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參股基金企業
參股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中央財政從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等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與地方政府資金、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或通過增資方式參與的現有創業投資基金,簡稱參股基金。
參股創業投資基金是國家新興產業創投計劃採用的一種方式。新興產業創投計劃是指中央財政資金通過直接投資創業企業、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進新興產業發展的活動。
② 如何理解《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 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
2016年2月5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應當提交法律意見書。
一、法律意見書內容要求
1、管理人登記需提交法律意見
根據指引,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下列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2、重大變更需提交法律意見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申請機構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聘請中國律師事務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經辦執業律師信息及律師事務所名稱。
一、按照本指引,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本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二、《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法律意見書》報送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三、《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應當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
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就下述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並就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不存在下列事項的,也應明確說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機構結論性意見的應當獨立對其真實性進行核查。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五、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2015年年末,基金業協會制定了3個辦法、一個規范、7個指引徵求意見。其中,《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系統的對私募基金募集行為提出了規范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則系統的對管理人內部制度建設做了規范要求,構建了私募基金的核心自律規則體系。
③ 求參股基金公司的上市公司
截止2012年年底的:
中集集團(000039)
公司持有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公司5%股權,該公司注冊資本2億元。
中興通信(000063)
1650萬元合設中興創投基金管理公司(佔55%),2010年11月,公司出資3億元合作設立深圳市中和春生壹號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該基金專注於TMT(高科技、傳媒、電信)行業未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其中子公司中興創投基金管理公司以認繳出資1千萬元,其他有限合夥人現金認繳出資共計人民幣5.41億元。
國際實業(000159)
萬家基金管理公司:公司通過競拍公司取得萬家基金管理公司20%股權受讓資格,2012年2月21日,公司與出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交易價格為競拍底價10460萬元。本次股權受讓事宜,萬家基金管理公司需報經中國證監會審核通過後方可實施。2012年7月,競得萬家基金20%股權,若兩次競拍履行完監管部門審批,公司在萬家基金管理公司中持股將達到40%。
吉林敖東(000623)
參股廣發證券:廣發證券借殼延邊路事宜已完成,公司持有廣發證券6.22億股,占其24.82%(廣發證券定增導致持股比例降到了21.03%),為其第二大股東。廣發證券作為國內首批綜合類券商之一,在全國各地擁有多家證券營業部,並控股了兩家證券公司和1家基金管理公司。2011年廣發證券實現凈利潤20.64億元。由於2011年廣發證券完成增發股份,按要求確認投資收益177867萬元,2011年為公司貢獻凈利潤183032萬元,占公司凈利潤的比重92.35%。2012年1-6月為公司貢獻投資收益30905元,占公司凈利潤71.86%。
美的電器(000527)
公司投資5000萬元持金鷹基金管理公司20%股權,2012年中期賬面值18072萬元。出資6億元參股設立的美的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占注冊資本的40%,2012年中期賬面值15.91億元。
中山公用(000685)
參股廣發證券:廣發證券借殼延邊路事宜已完成,公司持有廣發證券3.43億股,占其13.69%(廣發證券定增完成後,中山公用的持股比例下降至11.6%)。廣發證券作為國內首批綜合類券商之一,在全國各地擁有多家證券營業部,並控股了兩家證券公司和1家基金管理公司。
國元證券(000728)★
長盛基金注冊資本為1億元,是國內最早成立的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也是首批獲得全國社保基金管理資格的六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持有長盛基金41%的股權。
中弘股份(000979)
2011年7月出資1億元參股設立中信夾層投資基金(上海)一期(有限合夥)。中信夾層基金發起人為中信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目標規模50億至60億元,重點關注並購融資、企業股權質押融資、礦產能源和房地產等領域投資機會。
北京利爾(002392)
2011年12月公司以4960萬元增資中關村興業(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增資完成後,公司取得中關村興業公司19.78%的股權,成為其第一大股東。中關村興業公司為一家專業的、市場化的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發起募集並管理創投基金,重點對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園區的具有高速成長性、符合國家戰略新興產業的高科技企業進行上市前的股權投資,注冊資本10182萬元。目前公司發起設立並管理了三隻專業基金,管理基金總規模為6.08億元。
浦發銀行(600000)
浦銀安盛基金管理公司是一家中法合資銀行系基金公司,成立於2007年8月,是國內第二批銀行系基金公司的第一家,注冊資本2億元,其中,本行佔比51%,法國安盛佔比39%,上海盛融佔比10%。2012年上半年損益-566萬元。
武鋼股份(600005)
公司參股長信基金管理公司,占股本的16.67%,最初投資成本為1500萬元,持有其1667萬股,期末賬面價值2112萬元;
中信證券(600030)★
參股華夏基金(佔49%)是中國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還參股了長盛基金公司。
招商銀行(600036)★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佔33.4%)是證監會批准設立的第一家中外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於2002年12月27日。截至2012年6月30日,招商基金總資產9.15億元,凈資產7.09億元,共管理25隻開放式基金、4個社保組合、18個年金組合、23個專戶理財組合和1個QFII組合,合計管理資產規模802.82億元。
國金證券(600109)★
設立國金通用基金管理公司,該公司注冊資本1.6億元,其中公司出資7840萬元,佔49%;
長江投資(600119)
私募基金,2012年3月30日公告,控股子公司上海長利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出資與相關投資管理公司及自然人共同設立上海浩博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該基金管理公司擬在上海籌備發起設立一支內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擬作為關鍵投資人,意向對該基金認繳1億元,該基金的存續期為五年。公司將視該基金的實際籌備進程及募資情況,及時履行必要的程序並進行信息披露。
昌九生化(600228)
公司與財通證券經濟有限責任公司等發起設立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注冊資本1億元,其中,公司出資3000萬元(佔30%)。財通基金管理公司2011年7月取得證監會核發的《基金管理資格證書》,宣告成立。2011年7月財通基金增加註冊資本1億元,公司向其增資3000萬元,完成後公司共出資6000萬元(佔30%)。2011年財通基金管理公司首隻公募基金產品「財通價值動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於2011年12月1日成立,基金初始規模為10.58億元;2011年財通基金實現凈利潤-6384萬元。2012年中報披露,1-6月,財通基金實現凈利潤-1893.04萬元。
大恆科技(600288)★
公司受讓諾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股份事項獲證監會批准(公司於2007年12月出資收購諾安基金管理公司20%股權。),並已完成工商變更手續。公司持有諾安基金20%的股份,為第三大股東。由於諾安基金收益各月相對均衡,將對公司財報前低後高的情況起一定平滑作用。截至2011年12月底,諾安基金管理資產總規模近500億元,擁有客戶數量超過400萬。2012年中報披露,1-6月,凈利潤同比增長3.89%,原因系公司所購諾安基金20%股權年初獲證監會批准,其收益改為按"權益法"計算所致(諾安基金報告期損益為2519.64萬元)。
烽火通信(600498)
公司持有廣發基金管理公司2000萬股(佔16.67%),最初投資成本2000萬元。
遼寧成大(600739)
公司持有廣發證券6.25億股,占其總股本21.12%,為其第一大股東。廣發證券作為國內首批綜合類券商之一,在全國各地擁有多家證券營業部,並控股了兩家證券公司和1家基金管理公司。2011年8月,廣發證券定向增發45260萬股,由於公司未參與本次定增,持股比例由24.93%下降至21.12%,仍持有其6.25億股股份。根據相關會計處理方法,公司計入當期損益約13億元。
招商證券(600999)★
公司持有博時基金49%的股權。博時基金注冊資本1億元,成立於1998年7月13日,是中國內地首批成立的五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也是目前我國資產管理規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總部設在深圳,在北京、上海、沈陽、鄭州等中心城市設有分公司。截止2011年年末,博時基金凈資產為12.86億元;
南京銀行(601009)
2012年8月25日公告,公司擬作為發起人全資設立或與其他投資者共同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不超過2億元。公司董事會授權經營層開展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工作。授權期限為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2年。
興業證券(601377)
公司初始投資1880萬元持有南方基金10%股權,南方基金注冊資本1.5億元,是我國基金行業資產管理規模最大、資產管理經驗最為豐富、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最為多元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2012年6月30日,該公司管理各類公募基金34隻,管理公募基金資產規模1327億元。
華泰證券(601688)★
公司持有南方基金管理公司45%的股權,截至2012年6月30日 ,南方基金管理公司總資產28.71億元,凈資產19.92億元;2012年1—6月,該公司營業收入8.28億元,凈利潤1.94億元。公司持有華泰柏瑞基金管理公司49%的股權,截至2012年6月30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公司總資產4.56億元,凈資產4.11億元;
光大證券(601788)★
公司分別持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6億元)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2億元,是中國首批獲准成立的老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55%和25%股權。截至2012年6月末,上述兩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規模分別為238億元和693億元,公司按持股比例享有的基金管理規模合計304億元。2012年上年年光大保德信和大成分別實現凈利潤5536萬元、12892萬元。
④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十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
第二百零四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 件。
第二百零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出資比例)最高,且不低於25%的股東。
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二百零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注冊資本、凈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且具備本辦法第七條 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 件。
第二百零七條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 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 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 規定的條 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繳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 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百零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持有其他股東的股份或者擁有其他股東的權益;不得與其他股東同屬一個實際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關聯關系。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出資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國家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
第二百零九條 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第二百零十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送設立申請材料。
主要股東應當組織、協調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事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要責任。
第二百零十一條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股東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報送申請材料。
第二百零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 第一款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二百零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徵求相關機構和部門關於股東條 件等方面的意見;
(二)採取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准備情況。
第二百零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將公司成立事項予以公告。
⑤ 國有70%參股基金管理是否可以作基金管理人
如果按你所說的參股達到70%的話,都算是控股股東了,肯定可以作為基金管理人,但參股者也可以不參與平常的經營管理,他可以把這個管理許可權委託給有經驗的專業的股東來管理,但他對基金里的重大事項的決策有絕對話語權。
⑥ 私募投資的私募基金法律法規
為進一步規范股權基金管理公司股東行為,加強對股權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處置的監管,保證股權轉讓有序進行,鼓勵有實力、講誠信、負責任、有長期投資理念的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維護基金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處置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 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⑦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參股另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嗎
只要雙方同意,是可以的。
⑧ 自2016年初以來,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規章等有哪些
目 錄
第一部分 綜合規則 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46
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76
四、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一) 84
五、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二) 86
第二部分 基金業協會規則 88
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88
二、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 93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98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落實《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101
五、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答記者問 107
六、關於進一步優化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工作若干舉措的通知 115
七、關於改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相關工作的通知 117
八、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 119
九、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二) 120
十、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三) 121
十一、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四) 122
十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五) 123
十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六) 124
十四、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 125
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127
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136
十七、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個人版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46
十八、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51
十九、《募集行為辦法》反饋意見登記表(徵求意見稿) 155
二十、關於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制度的具體方案 156
二十一、關於建立「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
二十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160
二十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起草說明 165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169
二十五、關於進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關問題的意見 181
二十六、《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 183
二十七、《基金業務外包服務備案系統操作手冊》 186
二十八、《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相關問題解答(一) 187
二十九、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備案簡明流程 191
三十、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4
三十一、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5
三十二、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6
三十三、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197
三十四、《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203
三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209
三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 218
三十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 237
三十八、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 241
三十九、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244
四十、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准則 252
四十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訴處理辦法(試行) 254
四十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資基金糾紛調解規則(試行) 257
四十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檢查規則(試行) 261
四十四、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 265
四十五、私募基金嚴禁違法公開宣傳推介—基金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就上海寶銀發表公開信事件答記者問 272
四十六、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關於在北京市開展打擊以私募投資基金為名從事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 273
第三部分 配套規則 276
一、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76
二、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 281
三、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85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 294
五、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300
六、關於取消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
七、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相關政策的流程說明 309
八、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 310
九、關於引導私募投資基金進入交易所債券市場答記者問 312
十、關於與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的問題與解答 314
十一、證監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 315
十二、股轉系統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解答——機構業務問答(一) 317
十三、股轉系統關於加強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管理的監管問答函 319
十四、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 321
十五、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拓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 322
十六、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324
十七、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投資事項信息披露業務指引 328
十八、中登公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333
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常見問題解答 336
二十、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337
第四部分 其他法律法規 34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34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55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390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404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407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426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433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445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449
第五部分 公募證券規定(私募證券內控可參考適用) 451
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451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462
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定 470
四、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指導意見 473
五、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 476
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工作指引 480
七、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484
八、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暫行規定 493
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497
十、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指引(試行) 504
十一、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508
第六部分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僅供參考) 510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10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520
三、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527
四、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37
五、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49
六、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58
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567
八、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577
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587
十、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597
十一、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609
十二、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620
十三、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624
十四、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1
十五、中國保監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3
十六、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 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