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民政基金會什麼時候在民政部注冊
應該是按照社會組織管理,由民政局負責,可以打電話或直接上門去咨詢注冊登記事宜,一個城市不行的話就換個城市,各地政策可能不同。
⑵ 法律咨詢:怎麼創建基金會,需要哪些手續
按照你的敘述,你個人想設立基金會的難度特大!
首先,你要募集到2000萬的原始基金!
基金會管理條例
來源: 民政部網站 時間:2008-04-15 15: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徵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八條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⑶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捐款賬號是
銀行匯款:
銀行轉賬至(請註明捐助項目):
戶 名: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開戶銀行: 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
賬 號: 349356004919
開戶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北京東四南支行
賬 號: 0200001019014483874
開戶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北京朝內大街支行
賬 號: 11001070300059000427
開戶銀行: 北京銀行雙榆樹支行
賬 號: 01090321000120112052094
⑷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的帳號
銀行轉賬至(請註明捐助項目):
戶 名: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開戶銀行: 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
賬 號: 349356004919
開戶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北京東四南支行
賬 號: 0200001019014483874
開戶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北京朝內大街支行
賬 號: 11001070300059000427
開戶銀行: 北京銀行雙榆樹支行
賬 號: 01090321000120112052094
外幣開戶銀行: 中國銀行
BANK NAME: BANK OF CHINA
銀行帳號: 778350014954
A/T NO: 778350014954
帳戶名稱: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ACCOUNT NAME: THE CHINESE RED CROSS FOUNDATION
電代碼:BKCHCNBJ * 注意:1.如果捐款為外幣,請直接匯款至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的外幣開戶銀行。
2.銀行匯款用戶可自願注冊填寫匯款人信息、自動產生捐贈序列號,方便用戶進行到賬查詢,及接收郵寄收據。如需產生序列號,請點擊: http://www.crcf.org.cn/1030/tianxie.asp?action=shxin&xiangmu=。
⑸ 成立社會團體一定要到民政部登記注冊么
成立社會團體是一定要到民政部登記注冊。
社會團體是當代中國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目前的社會團體都帶有準官方性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的組織。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社會團體實際上附屬在業務主管部門之下。中國的社會團體是社會組織的一種
社會團體是社會群眾團體的一個分支。中國有全國性社會團體近2000個。其中使用行政編制或事業編制,由國家財政拔款的社會團體約200個。在這近200個團體中,全國總工會、共青團、全國婦聯的政治地位特殊,社會影響廣泛。還有18個社會團體的政治地位雖然不及上述三個社會團體,但也比較特殊。它們分別是:中國文聯、中國科協、全國僑聯、中國作協、中國法學會、對外友協、貿促會、中國殘聯、宋慶齡基金會、中國記協、全國台聯、黃埔軍校同學會、外交學會、中國紅十字總會、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歐美同學會、中華職業教育社、全國工商聯合會。以上21個社會團體的主要任務、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確定,它們雖然是非政府性的組織,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著部分政府職能。被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
在國際上,由於各國在文化傳統和語言習慣方面存在著不同,社會組織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有多種不同的稱謂。如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公民社會、第三部門或獨立部門、志願者組織,慈善組織、免稅組織。等等。這些叫法在內涵上區別不大。與政府、企業相區別,社會組織具有非營利性、非政府性、獨立性、志願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徵。
2007年,中國大陸地區開始正式用"社會組織"代替"民間組織"。"民間組織"的"民間"是與"政府"、"官方"相對應的,反映了傳統社會政治秩序中"官"與"民"相對應的角色關系,容易讓人誤解民間組織是與政府相對應甚至是相對立的。因此在新的形勢下,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和黨的十七大把民間組織納入了社會建設與管理、構建和諧社會的工作大局,對傳統的提法進行改造,提出了社會組織這一稱謂。
社會組織稱謂的提出和使用,有利於糾正社會上對這類組織存在的片面認識,形成各方面重視和支持這類組織的共識。我國將社會組織分為三類,即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社會團體是由公民或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按章程開展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行業性社團、學術性社團、專業性社團和聯合性社團。基金會是利用捐贈財產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組織,包括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是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分為教育、衛生、科技、文化、勞動、民政、體育、中介服務和法律服務等十大類。
⑹ 如何申請成立基金會
辦理基金會的基本要求:
1. 原始基金200萬入資
2. 需要實際地址經營。核查地址
3. 提供理事長,秘書長,專職人員等共計11名
4.基金會名稱
5.
基金會辦理流程:
1.現場約談
2.核名,北京必須放前面,名字不能超過4個字。
3.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4.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主要體現:即將成立的基金會組織架構、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來源、辦理基金會的緣由和目的、基金會經營范圍和宗旨、未來發展方向和趨勢、兩個以上的公益慈善項目)
5.網上提交初審材料
6.網上通過後,取得民政局紅頭文件和臨時賬戶入資單
7.開臨時賬戶、入資、取得***報告(名字下來後10個工作日內必須入資)
8.現場提交成立材料並等待民政審核
9.公示信息
⑺ 寧夏燕寶慈善基金會 學生注冊 怎麼進入網站
可以在電腦上打開寧夏燕寶慈善基金會的官方網站,然後點擊受助學生管理系統。在出現的受助學生管理系統界面中點擊學生注冊並按照注冊的提示就可以完成注冊以及登錄進入該系統。具體的操作方法如下:
1、在電腦的網路上輸入寧夏燕寶慈善基金會,找到其官方網站以後點擊進入。
⑻ 有沒有民政局的朋友,我想做注冊慈善機構,不是基金會,那個咱做不來
看看這篇文章也許對你有幫助:
近年來,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令世人矚目,國際地位不斷上升。同時中國在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引發了許多社會矛盾和問題,如:貧富懸殊、社會保障不健全、環境惡化、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均衡等等。為解決這些問題,黨的十六大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全面構建和諧社會這一長期發展目標。而慈善事業是完成這一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正如:《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所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因此,大力發展中國的慈善事業應是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和工作內容。
然而,目前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嚴重滯後,與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以及中國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極不相稱。有資料表明,2002年中國大陸人均捐款(主要是捐給各大官辦的慈善機構)為0.92元人民幣,總額約10億,僅占當年 GDP(102,398萬億)的萬分之一,而2003年美國私人捐款人均828.7美元,總額為2,410億美元,占當年GDP(110,193萬億)的 2.19%。考慮到中美人均收入差異後,中美人均慈善捐款尚相差7,300多倍。雖然根據最新數據:中國2005年民政部門接收的捐款已達29億元人民幣,加上一些民間慈善機構接收的捐款將達30-40億元人民幣,而與2005年18萬億的GDP相比:僅占約五千分之一,比例仍然很低。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因素:
一、有關慈善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嚴重缺乏,現行的法律法規法制層次低:
迄今為止,我們現行的有關慈善事業方面的法律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1999)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法》(1993)。此外,就是一些行政法規和主管部門規章。這一狀況造成目前我國慈善事業無法可依,使慈善事業很難在這樣的法律環境和條件下得到發展。
二、慈善主體不明確,慈善機構體制和管理落後:
1.目前合法的慈善機構都不具備獨立的法人地位。登記注冊要掛靠一個業務主管單位,而這些主管單位基本上是政府部門或政府授權的組織。這使得慈善機構在法律和行政體系中層次都不高。政府依舊在慈善事業中扮演著主要角色,政府辦慈善的現象普遍存在。這不僅大大阻礙了慈善機構的建立和准入,使得慈善機構的數量遠遠不能滿足慈善救助所需;而且造成慈善機構權責不清,效率低下。
2.由於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影響,現有的許多慈善機構普遍體制陳舊,管理模式和資金運作缺乏專業化,與國外的慈善機構有很大差距,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三、社會捐助機制不完善,渠道不暢通,捐助信息欠透明:
1.缺乏普遍的激勵機制:目前給予慈善機構捐贈全額免稅的,僅限於中華慈善總會與中國紅十字會等五家慈善機構。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大多數中小慈善機構和公眾的捐助熱情。
2.對於善款的分配和用途,缺乏有效的監督和信息查詢系統。善款的來源、運用和去向等信息不透明,導致慈善機構和捐助活動的公信力不足。
從近年來社會捐助的實際情況來看,中國公眾對慈善事業和社會捐助活動均表現出了極大的熱情和強烈的意願。但上述問題影響了中國民間慈善事業的發展。然而,值得慶幸的是:許多政府部門也開始意識到這些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所以無論官方還是民間要求盡快對慈善事業立法的呼聲日益高漲。
對此,本人提議人大法工委和民政部盡快開展和推動對上述問題的立法起草工作,以有力推動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主要有如下幾點:
1.盡快制訂一部完備的《慈善事業法》,給予慈善事業和社會捐贈活動以法律上的保障和監督。
2.政府應轉換在慈善事業中的角色,逐漸淡出捐助的主體市場,而主要擔負起立法、監督、檢查、評估、審計、執法等職能,不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
3.給予慈善機構以獨立法人地位,取消慈善機構的登記注冊要掛靠一個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對慈善機構的性質、使命、運作和管理模式應作出明確規定。
4.擴大給予慈善捐助的免稅待遇,提高慈善捐助的宣傳力度,多方拓展捐助渠道,對籌集善款建立嚴格的審核和監督機制,隨時公布善款的來源和流向並建立完全透明的公眾查詢系統。
稚嫩的負重者
希望工程的那雙大眼睛盯著我們看了十多年,使人們以為,捐資助學已經蔚然成風。每逢自然災害,民政部門總能及時反應,普通人從單位里的捐款攤派上,切身體會到,自己已經在參與慈善了——連自己都在其中了,中國那麼大,肯定是人人參與了。
然而,實際上中國的慈善事業還非常稚嫩。
目前,全國城鎮享受低保的生活困難人口有2000多萬,農村居住著數千萬貧困人口,全國還有約6000萬殘疾人口,有近200萬流動兒童失學輟學。任務不可謂不嚴峻。
然而,中國慈善機構的絕對數字非常少。目前全國登記在冊的非營利民間組織為28萬家——其中許多是官方和半官方的,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民間組織,與慈善有關的則更少。而美國早在1990年,就已經有140多萬家非營利民間機構。
在我國,「慈善」的定義還非常混亂,跟國際慣例不同的是,在扶貧、賑災、助學等傳統的慈善項目以外,環境保護、文化保護、精神文明建設等許多「公益」范疇的組織和活動,並未被包括在「慈善」這個概念中。慈善的影響面過於狹隘。
同慈善機構數量少相對應,我國慈善機構的募捐能力弱,執行能力也弱。2004年,全國395家慈善(總、協)會共募集資金16.9億元,支出10.2億元。在北京這個全國最富裕的城市之一,北京慈善協會兩年來的個人捐助名單里,捐款10萬元的,竟然已經能排進前四名。
一份慈善公益組織的調查顯示,國內工商注冊登記的企業超過1000萬家,有過捐贈紀錄的不超過10萬家,即99%的企業從來沒有參與過捐贈;很多公民認為慈善是政府的救濟行為,和個人關系不大,捐助行為也主要是通過單位、學校、街道被動捐贈,「經常主動捐贈」的人數很少;1998年我國人均慈善捐助只有1 美元,到2000年,人均慈善捐助竟然下降到不足1元人民幣。而有些國家,如美國,70%以上家庭都對慈善事業有某種程度的捐贈,平均每年每個家庭捐贈 900美元,占家庭總收入的2.2%。
在許多發達國家,慈善也是社會財富再次分攤的連通器,從稅務上、宣傳上、道義上,支持富人回饋社會。然而在我國,20%的城鎮富裕家庭佔有著社會財富的50%,他們在捐助上的支出卻少得可憐。
可以說,現在支撐我國慈善事業的,一方面是基數巨大的普通人的愛心,另一方面是來自海外的善款。
遭遇信任危機
在我國,慈善機構一手負責募集錢款物資,一手要分派實施,沒有募捐和執行的專業分工,公示與監督機制建立也較遲,善款使用的隨意性大,使得慈善機構的公信力和效率經常被質疑。
普通市民張先生2002年捐助了一個西部農村的女孩子上學,雙方交換地址名字便於聯系,三年後孩子小學畢業,給他寫來感謝信,竟然開頭稱呼其為「阿姨」,並且署名已經不是當年慈善機構交給他的名字。
另一位李小姐,經過慈善機構介紹與一個當地兒童結對資助其上學。孩子和家長給她打電話,勸她千萬不要把錢匯給學校,說那樣的話錢會被剝層皮,不能完全到她們手上。李小姐相信了她們,然而半年後,學校卻告訴她,那戶人家拿到錢並沒有用在孩子身上,孩子依然失學。李小姐說,現在不知道相信哪邊好,索性不繼續捐助了。
那些希望跟蹤捐助情況的人,或多或少遇到過類似的疑惑。信任,是堵在大多數人面前的一道牆,使他們決定幫助他人的時候寧可去找看得見的某一個人,而不掏給任何組織。
志願者與法律困境
志願者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慈善事業的重要指標,與付錢相比,志願服務體現了公民對社會的熱情。在我國,大型活動、地方慶典能招募到不少志願者,而平日里的公益活動、社區活動,卻應者寥寥。青年志願者活動近年來蓬勃開展,大部分是依賴在校大學生的力量。
我國慈善事業管理上也存在瓶頸。現在涉及慈善方面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三部法規,已經不能適應慈善事業迅猛發展的需要。
慈善機構的認定、注冊、管理、監督,公益事業的產權、融投資、轉讓等實際已經發生的問題,都沒有法律可以參照。對福利演出、私人捐贈等社會上廣泛開展的活動,都只有一事一議的條理加以規范,而沒有綱領性的規范。在民政部門,非營利組織和營利的社團,都在一個口登記,另一些非營利的企業,又不可以在民政部門登記。
無名分、無收據、無宣傳資格,使許多草根非營利項目無法獲得更大的生存空間。
海外華人是慈善主力軍
假如說近20年的慈善事業已經有了迅速的發展,那麼其中最大的兩股力量就是以政府牽頭的民政部門和海外華人與國際組織。
海外華人楊應瑞的經歷頗有代表性。他自己收養了一個孩子以後,感到生活變得更加有意義,因此希望在中國捐助一家孤兒院。
那是1999年,外資建設福利院在中國還沒有先例,更無法律可依。從有這個念頭開始,與中國民政部門的接觸,到最後把這件事辦成,楊應瑞花費了整整5年的時間。
期間,民政部門派考察組赴美國考察殯葬事業,因為中國人傳統的避諱觀念,沒有華人願意接待。楊應瑞聞訊當即安排自己的公司幫忙解決了這個麻煩問題,這才使官員們理解了這位想做善事的人的誠意和能力。
就是經過類似的一層層深入了解,一次次開誠布公,楊應瑞最後才找到一個合適的途徑,由其與天津武清的民政局合資開辦了「和平之君兒童福利院」。楊還為中國引進了對福利機構管理很有經驗的國際組織宣明會來主持福利院的日常工作,後者經過考察也決定投入資金,形成三方合資,目前總投資已經超過千萬。
像楊應瑞這樣的海外華人不在少數,可以說,幾乎每家基層慈善組織的活躍分子名單上,絕大多數都是因為親緣、地域或項目合作而掛上號的海外華人。
但我們也必須看到,參加中國內地慈善活動的華人,多數是早就移民海外的上一代。年輕的海外一代雖然生活風光者不少,但對大陸慈善事業慷慨解囊乃至親力親為者,鳳毛麟角。
國際組織的忙碌身影
目前,在中國活躍的海外慈善組織也越來越多,資格最長的有十幾年。從重大自然災害的捐助,到深入社區的精耕細作,在各個慈善領域,均有海外機構的影子,其中有海外華人為主的港台地區機構,也有本著國際主義精神來援助中國的國際組織。
國際獅子會從上世紀90年代起向中國提供服務和資金,至今投入資金約2000萬美金,並在深圳建立了分會;台灣慈濟慈善基金會,從1991年開始對大陸特大洪澇災害進行賑災;香港樂施會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就在中國西南地區開展扶貧項目;世界宣明會向民政部「明天計劃」捐贈400萬港幣,是此計劃目前接受的最大一筆社會捐贈資金;奧比斯(ORBIS)從1982年以來已經使3500多名眼疾患者重見光明……此外,活躍在中國的主要海外組織還有: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英國救助兒童會、無國界醫生組織、香港東華三院等。
這些國際組織,給中國的慈善事業帶來的良性影響絕不止於銀行賬號上的數字。他們帶來了國際通行的行業規范:尊重知識、高效管理、有機援助、志願服務、重視推廣。這些觀念,在上世紀末為剛起步的中國慈善事業樹立了典範。比如英國救助兒童會提出從防虐待開始堵住兒童流浪社會的源頭、以小家庭單元代替機構照顧、讓兒童自己參與到計劃中來表達意見等,都給以往的兒童救助工作提出了新思路。
不過,國際組織在中國開展的活動現在仍舊有一定的限制,許多項目他們必須和指定的合作方共同進行。如何能更加有效地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更多地從他們身上學習經驗,與他們合作培養出更多的本土慈善專業人才,是值得挖掘的課題。
⑼ 如何申請一家基金會公司,成立慈善基金會的流程
問題問得有問題。基金會不是公司性質。基金會是社會組織三種形式之一,非營利性質。企業、公司是營利性質。成立基金會最重要需要根據你發起成立基金會的行業找到一個當地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開出同意成立的紅頭文件,這個坎很多想成立社會組織的朋友終生都邁不過去。如果能夠滿足這個條件可以這樣說這個社會組織也好、基金會也罷基本算成立一大半了。基金會是社會組織三種組織形式中最難成立和批準的,目前我國成立社會組織仍需要驗資實繳制,成立發起根據規定哪怕是地方民政部門成立也需實繳幾百萬的成立資金,這個也是門檻之一。另外社會組織成立的房產需要合格消防手續。以上是想成立基金會你要面臨的具體問題希望對你有用。網上搜到成立流程其實對真正成立社會組織用處不是很大,基本上可以說是理論上完全正確實際上毫無用處。
⑽ 成立社會團體一定要到民政部登記注冊么
只說應當沒說一定,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
2016年8月1日,民政部在其官方網站公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以上字樣。
(10)民政部基金會賬號注冊擴展閱讀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是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發布施行的條例。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2016修改版)【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1998版)】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2016修改版新增此款)
第十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 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 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 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准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