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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紅十字基金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1-09-08 02:10:57

⑴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官方網站

是自基金會的官方網站,你自己查一下,然後就能看見這個紅十字基金會的官方網站了。

⑵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求助電話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是中國最大的基金團體,經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民間公益團體,其宗旨是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致力於改善人的生存與發展境況,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促進世界和平與社會進步。
為踐行宗旨和使命,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在醫療健康領域推出一項面向貧困地區農民和進城務工農民的大型社會公益事業--"紅十字天使計劃"。募集資金和醫療物資,對患有重大疾病的農村貧困農民和兒童實施醫療救助,協助政府改善農村貧困地區的醫療衛生條件,捐建"博愛衛生院(站)",培訓農村醫務人員,提高農村醫務人員的醫療救護水平,促進我國農村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辦公室:010-65124154
財務部:010-65222340
宣傳部:010-65593949
籌資聯絡部:010-65129097
項目管理部:010-65139506
專項基金管理部:010-65263835
社會監督辦公室:010-65139307
事業發展中心:010-68940399
網路信息中心:010-84019966 84019900
小天使基金辦公室
(救助白血病兒童):
010-65129597
010-65124690
嫣然天使基金辦公室
(救助唇齶裂兒童):
010-84720565
天使陽光辦公室
(救助先心病兒童):
010-65136497
行者基金辦公室:
010-2563530
紅十字書庫辦公室:
010-68475356
奔跑天使基金辦公室
(救助下肢畸形少兒 )
010-58700066
溫暖中國行動辦公室:
010-65129949
中國紅行動辦公室:
010-85961812

⑶ 中國紅十字會管理費

一般的要求是項目的支持費要控制在6.5%以內。整體來講,可能比較難計算,有的是地震的項目,有的是大病救助的項目,有一些項目的情況也不太一樣,所以有時候很難合並在一起進行計算。但是就這幾個大的災難來講,大概在2%以內。

列支范圍包括:救災過程中直接發生的考察評估、監督檢查、宣傳表彰、通訊、交通、辦公耗材、必要的設備購置及臨時聘用人員等相關費用。不得用於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與救災工作無關的辦公經費。

不認真的對待善款隨意亂花確實是不應該。如果善款確實用在了救災工作當中,而且是實實在在的為災民解決了他們最需要解決的問題,這個是值得的,而且也是必須要花的。

⑷ 如何申請紅十字會救助

一、申請程序

  1. 申請者可到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網站上查詢符合你申請的資助項目,紅十字會是嚴格按照標准做資助。

    (4)中國紅十字基金管理條例擴展閱讀:中國紅十字會1904年成立。建會以後從事救助難民、救護傷兵和賑濟災民活動,為減輕遭受戰亂和自然災害侵襲的民眾的痛苦工作,並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活動。新中國成立後,中國紅十字會於1950年進行了協商改組,周恩來總理親自主持並修改了《中國紅十字會章程》。1952年中國紅十字會恢復了在國際紅十字運動中的合法席位。

    ⑸ 怎樣才能享受紅十字會捐款基金

    適用於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十分困難的群眾,以珠海市為例。

    《珠海市紅十字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條 本市常住人口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救助基金:

    (一)因自然災害或突發意外傷害,生存與生命受到嚴重影響,或患疾病而無力支付醫療費的;

    (二)家庭人均月(年)收入接近或低於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的;

    (三)其他特殊困難的。

    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救助對象,在救助基金承受能力范圍內,根據申請救助者的境遇、困難程度、傷病情形可按下列標准給予一次性救助。

    (5)中國紅十字基金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依據《珠海市紅十字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市和各區紅十字會組織實施兩級救助,原則上依照接受捐贈者的范圍進行分工。屬於市或區接受捐贈的,由市或區紅十字會分別對所轄區居民施助。屬於特殊情況需由市和區兩級紅十字會共同施助的,需經區紅十字會擬定意見,報市紅十字會審批後施行。

    第十四條

    申請救助時申請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 珠海市紅十字會救助基金申請審批表;

    (二) 身份證和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三) 區級以上醫院疾病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

    以上資料須交市紅十字會審驗。

    第十五條

    市紅十字會收到完整的申請資料後,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六條

    救助基金審批辦法:

    (一) 救助金額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報常務副會長審批;

    (二) 救助金額5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報一名兼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審批;

    (三) 救助金額20000元以上的,報一名兼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審批;

    (四)市紅十字會組織開展的公益項目,報常務副會長、會長審批;

    (五)定向公益項目按協議執行,報常務副會長審批;

    (六)專項募捐報一名兼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審批。

    ⑹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申請救助吧,先聯系街道居委,或者寫信直接給紅十字。
    不過,她如果有醫療保險的話,就方便很多了。
    醫院會給她不錯的待遇與福利的。

    ⑺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的性質是什麼呢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簡稱中國紅基會)是經民政部批准登記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其性質與中國青基會、兒基會、殘基會、扶貧基金會以及慈善總會等機構相似,只是各自的宗旨和使命不同。基金會的工作人員是按照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其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經費沒有納入財政預算,沒有政府撥款。那怎麼辦呢?所以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作了一個規定,允許基金會的行政費用和項目管理成本從捐款中列支,但規定基金會每年的行政管理費用不能超過年度資助支出的10%。這只是規定一個上限,並不是說每年一定要花掉這個比例的管理費用。以紅基會為例,2007年,我們的行政管理費用只佔年度資助支出的3.8%。這個比例是非常低的。 最近,中國紅基會被民政部評定為5A級基金會,這是在基金會評估等級中的最高級別,全國一共只有6家公募基金會獲此殊榮。這也與我們比較低的管理費用是分不開的,因為,管理費用的使用比例是基金會等級評估中一項重要的考核指標。 中國紅十字會與中國紅基會的宗旨是基本一致的,都是要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都是要致力於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但在具體的工作范圍上,紅十字會的工作范疇要比基金會大很多。中國紅十字會在省、市、縣都有分會(所以有總會和分會之稱),除了救災工作,還有社會救濟、醫療救護、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查人轉信、國際聯絡、開展紅十字青少年和紅十字志願者活動等等。中國紅基會因是基金會,主要以募款資助為主,通過動員社會資源,募集資金支持紅十字事業的發展,資助實施一些符合紅十字宗旨和機構宗旨的公益項目,如「紅十字天使計劃」開展的援建鄉村博愛衛生院(站)、培訓鄉村醫生、開展大病救助等;還如「博愛助學計劃」開展的援建博愛小學、培訓鄉村教師、資助貧困大學生、捐建紅十字書庫等等。

    ⑻ 【中國紅十字會】和【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的區別

    中國紅十字總會是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社會團體,而中國紅十字基金會是依法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公募性基金會。
    紅基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當初是特批的情況。
    可以通過紅基會,也可以通過紅十字捐贈,兩者是獨立的法人組織(雖然實質上基本是一體的),所以網頁不一樣也是沒有問題的。
    也可以通過民政部的賬號去捐贈。
    感謝愛心。

    ⑼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打010--114自己查紅十字的電話

    ⑽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的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全稱是: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境內外(境外募捐活動須事先經中國紅十字會同意)。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致力於改善人的生存和發展境況,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促進世界和平與社會進步。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中國北京市東城區乾麵胡同53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開展紅十字人道主義救助活動,促進紅十字事業健康發展;
    (二)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
    (三)協助政府改善貧困地區的醫療衛生條件,關注和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
    (四)協助政府改善貧困地區的辦學條件,資助和支持教育事業;
    (五)扶危濟困,敬老助殘,資助和支持老年福利事業;
    (六)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公益合作;
    (七)開展符合本會宗旨和紅十字特色的其他公益活動;
    (八)廣泛募集公益資金,增加基金來源,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9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本基金會各理事之間無親屬關系。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與基金會的領導工作;
    (二)對基金會的重大決策有表決權;
    (三)對基金會運作有建議權;
    (四)有履行本章程規定的權力和責任的義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機構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秘書長助理的聘任;
    (七)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制定理事會工作計劃並付諸執行;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基金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3、擬定基金會的重要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4、提名聘任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助理人選,提議解聘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助理,提交理事會決定;
    5、決定各部門負責人的聘任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推薦和領導一支有社會責任和有效能的秘書處管理團隊;
    6、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紅十字人道救助活動;
    (二)資助和支持醫療、教育、老年、扶貧等社會福利事業。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5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助興辦的公益事業;
    (二)捐贈給中國紅十字會。
    無法按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8年8月5日二屆五次理事會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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