)反映當地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保險行政法律法規行為的;

(四)反映當地擅自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社會團體,或者非法經營保險業務和保險中介業務的;

(五)對當地保險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異議,或者反映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建議,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由保監局處理的。

七、下列信訪事項,中國保監會及各地保監局不予受理,請您向被信訪人的上一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提出:

(一)反映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但不涉及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

(二)保險合同糾紛(包括理賠糾紛)、投保糾紛、營銷和售後服務糾紛以及其他因保險經營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的;

(三)反映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與其員工或者營銷員的勞動合同糾紛、代理合同糾紛以及其他內部管理問題的;

(四)對保險產品的解釋事項以及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經營狀況的咨詢。

八、下列信訪事項,中國保監會及各地保監局不予受理:

(一)社會保險等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由其他單位處理的;

(二)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三)有關國家機關已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做出最終處理決定的。

九、反映中國保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信訪事項,請點擊廉政舉報欄提出。

十、中國保監會投訴電話是:010-66071530

④ 保險公司投訴管控措施

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同時,風險也在不斷累積。保險與風險相生相伴,警惕風險、發現風險、管好風險是保險的職責。要履行好職責,保險業應回歸保險保障主業,種好自己的責任田,在行業發展和防範風險之間找到平衡點。
保監會近日發出警示,當前保險業存在償付能力不足風險、流動性風險、公司管控不到位風險和外部傳遞風險等四大突出風險,防範形勢復雜而嚴峻。
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表示,保險業正處於退保和滿期給付高峰期,將持續面臨較大的現金流出壓力,少數經營激進的公司存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隱患。而個別公司治理失效、管控無力,極易成為風險爆發點。
風險起於亂象。去年以來,個別保險機構片面追求規模和利潤,出現非理性舉牌、與一致行動人非友好投資、激進經營等問題,嚴重影響了保險業長期健康發展。究其原因,是其缺乏對金融規律、保險規律和保險資金運用規律的正確認識。
陳文輝認為,一些機構忘記本源、偏離主業,盲目搞多元化、全牌照,熱衷於跑馬圈地掙快錢,導致主業不主、副業不副,有的甚至種了別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還有的甚至通過多種方式規避監管,如果把握不好就會出現大的風險。
從行業發展規律來看,致力於發展保障業務,在市場上精耕細作的保險機構,雖然保費增速不快,但「含金量」更高,後勁兒更足;而個別成立不久的保險機構企圖通過銷售大量高風險高收益理財型產品迅速做大規模,實現「彎道超車」,從風險管理者變成風險製造者,遭到監管重擊,「翻車」在所難免。
還有一些保險機構本末倒置,重投資、輕保障,在人才、制度及運作機制上仍處於基礎建設階段,還難以充分應對不同投資領域中激烈競爭的情況下,只看重收益率,什麼都想投,什麼都敢保,成為風險的最後接棒者。
有專家表示,保險業走得太快,已到了謹慎防範風險的時候,忽視風險管理能力建設的發展是沒有意義的。
對保險業來說,風險保障功能始終是「立業之本」,是其他行業不可代替的重要功能,也是行業價值靈魂所在。保險業的發展不能走捷徑,更不能「跑偏」,種好自己的田就是要回歸保障主業。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⑤ 保險公司由哪個部門監管如何投訴

引言:在現在社會水平的不斷提高下,人們的生活水平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並且可以了解到,在現在的社會上基本上都是人手一份保險,然而人們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保證自己買的是合法正規的保險產品,在事先都是會了解保險公司的一些背景和內容,那麼如果對於保險公司的服務不滿意或者是有一些違法行為該怎麼做呢?保險公司是由哪個部門監管的呢?又要如何投訴呢?

三:要謹慎購買保險。

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往往有時候為了貪圖一些小便宜掉進買保險的坑,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買保險的時候,一定要非常謹慎小心的購買保險產品,不要熱衷於眼前利益,要知道保險產品是不可能那麼快就有效益的,並且在日常生活中意外也不知道什麼時候到來,而買保險也是為了在發生意外的時候能有一定的經濟保障,所以購買產品一定要小心,並且根據自己的需要和需求來進行購買保險產品。

⑥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的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管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電話,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受理舉報的范圍,並為舉報人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徵得舉報人同意後,可以錄音。
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第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 對不屬於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一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並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
第十三條 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按國家保密規定列入密件管理。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對舉報案件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分析,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將匯總情況報告上級監督機構。上級監督機構要求專門報告的,下級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要求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四)對匿名的舉報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五)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 舉報受理、辦理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推諉、敷衍、拖延舉報處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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