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5 年 4 號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1月3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吳定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❷ 財產保險費率是多少,它們會受什麼
以平安保險為例,我們可以發現很多財產保險的保費都是百元左右,比如家庭財產保險的保費是八十元,家財寶綜合保障計劃是八十元,平安地震保險八十元等等。當然了,也有保費比較多的,比如家居綜合保障計劃的保險產品的保費是五百四十元。別看它們的保費高,它們的保障范圍以及相應的保額都要把八十元保費的保險產品要高很多。如此來說,財產保險費率是多少和相應的保障范圍以及保額有著很大的關系。那麼,它們是如何受這兩大因素影響的呢?
據了解,若是財產保險的保障范圍比較多,那麼,平安保險所需要支付的保險項目費用就擴大一些,比如平安地震保險只對地震災害進行賠付,它們只需要支付地震帶來的損失就可以了。可家居綜合保障計劃不只是包含這一項,還有著家政責任,房屋裝修等各個方面的損失,所涉及的保障范圍廣了,你的保費也就高了。所以說,財產保險費率是多少和保險的保障范圍有很大關系。
同樣地,保額高,保費也就會很多。如果你只是交八十元保費,想要得到一百萬甚至是更多的保費,那是不太可能的,因為你所投入的金額本來就很少。反之,若是你投入一千元,一萬元來購買財產保險,那麼,得到的保額就定然要不一百萬,一千萬還要多。所以說,財產保險費率是多少和保額有很大關系。
❸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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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改善和加強對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鼓勵財產保險公司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財產保險公司。
❹ 關於實施《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員工買的商業保險超過稅務部門規定的部分不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指的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規定繳納的財產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因此,請您參照以上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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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財產保險公司理賠費用管理辦法》(保監發〔201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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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大綱:
一、綜合題部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
(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1號)
(三)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0〕2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五)保險基礎知識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涉及保險業市場競爭的條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部分涉及高管人員職務犯罪的條款
(八)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
(九)關於印發《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127號)
(十)關於印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保監發〔2010〕12號)
(十一)關於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26號)
(十二)關於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9號)
(十三)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十四)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7年第1號)
(十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十六)關於《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7〕70號)
(十七)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十八)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十九)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
(二十)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8〕27號)
(二十一)關於嚴厲打擊利用保險業務從事商業賄賂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0〕106號)
(二十二)關於改進服務質量落實服務承諾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16號)
(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監管人員行為准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通知(保監發〔2009〕24號)
(二十四)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二十五)江蘇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統計與信息化驗收指引細則
(二十六)關於做好四級機構數據維護工作的通知
二、專業題部分
(一)產險部分:
1.關於印發《江蘇省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展指引》的通知(蘇保監發〔2011〕83號)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二)壽險部分:
江蘇人身保險監管政策參考(2011電子版)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合同有關問題的意見》(蘇保監發〔2005〕13號)
(3)《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分類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保監發〔2008〕78號)
2、經紀
(1)《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規范保險經紀機構參與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招投標業務的通知》(蘇保監發〔2007〕150號)
3、公估
(1)《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
(2)《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