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古生物化石保護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徵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八條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四條 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外國人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
基金會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其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條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查;
(二)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指導、監督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法律和章程開展公益活動;
(二)負責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年度檢查的初審;
(三)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其他執法部門查處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應當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基金會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後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一)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
(二)符合注銷條件,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二)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提請稅務機關責令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所享受的稅收減免。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會違反本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基金會理事、監事以及專職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基金會財產的,應當退還非法佔用的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被責令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四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境外基金會,是指在外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合法成立的基金會。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設立申請書、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的格式以及基金會章程範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書。
⑵ 申請發掘古生物化石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11條明確規定,在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內發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重要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國家地質公園及其他區域發掘古生物化石涉及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並取得批准。其他申請發掘古生物化石的,應當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取得批准。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申請發掘古生物化石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1)古生物化石發掘申請表。
(2)申請發掘古生物化石單位的證明材料,包括:①單位證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②3名以上技術人員的古生物專業或者相關專業的技術職稱證書,及其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發掘經歷證明;發掘活動的領隊除應當提供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發掘經歷證明以外,還應當提供古生物專業高級職稱證書;③符合古生物化石發掘需要的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④古生物化石修復技術和保護工藝的證明材料;⑤符合古生物化石安全保管的設施、設備和場所的證明材料。
(3)古生物化石發掘方案,包括發掘時間和地點、發掘對象、發掘地的地形地貌、區域地質條件、發掘面積、層位和工作量、發掘技術路線、發掘領隊及參加人員情況等。
(4)古生物化石發掘標本保存方案,包括發掘的古生物化石可能的屬種,古生物化石標本保存場所及其保存條件,收藏單位防止化石標本風化、損毀的措施等。
(5)古生物化石發掘區自然生態條件恢復方案,包括發掘區自然生態條件現狀、發掘後恢復自然生態條件的措施、自然生態條件恢復工程量、生態條件恢復工程經費概算及其籌措落實情況。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12條明確規定,國土資源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評審意見。評審意見應當作為是否批准古生物化石發掘的重要依據。國土資源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單位,同時古生物化石發掘方案、發掘標本保存方案和發掘區自然生態條件恢復方案切實可行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圖6-1)。國土資源部批准古生物化石發掘申請前,應當徵求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批准後,應當將情況通報當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圖6-1 化石發掘申請、審批流程
國土資源部應當自受理發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送徵求意見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聽取古生物化石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國土資源部回復意見。
⑶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辦公室組成人員的通知
(國土資廳函〔2011〕1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部機關各司局,部有關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保障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順利開展工作,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國家古生物專家委員會章程〉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31號)的要求,部決定成立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辦公室。人員組成如下:
主任:賈躍明(兼任) 中國地質博物館館長
副主任:李繼江 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處長
王麗霞(專職) 中國地質博物館處長
由中國地質博物館確定3~5名人員為辦公室工作人員,專門從事辦公室工作。
特此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⑷ 附件國家古生物化石分級標准(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古生物化石保護管理,正確認定古生物化石的科學價值,依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 按照在生物進化以及生物分類上的重要程度,將古生物化石劃分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
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或者數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應列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一)已經命名的古生物化石屬種的模式標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較完整的古脊椎動物實體化石;
(三)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無脊椎動物化石,以及脊椎動物的蛋、足跡等遺跡化石;
(四)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古生物化石。
第三條 按照在生物門類起源與演化、生物分類、古環境演變研究中科學價值的重要程度,以及保存完整程度和稀少程度,將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劃分為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二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和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第四條 對研究生命起源、重要生物門類起源及演化,探討全球或洲際地層對比和關鍵古地理、古環境演變等具有重大科學價值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應列為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一)已經正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種的模式標本;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數量稀少、保存完整或近於完整的重要四足類脊椎動物實體化石;
(三)保存特殊埋藏狀態或關鍵部位特徵的重要四足類脊椎動物實體化石;
(四)具有關鍵演化價值、我國特有或數量稀少且保存完整的魚形類脊椎動物實體化石;
(五)在重要生物門類起源和演化研究中具有極為突出科學價值的、保存完整的無脊椎動物化石和高等植物化石(不含木化石);
(六)保存較清晰結構或構造、完整程度很高的巨型木化石;
(七)整窩或近於整窩保存的,且蛋殼完好的脊椎動物蛋化石,單枚或多枚具有分類學意義的含胚胎蛋化石;規模較大的或集中分布的、特徵清晰且指示運動特徵的脊椎動物足跡化石;
(八)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第五條 對解決重要生物門類演化、生物分類、大區域古環境演變等具有重要科學價值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應列為二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一)具有較重要科學價值、數量稀少、保存較完整的重要四足類脊椎動物實體化石;
(二)具有重要科學價值、數量稀少、保存完整的魚形類脊椎動物實體化石;
(三)具有重大科學價值的、保存完整或密集的重要無脊椎動物化石和高等植物化石(不含木化石);
(四)保存清晰、完整程度較高的大型木化石;
(五)同窩保存、蛋殼完整且反映部分排列特徵的多枚脊椎動物蛋化石;較為集中的、特徵清晰的脊椎動物足跡化石;
(六)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二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第六條 對研究生物演化、生物分類或古環境演變等具有一定科學價值且保存較完整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應列為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一)完整程度較高或保存有重要部位、數量不多,但科學價值一般的四足類脊椎動物實體化石;
(二)具有較高科學價值、數量不多、保存完整或較完整的魚形類脊椎動物實體化石;
(三)較大規模的或密集保存的、具有較重要科學價值的重要無脊椎動物化石和高等植物化石(不含木化石);
(四)完整程度較高的中型木化石;
(五)蛋殼完好的單枚脊椎動物蛋化石,蛋殼較完好並屬於同一窩的少數幾枚蛋化石;特徵清晰的單個脊椎動物足跡化石,特徵較清晰且屬於同一組的少數幾個足跡化石;
(六)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第七條 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指非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通常作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脊椎動物、重要無脊椎動物或高等植物等化石,如果數量豐富、完整程度較差且同時沒有保存重要特徵、研究程度高或科學價值一般的,可作為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
第八條 對有疑問的或爭議較大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分級,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給出分級結論。
第九條 本標准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標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古生物化石分級標准(試行)條文說明
1.本標准共包括十條
第一條 指出制定《國家古生物化石分級標准》的目的與依據;第二條規定了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標准;第三條規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一步分為三個等級;第四條至第六條分別規定了一級、二級、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詳細標准;第七條對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作了規定;第八條指出了化石分級有爭議時的處理原則;第九條規定了本標准解釋權的歸屬;第十條規定了本標準的施行日期。
2.第一條指出了制定本標準的目的與依據
2010年8月25日,國務院第123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溫家寶總理於2010年9月5日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80號令發布了該條例,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古生物化石分級標准》以《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為依據制定,目的是加強古生物化石保護管理,正確認定古生物化石的科學價值,同時,為編制《國家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提供依據。
依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本標准中所指的古生物化石不包括古猿、古人類化石以及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
另外,本標准中所指的古生物化石,均指不需要藉助儀器,用肉眼就能直接進行觀察鑒賞的化石,也就是通常所稱的「大化石」;而「微體化石」或「超微化石」不是本標准涉及的范疇。
3.第二條規定了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標准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七條中已經明確規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4條標准,本標準直接採用這一規定。本規定基於兩方面的考慮:一是考慮其在生物演化、生物分類以及古環境等相關領域的科學意義;二是考慮其保存的完整程度以及稀少性等因素。
(1)古生物化石種的模式標本,是研究命名化石新種時所指定的一件或幾件特殊的實物標本,是認定新種最重要的依據。古生物化石種的模式標本是一類特殊的標本,不同於一般的化石標本,其重要性和科學地位通常要遠大於同種的其他標本。一些數量特別稀少、珍貴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其模式標本可能是該種唯一的標本,它的價值就更為重要。按照國際古生物學界的相關規定和慣例,模式標本要進行編號登記,並永久妥善保存在具有收藏條件的科研或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等合法機構中,而且要對國內外的同行學者開放,滿足不同學者觀察對比等進一步研究的需求。因此,任何一件模式標本,不論其隸屬於哪個生物類群,也不論其保存的完整程度如何,都應該作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2)古脊椎動物化石在研究生物演化方面具有重要意義,通常也具有重要的科普價值和觀賞價值,因而受到很多普通大眾和媒體的關注,如保存精美的魚龍化石、恐龍化石、哺乳動物化石等。由於具有這些特點,古脊椎動物化石很容易遭到違法發掘和違法交易,也是流失海外的主要對象,因此重要的古脊椎動物化石應當作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但該類化石(尤其是個體巨大的四足類脊椎動物化石)通常難以完整保存,甚至在很多情況下僅保存有少數部位。從這個意義上講,不僅是完整或近於完整的重要古脊椎動物應作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那些保存有重要部位特徵的標本(如頭骨、薦椎等等)也應作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3)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無脊椎動物化石往往構成較為重要的化石生物群或動物群,它們中的有些類型也具有重要的科學價值,有時還與重要的脊椎動物化石共同分布,因此對於這類高等植物化石或無脊椎動物化石,應視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保存較完整的中型至巨型木化石作為植物化石保存的一個類型,不僅科學價值大,而且科普和觀賞價值亦較大,應受到特別保護。
(4)古脊椎動物的蛋、足跡等遺跡化石通常在研究遺留這些蛋或足跡的脊椎動物的生活習性、運動方式、生殖等方面具有重要科學價值,亦具有很高的觀賞性,在普及古生物學知識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因而是一類重要的古生物化石。發現於我國河南西峽、湖北隕縣、江西贛州等地的大量恐龍蛋化石曾作為化石違法交易、非法走私的重要對象,它們的集中分布地也曾受到較嚴重毀壞,故這類化石無疑應作重點保護。
(5)化石的類型很多,保存狀況也很多樣。對於那些極為特殊的、具有特別意義的、需要特別加以保護的化石,用第二條第(四)款「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古生物化石」來概括和表述。
4.第三條規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應按其在科學研究方面的重要程度和數量稀少程度進一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對於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其一級、二級、三級的分級標准主要以其在生物演化、生物分類、古環境研究方面的科學價值作為最主要的依據,同時考慮化石的數量和保存完整程度。在本標準的第四條至第六條中,將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先分為四大部分:①模式標本;②實體化石;③木化石、蛋化石、足跡化石;④其他化石。在實體化石部分,再按四足類脊椎動物、魚形類脊椎動物、無脊椎動物/高等植物分為三大類。木化石作為一類較為特殊保存狀態的植物化石,為了表述方便,這里從植物化石中單獨列出,與蛋化石和足跡化石暫放在同一部分來闡述其分級標准。其他化石部分則主要考慮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需要重點保護的化石
應當指出,將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按四足類脊椎動物、魚形類脊椎動物、無脊椎動物/高等植物三大類進行劃分,尤其是將木化石、蛋化石、足跡化石單獨列出,並不是完全自然的生物分類系統。這主要是便於闡述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分級依據,同時這種劃分與自然分類系統具有較好的對應關系。
本標准中所指四足類脊椎動物(即具有四肢、用肺呼吸的脊椎動物),包括兩棲類、爬行類、鳥類、哺乳類四個綱一級的分類單元,它們的化石主要分布於泥盆紀晚期以來的地層中,又以中生代和新生代地層中為主,是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中數量最大、屬種最多的類群,如常見的無尾類、有尾類、龜類、蜥蜴類、蛇類、離龍類、鱷類、翼龍類、恐龍、獸孔類、海生爬行動物、基幹鳥類、反鳥類、今鳥類、中生代獸類、新生代種類繁多的哺乳類等等。目前違法發掘、違法交易、非法走私等活動中涉及最多的就是這一部分化石。
魚形類脊椎動物指無頜類、盾皮魚類、棘魚類、軟骨魚類、硬骨魚類等具有流線形身體、用鰓呼吸、具鰭、生活在水中的脊椎動物,化石類型亦較為多樣,在古生代至新生代地層中均有發現。我國還發現處於關鍵演化位置的一些魚類化石,它們具有極為重要的科學價值。
無脊椎動物化石、植物化石數量龐大,通常只有少量具有較高觀賞價值的類型易受到破壞,如三葉蟲、昆蟲、海百合、角石及部分中生代和新生代的植物等,它們中部分保存完好且具有重要科學價值的化石應作為重點化石予以保護。
木化石通常指保存在地層中由植物莖干形成的化石。在本標准中,將木化石從植物化石中單獨列出,與脊椎動物的蛋化石和足跡化石放在一起討論,主要基於這三類化石的分級更多地依據其保存完整性、規模、大小、數量等因素。木化石由於具有較高的觀賞性而受到很多人的關注,同時使不少集中分布的中、大、巨型木化石遭到破壞,因此要特別加以保護。
脊椎動物的遺跡主要包含蛋、足跡化石,還有少量其他遺跡。我國是世界上蛋化石最為豐富的國家,蛋化石分布廣泛、類型多樣、科學價值高,此外還發現有帶有胚胎的蛋化石,這些均具有重要的科學價值和觀賞價值,因而也是最容易受到破壞的化石類型之一。在我國已發現的蛋化石中,絕大多數為不同恐龍所產的蛋,但目前已知的還有龜類、離龍類、翼龍類、鳥類等的蛋。對於那些保存完好的蛋化石,無疑要加以重點保護。脊椎動物足跡化石常見的有各類恐龍的足跡、翼龍足跡、鳥類足跡等,也是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分級表概括給出了以上幾類化石由於在科學重要性、保存完整性和稀少性等的不同而歸入不同重點保護級別的情況。
5.第四條規定了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應滿足的條件,滿足其中條件之一者,應認定為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1)模式標本是古生物化石種建立時最重要的依據,無論化石隸屬於脊椎動物、無脊椎動物還是植物,其模式標本的價值都是不可替代的。因此任何一個化石種的模式標本都應被認定為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2)四足類脊椎動物是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中最重要的類型。依據脊椎動物的自然分類及常見化石,我國四足類脊椎動物的化石類群主要包括:迷齒類、有尾類、無尾類、龜類、離龍類、有鱗類、鱷類、翼龍類、恐龍(獸腳類、蜥腳類、鳥腳類、甲龍類、劍龍類、角龍類、腫頭龍類等)、初龍類、原龍類、海生爬行動物(魚龍類、海龍類、鰭龍類、楯齒龍類、湖北鱷類)、獸孔類、中生代鳥類(基幹鳥類、反鳥類、今鳥類)、部分新生代鳥類、中生代哺乳動物、新生代部分重要哺乳動物(如靈長類、肉食類、長鼻類、部分奇蹄類和偶蹄類等)。對於這類具有重要科學價值、數量稀少、保存完整或近於完整的四足類脊椎動物實體化石,應認定為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3)四足類脊椎動物化石在通常情況下,大多以保存完整程度不等的骨骼形式保留下來。而關於皮膚衍生物、軟體器官特徵、生態行為習性、繁殖特點等方面的信息是極難保存下來的,因此這部分化石往往非常稀少而極為珍貴,並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如幼年期鸚鵡嘴龍成群保存的化石、呈睡覺姿勢保存下來的寐龍、腹腔中保存有幼仔的潛龍、保存有清晰羽毛結構的小盜龍、保存有翼膜或「毛狀皮膚衍生物」的翼龍類化石,等等,均應認定為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四足類脊椎動物化石保存的另一特點還表現為它的不完整性,即它們在保存為化石的過程當中,由於種種原因大部分骨架都保存不完整(尤其是個體巨大的爬行類、哺乳類化石更是如此),對於那些保存有重要鑒定特徵的關鍵部位(尤其是完整或近於完整的頭骨)化石,應當作為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4)處於關鍵演化地位的魚形類脊椎動物化石對研究脊椎動物中重要類群的起源或演化具有重要科學意義,如涉及脊椎動物亞門的起源、硬骨魚類起源、肉鰭魚類早期演化的化石,等等。對於這些魚形類脊椎動物化石,尤其是我國特有或數量稀少的、保存完整的化石,應認定為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5)部分重要的無脊椎動物、高等植物化石類型在起源演化方面也具有極為重要的科學價值,如早寒武世涉及一些無脊椎動物高級別類群起源的關鍵化石、中生代涉及被子植物起源的關鍵化石等,應作為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6)木化石作為一類特殊的植物化石類型,在科學研究和觀賞等方面意義較大,本標准將其從高等植物化石中單獨列出來進行分級。對於那些外形龐大、保存有清晰結構或構造、樹干形態完整程度很高的巨型木化石,應作為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為了便於在實際工作中評判,本標准對木化石在保存直徑及保存長度方面給出一些量化指標,一級重點保護木化石的直徑應大於100厘米或長度在10米以上。
(7)我國是世界上脊椎動物蛋化石數量最多、種類最齊全的國家,大部分省份都有發現。蛋化石是近年來遭受違法發掘而受到破壞最嚴重的化石類型之一,對於那些整窩或近於整窩保存的且蛋殼完好的蛋化石,應作為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這類蛋化石應當具有很好的窩中排列方式,提供重要的蛋化石研究信息,同時具有非常高的展覽價值和觀賞價值。為了便於在實際工作中進行評判,提出如下標准:除巨型長形蛋之外的恐龍蛋化石(長形蛋類、稜柱形蛋類、圓形蛋類、橢圓蛋類、樹枝蛋類、蜂窩蛋類)同窩保存在15枚及以上且能夠反映出明顯的排列規律的,視為整窩或近於整窩保存的恐龍蛋化石,認定為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巨型長形蛋是我國特有的、世界上已知最大的恐龍蛋化石,由於整窩或近於整窩保存非常困難,因此,5枚以上屬於同一窩自然狀態保存的且蛋殼較完整的該類蛋化石,應認定為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需要指出的是,對恐龍蛋化石的分級不宜強調蛋化石本身的屬種名稱,因為要詳細鑒定蛋化石的屬種,需要進一步對蛋殼的微細結構進行顯微研究,在實際工作中操作性不強。另一個因素是,我國目前已命名的恐龍蛋屬種名稱很多,其中有一些特徵不明確。因此,以恐龍蛋化石保存狀況、數量等指標進行定級較為可行。
除大量恐龍蛋化石外,我國還發現少量龜蛋、離龍蛋、翼龍蛋、鳥蛋化石等,由於這些類別的蛋化石極為稀少,因此只要是這些類別的完整蛋化石(單枚或多枚),都應作為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蛋化石中保存有胚胎的標本在全球都很罕見,科學意義重大。因此對於這類蛋化石,只要胚胎具有明顯的鑒定價值,無論蛋本身保存完整與否,都應認定為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8)規模較大的或集中分布的且顯示清晰特徵和運動特徵的足跡化石具有很高的研究和觀賞價值,為研究造跡動物的運動方式、運動速度甚至體重等方面提供了極為重要的依據,應認定為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6.第五條規定了二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應滿足的條件,只要具備其中之一者,應認定為二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下面僅就二級重點保護木化石和二級重點保護蛋化石的一些量化指標作如下規定:
(1)保存清晰結構或構造、完整程度較高的大型木化石,其直徑在80厘米至100厘米之間或長度在5米至10米之間的,應作為二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2)屬於同窩中的恐龍蛋化石,蛋的數目為5~14枚(其中巨型長形蛋的數目為2~4枚),蛋殼保存完好,顯示部分或局部排列方式的蛋化石,應作為二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7.第六條規定了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應滿足的條件,只要具備其中之一者,應認定為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下面僅就三級重點保護木化石和三級重點保護蛋化石的一些量化指標作如下規定:
(1)作為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為完整程度較高的中型木化石,其直徑應在50厘米至80厘米之間或保存長度在3米至5米之間。
(2)蛋殼保存非常完整的單枚恐龍蛋化石,應認定為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屬於同一窩、數目在2~4枚(不含巨型長形蛋)且蛋殼保存較為完好的蛋化石,應認定為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8.第七條對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作了規定
這里特別強調了通常作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脊椎動物、重要無脊椎動物、高等植物化石,如果數量豐富或完整程度較差且同時沒有保存重要部位特徵、研究程度高或科學價值一般的,應作為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這里對部分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作如下說明:
(1)保存完整程度不高或未保存重要部位、特徵不清晰的脊椎動物實體化石,應視為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
(2)個別保存完整但數量豐富且研究程度較高的脊椎動物實體化石,也不宜作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有些脊椎動物化石(如狼鰭魚化石)數量極為豐富,通常保存較為完整,且研究程度相對較高,將這些化石均作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並無必要,而且在實際工作當中也很難實現。因此對這類除了一些密集保存在一起的標本可作為三級化石對待之外,其餘的可作為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
(3)零散的或形態保存較差的、蛋殼不完整的脊椎動物蛋化石,應作為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
(4)零星的或保存較差的、形態不清晰的脊椎動物足跡化石,亦應作為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
9.第八條規定了古生物化石鑒定的仲裁組織
古生物化石種類多、數量大、保存形式和完整程度不盡相同,因而在實際保護管理工作中,會遇到對某些化石在分級上的疑問或爭議。對於這些化石分級的確定,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給出最終結論。
10.第九條規定了本標准解釋權的歸屬
本標准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11.第十條指出本標準的施行日期本標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分級一覽表
⑸ 國土資源部關於成立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10〕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為加強古生物化石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國土資源部決定成立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職責
1.為國家制定古生物化石保護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提出建議;
2.擬定國家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
3.負責建立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的咨詢指導工作;
4.負責古生物化石發掘、出入境申請的評審;
5.負責國家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鑒定以及分類定級和價值評估工作;
6.開展學術研究,推廣古生物化石保護、管理、鑒定經驗,培訓、普及化石科學知識。
二、組成人員
顧問:
張彌曼 中科院院士、中科院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研究所研究員
邱占祥 中科院院士、中科院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研究所研究員
陳旭 中科院院士、中科院南京地質古生物研究所研究員
殷鴻福 中科院院士、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教授
李廷棟 中科院院士、中國地質科學院研究員
主任:
汪民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副主任:
關鳳峻 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司長
王振江 國務院法制辦農村城建資源環境司司長
賈躍明 中國地質博物館館長、研究員
季強 中國地質科學院地質研究所研究員
楊群 中科院南京地質古生物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周忠和 中科院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研究所常務副所長、研究員
委員:(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元青 中科院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研究所研究員
王永棟 中科院南京地質古生物研究所研究員
白志強 北京大學教授
盧立伍 中國地質博物館研究員
田廷山 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研究員
孫柏年 蘭州大學教授
孫春林 吉林大學教授
任東 首都師范大學教授
朱敏 中科院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研究所研究員
沙金庚 中科院南京地質古生物研究所研究員
李繼江 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地質環境保護處處長
李奎 成都理工大學教授
甘榮坤 北京海關黨組書記、關長
陳孝紅 宜昌地質礦產研究所研究員
陳小寧 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副巡視員
張立軍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化石資源保護管理局主任
張喜光 雲南大學教授
孟慶金 北京自然博物館館長、研究員
金時鋒 海關總署緝私局局長
金昌柱 中科院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研究所研究員
昝淑芹 中國地質博物館研究員
歐陽輝 重慶自然博物館館長、研究員
姬書安 中國地質科學院地質研究所研究員
顧玉才 國家文物局副局長、研究員
柴育成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地學部常務副主任
徐星 中科院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研究所研究員
程榮欣 中國地質博物館副館長
童金南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教授
三、委員會辦公室
設在中國地質博物館,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賈躍明兼任。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⑹ 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有哪些
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中國地質博物館,負責專家委員會日常工作。該辦公室的主要職責為:
(1)組織實施委員會的各項決定,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組織起草古生物化石保護與管理的技術標准、准則、指南等規范性技術文件。
(3)負責建立和管理全國古生物化石專家庫,負責組織和選派評審、鑒定專家。
(4)組織專家委員對建立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和博物館開展咨詢工作。
(5)組織專家對古生物化石發掘申請材料提出評審意見。
(6)組織專家對出入境化石、國家重點保護的古生物化石以及國內外查獲的古生物化石進行鑒定(圖4-5)。
圖4-5 專家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鑒定歸國的化石(攝影/趙洪山)
(7)負責建立和保管專家委員會工作檔案。
(8)負責籌備專家委員會會議,承擔專家委員會換屆工作。
(9)承擔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和專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⑺ 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是一個怎樣的組織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6條明確規定,國土資源部負責組織成立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國古生物學會推薦的專家組成,承擔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的擬定、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建立的咨詢、古生物化石發掘申請的評審、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出境的鑒定等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制定。
圖4-4 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成立大會合影(攝影/趙洪山)
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是在國土資源部領導下,由中國科學院、教育部、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法制辦、海關總署和國家文物局等部門和單位的專家組成,是為國土資源部古生物化石保護管理以及促進古生物化石的科學研究、科學普及和合理利用提供技術支撐的組織。委員會的工作宗旨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科學、公正、公平地開展古生物化石鑒定、評審工作;為政府部門的管理當好工作參謀,提供技術支撐;為保護好國家化石資源、維護國家利益貢獻力量。
⑻ 國家對古生物化石進境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對古生物化石進境的有關規定如下:
一、根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經批准出境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出境後進境的,申請人應當自辦結進境海關手續之日起5日內向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進境核查。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出境後進境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行鑒定,並出具書面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應當作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境核查結論的重要依據。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作出核查結論;對確認為非原出境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責令申請人追回原出境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二、根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境外古生物化石臨時進境的,應當交由海關加封,由境內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自辦結進境海關手續之日起5日內向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核查、登記。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海關封志完好無損的,逐件進行拍照、登記。
臨時進境的古生物化石進境後出境的,由境內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向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核查。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對確認為原臨時進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批准出境。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境外取得的古生物化石進境的,應當向海關申報,按照海關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境手續。
(8)國家古生物化石基金管理協會擴展閱讀
出境的有關規定
根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申請古生物化石出境的,應當向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出境申請,並提交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清單和照片。出境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古生物化石的出境地點、出境目的、出境時間等內容。
申請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供外方合作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科學研究合同或者展覽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的應急保護預案、保護措施、保險證明等材料。
⑼ 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的職責有哪些
2011年3月4日,國土資源部印發了《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章程》,章程中明確規定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提出全國古生物化石保護規劃和古生物化石保護與管理的方針政策及技術措施建議。
(2)審定古生物化石保護與管理的技術標准、准則、指南等規范性技術文件。
(3)擬定國家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
(4)評審古生物化石發掘申請。
(5)鑒定出入境古生物化石、國家重點保護的古生物化石和國內外查獲的古生物化石。
(6)為建立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和博物館提供咨詢服務。
(7)負責指導古生物化石保護與管理相關業務的培訓工作。
(8)審議修訂委員會章程。
(9)完成國土資源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的職責可以概括歸納為:鑒定、評審、咨詢、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