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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營業部的經營與管理

發布時間:2021-09-08 05:43:52

保險公司運營管理部的工作有哪些

看你在總部還是在分支機構,在總部的話,應該是負責各項操作流程的制定優化和考核,在分支機構的話,應該是各項操作流程的實施。適合做事認真踏實的人。屬於內勤,沒有業績考核。

㈡ 保險公司營業部管理規定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法對保險公司履行監管職責。
第三條保險公司依法開展保險業務活動,不受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管部門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各類商業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申請設立,依法經營保險業務的分公司、支公司、營業部。除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外,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為其他形式。
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你可以去看看這里有好多保險公司的規定可以借鑒下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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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保險代理公司營業部成立後,應該如何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要依照那些法紀法規要注意那些事項

你不會真是菜鳥?難倒你沒有到保監局學習,你沒有經過保監局的考試就成為了高管人員?
一般營業部:運營內勤、組訓、經理
每個層次每個職位都有相對應的職責和要求,如果對於新手來說,等於是門外汗,模不著頭腦的。必須要在保險業特別是內勤這行當做一兩年以上,才能熟悉業務的。
如果你只是營業部,具體內容就問你們總機構。如果你是像泛化那樣加盟的,那你也可以問你們泛化的省公司。
目前國內有兩家最厲害的代理:壽險最厲害的是華康保險代理,財險等業務好點的是泛化,你可以向他們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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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保險公司營業區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的支公司和營銷部的區別主要是工作職能不一樣,二者是上下級關系,營銷服務部隸屬於支公司,營銷服務部主要就是做銷售,支公司架構要全一些,有理賠、客服等職能崗位。
第一,保險公司的分公司是二級機構,中心支公司是三級機構,支公司和營銷服務部都是四級機構。
第二,根據保監會《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管理辦法》(保監發〔2013〕20號)的規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分兩個步驟:籌建和開業。
(一)籌建申報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保險公司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3、保險公司總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結構報告;
4、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擬設機構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設立分支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說明);
5、申請人分支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6、申請人內控制度清單;人身保險公司還須就《人身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情況作出說明;
7、申請人作出的受到行政處罰或者立案調查情況的說明;
8、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要求提供學歷原件、學歷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教育部學信網電子注冊表,沒有學歷原件或教育部學信網電子注冊表的,由申請人出具學歷真實性與否的承諾);
9、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運營情況說明,並就是否存在《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做出聲明;
10、籌建機構電子數據客戶端;
11、保險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照目錄逐一蓋印,每份材料加蓋騎縫章;制度類可報送光碟。材料中有復制資料的,應當簽注「經核對與原件無誤」字樣,並加蓋申請人公章。)
(二)籌建注意事項
1、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申請人自身發展規劃;
(二)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均達到充足Ⅰ類;
(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不低於B類,且省級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不低於C類;
(四)保險公司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內控健全;
(五)申請人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在保險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的,當地省級分公司已經開業;
(七)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開業滿三個月。省級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設立分支機構不受此限制;
(八)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內控健全;
(九)有符合擬設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的籌建負責人。
2、《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請人或者擬設機構所屬省級分公司最近兩年內受到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
(二)申請人或者其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三)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最近六個月內受到重大保險行政處罰的;
(四)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最近一年內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機構受到保險行政處罰的;
(五)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最近六個月內受到保險行政處罰的。
3、《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運營情況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無主要負責人或者臨時負責人超期的;
(二)無穩定、規范的營業場所的;
(三)自行停業連續三個月以上的。停業情形已向保險監管機構報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內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最近一年內撤銷分支機構三家以上的;
(六)最近一年內同一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兩次以上或者變更主要負責人三次以上的;
(七)最近六個月內發生過五十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響較為惡劣的;
(八)保險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4、《人身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
人身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有下列內控不健全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其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
(一)未建立健全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制度。
(二)核心業務系統、銀(郵)保通系統等有關業務系統不具備客戶信息欄位完整性和邏輯准確性的控制功能。
(三)未將客戶信息真實性納入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和公司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體系,並建立相應的懲戒機制。
5、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機構。
6、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期間屆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重新提出設立申請。
7、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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