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內有沒有保護動物(尤其是養殖動物)的福利權益方面的基金協會這事好象沒人在做。
有的,
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中華民國疼惜生命協會、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世界關懷台灣流浪動物聯盟、台中市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台北市野鳥學會、台南市流浪動物關懷協會、台南縣關懷流浪動物協會等(我也與你有同感)
另外北京保護動物福利工作已全面啟動
在「關於推進人文奧運行動,提高市民素質」議案中,胡昭廣代表提出了改善北京野生動物生活條件、重視保護動物福利的建議。張茅介紹說,市政府有關部門認真做好上述建議的辦理工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市林業局通過組織開展「愛鳥周」和「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等活動,向青少年開展生態道德教育,使市民在觀賞中學會善待動物,保護動物。同時,市林業局積極督促本市野生動物觀賞場所適度改造陳舊場館、改善動物的生活環境,建立完善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機構,有計劃地開展對從業員工的培訓。本市還積極支持野生動物觀賞場所開展相關科研活動。今年底,市林業局建設的「北京野生動物救護中心」將正式開展對野生動物的救護工作。
張茅還透露,市園林局積極發揮北京動物園科研、科普、易地保護和休閑娛樂功能,努力改善游園環境和動物生活條件。近年來,北京動物園加快了動物飼養生態化進程,利用現有動物獸舍條件進行仿自然生態景觀改造,先後完成了非洲動物混養區等10處場地和區域的改造工作,力爭2006年完成全園景區的改造。針對水禽湖面等水體水質污染情況,北京動物園積極進行治理研究和探索。同時,北京動物園還加大對園區職工的培訓力度,在動物福利、動物飼料、動物種群發展等方面加強與國內外專家學者的交流合作,以提高職工的飼養管理水平。
『貳』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的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
呂正操 林麗韞 鄭一軍 劉恕 潘岳
名譽副理事長
王揚祖 陳健心 勞倫斯·羅 陳建偉 萬本泰 盧曉明
名譽理事
貝福特公爵 八島繼男
創會理事長
張健民
創會副理事長
金鑒明 季延壽
創會理事
陳昌篤 王獻溥 汪松 王宗禕 宋世孝
理事長
胡昭廣
副理事長
劉培溫 王禮嬙 張佐雙
理事
胡昭廣 季延壽 金鑒明 王禮嬙 劉培溫 張佐雙 方運河 王麗水 張林源 孫小梅 吳兆錚 嚴旬 蔣高明 朱廣慶 劉子琪 盧曉明 李黎民
監事長
田小平
秘書長
方運河
副秘書長
蔣高明
秘書處
集資部主任 方運河(兼)
聯絡部主任 胡京仁
辦公室主任 張春芳
『叄』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第一支鯨豚救護隊伍,在哪裡成立的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第一支鯨豚救護隊伍在珠海長隆海洋王國成立。
2016年11月2日,珠海長隆海洋王國協同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簡稱「中國綠會」)在海洋王國正式成立了中國綠會第一支鯨豚類救護隊。
這支鯨豚救護隊是中國綠發會、中科院深海所及三亞藍絲帶海洋保護協會共同組建的,長隆集團提供了第一階段所需部分物資和資金。
(3)中國物種保護基金會擴展閱讀
鯨豚類救護隊成立的原因:
中華白海豚1988年被列為國家一級野生保護動物,有「海上大熊貓」美譽,2008年已被列入《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中的近危物種,而台灣海峽東部的族群已被列為最高保育等級的極危等級,僅次於「絕種」!
據資料顯示,常有鯨豚在海灘擱淺、負傷,如何對鯨豚提供第一時間救護,是保護它們的關鍵。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第一支鯨豚救護隊伍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對中華白海豚實施有效保護,
『肆』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的建設宗旨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以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建立人類美好的家園為宗旨。
『伍』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是哪年成立
成立時間:1997年4月14日。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最早起源於中國麋鹿基金會。中國麋鹿基金會是由麋鹿重引進項目開始,該項目的背景是,1900年八國聯軍攻陷北京大肆劫掠,加之永定河水泛濫,使當時北京南郊皇家獵苑中世界上僅有的200多頭麋鹿種群在中國消失殆盡。
1992年聯合國巴西世界環璄發展大會上簽訂了《生物多樣性公約》,我國是簽約國之一。會後,時任中國麋鹿基金會理事長的呂正操同志和一批專家認為麋鹿的重引進項目已獲得成功,應將單一物種保護擴展為整個生物多樣性保護,這將有利於與國際接軌,推動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事業、加強國際間交流與合作。
此建議經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溫家寶同志批示,於1997年報中國科協批准,由國家民政部登記注冊正式將「中國麋鹿基金會」更名為「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
生物多樣性是指地球上動物、植物、微生物的紛繁多樣性和它們的遺傳及變異,包括物種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遺傳多樣性。人類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總目標是:實現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確保生物多樣性的豐富程度,實現生物資源的永續利用。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的宗旨: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事業,保護國家戰略資源,推動綠色發展事業,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人與自然和諧,構建人類美好家園。
『陸』 中國野生動物保護組織都有哪些
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各地都有分會
『柒』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生物多樣性(生態系統、物種、遺傳基因)保護,建立人 類美好的家園,特成立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BIODIVERSITY CONSE RVATION FUND,縮寫為CBCF。
第二條 本基金會是民間非營利性組織,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本會接受國內外捐贈並對捐 贈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任務是設立專業基金和獎勵基金,組織學術合作、交流與培訓,以提高 公眾熱愛大自然、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意識,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護事業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會址設在中國北京。
第二章 基金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注冊基金為人民幣拾萬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基金來源:
一、境內外政府、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捐贈和贊助;
二、國際友好人士及團體的捐贈;
三、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
四、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的收益。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基金主要用於:
一、直接用於與本會宗旨任務有關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活動;
二、對外合作交流和培訓;
三、獎勵為保護生物多樣性做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等。
第八條 基金管理:
一、本基金會實行獨立核算,民主管理;
二、本基金會的基金,用於資助符合本章程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基金會設立專職財務工作人員,並建立獨立的會義、審計和監督制度;
四、本基金會的資金、物資的收支和使用,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等主管部門稽核、檢查和 監督。??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基金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組成,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為常務副理事長。
本基金會推薦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和名譽理事。
第十條 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和理事由有關方面協商產生,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推選產生。媒介任期四年。
第十一條 理事長推選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和副理事長若幹人、秘書長一人和理事若幹人,組成長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幹人及委員,均由理事組成。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理事提名,理事會任免(聘任)。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制定、修改和解釋基金會章程;
二、推選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和副理事長;
三、任免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四、聽取和審查基金會的工作報告;
五、確定基金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計劃;
六、決定基金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名譽理事長知道基金會工作,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主持基金會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負責日常事務。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立秘書處等職能機構,在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主持下,處理基金會日常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經本基金會理事會四分之三以上理事討論通過,並經主管部門核准,在民政部辦理注銷手續後,本基金會方可終止活動。
第十八條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保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後生效。
第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基金會理事會。
『捌』 中國有比較權威可信的專門保護動物植物的基金會嗎
只知道外國IFAW(國際愛護動物基金會)在中國的分支項目——北京猛禽救助中心
『玖』 動物保護組織或者基金會有哪些
1、國際野生生物保護學會(WCS)
2、世界自然基金會(WWF)
3、保護國際·山水(CI)
4、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TNC)
5、歐盟-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項目(ECBP)
6、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
7、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FFI)
8、綠色和平(Greenpeace)
9、野生救援組織(Wild Aid)
10、香港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KFBG)
11、國際素食協會(IVU)
12、植物園保護國際(BGCI)
13、國際野生動物關懷組織(CWI)
14、國際愛護動物基金會(IFAW)
15、亞洲動物基金會(AAF)
『拾』 中國古生物化石保護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徵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八條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四條 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外國人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
基金會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其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條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查;
(二)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指導、監督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法律和章程開展公益活動;
(二)負責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年度檢查的初審;
(三)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其他執法部門查處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應當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基金會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後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一)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
(二)符合注銷條件,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二)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提請稅務機關責令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所享受的稅收減免。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會違反本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基金會理事、監事以及專職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基金會財產的,應當退還非法佔用的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被責令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四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境外基金會,是指在外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合法成立的基金會。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設立申請書、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的格式以及基金會章程範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