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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管理人員綜合鑒定

發布時間:2021-09-05 20:19:35

⑴ 新員工工作鑒定 保險

在交通事故賠償中,經常會出現保險公司不認可傷殘鑒定,保險公司認為級別評的過高,正常理賠時不予賠償,或者打折賠償,如果起訴到法院,保險公司則申請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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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保險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2號《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明確的規定。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2號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12月2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一○年一月八日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完善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障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轄區內中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監督管理,但中資保險公司新設省級分公司總經理任職資格核准除外。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和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
專屬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營銷服務部負責人的任職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對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活動和風險控制具有決策權或者重大影響的下列人員:
(一)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
(二)總公司董事會秘書、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和審計責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
(四)支公司、營業部經理;
(五)與上述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第五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第二章任職資格條件
第六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守保險公司章程。
第七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誠實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規經營意識和履行職務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八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保險法規及相關知識測試。
第九條保險公司董事長應當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工作經歷。
保險公司董事和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第十條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以及5年以上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二)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保險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一)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總經理以上職務高級管理人員5年以上;
(二)擔任保險公司部門負責人5年以上;
(三)擔任金融監管機構相當管理職務5年以上;
(四)其它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二)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8年以上。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一)擔任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以上職務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
(二)擔任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3年以上;
(三)擔任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
(四)擔任國家機關、大中型企業相當管理職務5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二)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一)擔任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年以上;
(二)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2年以上;
(三)擔任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年以上;
(四)擔任國家機關、大中型企業相當管理職務3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經理應當具有保險工作3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第十五條保險機構擬任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其任職條件中從事金融工作或者經濟工作的年限可以減少2年。
第十六條保險機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任職條件中的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一)從事保險工作8年以上;
(二)從事法律、會計或者審計工作8年以上;
(三)在金融機構、大中型企業或者國家機關擔任管理職務8年以上;
(四)取得注冊會計師、法律職業資格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它專業資格;
(五)在申報任職資格前3年內,個人在經營管理方面受到保險公司表彰;
(六)在申報任職資格前5年內,個人獲得中國保監會或者地市級以上政府表彰;
(七)擬任艱苦邊遠地區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保險機構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或者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適用本規定同級機構總經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適用本規定保險公司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保險機構應當與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其它經營管理職務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國家有關規定;
(二)不得兼任存在利益沖突的職務;
(三)具有必要的時間履行職務。
第二十一條保險機構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核准其任職資格: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被判處其它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四)被金融監管部門取消、撤銷任職資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銷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進入市場,期滿未逾5年;
(六)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未逾5年;
(七)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九)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十)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十一)申請前1年內受到中國保監會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
(十二)因涉嫌從事嚴重違法活動,被中國保監會立案調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
(十三)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門重大行政處罰未逾2年;
(十四)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中國境外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十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在被整頓、接管的保險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對被整頓、接管負有直接責任的,在被整頓、接管期間,不得到其他保險機構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章任職資格核准
第二十三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核准申請和本規定要求的相關報告,應當由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或者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指定的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負責提交。
第二十四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並同時提交有關電子文檔:
(一)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書;
(二)中國保監會統一製作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身份證、學歷證書等有關證書的復印件,有護照的應當同時提供護照復印件;
(四)對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品行、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簽章頁復印件;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機構應當如實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保險機構以及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二十五條保險機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頻繁更換保險公司任職的,應當由本人提交兩年內工作情況的書面說明,並解釋更換任職的原因。
第二十六條中國保監會在核準保險機構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前,可以向原任職機構核實其工作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七條中國保監會可以對保險機構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考察談話,包括下列內容:
(一)了解擬任人員的基本情況;
(二)對擬任人員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進行提示;
(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考察的其他內容。
任職考察談話應當製作書面記錄,由考察人和擬任人員簽字。
第二十八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任職資格核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決定核准任職資格的,應當頒發核准文件;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已核准任職資格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保險機構內調任、兼任同級或者下級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無須重新核准其任職資格,但中國保監會對擬任職務的資格條件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保險機構董事、監事調任或者兼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任職資格。
第三十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一)獲得核准任職資格後,保險機構超過2個月未任命;
(二)從該保險公司離職;
(三)受到中國保監會禁止進入保險業的行政處罰;
(四)出現《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或者《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除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未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任職資格,保險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保險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臨時負責人,但臨時負責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一)原負責人辭職或者被撤職;
(二)原負責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三)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情況。
臨時負責人應當具有與履行職責相當的能力,並不得有本規定禁止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自下列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免職或者批准其辭職的決定;
(二)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決定;
(三)根據撤銷任職資格的行政處罰,解除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決定;
(四)根據禁止進入保險業的行政處罰,解除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終止勞動關系的決定;
(五)指定或者撤銷臨時負責人的決定;
(六)根據本規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暫停職務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參加培訓。
第三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對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審計。
第三十六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機關重大行政處罰的,保險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保險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出示重大風險提示函,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相關事項作出說明,並可以視情形責令限期整改:
(一)在業務經營、資金運用、公司治理結構或者內控制度等方面出現重大隱患的;
(二)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公司法》規定的忠實和勤勉義務,嚴重危害保險公司業務經營的;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保險機構頻繁變更高級管理人員,對經營造成不利影響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要求其上級機構作出書面說明;
(二)出示重大風險提示函;
(三)對有關人員進行監管談話;
(四)依法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建立和完善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
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下列內容:
(一)任職資格申請材料的基本內容;
(二)職務變更情況;
(三)與該人員相關的風險提示函和監管談話記錄;
(四)離任審計報告;
(五)刑罰和行政處罰;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重大違法犯罪,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者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保險機構應當暫停相關人員的職務。
第四十一條保險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在調查期間責令其暫停與被調查事件相關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
(一)償付能力嚴重不足;
(二)涉嫌嚴重損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准備金;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
(五)未按照規定運用保險資金。
第四十二條保險機構在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中國保監會可以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採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任職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申請,並在1年內不再受理對該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
第四十四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由中國保監會撤銷該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任職資格的申請。
第四十五條保險機構違反《保險法》規定,中國保監會依照《保險法》除對該機構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四十六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獨立董事、財務負責人、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以及審計責任人的任職資格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條保險機構依照本規定報送的任職資格審查材料和其它文件資料,應當用中文書寫。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經中國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譯本。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所稱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2日發布的《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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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保險鑒定人的證件怎麼搞到手

您好,我是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很願意幫您解答這個問題~

我國在《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中有關防治保險欺詐的規定中提到,縝密調查追蹤,把好每一道關口,落實各項防欺詐措施,及時、嚴厲打擊保險欺詐犯罪,依法嚴懲欺詐者。

實踐中比較成功的作法是,當投保人就標的損失向保險人索賠時,如果有欺詐嫌疑,保險人應通過有關機構立即進行查詢,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如:及時搜集證據;派人調查處理;委託律師起訴對方欺詐;通過法律進行訴前和訴訟保全;請示當地警方協助;爭取有利於我方的司法管轄權等。如有可能,在給予欺詐者嚴厲經濟制裁的同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更加有力地打擊保險欺詐活動。

我國保險事業起步較晚,有關規章和制度尚待進一步完善,不法分子利用保險行業管理上的漏洞,實施各種形式的保險詐騙活動,成為當前保險業發展的最大威脅之一。本文擬對司法認定中的幾個問題作一分析,以期對司法實踐中此類問題的解決能有所裨益。
一、保險詐騙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問題
理論界與實務界對保險詐騙罪屬於行為犯還是結果犯一直存在爭議,看法各不相同,這些爭議並未因為刑法的修改而停止,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觀點。有的認為,我國刑法上的保險詐騙罪是行為犯,金融詐騙罪各條所說的「數額較大」,並不是指行為人已騙取的財物數額,而是指行為人已實施金融詐騙活動,意圖騙取的財物數額。有的認為,國外刑法關於保險詐騙罪的規定,一般都將該罪規定為舉動犯,但我國刑法上的保險詐騙罪則規定為結果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實施了保險詐騙行為而沒有騙取保險金的,就應當以未遂論處。有的認為,區別保險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之一就是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達到既遂狀態,即是否實際騙取了保險金,未騙得保險金的,行為屬於違反保險法的違法行為如果騙取了保險金,即構成本罪。我們認為,上述三種觀點關於保險詐騙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的闡述都有合理之處,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其中第一種意見與第二種意見認為保險詐騙違反我國的保險法律、法規。所謂違反保險法律、法規,最重要的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該法明文規定了各種保險詐騙活動,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不違反保險法律、法規,僅違反保險行政法規,也就不可能構成保險詐騙罪。比較而言,第三種意見有可取之處,但沒有指明法律所要求的「數額較大」之規定。因此,我們認為,根據刑法對保險詐騙罪的規定,保險詐騙罪屬於結果犯而非行為犯,如果所騙取的保險金沒有達到「數額較大」,就不能以保險詐騙罪論處,更不能以犯罪未遂論處。
二、保險詐騙罪的共犯問題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四款規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這三類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都牽涉偽造或變造保險事故證明材料。根據共同犯罪的理論,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明知自己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會給實施保險詐騙的犯罪分子提供幫助,但由於接受賄賂或礙於同學、親友、朋友情面等關系,還是為犯罪分子提供證明文件。從客觀上看,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在犯罪分子實行犯罪之前或實行犯罪過程中給予幫助,便於其實行犯罪或易於完成犯罪行為。從主觀上看,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具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的故意,幫助行為與實行行為結合起來,才能決定幫助犯的定罪問題,如果實行犯沒有實施他所幫助的犯罪,幫助犯就失去了處罰的根據。因此,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的行為為保險詐騙罪的實行犯創造了條件,起到了幫助作用,屬於復雜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如果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是出於過失而非故意提供了虛假證明文件,就不能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犯,應以其行為所觸犯的罪名定罪量刑。除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犯外,其他如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和不具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的人相互勾結,以實施保險詐騙為目的,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相互勾結,實施保險詐騙的,應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實踐中,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內外勾結共同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如何定性?理論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構成貪污罪,有的認為構成職務侵佔罪,有的認為應以貪污罪與職務侵佔罪數罪並罰。我們認為這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根據共同犯罪理論,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盡管其分工不同,但其行為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有身份的人與無身份的人相互勾結,應以共同犯罪整體行為表現的性質為依據,而不能只局限於犯罪特徵的某一個方面。因此,我們認為正確認定「內外勾結」共同實施保險詐騙犯罪,依據以下原則,應以主犯的基本特徵來決定,主犯的性質決定從犯的性質。犯罪中,如果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起主要作用,就以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的身份來確定犯罪的性質,如是國家工作人員就定貪污罪,如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就定職務侵佔罪。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以保險詐騙罪定罪量刑。
三、保險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問題
正確區分保險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它直接影響著一些保險詐騙案件能否構成犯罪。對此問題,理論界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我國刑法中的保險詐騙罪實質上僅存在既遂形態,只存在罪之是否成立的問題,而不存在既遂與未遂的問題。有的認為,在認定該行為時,「主要把握以下特徵:……第三,行為人已實際取得了保險金,或者保險公司也支付了保險金,且達到一定的數額。因此,這種犯罪是一種既遂犯罪」。有的認為,「從犯罪構成來看,行為人必須出於故意對保險公司實施了欺詐行為並非法獲取了保險賠償金給保險公司造成了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才構成保險欺詐犯罪……因此,是否取得保險金只是保險欺詐罪與非罪的界限,而不是保險欺詐行為成立與否的條件」。我們認為,上述三種觀點均否定保險詐騙罪的未遂問題,理論上沒有依據,實踐中是有害的,不利於對保險詐騙犯罪的打擊力度。因此,正確認定保險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問題,應堅持以下原則:根據刑法規定,數額犯以已騙取較大數額的公私財物為既遂標准,保險詐騙罪也不例外。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騙取較大數額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只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把財物騙到手,是詐騙未遂。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中指出,「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罪未遂;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司法解釋形式肯定了保險詐騙存在的犯罪未遂,從而結束了對此問題爭論不休的混亂局面。
四、保險詐騙罪的數罪問題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所謂數罪並罰,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依照刑法規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除構成保險詐騙罪外,還可能構成故意破壞公私財物罪、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故意毀壞交通工具罪等犯罪。如果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除構成保險詐騙罪外,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等。這兩種行為按照理論界的通說,屬於典型的牽連犯,都屬於為實現保險詐騙犯罪這一目的行為,而其方法或手段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應擇一重從重處罰,而不實現數罪並罰,但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實行數罪並罰,以便於司法實踐操作,有利於加大對保險詐騙犯罪的打擊力度。
司法實踐中,有的犯罪分子為騙取保險金而實施偽造印章行為,當偽造印章行為已經完成,而實施保險詐騙尚未完成,如何處罰,有不同的意見。有的認為,應當以獨立的數罪實行數罪並罰;有的認為,應當按牽連犯處理,擇一重處;有的認為,應當以想像競合犯,擇一重處。我們認為,上述第一、第二種觀點都存在一定的不足,沒有分清一個預備犯和既遂犯競合的問題。比較而言,第三種觀點是合理的。就本罪而言,應當以保險詐騙罪的預備行為來論處。保險詐騙罪與偽造印章罪的法定刑前者重於後者,即使定預備犯也會放縱犯罪。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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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財險公司綜合人員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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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講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職講師」,是指XX人壽各分公司從事培訓崗位的內勤工作人員,包括機構培訓部講師與三級機構培訓崗。外勤講師稱為「外勤導師」,其管理辦法為《外勤導師嘉許計劃》。
第三條講師的職級分為見習講師、初級講師、中級講師、高級講師、資深講師五個級別。
第二章講師組織管理架構
第四條總公司培訓部訓練管理處為專職講師的主管部門,二級機構培訓部(訓練管理室)為專職講師管理的直接負責部門,具體負責講師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講師的管理職責
1.總公司培訓部訓練管理處講師管理職責:
(1)全系統講師年度人力規劃的督導;
(2)講師管理辦法細則的制定與執行;
(3)全系統專職講師的職級考評、異動及檔案管理;
(4)講師激勵與獎勵措施的制定與執行;
(5)對二級機構講師管理工作的監督與輔導;
(6)組織講師隊伍的相關業務交流活動;
(7)各類培訓班講師的資源調配及管理;
2.二級機構培訓部訓練管理室講師管理職責:
(1)機構年度講師人力落實與呈報;
(2)本機構專職講師的職級申報;
(3)講師激勵與獎勵辦法執行;
(4)後備講師的選拔與培訓;
(5)講師授課效果的追蹤與評估;
(6)舉辦各類講師交流研討會;
(7)機構講師團的建立;
(8)講師檔案管理及品質管理;
(9)日常教學與授課。
第四章專職講師職級的聘任與考核
第九條專職講師職級的評定
講師專業技術職級的評聘每年一次。講師工作時間滿6個月以上的納入當年度評聘,不足6個月的參加下一年度評聘。
第十條專職講師職級的評聘標准
1.見習講師:新入司講師即為見習講師。
2.初級講師評聘:入司半年以上,且從事講師工作半年以上;取得代理人資格證書;參加總公司舉辦的組訓講師培訓班;能夠講授XX制式課程中的新人育成階段訓練課程,且授課效果良好;
第四章專職講師職級的聘任與考核
3.中級講師評聘
初級講師任期一年以上,公司綜合考評良好(參照人力資源部年終考核有關規定);能夠講授XX制式課程中的主任成長階段訓練課程,且授課效果良好;至少開發4個單元非制式課程(2課時/單元)。能夠講授PTT訓練課程。
4.高級講師評聘
中級講師任期一年以上,公司綜合考評良好(參照人力資源部年終考核有關規定);能夠講授部經理訓練、輔導課程,且授課效果良好;至少開發兩套非制式課程(不低於4課時/套),經總公司教材管理處審核備案,可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使用。能夠開展教材研發工作,並參與總公司培訓部的教材研發與編寫;能夠在總公司組織的各種培訓班中進行授課。
5.資深講師評聘
高級講師任期一年以上,公司綜合考評優秀(參照人力資源部年終考核有關規定);能夠開展課程研發工作,並參與總公司培訓部的教材研發與編寫,且在全系統推廣。
第四章專職講師職級的聘任與考核
第十一條初次定級與破格晉升
為公司教育培訓做出過重大貢獻,在同業單位從事培訓工作3年以上,成績優異,雖不具備上述條件,亦可初次定級或破格申報最高晉升中級講師;定級與破格晉升申請需報審總公司培訓部和人力資源部。
第十二條各分公司講師崗晉升(2010年涉及初級升中級)比例不得超過下表所述標准:
分公司年度三轉達成率分公司講師崗晉升比例(不高於當年度講師崗總人數)
20%以下<=10%
20%(含)~25%(不含)<=20%
25%(含)~30%(不含)<=30%
30%(含)~35%(不含)<=40%
35%(含)~40%(不含)<=50%
40%(含)~50%(不含)<=60%
50%(含)以上<=70%
第六章講師職級套轉辦法
第十五條調入講師系列的級別套轉,除必須符合講師相應職級聘任條件外,主要依據其從事講師工作或營銷管理工作的時間和受訓經歷,具體原則如下:
1.組訓調入專職講師系列按照同級別套轉,即初級對應初級、中級對應中級,依此類推。
2.在同業相關培訓人員,根據受訓情況、從業時間長短、可直接越級晉升,但必須報備總公司,並提供有效的培訓證明。首次聘任級別不得高於中級。
3.公司個險系列營銷部人員調入講師系列套轉講師職級依據個人同業、公司各種培訓參訓情況,從業時間,進行定級。但必須報審總公司,並提供有效的培訓證明。首次聘任級別不得高於中級。
4、講師系列調入組訓系列的按照同級別套轉,即初級對應初級、中級對應中級,依此類推。

⑸ 保險公司高管人員誠信情況的鑒定如何寫

你是保險高管嗎如果是的話,第一,你可以讓你的秘書幫你代寫,你口述。第二,你可以自己寫,但是一定要如實寫。以後是信用社會,誠實守信用的人會原來越吃香的。

⑹ 保險公司個險綜合管理崗述職報告

本人xx,行政部保安員。入職時間20xx年10月8日。至今已在銀泰的大家庭中度過了三個多月的時間。能夠來到銀泰工作。在這個充滿關懷,充滿愉悅氛圍的大家庭中,我感到很榮幸。在這三個多月的工作中,我努力適應新的環境,接受正規專業的管理。使我受益匪淺,學到了很多知識,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基本掌握了作為一個保安員的工作職責。現將我這幾個月來的工作做如下述職報告。一、努力提高自身整體素質1、在日常的工作中嚴格遵守保安員的職責,按照領導和主管的指揮調動認真完成工作。2、虛心向老員工學習,不斷完善和提高自己的各項素質。3、熟悉並且熟練的掌握工作流程,做到仔細認真,不出差錯。4、聽從領導以及主管的工作安排,並.且做到無紕漏,良好的完成工作任務。5、注重自身儀容儀表,在崗期間端正態度,對於顧客的提問做到有求必應。耐心解釋。
明確責任,做好工作,實現樹立保衛部形象,提升保衛部地位的目標,為投資者看好家,護好院。
一、履行職責,積極工作,各方面工作取得新成績。
2007年,保衛部緊緊圍繞「以人為本建隊伍、打防結合保穩定、管理創新求實效、真誠服務樹形象」的工作方針,履行職責,盡心服務,為穩定生產經營秩序,減少企業物資流失積極工作,完成了年初確定的工作目標。消防大隊全年共查出火險隱患107項,整改92項,有15項正在整改中;成功撲救火災89起,其中廠區25起,生活區64起,撲救成功率100%;運送生產、生活用水13317車;參與工程改造、檢修現場等監護執勤20次。護衛大隊全年抓獲拿摸偷盜人員1229人次;收繳廢鋼鐵等物資35.3噸;安全押運廢鋼、生鐵、合金等物資7197車;做好人好事81件。生產保衛科在堅持對全公司重點部位、要害崗位實行專項管理的同時,還對重點工程實行死看死守的保衛措施,確保熱軋超薄帶鋼工程從設備安裝到調試以及熱試的順利進行。
1、教育管理並重,提高員工素質
以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為契機,以培養適應**發展要求的員工隊伍為目標,嚴格隊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訓,使員工的綜合素質得到了較大的提高。
一是嚴格教育管理
全面提高員工隊伍素質,高標准做好安全保衛工作,是保衛部適應企業改革改制要求的主要途徑。首先我們以先進性教育為契機,結合保衛工作和集團公司的形勢,組織員工認真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以及集團公司改革改制等相關政策和精神,及時進行形勢、任務、責任教育,不斷增強員工的責任感、危機感和使命感。其次,針對部分員工自律意識差,法紀觀念淡薄,道德缺失,與不法人員勾結損害企業利益的實際,以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法紀意識、自律意識為重點,利用一個半月的時間,在護衛隊員中開展了「學規章、明法紀、找問題、挖根源、論危害、嚴整改」教育整頓活動,並對存在問題的員工進行了處理。再次,根據企業改制後的形勢,重新修訂了各部門的崗位職責,制定了《內部管理特別規定》等相關的規章制度,發出了《致員工家屬的一封公開信》,組織骨幹力量深入到員工家中進行家訪,向家屬講清保衛部的工作性質、公司目前的形勢、員工在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以及相關的管理規定,動員家屬與單位一起做好員工的教育、提醒工作,共同築牢安全屏障。與此同時對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員工採取動員職工進行捐款的方式進行幫助。這些措施的施行,教育了員工,穩定了隊伍,保證了機構調整、人員精乾等改革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是認真培訓練兵
向素質要效率、向素質要戰鬥力是保衛部隊伍建設的重點。各相關單位和部門圍繞保衛部的中心工作,有針對性的組織員工扎實開展崗位培訓練兵活動。消防大隊妥善處理安全防火檢查、火災撲救、服務生產建設以及戰訓練兵的矛盾,利用有限的時間扎實開展體能、技能等戰訓練兵活動,與**賓館進行火場疏散、高空營救等聯合模擬實戰消防演練,不斷豐富消防隊員的實戰經驗,提高了消防隊員撲救火災和服務公司生產建設的能力。護衛大隊針對進廠拿摸偷盜人員手段變換頻繁,暴力威脅不斷的嚴峻形勢,以百工種技能大賽為契機,抽調實戰經驗豐富、業務素質過硬的骨幹擔任教官,以擒拿格鬥等實用的技能為重點,對護衛隊員進行集中實戰技能訓練,進一步提高了護衛隊員的專業本領。
三是抓實作風建設
求真務實、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是做好保衛工作的基礎,更是員工隊伍整體素質的反映,我們從抓勞動紀律入手,從上崗前的操練到班中崗哨換班交接的程序,檢查過往車輛人員的要領,以及內務、會風都進行了明確的要求。根據形勢的需要,我們設立了督查室,專門負責對內部員工履行崗位職責
情況、執行工作紀律情況以及抓獲人員處理等項工作的督導檢查。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員工隊伍的精神面貌有了較大改觀,遵紀守法意識進一步增強,進而帶動了工作效率的提高。
2、嚴防細管,保衛防範工作進一步加強

-
強廠區管理,減少物資流失,既是員工群眾關注的焦點,又是保衛部的核心工作。在以往工作的基礎上,在設施建設、制度規范方面加大了力度。積極建議並取得公司大力支持,在各個大門安裝了先進的監控設備和監視系統,實現了監控手段的高科技化,達到了對進出廠大門晝夜全天候監控,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利用車輛偷盜從廠大門進出的可能。針對廠區四周沒有完全封閉,部分地區廠區、居民區混雜等情況,在重點部位設置固定崗亭,擴大警戒半徑。在公司的大力支持下,更新了所有巡邏車輛,車輛的使用主要用於一線單位,不僅加大了廠區巡邏的頻率,提高了夜間的見警率,而且迅速提升了一線單位的快速反應能力,僅國慶節放假期間,就先後抓獲到廠區內偷盜的機動車7台。為進一步規范廠區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廠區內閑雜人員、閑散車輛,從源頭預防物資流失,建議集團公司制定了《出入廠車輛管理辦法》,根據這個辦法,為進入廠區的生產和工程建設車輛辦理通行證,對不符合進廠條件的車輛一律禁止入廠。為保證此項制度的順利進行,採取了增加門崗人員、領導帶班等辦法,頂住各種閑言碎語以及威脅,對違紀及盜公行為的車輛號碼在各門崗公示,堅決禁止入廠,有效地控制了進廠車輛。在嚴把入口的同時,嚴格出廠車輛的檢查,盡最大可能堵住利用機動車輛盜公現象的發生。為加強保衛人員執行規章制度的嚴肅性、自覺性,護衛大隊實行派崗制,督查室人員及相關領導不定期深入廠區各部位進行督導檢查。為防止對拿摸偷盜人員以罰代管,造成少罰多偷、重罰大偷的惡性循環,在東華分局歸屬地方政府後,保衛部嚴格執行治安處罰條例,對抓獲的拿摸偷盜人員,凡是夠治安處罰的,一律移交東華分局處理,既顯示了法律的威嚴,又打掉了盜公人員的氣焰。這些措施的實行,對於凈化廠區環境、打擊盜公行為,減少企業物資流失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3、盡職盡責,全方位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在服務集團公司生產建設上,各科室隊以「做改革的先鋒、發展的棟梁、穩定的中堅」等建功立業活動為載體,以業務工作為切入點,圍繞集團公司的生產建設,積極組織員工開展建功立業活動,在急、難、險、重的任務面前,廣大員工以自己的實際行動踐行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詮釋著無私無畏、執著奉獻的敬業精神。
2007年1月26日至2月7日,公司重點建設工程**廠點火試生產用水不足,消防大隊出動全部車輛送水。由於連續送水造成了駕駛人員嚴重不足。在這關鍵時刻,共產黨員、積極分子主動請纓,拋卻個人得失,頂著零下三十多度的嚴寒一刻不停的忙碌在送水線上,力保試生產的順利進行,受到了生產部、工程部、**廠等部門領導的高度評價。
在維護集團公司物資安全的實踐中,全體護衛隊員不怕嚴寒酷暑,不畏威逼恐嚇,盡職盡責,嚴抓細查,有效地減少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2007年6月3日17時許,護衛大隊中隊長***帶領三名護衛隊員在**二號門查驗出廠車輛時,發現一輛解放牌平頭汽車的座位下藏有廢鋼,經細心查驗進一步發現該車的工具箱內、大架子下均藏有廢鋼,遂及時將車輛及隨車人員帶回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經審理查明,這一詐騙團伙在2007年5月23日至6月3日期間,利用往**運送廢鋼之機,在改裝的解放牌平頭汽車大橋內存放鋼坯配重檢斤,再用一輛自重較輕的套牌空車檢車皮的手段,先後六次詐騙**35.05噸廢鋼,為公司挽回了較大的損失。
2007年11月6日至11月27日,護衛大隊的**、**等十六名護衛隊員不畏艱辛,風餐露宿,安全順利的完成了由***向冶金區押運3.6萬噸液壓鐵的任務,受到了好評。
生產保衛科人員在加強對要害部位、崗位的檢查和考核的同時,及時制定重點工程安全保衛工作預案,根據重點工程施工進展情況,及時調整人員,死看死守,確保了重點工程建設在良好的環境下施工。人防存車處克服人員少等困難,積極努力,完成了夏季對防空洞的維護,較好地組織冬季存車,為公司生產提供了便利。
從年初到現在,冶金區內的重點工程施工工地、事故搶救、大型文藝演出、現場警衛執勤等,我們都派出保衛人員到現場執勤,維持秩序。在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下,圓滿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在年終的評比中,取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被評為公司和部內的先進。當然,還有不少同志立足本職,勤奮工作,為順利完成全年工作做出了積極貢獻。2007年,我們之所以能取得一定的成績,離不開集團公司黨政領導、全公司員工、家屬對我們的支持與信任,也離不開保衛部全體員工的辛勤和努力,更離不開保衛部員工家屬的無私奉獻。在此,我代表保衛部,向受到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示熱烈地祝賀!向為保衛工作付出辛勤汗水的全體員工表示誠摯的謝意!向關心和支持我們工作的全體家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客觀的審視我們的工作,成績固然重要,但現實存在的問題和差距更要引起我們的重視:
一是在思想觀念的轉變上還存在差異,主要表現為我們的思維方式還不能更好的適應新機制、新體制的發展要求;二是部分員工私慾膨脹,不顧法紀,不顧前途,與不法人員內外勾結損害企業利益,害人害己;三是工作標准不高、要求不嚴,特別是部分管理者、領導者自身形象不佳,在群眾中的威信低,難以帶出一支過硬的員工隊伍。這些問題如不加以迅速解決,樹立保衛部形象,提升保衛部地位就會成為一句空話。
二、提高自身素質,認真履行職責,全面做好保衛工作
2008年是**集團實現股份制改革目標,按新體制、新機制運作的第一年,保衛部「看家護院」的基本職責不但沒有削弱,在某種意義上講更應加強。保護投資者利益,不僅有國有、民營的投資者利益,也有員工自己的投資利益,可以說責任更加重大,任務更加艱巨,使命更加神聖。
2008年工作方針:加強隊伍建設,創新管理手段,預防打擊並舉,樹立良好形象。
工作目標:
火災撲救成功率達到98%以上,杜絕重特大火災事故;群眾滿意率達80%以上,隊伍形象有較大提升;員工無違法犯罪。
1、學法守法,練就過硬本領
看好家,護好院,防止物資流失,是保衛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最好體現。實現這一目標,最根本的是如何築牢心理防線,任威逼利誘而不為所動,堅守職責,堅守操行。一是積極組織學習宣傳集團公司員工獎懲辦法、保衛部內部管理特別規定,讓全體員工明確哪些行為符合企業要求,對他人、對自己、對企業、對家庭有利;哪些行為不符合企業要求,對他人、對自己、對企業、對家庭有百害無一益。二是在肯定遵章守法典型事例和人物的同時,要對以往保衛部內部觸犯刑律、違反規定的典型事件進行對比宣傳,用員工身邊的事例教育、警醒員工。三是建立員工操行檔案,對一些有不良反映及事實的員工要記錄在案,採取提醒、勸辭或選派得力人員幫助的辦法,減少直至杜絕內勾外聯、監守自盜現象的發生。四是嚴肅規章制度的執行,不管是誰,只要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就要按照規章制度嚴懲,不怕曝短,不怕丟臉。五是制定實施內部經濟責任制考核辦法,對於重大問題,採取層層追究責任,全員都受教育的措施,增強團隊精神。六是進一步完善家庭二道防線措施,發揮家屬提醒、勸誡、幫助的作用,使員工練就一身打鐵的硬功夫。
2、提高管理者形象,發揮帶頭人作用
上樑不正下樑歪,自身有病身自矮。由於這樣或那樣的原因,我們的一些管理人員,自身素質差,對自己要求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纏身,導致對部下只好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或聽之任之的辦法,上行下效,致使一些員工對損害企業利益無所顧忌。因此,所有的管理者都要緊緊抓住企業實行新體制機制的契機,重塑形象,重樹威信,積極做到遵章守紀帶頭,嚴抓細管到位,帶出一支過硬的保衛隊伍。每一名管理者都要細細品味「吏不畏嚴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廉則吏不敢欺,公則民不敢慢。公生明、廉生威」的真諦。真正做到「慎小、慎初、慎獨」,不為威逼所動,不為利誘所惑,不為私慾所誘,任何時候,任何地點都堂堂正正,剛直不阿。在練就金剛不壞之軀的基礎上,要進一步增強責任心和愛心。責任心就是要求我們要時刻把保護投資者利益放在心上,組織員工站好每班崗,放好每班哨,靈活運用預防、打擊手段,在我們有效的看護下,把廠區變得固若金湯。愛心就是要求我們要關心、幫助、愛護我們的部下、員工,使他們能抵制誘惑,逐步成長,遠離違法違紀,保證他們一生平安。不少的員工初涉社會,分辨是非的能力低,感情用事,好沖動。各級管理者要用心、用腦去管、去幫,既要管好八小時以內,又要管好八小時以外,保證他們在健康的環境中成長。各級管理者要真正擔負起自己的職責,才能無愧於所處的位置;只有擔負起自己的職責,才能確保樹立保衛部形象,提升保衛部地位目標的實現。
3、防微杜漸,把簡單的事情做標准
「看好家,護好院」沒有更復雜的技巧,只是把簡單的動作重復上百遍、上千遍不走樣。這就要求保衛部的所有人員要有耐心、恆心和誠心。一要築牢車輛、人員入廠的防線,按規定嚴格控制進廠的車輛和人員,尤其是夜間進廠的車輛和人員,從入口就減少盜公的可能。二要嚴把車輛、人員出廠的檢查關,嚴格按規定進行檢查,尤其是對重點車輛要過細檢查,不放過一點可疑的地方,使不法人員無機可乘。三是廠區內的巡邏蹲守要到位,要研究廠區各個部位以及不法人員的活動規律,增強機動性和靈活性,形成在不法人員眼裡到處有警惕的眼睛和護衛隊員的態勢,在天網恢恢的防範中使其無處下手。四要落實護衛隊員的訓練計劃,提高護衛隊伍維護秩序、打擊犯罪的能力,形成強大的威懾力。五是積極爭取公司在保衛設施方面的物質投入,加強硬體建設,構築防範不法人員侵害投資者利益的銅牆鐵壁。
4、做實專業工作,提升服務水平
要害崗位、重點部位的管理,消防工作,人防工程是保衛部的專業工作,是保衛部全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這些工作對公司的生產、建設、居民生活至關重要。對於要害崗位、重點部位的管理,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規定進行,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要經常性的檢查、整改,查漏補缺,嚴控各類事故的發生。消防工作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把火災消滅在萌芽狀態的原則,對所管區域的重要場所、重要部位,要重點檢查預防,制定詳細的火災預案,及時撲救發生的各種火災。要積極進行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全員防控火災的能力以及撲救初始火災的能力,加強消防器具的管理,杜絕重大火災的發生。同時,消防大隊要一如既往地做好服務生產建設、服務員工群眾工作。人防工程要在上級指導下,重點做好服務公司生產經營工作。部機關各科室要發揮自身作用,加強對基層單位的檢查指導,提高全部的工作水平。要關心員工,解決工作崗位出現的各種問題,方便員工的工作。
同志們,新的一年,新的任務,我們要不辱使命,做好工作,用我們的辛勤努力,換來穩定和諧的環境和秩序,確保企業效益最大化,確保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確保員工個人的利益最大化。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⑺ 保險公司綜合鑒定材料

傷殘鑒定無需提供發票。
無論是工傷勞動能力鑒定,還是人身損害傷殘鑒定,醫療費用發票對鑒定結論沒有參考價值,不需要向鑒定機構提交治療費用發票,提交病歷和影像資料、檢查報告即可。發票交到了保險公司的,不影響進行傷殘鑒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司法部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二條委託人委託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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