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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醫保協議管理基金

發布時間:2021-09-05 21:27:41

❶ 佛醫保怎樣改付款方式

醫保現在的付款方式要不就掃碼,要不也可以在支付寶裡面有一個專門的軟體上交

❷ 醫保辦對科反饋制度

中國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統稱為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它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項目之一。
中國的醫療保險實施四十多年來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這種制度已難以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問題。
1988年,中國政府開始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制度和國有企業的勞保醫療制度進行改革。1998年,中國政府頒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開始在全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將社會保險和儲蓄保險兩種模式有機地結合起來,實現了「橫向」社會共濟保障和「縱向」個人自我保障的有機結合,既有利於發揮社會統籌共濟性的長處,也有利於發揮個人帳戶具有激勵作用和制約作用的優點,比較符合我國的國情,容易為廣大職工接受。這種醫療保險模式,符合中國國情,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原則上實行地市級統籌。基本醫療保險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所有企業、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履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義務。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6%左右,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2%。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分別承擔不同的醫療費用支付責任。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門診治療的費用,統籌基金設有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一般門診費用。
為保障參保職工享有基本的醫療服務並有效控制醫療費用的過快增長,中國政府加強了對醫療服務的管理,制定了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對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醫療機構、葯店進行資格認定並允許參保職工進行選擇。為配合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國家同時推動醫療機構和葯品生產流通體制的改革。通過建立醫療機構之間的競爭機制和葯品生產流通的市場運行機制,努力實現「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的目標。
在基本醫療保險之外,各地還普遍建立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以解決社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之上的醫療費用。國家為公務員建立了醫療補助制度。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為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國家還將逐步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制度,為貧困人口提供基本醫療保障。
中國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正穩步推進,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不斷擴大。到2001年底,全國97%的地市啟動了基本醫療保險改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達7629萬人左右。此外,公費醫療和其他形式的醫療保障制度還覆蓋了一億多的城鎮人口,中國政府正在將這些人口逐步納入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
從人社部獲悉,《關於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葯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已於近日公布,明確要求全國所有統籌地區於2015年年底前,全面取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資格審查」的「兩定」資格審查,同步完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葯機構的協議管理,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
《意見》對取消社保行政部門實施的「兩定」資格審查後,如何完善協議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依法設立的各類醫葯機構,無論其級別、類別和所有制性質,均可對照條件自願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成為醫保定點,社保行政部門不再進行前置審批。與此同時,經辦機構要建立公開透明的評估機制,探索通過第三方評價等方式開展評估,選擇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管理規范的醫葯機構談判簽訂服務協議。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一)個人帳戶建立
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一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以本人身份證號碼作為終身醫療保險號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歸個人所有,定向用於醫療消費,超支不補,結余滾存,不得提取現金。職工死亡時,個人帳戶予以注銷,余額按規定繼承。
(二)個人帳戶卡的發放
用人單位應當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為職工申辦個人醫療帳戶結算卡。新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自參保之日起30日內,由用人單位向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接到用人單位為職工建戶申請後,應當認真審核有關資料,15日內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並制發個人帳戶結算卡。及時將資金注入職工個人醫療帳戶,並按有關規定計息。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可暫不發卡。
參保人員可持個人醫療帳戶卡在本統籌地區任何一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就醫購葯。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不足時,用現金支付。
(三)個人帳戶的轉移、繼承
參保人員調離本地,個人醫療帳戶資金隨同轉移,無法轉移的可將個人帳戶結存額退還本人,同時注銷個人帳戶。
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帳戶余額可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四)個人帳戶卡的掛失、補發
參保人員應當妥善保存個人帳戶卡,發生損壞,需更換新卡的,成本費由個人承擔。個人帳戶卡丟失的,應及時持有關證件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指定的單位掛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封存該帳戶。30日內查找不到的,應自費辦理新卡。掛失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帳戶部分由職工個人現金支付。在辦理掛失手續之前,個人帳戶卡被冒用的,損失由參保人自負。
參保人憑卡就醫購葯和結算醫療費用時,定點醫療機構和葯店服務人員應認真核驗,發現偽造或冒用掛失卡的應立即扣留,並通知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葯店不得拒收卡資金,不得為持卡人員兌換現金。
2010年1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了《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接接續暫行辦法》,這一《辦法》規定,從2010年7月1日開始,流動人員跨省就業時可以轉移自己的醫保關系,個人賬戶也跟隨轉移劃轉。除醫保關系可跨省轉移之外,隨參保人身份的變化,職工醫保、居民醫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三種不同類型的醫療保險關系,也可互相轉移。進城的農民工可在就業地參加當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回農村後可帶回,轉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而且不會中斷。(一)申報受理醫保機構征繳部門受理參保單位填報的《醫療保險繳費基數變更申報表》,並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1.工資發放明細表;
2.《參加醫療保險人員增減明細表》
3.醫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二)繳費核定
1.醫保機構征繳部門審核參保單位填報的繳費申報核定表格及有關資料。審核通過後,辦理參保人員核定或增減手續。
2.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繳費申報和核定情況,為新增參保人員及時記錄參保時間、當期繳費工資等信息。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參保單位申報情況核定當期繳費基數。
3.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核定的參保單位當期繳費基數、繳費費率計算應繳數額,並列印出《醫療保險繳費通知單》反饋申報單位,並以此為依據進行徵收。
(三)費用徵收
1.醫保機構通過「收入戶存款」開戶銀行收費,也可採取支票、現金、電匯、本票等方式收費,並開具專用收款憑證。醫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每月與銀行對賬結算,並將到賬情況反饋給征繳部門。
2.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財務管理部門反饋的醫療保險費繳納情況,向申報後未足額或未及時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參保單位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單》。逾期不執行的,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限期改正。
3.每月25日前,參保單位延遲繳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滯納金。可一次性繳一個月、一個季度、半年或一年的。按季度或按年度繳的,應從季度初或年初繳費。暫無能力繳納的,申請緩繳,緩繳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
(四)補繳欠費
1.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醫療保險欠費情況,建立欠費數據信息,填制《社會保險費補繳通知單》,通知參保單位補繳欠費。
2.對因籌資困難,無法一次足額繳清欠費的參保單位,醫保機構征繳部門與其簽訂社會保險補繳協議。如欠費單位發生被兼並、分立、破產等情況時,按下列方法簽訂補繳協議。
⑴欠費單位被兼並的,與兼並方簽訂補繳協議。
⑵欠費單位分立的,與各分立方簽訂補繳協議。
⑶欠費單位進入破產程序的,與清算組簽訂清償協議。
⑷單位被拍賣出售或租賃的,與主管部門簽訂補繳協議。
3.參保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補繳通知單》或補繳協議辦理補繳,醫保機構征繳部門予以受理,並通知醫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收款。
4.破產單位無法完全清償的欠費,醫保機構征繳部門受理單位破產清算組提出的申請,審核後送稽核監督部門處理。
5.醫保機構征繳部門依據財務管理部門傳來的補繳欠費到賬信息和稽核監督部門傳來的核銷信息,調整參保單位欠費信息。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結算程序定點醫療機構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出院患者的費用結算單、住院結算單及有關資料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作為每月預撥及年終決算的依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月預撥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統籌費用。
經認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參保人員應到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一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發生的醫葯費用直接記賬,即時結算。
(二)急診結算程序
參保人員因急診搶救到市內非定點的醫療機構及異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或單位墊付,急診搶救終結後,憑醫院急診病歷、檢查、化驗報告單、發票、詳細的醫療收費清單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三)異地安置人員結算程序
1.異地安置異地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並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2.異地安置異地工作人員患病在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先行墊付,治療結束後,由所在單位持參保人員醫療證及病歷、有效費用票據、復式處方、住院費用清單等在規定日期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四)轉診轉院結算
1.參保人員因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所限或因專科疾病轉往其它醫療機構診斷治療的,需填寫轉診轉院審批表。由經治醫師提出轉診轉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轉診轉院意見,醫療機構醫保辦審核,分管院長簽字,報市醫保中心審批後,方可轉院。
2.轉診轉院原則上先市內後市外、先省內後省外。市內轉診轉院規定在定點醫療機構間進行。市外轉診轉院須由本市三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提出。
3.參保人員轉診轉院後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或單位先用現金墊付,醫療終結後,由參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轉診轉院審批表、病歷證書、處方及有效單據,到醫保經辦機構報銷屬於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住院費用。凡參合對象,報銷流程如下:
(一)參合農民持《新農合證》在定點機構門診治療,由定點醫療機構按《新農合證》家庭門診帳戶診帳戶現有的金額直接減免醫葯費用,超出部由參合農民自付。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與農醫所進行結算。
(二)參合農民在市、縣、鄉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由該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直補。由定點醫療機構對其發生的醫葯費用進行審核,按實施辦法規定標准墊付應補助金額。
參合農民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和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一律到鄉鎮農醫所補償。其住院醫療費用一次性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鄉(鎮)農醫所審核報銷,2000元以上或對住院資料有疑問的由鄉(鎮)農醫所審核後交縣農醫局復核批准後方可報銷。
(一)申領補償時,需帶身份證、戶口本、《新農合證》(此三證原件審核後復印存底)醫療機構的有效住院發票、出院小結(或病歷)、費用清單和轉診證明。
(二)患門診大病(慢性病)的參合農民在規定時間(一般在每年7月和12月份),需帶身份證、戶口本、《新農合證》、門診發票及清單、門診病歷、檢查報告、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專科醫院的門診大病(慢性病)證明到鄉(鎮)農醫所辦理。
(三)對已參加了商業保險的參合農民和參加了學生醫療保險的在校學生,出院後既要商業保險賠付又要新農合補償時,參合農民應先將住院發票原件和發票復印件先交農醫所或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核對後予以補償,再將住院發票原件到商業保險公司賠付。發票復印件由農醫所或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保存,但外傷病人只能原件報銷(學生除外)。
(四)住院費用實行限時報結制度,出院後三個月內可隨時辦理補償結算手續,超過三個月的視為自行放棄補償(外出務工者可延遲到年底)。農醫所按實施辦法規定標准應補償的金額在10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參合農民。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❸ 廣州醫保協議管理辦法

你在網上查《關於申報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的通知》和《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辦法》,有詳細說明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❹ 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的主要目標和內容是什麼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對下一步全面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做出部署。2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醫療保險司有關負責人就文件主要內容和社會關心的問題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的采訪。

四是完善按人頭、按床日等付費方式。推進門診統籌按人頭付費,可從治療方案標准、評估指標明確的慢性病入手。對於精神病、安寧療護、醫療康復等需要長期住院治療且日均費用較穩定的疾病,可採取按床日付費。

五是強化醫保對醫療行為的監管。完善醫保定點協議管理,全面推開醫保智能監控,將醫保監管從醫療機構延伸到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實現監管重點從醫療費用控制轉向醫療費用和醫療質量雙控制。有條件的地方醫保經辦機構可以按協議約定向醫療機構預付一部分醫保資金,支持醫療機構運行。

❺ 醫保多元復合支付方式什麼時間開始全面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2017年起進一步加強醫保基金預算管理,全面推行以按病種付費為主的多元復合支付方式。專家認為,在我國全民醫保市場業已形成,且醫保支付已成為公立醫院主要補償來源的前提下,醫保支付制度改革將成為醫療服務費用控制的關鍵機制。

按病種付費成改革方向

值得關注的是,按病種付費和按疾病相關組付費被提到重要位置。而按疾病相關組付費主要是指DRGs。從世界各國和地區實施的經驗來看,DRGs不僅是較為有效控制住院費用的工具,也是幫助醫院轉變模式的重要手段。

DRG全稱是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是根據住院病人的病情嚴重程度、治療方法的復雜程度、診療的資源消耗(成本)程度以及合並症、並發症、年齡、住院轉歸等因素,將患者分為若乾的「疾病診斷相關組」,繼而可以以組為單位打包確定價格、收費、醫保支付標准。由於DRGs根據分組打包付費,高出部分不再支付,這促使醫院需要綜合考慮葯品耗材和檢查等手段的必要性,更為精細化的管理住院服務的成本。

「隨著這項改革的落地,我國的醫保支付方式將從數量付費法轉入質量付費法。」楊燕綏表示,以數量論價值的時代是第三方付費制度發展的初級階段,在它完成使命之後必將逐漸退出,未來質量付費法將大大提高醫生的價值。

只要讓老百姓負擔得起,讓老百姓看的起病,老百姓就會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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