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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9-08 02:57:28

❶ 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制度

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會計核算行為,財政部於1999年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其中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基礎、會計科目核算內容、會計報表的填制等進行了明確。2003年,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財政部又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若干問題補充規定》,其中對醫療保險基金會計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這兩項會計制度的先後實施對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規范會計核算、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現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一些不足日益顯現。
(一)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會計核算存在制度性缺陷,不能反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活動的真實結果 《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制度》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採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就意味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只能採用收付實現制。這主要是考慮到將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國家社會保障預算,以實際收到或支出的款項為確認標准,能如實反映國家社會保障預算的收入、支出和結存情況,防止社會保障預算虛收、虛支現象的發生。在我國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的初期.其會計核算主要是記錄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用收付實現制可以比較真實地反映醫療保險基金的實際收支情況,在當時也是適用的。但隨著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已不單純是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結余,還包括基金的監督和管理、保值和增值等情況,參保人、監督機構、管理機構也都希望獲得更全面、真實的財務信息,如基金的籌集是否及時和足額,是否合理運用等。而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會計核算,只能反映醫療保險基金中以現金實際收支的部分,並不能反映那些應收未收的保費、應付未付的債務(借入款項的利息、個人賬戶的應計利息)等。這些「隱性債權」和「隱性債務」在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賬務和報表中得不到反映,造成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賬務和報表不能准確記錄、反映基金的資產、負債和運行情況,不利於防範基金支付風險
(二)會計科目的設置與會計報表的填制要求不符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在《資產負債表》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中均設置了「待轉基金」項目,用以反映尚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科目處於同一核算序列,與「待轉保險費收入」和「待轉利息收入」科目呈對應關系,卻未在會計科目表中設置「待轉基金」科目,使醫療保險基金會計科目的設置與會計報表的填制脫節,導致醫療保險基金會計報表的表內、表間相關數據勾稽關系不明確,不方便使用者正確理解會計報表。
(三)對年末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方法有待改進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在第四章第二條對年末仍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方法如下:對年末仍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根據經驗比例劃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借記「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收入」,下年初再傲相反分錄予以轉回。「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月末余額反映尚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和利息收入,年度終了應無余額。筆者認為,將年末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按經驗比例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會使「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科目年末數虛增,違背了財務數據真實性原則的要求;另一方面,「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作為收入類科目,其餘額應轉入基金類科目集中反映,月末和年末應均無余額。
(四)對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實際余額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異未提出賬務調整方法
實際工作中,按期初比例劃分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賬面余額不可能非常准確,因為中途可能有職工因死亡等原因退保,退保次月起職工就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經辦機構必須相應對退保職工個人賬戶余額進行調整,這必然導致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實際余額與賬面余額存在差異,有的統籌地區這種年度差異額可能很大。而現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未對這種財務現象提出相應的會計處理辦法,存在制度盲點,使經辦機構在年度結轉時只能根據經驗和需要進行賬務調整,導致各經辦機構賬務處理方法不統一,不便於審查和考核。
(五)會計報表中「待轉基金」項目的填制方法有待完善
在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的編制說明中,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對「待轉基金」項目的說明如下:「待轉基金」項目反映尚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本科目根據「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的貸方發生額「指1到11月份」合計填列。事實上,「待轉保險費收入」和「待轉利息收入」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包括了能確定歸屬的和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這使「待轉基金」項目的核算內容和填制要求自相矛盾。另外,在《資產負債表》中,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也設置了」待轉基金」項目用以反映尚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並提出該項目根據「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額「指1到1 1月份」填列。從兩個報表中「待轉基金」反映的核算內容理懈,其填制金額應是一致的,但其填制方法的不一樣又必然導致兩個報表中「待轉基金」的填制金額不一致。使《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和《資產負債表》的表間勾稽關系互相矛盾。

❷ 有哪位知道單位想要在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保保障管理處建檔(鄭州市互助路73號),需要什麼手續單位建檔

一、社會保險管理類
(一)參保單位登記材料。包括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時填報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永久〕
(二)參保人員登記材料。包括繳費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以家庭為單位或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城鎮無業居民、農村居民、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參保、社會保險關系變動、基本信息變更等登記手續時,填報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0年〕
(三)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材料。包括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個人賬戶修改等相關材料………〔100年〕
(四)社會保險登記證管理材料。包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參保單位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驗證換證、對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單位補證時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驗材料…………………………〔10年〕
(五)社會保險卡(證、手冊)管理材料。為參保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卡(證、手冊)首發、補發、收回等管理的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 50年〕
(六)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驗證材料。包括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進行領取資格檢查驗證的相關審核材料………………………………〔 50年〕
(七)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材料。包括對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退休人員進行信息採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務的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 50年〕
(八)異地安置登記材料。包括異地安置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和長期派駐異地工作的參保人員,辦理安置地或派駐地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所填報的核定表、備案表及相關材料………………………………………〔50年〕
(九)服務協議管理材料。包括與基金收付款協議銀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工傷協議醫療康復機構、工傷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網路通信運營商、附加保險承保單位等簽訂的協議書、考核材料、終止協議材料……〔10年〕
二、社會保險費征繳類
(一)社會保險費征繳核定材料。包括繳費基數核定以及工傷費率確定、中斷繳費、恢復繳費、補繳費、預(補)繳費、退費、加收滯納金、加收利息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三)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明細表和匯總表.…….〔50年〕
(四)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年度匯總表……………〔永久〕
(五)催繳材料。包括社會保險費補繳通知書、補繳協議……〔10年〕
(六)繳費證明材料。包括為繳費單位、繳費個人出具的繳費證明及相關材料………………………………〔10年〕
三、養老保險待遇類
(一)養老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養老金領取人員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及其撫恤金待遇、養老金領取人員喪葬費、養老保險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養老保險待遇調整、養老保險待遇更正、養老保險待遇補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減支付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50年〕
(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50年〕
(三)勞動能力鑒定材料。包括參保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及相關文書和審核材料………………..…〔50年〕
(四)養老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五)養老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四、醫療保險待遇類
(一)門診特殊病登記材料。包括門診特殊病參保人員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二)就醫登記材料。包括參保人員辦理住院、家庭病床、轉診轉院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三)醫療保險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醫療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醫療保險門診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門診醫療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五)醫療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六)醫療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五、失業保險待遇類
(一)失業備案材料。包括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審查登記業務表單、失業人員名單及相關失業證明材料………………………………〔10年〕
(二)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材料。包括領取期限、待遇標准等相關材料…………………………………〔10年〕
(三)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業保險待遇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促進就業補貼核定材料。包括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五)失業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六)失業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七)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六、工傷保險待遇類
(一)工傷備案材料。包括工傷事故備案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二)工傷認定材料。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及相關文書和審核材料…………………………………………〔50年〕
(三)工傷人員登記變動材料。包括工傷職工登記、工傷保險信息變動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50年〕
(四)工傷保險傷殘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亡人員喪葬補助金、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及其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核定表單及相關材料……〔50年〕
(五)工傷保險醫療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傷人員因工傷發生的醫療、康復、配置輔助器具、勞動能力鑒定等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六)工傷預防費用核定材料。包括參保單位工傷預防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七)工傷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八)工傷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九)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七、生育保險待遇類
(一)妊娠登記材料。包括女職工辦理妊娠登記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二)並發症登記材料。包括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參保人員因生育、計劃生育、治療並發症發生的醫療費用及生育津貼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等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六)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八、社會保險業務統計報表類
(一)各項社會保險年度統計報表………………〔永久〕
(二)社會保險數據和分析報告等資料…………〔30年〕
(三)社會保險業務月/季統計報表…………….〔10年〕
(四)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表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九、社會保險稽核監管類
(一)社會保險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書、工作記錄、相關證據、稽核告知書或整改意見書、處罰建議書、稽核報告等專業文書及相關材料………………..〔30年〕
(二)社會保險監察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的社會保險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及相關行政執法文書和其他材料…………………………………………. ……………〔30年〕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材料。包括內部控制監督工作方案、內部控制檢查通知、工作記錄、相關證據、告知書或整改意見書、內部控制報告等專業文書及相關材料……………………………………………………….〔30年〕
(四)社會保險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❸ 保定會計證年檢時間

現在大部分都網上繼續教育了,不需要年檢,只需要按時網上學完課程、通過考試,列印成績單(自己留存備查)就行。網校會自動把成績上傳到各市財政局的。具體怎麼購買和學習網課,還需要咨詢當地的財政局(市局和縣局),因為各地不一樣。附:
保定市財政局
關於做好2017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財政局,市直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做好我市2017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高會計人員專業素質,提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和《河北省關於做好2017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通知》(冀財會〔2017〕7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教育對象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對象是保定市內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二、繼續教育內容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結合區域經濟發展和行業需求特點,結合國家新發布的財稅、會計、金融等政策法規,有針對性地進行選擇。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大型企業集團、較大規模行政事業單位、行業會計學會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各培訓單位」),要將《會計改革與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以及和培訓對象相關的准則、制度等作為繼續教育必修內容。
2017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可以選擇以下內容,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企業類
《企業會計准則》及相關指南、講解和解釋(1-8)、《小企業會計准則》《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有關問題銜接規定》《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1-18)、《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會計改革與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管理會計基本指引》《規范「三去一降一補」有關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等。
(二)行政事業類
《政府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及具體准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准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小學校會計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彩票機構會計制度》《醫院會計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工會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及補充規定等。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醫院財務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制度》等。
新《預演算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會計改革與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以及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等辦法規定。
三、繼續教育形式
(一)一般培訓形式
1.參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
2.參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
3.參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
4.參加財政部、省級或市級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領軍(後備)人才培訓;
5.參加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
(二)其他形式
1.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以及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
2.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3.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
4.承擔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5.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6.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
7.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
四、繼續教育組織實施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按照「統一規劃、分級實施、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開展。
(一)組織分工。市財政局負責管理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市財政局負責指導本轄區區縣財政局開展繼續教育工作;各區縣財政局負責組織本轄區中級及以下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具備條件的大型企業集團、較大規模行政事業單位和行業會計學會可向市財政局備案後,根據本系統、本單位會計人員情況和培訓需求,組織本系統、本單位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
(二)培訓方式。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中華會計函授學校、會計學會和財政部門會計人員培訓(服務)中心等教育資源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並積極推廣網路教育、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方式,提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形成網路、遠程教育為主、面授教育為輔的繼續教育方式。
(三)培訓教材。各培訓單位結合培訓對象、行業特點和培訓內容自行購買教材或編印相關培訓材料。
(四)培訓要求。各培訓單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組織、加強管理、健全設施,並結合培訓對象的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培訓計劃,綜合運用講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切實提高培訓質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要求會計人員參加指定單位的培訓,不得強制要求會計人員購買培訓教材。
五、繼續教育學分登記
(一)學分管理。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採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於24學分。
會計人員參加一般繼續教育形式培訓,學分計量標准為每學時(45分鍾)折算為1學分。
會計人員參加其他繼續教育形式,可折算為相應繼續教育學分,學分計量標准如下:
1.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或我省會計領軍人才考試,被錄取的,折算為24學分;
2.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折算為24學分;
3.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通過當年度一個學習科目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24學分;
4.獨立承擔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5.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6.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7.參加河北省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合格的,折算為24學分;
8.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成績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為24學分。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會計人員由於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在當年完成繼續教育取得規定學分的,應當提供合理證明,經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其沒有取得的繼續教育學分可以順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二)學分登記。各培訓單位要及時為參加培訓的會計人員辦理學分登記。
1.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在本轄區會計人員參加培訓並考核合格後20個工作日內為參加培訓的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學分登記;
2.中直單位主管部門、行業會計學會、大型企業集團、較大規模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提前到所屬財政部門備案,培訓並考核合格後2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財政部門上報培訓報告和參訓人員情況,由所屬財政部門統一辦理學分登記;
3.參加其他繼續教育形式的會計人員,應在當年繼續教育年度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屬財政部門辦理繼續教育學分登記。
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後,會計人員可通過「河北財政信息網」(http://www.hebcz.gov.cn)會計服務欄目中的「會計從業人員查詢」功能在線查詢繼續教育信息登記情況。
六、其他事項
各培訓單位必須保證繼續教育的學時和質量,堅決杜絕採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以繼續教育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遊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擅自印發與繼續教育相關培訓證書和以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等行為。
各區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與檢查;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人員,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應當將各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的內容。
各區縣財政部門要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等精神,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要加大繼續教育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會計人員全面了解繼續教育信息,確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順利開展。

保定市財政局
2017年4月11日

❹ 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入什麼會計科目

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會計科目。

擴展閱讀: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財政部門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財政專戶會計核算的基本任務是核算和反映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活動,監督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管理和執行情況。具體包括:
一、辦理社會保障資金日常繳存、撥付及往來款項的會計核算,做到賬目清楚,內容真實,數字准確。
二、反映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匯總編報年度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決算、財政專戶會計報表等。
三、監督部門和單位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合理安排社會保障資金。監督部門和單位及時、足額將社會保障資金繳存財政專戶,按批準的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及時核撥資金。
第四條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採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五條財政專戶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情況、原因和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第六條財政專戶會計核算和會計報表應當內容真實,數字准確。對於重要業務活動,應當單獨反映。
第七條財政專戶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對財政專戶資金的繳撥,通過其開戶銀行辦理轉賬,不得收付現金。
第八條財政專戶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加強對財政專戶資金的管理。
第十條財政專戶會計人員應加強對財政專戶內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核算管理與會計監督,嚴格依法辦事,對於不合法的會計事項,應及時予以糾正,及時向領導反映。
第十一條財政專戶會計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和辦法,熟練掌握計算機在會計上的運用,實現會計操作技術的現代化。
第二章會計科目與使用說明
第十二條財政專戶會計科目是各級財政專戶會計機構按照專戶內各項資金活動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進行分類的一種方法,是設置賬戶、確定核算內容的依據。各級財政專戶會計必須按以下要求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一、按本辦法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二、本辦法統一規定了會計科目編碼,不得擅自變更或打亂科目編碼,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和實行會計電算化。在各類會計科目之後留有空號,各級財政專戶會計根據需要按規定增設會計科目及編碼。
三、會計人員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名稱,或同時填列名稱和編碼,不得只填編碼,不填名稱。
第十三條財政專戶會計科目如下:
會計科目表
序號編碼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101銀行存款
2102債券投資
3105暫付款
4106借出款項
二、負債類
5201暫收款
6202借入款項
三、凈資產類
73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
8302失業保險基金結余
930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
10310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結余
四、收入類
114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12402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1340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14410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
五、支出類
155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16502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1750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18510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出
第十四條會計科目說明如下:
第101號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財政專戶中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存款數。
2.財政專戶收到轉入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財政專戶按財政部門批準的資金收支計劃撥付或劃轉資金時,借記相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財政專戶銀行存款結存數。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的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
5.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及存款種類設置明細科目。
第102號債券投資
1.本科目核算按規定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
2.按規定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時,按照實際撥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國家債券兌付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債券實際成本部分,貸記本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關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尚未兌付或轉讓的國家債券的成本。
4.本科目按險種和國家債券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
第105號暫付款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資金收支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暫付款項。
2.發生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收回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暫付款。
4.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和收款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第106號借出款項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資金收支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出款項。
2.發生借出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收回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按本金貸記本科目,按利息收入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關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借出款項。
4.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和借款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第201號暫收款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收到不能確定資金性質及上繳單位的資金。
2.發生暫收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查明收到資金的性質或上繳單位後,應及時記入相應科目,沖減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期末財政專戶內尚存的仍未確定資金性質或上繳單位的款項。
4.本科目應按相關部門和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第202號借入款項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從上級財政專戶、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
2.借入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歸還時,按本金部分,借記本科目,按借款利息部分,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其他支出」或「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其他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等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為借入尚未償還的借入款項。
4.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及借款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3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後的結余。
2.期末,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為財政專戶內歷年積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轉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302失業保險基金結余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內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後的結余。
2.期末,將「失業保險基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為財政專戶內歷年積存的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轉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30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後的結余。
2.期末,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為財政專戶的歷年積存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轉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310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結余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內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收支相抵後的結余。
2.期末,將「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為財政專戶內歷年積存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結余。轉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4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存的、基金出現入不敷出時財政補助的以及下級通過財政專戶上解或上級通過財政專戶下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2.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徵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及收入戶轉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或轉讓的本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按債券購入成本部分,貸記「債券投資」,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財政專戶形成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財政補貼收入」。接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轉移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下級上解收入」。接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累計上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總額。年終,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貸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02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存的、基金出現入不敷出時財政補助的以及下級通過財政專戶上解或上級通過財政專戶下撥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2.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徵收的失業保險費收入及收入戶轉入的失業保險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失業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失業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或轉讓的本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按債券購入成本部分,貸記「債券投資」,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財政專戶形成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收入時,借記「銀行貸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財政補貼收入」。接收失業保險基金轉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轉移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失業保險基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或「失業保險基金收入—下級上解收入」。接收失業保險基金其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累計上繳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總額。年終,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貸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失業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0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存的、基金出現入不敷出時財政補助的以及下級通過財政專戶上解或上級通過財政專戶下撥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2.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徵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及收入戶轉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按債券購入成本部分,貸記「債券投資」,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財政專戶形成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財政補貼收入」。接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轉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轉移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下級上解收入」。接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其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累計上繳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總額。年終,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貸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10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財政預算撥付、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劃入和經社會籌集(含上級財政專戶補助部分)後劃入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
2.收到同級財政預算撥付、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劃入和經社會籌集(含上級財政專戶補助部分)後劃入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預算補助」、「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預算外補助」或「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社會籌集」。接收財政專戶內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利息收入」。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累計收到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總額。年終,貸方余額轉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結余」科目的貸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渠道設置明細科目,包括預算補助、預算外補助、社會籌集、利息收入等。
5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從財政專戶撥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用於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或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經辦機構支出戶撥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時,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發生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支出時,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轉移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向上級財政專戶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時,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上解上級支出」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經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時,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
3.年終,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02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從財政專戶撥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用於支付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劃出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或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經辦機構支出戶撥付失業保險待遇支出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從失業保險基金劃出部分資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發生失業保險基金轉移支出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轉移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向上級財政專戶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失業保險基金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上解上級支出」或「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失業保險基金發生經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失業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其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
3.年終,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失業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0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從財政專戶撥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用於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或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經辦機構支出戶撥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時,借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發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轉移支出時,借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轉移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向上級財政專戶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時,借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上解上級支出」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發生經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時,借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其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
3.年終,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10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撥給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級財政專戶用於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各項支出。
2.撥出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年終,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結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3.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包括發放基本生活費、代繳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補助下級支出等。
第三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
第十五條財政專戶會計使用的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原始憑證主要包括:繳款單、撥款單、請款部門或單位的用款申請書、有關銀行票據等。記賬憑單應按照會計事項發生的日期,順序整理制單記賬。
第十六條財政專戶繳撥資金時,應選擇相應的銀行結算方式,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記賬憑單要根據會計事項的性質填寫摘要、科目名稱、金額和所附原始單據的張數,經有關人員復核蓋章。對因無原始憑證而由會計人員自製的憑單,須經會計主管人員簽章後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財政專戶會計必須對各種原始憑證認真審查,據實填制記賬憑單。記賬憑單每月應按順序號整理,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加上封面,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財政專戶會計賬簿是指以會計憑證為依據,運用會計賬戶,全面系統、連續地記錄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活動的簿籍,是反映和監督財政專戶內資金收入、支出、結餘款項的核算工具。財政專戶會計賬簿應設置總賬和明細賬。
第四章會計結算、清算與會計報表
第二十條財政專戶會計應定期、及時地進行會計結賬,結算期限為每月一次。結賬的具體方法,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辦理。
第二十一條財政專戶會計在會計年度結束前,應當全面進行年終清理結算。年終清理結算的主要事項如下:
一、年度終了前,核對年度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財政專戶會計應將本級社會保障資金收支總計劃執行數與部門和單位繳存財政專戶實際數核對清楚。
二、清理本年社會保障資金收支。屬本年度的社會保障資金收入,年終前必須繳存財政專戶。
財政專戶會計對有關單位的各項撥款支出,應當與有關單位進行核對。由於有關單位支出預算編制大,而造成有關單位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戶本年資金大量沉澱的,應在清算期內收回。收回的資金應相應沖減本年社會保障資金支出。
三、與繳款部門和單位、開戶銀行對賬。年度終了後,及時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稅務機關及開戶銀行等有關單位核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賬目,與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等有關單位核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收支賬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清理往來款項。財政專戶的暫付款、暫存款等各項往來款項,要在年度終了前認真清理結算。應轉作各項收入或各項支出的款項,要及時轉入本年有關收支賬戶。
第二十二條經過年終清理和結算,把各項結算收支記入舊賬後,即可辦理年終結賬。年終結賬工作一般分為結清舊賬和記入新賬兩個環節,依次作賬。
一、結清舊賬。將各項收入和支出賬戶的借方、貸方結出全年累計數,然後在下面劃雙紅線,表示本賬戶全部結清。對年終有餘額的賬戶,在「摘要」欄內註明「結轉下年」字樣,表示轉入新賬。
二、記入新賬。將各賬戶上年余額直接記入新年度有關總賬和明細賬各賬戶預留空行的余額欄內,並在「摘要」欄註明「上年結轉」字樣,以區別新年度發生數。
第二十三條財政專戶會計報表是財政專戶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及其結果的定期書面報告,是各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了解情況、掌握政策、指導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管理工作的重要資料,也是編制下年度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基礎。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二十四條財政專戶會計要嚴格按照統一規定的報表種類、格式、內容、方法定期編制和匯總填列財政專戶會計報表,做到內容完整、數字准確,報送及時。需要匯總報表的部門和單位,應按匯編范圍匯總,防止漏報。
財政專戶會計應將匯總編制的本級決算草案及時報本級政府審定,並將經本級政府審定的本行政區域的財政專戶資金決算上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各級財政專戶會計應嚴格遵守和執行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有關總會計的規則和規定,做好財政專戶會計工作。
第二十六條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比照社會保險基金執行。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❺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管理工作,並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由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保存。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種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具體保管期限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材料歸檔范圍與保管期限》執行。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定期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開始計算。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已到期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進行鑒定。
鑒定工作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關負責人、業務人員和檔案管理人員,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人員組成鑒定小組負責鑒定並提出處理意見。
鑒定中如發現業務檔案保管期限劃分過短,有必要繼續保存的,應當重新確定保管期限。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經過鑒定可以銷毀的檔案,編制銷毀清冊,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後銷毀。
未經鑒定和批准,不得銷毀任何檔案。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派兩人以上監督銷毀檔案。監督人員要在銷毀清冊上簽名,並註明銷毀的方式和時間。銷毀清冊永久保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工作人員、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參保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 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規定移交檔案的;
(二) 偽造、篡改、隱匿檔案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
(三) 玩忽職守,造成檔案遺失、毀損的;
(四) 違規提供、抄錄檔案,泄漏用人單位或者個人信息的;
(五)違反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和國家檔案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一)參保單位登記材料。包括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時填報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永久〕
(二)參保人員登記材料。包括繳費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以家庭為單位或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城鎮無業居民、農村居民、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參保、社會保險關系變動、基本信息變更等登記手續時,填報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0年〕
(三)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材料。包括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個人賬戶修改等相關材料………〔100年〕
(四)社會保險登記證管理材料。包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參保單位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驗證換證、對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單位補證時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驗材料…………………………〔10年〕
(五)社會保險卡(證、手冊)管理材料。為參保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卡(證、手冊)首發、補發、收回等管理的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 50年〕
(六)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驗證材料。包括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進行領取資格檢查驗證的相關審核材料………………………………〔 50年〕
(七)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材料。包括對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退休人員進行信息採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務的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 50年〕
(八)異地安置登記材料。包括異地安置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和長期派駐異地工作的參保人員,辦理安置地或派駐地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所填報的核定表、備案表及相關材料………………………………………〔50年〕
(九)服務協議管理材料。包括與基金收付款協議銀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工傷協議醫療康復機構、工傷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網路通信運營商、附加保險承保單位等簽訂的協議書、考核材料、終止協議材料……〔10年〕 (一)社會保險費征繳核定材料。包括繳費基數核定以及工傷費率確定、中斷繳費、恢復繳費、補繳費、預(補)繳費、退費、加收滯納金、加收利息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三)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明細表和匯總表.…….〔50年〕
(四)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年度匯總表……………〔永久〕
(五)催繳材料。包括社會保險費補繳通知書、補繳協議……〔10年〕
(六)繳費證明材料。包括為繳費單位、繳費個人出具的繳費證明及相關材料………………………………〔10年〕 (一)養老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養老金領取人員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及其撫恤金待遇、養老金領取人員喪葬費、養老保險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養老保險待遇調整、養老保險待遇更正、養老保險待遇補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減支付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50年〕
(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50年〕
(三)勞動能力鑒定材料。包括參保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及相關文書和審核材料………………..…〔50年〕
(四)養老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五)養老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一)門診特殊病登記材料。包括門診特殊病參保人員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二)就醫登記材料。包括參保人員辦理住院、家庭病床、轉診轉院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三)醫療保險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醫療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醫療保險門診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門診醫療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五)醫療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六)醫療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一)失業備案材料。包括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審查登記業務表單、失業人員名單及相關失業證明材料………………………………〔10年〕
(二)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材料。包括領取期限、待遇標准等相關材料…………………………………〔10年〕
(三)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業保險待遇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促進就業補貼核定材料。包括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五)失業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六)失業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七)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一)工傷備案材料。包括工傷事故備案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二)工傷認定材料。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及相關文書和審核材料…………………………………………〔50年〕
(三)工傷人員登記變動材料。包括工傷職工登記、工傷保險信息變動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50年〕
(四)工傷保險傷殘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亡人員喪葬補助金、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及其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核定表單及相關材料……〔50年〕
(五)工傷保險醫療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傷人員因工傷發生的醫療、康復、配置輔助器具、勞動能力鑒定等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六)工傷預防費用核定材料。包括參保單位工傷預防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七)工傷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八)工傷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九)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一)妊娠登記材料。包括女職工辦理妊娠登記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二)並發症登記材料。包括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參保人員因生育、計劃生育、治療並發症發生的醫療費用及生育津貼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等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六)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一)各項社會保險年度統計報表………………〔永久〕
(二)社會保險數據和分析報告等資料…………〔30年〕
(三)社會保險業務月/季統計報表…………….〔10年〕
(四)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表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一)社會保險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書、工作記錄、相關證據、稽核告知書或整改意見書、處罰建議書、稽核報告等專業文書及相關材料………………..〔30年〕
(二)社會保險監察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的社會保險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及相關行政執法文書和其他材料…………………………………………. ……………〔30年〕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材料。包括內部控制監督工作方案、內部控制檢查通知、工作記錄、相關證據、告知書或整改意見書、內部控制報告等專業文書及相關材料……………………………………………………….〔30年〕
(四)社會保險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❻ 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檔案館職責

1.負責建立健全檔案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進行系統檔案業務建設;
2.負責統一管理中心系統各單位、部門上交的各類介質檔案資料;
3.負責指導中心系統各單位、部門收集、鑒別、整理、立卷、保管工作;
4.根據《檔案保管期限表》的規定和檔案簽訂銷毀制度,組織對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鑒定和銷毀;
5.負責辦理檔案的查閱、借閱和轉遞工作;
6.負責推廣、應用檔案現代化管理技術,提高檔案管理水平;
7.負責檔案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8.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檔案館機構設置為六科一室,分別為業務管理科、接收徵集科、信息管理科、利用服務科、保管保護科、數字化加工科、辦公室。

❼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修訂的原因歸納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財政部於2017年11月28日頒布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新《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將1999年頒布實施近二十年的舊制度廢止。新制度將原來分散的各種基金制度進行整合,統一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框架,對有關新業務會計核算的規定進行了補充完善。但新制度在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的主體、社保基金的運營、社保基金信息披露等方面仍有不足,本文從加強社會保險基金會計體制建設,完善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

❽ 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採用什麼方法

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是以收付實現制為核算基礎的。
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以收付實現制為核算基礎,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基本上能滿足管理決策的需要。但隨著社會經濟改革的深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進入市場,通過幾年的實踐發現,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存在很多制度局限性,制約了相關部門對社保資金的監管。

❾ 社保檔案里是什麼詳細內容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明確社會保險業務材料歸檔范圍:

一、社會保險管理類

(一)參保單位登記材料。包括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時填報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永久〕

(二)參保人員登記材料。包括繳費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以家庭為單位或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城鎮無業居民、農村居民、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參保、社會保險關系變動、基本信息變更等登記手續時,填報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0年〕

(三)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材料。包括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個人賬戶修改等相關材料〔100年〕

(四)社會保險登記證管理材料。包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參保單位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驗證換證、對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單位補證時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驗材料〔10年〕

(五)社會保險卡(證、手冊)管理材料。為參保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卡(證、手冊)首發、補發、收回等管理的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50年〕

(六)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驗證材料。包括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進行領取資格檢查驗證的相關審核材料〔50年〕

(七)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材料。包括對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退休人員進行信息採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務的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50年〕

(八)異地安置登記材料。包括異地安置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和長期派駐異地工作的參保人員,辦理安置地或派駐地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所填報的核定表、備案表及相關材料〔50年〕

(九)服務協議管理材料。包括與基金收付款協議銀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工傷協議醫療康復機構、工傷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網路通信運營商、附加保險承保單位等簽訂的協議書、考核材料、終止協議材料〔10年〕

二、社會保險費征繳類

(一)社會保險費征繳核定材料。包括繳費基數核定以及工傷費率確定、中斷繳費、恢復繳費、補繳費、預(補)繳費、退費、加收滯納金、加收利息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三)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明細表和匯總表〔50年〕

(四)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年度匯總表〔永久〕

(五)催繳材料。包括社會保險費補繳通知書、補繳協議〔10年〕

(六)繳費證明材料。包括為繳費單位、繳費個人出具的繳費證明及相關材料〔10年〕

三、養老保險待遇類

(一)養老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養老金領取人員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及其撫恤金待遇、養老金領取人員喪葬費、養老保險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養老保險待遇調整、養老保險待遇更正、養老保險待遇補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減支付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50年〕

(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50年〕

(三)勞動能力鑒定材料。包括參保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及相關文書和審核材料〔50年〕

(四)養老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五)養老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四、醫療保險待遇類

(一)門診特殊病登記材料。包括門診特殊病參保人員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二)就醫登記材料。包括參保人員辦理住院、家庭病床、轉診轉院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三)醫療保險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醫療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醫療保險門診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門診醫療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五)醫療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六)醫療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五、失業保險待遇類

(一)失業備案材料。包括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審查登記業務表單、失業人員名單及相關失業證明材料〔10年〕

(二)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材料。包括領取期限、待遇標准等相關材料〔10年〕

(三)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業保險待遇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促進就業補貼核定材料。包括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五)失業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六)失業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七)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六、工傷保險待遇類

(一)工傷備案材料。包括工傷事故備案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二)工傷認定材料。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及相關文書和審核材料〔50年〕

(三)工傷人員登記變動材料。包括工傷職工登記、工傷保險信息變動登記表單及相關材料〔50年〕

(四)工傷保險傷殘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亡人員喪葬補助金、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及其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核定表單及相關材料〔50年〕

(五)工傷保險醫療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傷人員因工傷發生的醫療、康復、配置輔助器具、勞動能力鑒定等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六)工傷預防費用核定材料。包括參保單位工傷預防費用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七)工傷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八)工傷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九)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七、生育保險待遇類

(一)妊娠登記材料。包括女職工辦理妊娠登記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二)並發症登記材料。包括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及相關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險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參保人員因生育、計劃生育、治療並發症發生的醫療費用及生育津貼等申報核定業務表單等相關審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險付款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險支付明細表和匯總表〔30年〕

(六)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匯總表〔永久〕

(9)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是對參保單位和個人權益的真實記錄,是確定參保個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是實現為參保個人「記錄一生、跟蹤一生、服務一生、保障一生」目標的重要條件,也是反映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寶貴資料和重要歷史憑證。

做好社保檔案工作的意義:
一是從廣大參保人員來說,社會保險業務檔案是對參保單位和個人權益的真實記錄,是確定參保個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做好社保檔案是實現為參保個人「記錄一生、跟蹤一生、服務一生、保障一生」目標的必要條件。

二是對各級經辦機構而言。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貫穿於社會保險登記、征繳、統計、待遇核發、稽核和社會化服務等經辦業務的全程,與社會保險各項經辦業務既緊密關聯又相輔相成,是正確處理各項具體經辦業務、支持經辦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基礎,在整個社保工作中的具有非常重要的地

位。加強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其實質就是推進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科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過程。因此,依法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既是加快推進社會保險經辦工作標准化和規范化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全面提升經辦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徑。

三是從社會保險制度運行的角度看。實現社會保險事業可持續發展,既要不斷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同時也需要不斷打牢確保制度健康運行的各項基礎工作。而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就是支撐社會保險制度健康運行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從局部試點到全面推開,

已經走過了20多年的歷程,各地已經積累了大量的業務檔案資料,但在《規定》頒布之前,國家還沒有制定全國性的社會保險檔案業務管理規定。法律的缺位使各地在業務檔案管理無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威脅到社會保險事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規定》的頒布實施必將有力推動社會保險

業務檔案管理走上標准化、規范化的軌道,為實現社會保險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重要的保障和支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

❿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關於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條 為保證基金的按時、足額收繳和支付,稅務機關和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按規定要求繳費單位如實提供用工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 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七條 基金根據國家要求實行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八條 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年度終了前,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 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經辦機構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基金按國家規定按時、足額地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第十四條 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會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分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轉移收入是指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下級經辦機構接收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補助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接收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
第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統籌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統籌帳戶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個人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個人帳戶利息收入、轉移收入等。
第十六條 實行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暫存下級經辦機構上解或上級經辦機構下撥的基金收入;暫存該帳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實行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不設收入戶。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要定期或定額將徵集的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具體時間或額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繳存時,須填制銀行制發的進帳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並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各有關部門或機構憑該憑證記帳。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委託各開戶銀行於月末將全部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 基金要根據社會保險的統籌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准。
第十九條 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社會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等。
轉移支出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補助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經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構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統籌帳戶中列支,轉移支出在個人帳戶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
(一)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支付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以下簡稱「《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
基礎性養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支付給《決定》實施後按照統一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個人帳戶養老金是指按繳費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給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
過渡性養老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且在《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人員除基礎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外的基本養老金。
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和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等。(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地區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
(三)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用於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職退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用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第二十二條 失業保險待遇支出項目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和其他費用。
失業保險金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是指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用於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其他費用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給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和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一)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范圍以內,並在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出限額以下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支出。
(二)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由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要劃分各自的支付范圍,不得相互擠占。
第二十四條 經辦機構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社會保險支付費用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項;劃撥該帳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上解上級經辦機構基金或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要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基金年度預算及月度收支計劃,按月填寫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用款申請書,並註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的,財政部門有權責成經辦機構予以糾正。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二十六條 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後的期末余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余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結余。
第二十七條 基金結余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超過國家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全部用於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二十八條 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建立了基金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經辦機構調劑;
(四)調劑後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五)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後調整繳費比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申請調整繳費比例之前也可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政府批准後,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之間的比例。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所指的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帳戶,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
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在同一國有商業銀行只能各開設一個帳戶。
第三十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轉入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基金;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金。
第三十一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從支出戶定期轉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二條 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三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或經財政部、勞動保障部決定從原行業統籌單位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結余中的補助地方基金,由中央財政專戶直接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在收入款項時,要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四條 經辦機構設立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下撥業務時,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財政部門應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經辦機構的支出戶,經下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下級財政專戶;在發生基金上繳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財政專戶劃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經上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上級財政專戶。
不設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的上下級繳撥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上級財政專戶直接撥入下級財政專戶或從下級財政專戶直接上解入上級財政專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由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用款計劃,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從同級財政專戶內的失業保險基金財戶直接劃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經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共同研究確定的特種定向債券計劃,要保證完成。 第三十七條 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和開戶銀行對帳,同時,要做到經辦機構、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定期相互對帳,保證帳帳、帳款相符。
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由財政部門商勞動保障部門委託開戶銀行代為妥善保管,確保帳實相符。
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三十八條 負債是指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定無法償付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後並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條 年度終了後,經辦機構應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增加基金當年結余率、社會保險費實際收繳率等有關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四十條 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並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的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經辦機構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將本級決算和下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決算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報國務院。 第四十三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四十五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稅務機關或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的滯納金。
第四十六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不按時、按規定標准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第四十六條 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退、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對有第四十六條 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四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政府批准建立的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十條 基金專用票據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五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本制度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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