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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范職業年金基金管理

發布時間:2021-09-06 05:47:04

⑴ 職業年金的制度功能

職業年金的功能和企業年金基本一致,主要有:
第一,補充養老。從本質上看,職業年金是職工工資的延期支付,這種延期支付的目的是為未來的退休養老做准備,以避免基本養老保險不足時所帶來的生活水平的下降,職業年金從這個意義上講是作為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從這個基本功能,我們還可以引申出職業年金具有緩解國家財政壓力的作用。所以,職業年金是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對降低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緩解財政壓力起著很重要的作用。
第二,福利激勵。職業年金的實質是將職工現期的一部分工資轉移到退休後,對於事業單位來說,如果將其作為人力資源管理的一個手段或工具,方案,就可以給予職工薪酬福利方面的激勵,提高職工工作效率和積極性,穩定單位勞動力隊伍,另一方面也可以用來吸引和留住一些優秀管理和技術人才,提高單位的綜合實力。
第三,合理避稅。從企業年金的發展歷史看,世界各國都給予企業年金一定的稅收優惠。雖然在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制度中,對企業年金有一定的稅收優惠,但對職業年金的稅收優惠還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從政策導向的預期來看,未來政府對實施職業年金的單位繳費、個人繳費以及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受益均給予稅收優惠是一個必然的趨勢。
第四,資源配置。職業年金資產一般會以基金方式進入金融資本市場,通過從分散的個體提供匯聚基金,實現跨越時間、空間和產業提供經濟資源轉移。提供這種轉移,個人可以在生命周期使資源分布最優化,同時,資源也可以被最優地配置到最有效率的用途上去。企業年金基金是許多國家長期資本的一個主要來源,基金的投資相對自由,能夠產生更高的收益,優化資金的配置,職業年金計劃形成的基金也同樣具備這一功能。

⑵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和職業年金改革,具體有哪些新的政策

機關單位其實就是行政單位,是國家機關,是法定的行政主體。而事業單位則是國家基於公共目的成立的公共事業組織,除過法律授的事業單位,均不是行政主體。

機關事業單位是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統稱。公務員的待遇比事業單位好一些,公務員不用繳納養老保險。公務員還分為行政編制和工勤崗位。事業單位是指事業編制的單位,待遇也不錯,但是和公務員比還是要差一些。

1.強制性
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是強制繳納的。而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2.區別性
職業年金主要針對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而企業年金除企業外,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也可以建立,工作人員較少的社會組織還可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

3.差異性職業年金單位繳納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年金則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企業和職工個人總計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6。

⑶ 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的全文

第一條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增強事業單位的吸引力,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參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建立職業年金的事業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二)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三)已建立民主協商機制。第五條建立職業年金,應當由單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民主協商確定,並制定職業年金方案。職業年金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享受經常性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方案,在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前,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第六條職業年金方案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參加人員范圍;(二)資金籌集與分配方式;(三)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管理方式;(四)權益歸屬方式;(五)基金管理方式;(六)計發辦法和支付方式;(七)支付職業年金待遇的條件;(八)中止和恢復繳費的條件與程序;(九)修改和終止職業年金方案的條件與程序;(十)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第七條地方所屬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所在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中央所屬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職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向事業單位出具備案的復函,未復函的視同無異議,職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第八條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職業年金單位繳費的列支渠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費比例不超過上年度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職業年金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為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為工作人員本人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第九條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一)單位繳費;(二)個人繳費;(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第十條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業化管理。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條單位繳費應當按照職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當期計入的最高額一般不得超過本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分配額的3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額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凈收益額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第十二條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轉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第十三條領取職業年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從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分期領取職業年金;(二)出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三)工作人員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第十四條職業年金的稅收政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五條建立職業年金的事業單位,應當確定職業年金受託人(以下簡稱受託人),受託管理職業年金基金。受託人原則上應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規模較大的事業單位也可以由單位成立職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第十六條成立職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的單位,職業年金理事會可由單位和工會會員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本單位工會會員代表應不少於三分之一。職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單位的職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第十七條確定受託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方為事業單位,另一方為受託人。第十八條受託人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職業年金賬戶管理機構作為賬戶管理人,負責管理職業年金賬戶;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職業年金基金。受託人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確定委託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第十九條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受託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第二十一條因履行職業年金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者訴訟;因訂立或者履行職業年金方案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集體合同爭議處理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省級人民政府可結合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⑷ 職業年金可以每年向A股輸血近千億嗎

繼基本養老金、企業年金之後,A股又將迎來新資金。

12月21日,在《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印發一年之際,終於傳來首單將落槌的消息:全國職業年金計劃法人受託機構招標「第一槍」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打響。

「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在託管上確實要及早地做好准備。目前,職業年金是由省級政府統一管理,是否需要交由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或者類似機構來統一託管,這還需要進行相應的修法,以便對未來的託管和投資作出具體的規定,職業年金未來將由中央集中託管還是由省級託管,這個還要進一步討論。」董登新建議,不管是從職業年金的投資績效角度,還是投資管理的安全形度來講,省級職業年金的歸集和收繳最終還是應該委託全國社保基金這樣的類似全國性的機構受託管理為好,它可以從全國篩選更優秀的投資管理人或者是更有有資質的託管人。

業內人士預計,未來職業年金在謹慎的投資政策框架下,將可以保持長期穩健的基本特徵

⑸ 職業年金制度的對我國職業年金制度建立的幾點意見

自2009年國務院確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省市已有兩年有餘,然而各省市均未出台具體相關的政策方案。參照國外職業年金建立模式以及我國企業年金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我國職業年金由於國情的特殊性以及適用主體是文化程度較高的公職人員這一特殊性,我國職業年金也有其自身的建立、發展方式。本文在研究職業年金過程中對於我國職業年金今後政策出台、發展規劃、實施監管等方面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實現職業年金制度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職業年金在政策出台到實際實施過程中的有效過渡需要多個方面的銜接才能確保完善。其一,應妥善處理職業年金制度確立前後待遇水平上的銜接,避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於改革後退休金的降低而出現批量提前退休的情況,確保改革後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較為合理。其二,妥善處理職業年金建立過程中與基礎養老保險制度在繳費方式、計發方式以及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有效銜接。其三,確保職業年金制度在政策出台、合理實施以及適度發展方面與企業年金制度的有效銜接,避免出現因替代率過高而導致的不公平現象的產生,而導致分配不合理、社會不和諧。(二)強化稅收作用,鼓勵職工參與職業年金制度
職業年金屬於社會保險范疇,因而政府在職業年金制度的建立以及運作過程中負有相當一部分的責任,然而,這並不意味著職業年金基金的經辦應全部由社保部門來進行負責,也可以將其推向市場化,實行多樣化的管理方式。通過對於發達國家職業年金制度推行的研究,稅收政策在推動職業年金發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政府推動年金制度建立發展的最有效措施。目前,我國年金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年金的發展動力不足,而稅收優惠政策在立法上的缺位是年金缺乏動力的主要原因。職業年金制度在推行過程中,國家可制定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全國范圍內的事業單位從業人員積極參與進來。參照國外發達國家經驗來看,大多數相對成熟的國家在職業年金的投資和收益應該給予明確的免稅政策,採用EET式的稅收遞延優惠政策,典型的如美國的401(K)計劃。適當情況下,國家適當調整企業年金與職業年金的稅收政策,逐步減少兩者間的差異,實現分配公平。(三)完善職業年金立法體系,確保監管到位
目前,我國相關於職業年金制度的政策與方案尚未出台,因而真正意義上的職業年金制度尚未實行,對於職業年金制度的監管體系更無從談起。然而,根據國外的職業年金監管經驗,可為我國隨後建立的職業年金制度提供合理有效的監管範式。職業年金的監管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保險等多個單位參與並聯合協作才能夠完成的。而監管有效實施的前提是立法體系的完善,為確保職業年金制度的出台、推行、發展等,加強立法體系的保障已經勢在必行,有關立法部門應給予高度重視。就國外模式來看,大多數多家均有專門的監管部門,應切實根據國家的相關國情,設立監管機構,加強監管,並嚴防重復監管、無效監管現象的出現。例如,美國的年金監管部門包括聯邦政府的稅務局,勞工部下屬的養老金和福利收益管理署以及退休金津貼保障公司。稅務局主要是對年金是否符合《稅收法》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條件進行審核、督察;勞工部下屬的養老金和福利收益管理署則主要是對於《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的執行情況開展監督工作;退休金津貼保障公司則主要是解決僱主單位在經濟困難等情況下出現的無力支付原定退休金時,建立保險基金從而進行償付,這個公司屬於美國的一個政府機構。美國的年金制度由以上三個部分進行監管,透明、公正。
我國的職業年金監管模式也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相關經驗,採用多重監管支柱,將政府監管、社會監管、市場監管、法律監管相互融合起來,形成一個全面監管的體系,確保職業年金制度在國家范圍內的有效推行,真正為民造福。
目前,雖然國家已經確立了職業年金制度的試行省市,然而,相關的政策與方案均未出台,全國范圍內僅有少數的單位試行了職業年金制度,例如南昌大學。因而,目前國內職業年金制度仍在探索階段,政府需要進一步明確事業單位在分類改革中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實現統一。由於此次改革涉及的人員較多、范圍較廣,政府與相關部門應根據我國國情,組織相關專家學者認真研究,把握好改革時間、統一規劃、反復論證,從而最終出台符合民意的政策。

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的相關解讀

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4月6日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意味著中國養老「並軌」又向前推進了一步。
職業年金是在國家基本養老保障體系之外,按照不同職業建立的一種補充性保障制度,它既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而是中國機關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待遇變化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當前待遇會否下降?
從整體上說,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拿回家的錢不會少。盡管個人在工作期間、繳費期間需要個人繳費了,但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也會略有增加。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配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配套完善工資制度,也就是說,這次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同步推進,同步實施。
退休後待遇水平有變化嗎?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自上個世紀90年代就提出過,但一直沒有推行下去,可見阻力之大。從本質上看,職業年金是職工工資的延期支付,目的是為職工未來退休養老做准備,以避免基本養老保險不足導致生活水平下降。從這個意義上講,職業年金將對保持養老金替代率、緩解財政壓力發揮重要作用,也有利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的平穩過渡。
職業年金《辦法》強調的是保障功能。什麼是保障功能呢,一是為了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原來是財政單方面給予保障,採取財政和市場聯合保障,減輕老年保障的風險程度。第二,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公務人員退休後的收入水平,如果單靠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可能比較低,加上這個補充,可以保證退休後的生活和消費水平不下降。
是否存在新的不公平?
首先,企業年金設立有兩方面障礙:一個是繳費的費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費率較高,有些中小企業利潤比較薄,不願意或者沒有能力設立企業年金,為員工構建補充保險;第二,企業年金是市場化運作,經辦機構的管理服務費是按戶頭收取的,攤到中小企業頭上的成本比較高,所以中小企業沒有積極性來開展。按照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基本養老保險的費率可能適度降低,降低以後就騰出空間,有利於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
國家對於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鼓勵政策就是稅收優惠,讓企業繳的年金不繳企業所得稅,個人繳的保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將來除了稅收優惠,國家還可以在基本保險費率降低上騰出空間。另外,除了市場經辦渠道外,國家能不能給企業提供替代性的經辦管理服務渠道,不收管理服務費。未來在機關事業單位的示範下,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積極性可能會提高,以利於企業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緩解」用工荒」問題。
保值增值
如何投資運營?
根據《辦法》,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分別按照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和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形成不同的賬務處理方式。
誰來操盤?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已經批准了一些符合一定標准、有一定資質的投資運營專業機構,來進行運營。在這些機構中,市場投資回報好的基金投資人可能將來得到的基金份額就比較大,投資回報不高和管理不規范的投資機構可能得到的份額就較小,或者得不到資金的配給。
職業年金的投資運營將更多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競爭,選擇較好的基金投資人和賬戶管理人,力爭獲得較好的收益,同時盡可能防範風險。具體的投資管理辦法還要由有關部門出台更詳細的規定。整體上的基本原則是講究安全性,同時要重視有效性和合理回報,另外還有資金的流動性,國家對投資組合會有嚴格規定,不能都拿到股票市場上去投資。
單位繳費賬戶是「空賬」?
這塊資金的管理辦法將來應該還有具體細則的規定。對於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正因為賬戶中的這筆錢是記的賬,而不是實打實存在於賬戶中的「真金白銀」,因此公務員單位繳的8%職業年金將不參加市場化的投資運營,而是根據記賬利率計息,最後在公務員退休前才記實。
但這個賬戶對於個人來說是實打實的。財政既要承擔現有退休人員的退休費用,同時還要給年輕人積累儲備,為了避免財政雙重負擔,所以採取記賬法。
職業年金的記賬利率很可能與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記賬利率是統一的。那麼基本養老保險記賬的利率可能它是根據銀行存款利率和職工工資增長率等等這方面的相掛鉤的一個平衡結果,可能略高於銀行存款利率,但是低於職工的工資增長率。
繳費方式
何時開始繳納?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
養老「並軌」後,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人員都要參加養老保險,繳費標准和待遇發放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是一致的,這部分養老金的替代率(佔在職工資的比重)不會超過60%,而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替代率在70%至90%。
為了保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待遇不降低,職業年金將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投資運營等,預計能將替代率提高20個百分點以上。
養老『並軌』改革成功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收入不出現大幅下降。通過綜合測算,個人繳費4%、單位繳費8%的職業年金可以滿足上述條件,與基本養老金一道成為養老體系的兩大支柱。」
繳費基數是什麼?
對於公務員和參公人員,繳費基數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和已經規范後的津補貼;對於事業單位人員,繳費基數是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以及績效工資。
改革性的補貼、獎勵性的補貼暫時不納入繳費基數。
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正在穩步推進,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同步進行。按照現行工資制度,公務員工資分為三部分,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也是三部分組成的,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按照工資不同組成部分的功能定位,合理的工資結構應該是基本工資佔主體,其他工資項目為補充。這次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將通過調整機關工資標准,並將部分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適當提高基本工資的比重。
錢從哪裡來?
辦法規定,對於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部分由財政支出,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採取記賬方式,而對於非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由單位實際承擔,採取實賬積累。由此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這一問題的實質在於如何引導企業年金更快地發展,使更多的企業職工能夠不但有基本養老保險保障,而且有補充養老保險的補充保障,這樣有利於整個社會公平。
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最大的區別在於職業年金具有強制性,而企業年金的建立是企業的自願行為。實施職業年金的重要原因,在於為養老保險「並軌」減少改革阻力,在短期內確實會帶來一些問題,解決之道還在於完善企業年金。
隨著人才競爭日益激烈,企業為吸引人才,會在企業年金等方面給予職工更好的待遇。國家也會逐步出台一些政策,鼓勵企業為職工繳納企業年金,越來越多的企業建立起企業年金之後,企業職工養老金的替代率也會與機關事業單位的看齊。
領取方式
根據《辦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在三種條件下領取職業年金。
第一種情形是退休後按月領取。《辦法》規定,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第二種情況是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第三種情況則是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編外員工
問題編制外員工無法享受職業年金待遇
現有機關事業單位的正式員工,無需擔心自己的養老保障問題。但是,對於大量事業單位的「非事業編」員工,本次改革帶來的益處並不清晰。
職業年金建立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一個組成部分,主要針對編制內的人員。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現有事業單位按照社會功能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改革主要是針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公益1類和2類,自收自支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基本就跟企業一樣,對他們來說,現有政策對企業年金不是強制性的。
編制外職工能不能享受改革福利還要看單位的財力,但兩類人不應存在太大差異: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都屬於員工福利,個人覺得不應該有差別,給編制內員工建立職業年金之後,從公平的角度也應該給編制外員工繳納企業年金,因為這兩者本質是一回事,而此次改革正好是個契機。
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是強制性的,通過各級財力確保全面推進。而作為廣大企業職工的退休金補充的企業年金,國家規定是: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對於更大數目的普通企業職工而言,企業年金還是個「稀罕物」。
在中國當前龐大的企業職工群體當中,擁有企業年金的職工人數只佔不到7%,而且這6%的人大多集中在大型企業和國有企業。更大部分企業由於負擔過重,自願交企業年金的比例相當低。這樣,無疑會與機關事業單位的強制性職業年金制度形成一個較大的落差。
職業年金制度建立會倒逼企業年金發展:編制內人員普遍強制性建立職業年金後,未來待遇反差很大,會出現新的不平衡,這會促使政府扶持企業年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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