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什麼很多台灣基金會前有財團法人4字
依台灣的法律
簡單的說
財團法人是一種組織的形式
以一筆財產作為組織的核心
而在這個組織成立的時候
會訂定一些准則,作為如何運用這筆財產的依據
並且會成立一個董事會來執行這些准則
這筆財產必須完全依照當初訂定的准則來運用
任何人(包括董事長或捐款的人)都不可以將錢用於違背准則的用途
另外台灣規定財團法人只能從事慈善或公益的活動
不可以營利賺錢
(營利賺錢的公司商號屬於"社團法人")
所以你可以看到的財團法人通常都是慈善公益團體
如許多的基金會,學校,醫院等
其實財團法人是最適合基金會運作的模式
因為可以確保錢不被私吞
而且可以依照當時訂定得准則執行
(例如癌症基金會的准則就會提到這筆錢是用以幫助癌症病患或贊助研究的)
另外,財團法人成立必須要由主管機關以及法院核准
主管機關為和這個組織最有關系的部會,如教育方面由教育部核准
內政方面由內政部核准
但最後一步都要到法院登記並由法院核准
當法院核准以後,就可以在原來的名稱前面冠上"財團法人"了
⑵ 什麼是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又稱「目的財產」,以一定的目的財產為成立基礎的法人。財團法人的形態是無成員的,表現為獨立的特別財產,因此稱為「一定目的的財產的集合體」。英國沒有社團與財團之分,設有信託制度,替代財團的社會功能。所以格雷曾說:「法人通常的形式是社團。的確,社團對普通法來說是唯一被知道的法人。」【3】(《民法總論》龍衛球著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 第336頁)
財團,指以財產的集合為成立基礎的法人。設立財團須捐助財產,此種捐出財產,以設立財團為目的的行為,稱為捐助行為,性質上屬於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得於生前為之,是為生前捐助行為,應訂立捐助章程,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故為要式行為。捐助行為亦得以遺囑為之。此種遺囑捐助,無另定章程的必要。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系人之申請,指定遺囑執行人。【4】(《民法概要》王澤鑒著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3年版 第66頁)
⑶ 財團法人與財團有什麼區別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3561
財團法人是一種非營利組織與機構......
http://book.sina.com.cn/nzt/soc/guomindangxiataineimu/75.shtml
法人和事業單位法人
財團法人則是由捐助財產集合而成立,以公益為目的法人,如基金會、 慈善團體等。......
http://www.sxbb.gov.cn/registe/fr.htm
⑷ 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區別
財團法人是以一定資金為基礎,組成的法人而社團法人是由公益事業為目的建立的法人 財團法人,比如什麼基金會,救助窮人的基金什麼的社團法人,比如婦聯,紅十字
⑸ 如何辨別官辦基金會的法人性質
如果是國家財政投資,政府投資的企,事業單位,就是官辦的,,國有企業投資也是官辦,股分制,自然人投資是私營的
⑹ 1.下列為財團法人的是( )。答案選項組a.某股份公司b.基金會c.寺院d.某學術學
b、d.寺院也是財團法人.
根據法人的成立基礎,可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因為寺院是以財產的集合為基礎而成立的法人,是財產的集合體,所以是財團法人.基金會組織、救濟院與慈善組織等也是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中的多數是營利法人,少數為公益法人;而財團法人則均為公益法人.
⑺ 請問嫣然天使基金是財團法人還是社團法人
首先,嫣然天使基金是在紅十字會下成立的基金,不構成法人。
其次,在中國,基金會都是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又稱法人型人合組織,指以人的組合為成立基礎的法人,即「人的組織體」。美國學者格雷對社團法人作過經典定義:社團是國家已授予它權力以保護其利益的人的有組織的團體,而推動這些權力的意志是根據社團的組織所決定的某些人的意志。
財團法人,又稱「目的財產」,以一定的目的財產為成立基礎的法人。財團法人的形態是無成員的,表現為獨立的特別財產,因此稱為「一定目的的財產的集合體」。英國沒有社團與財團之分,設有信託制度,替代財團的社會功能。所以格雷曾說:「法人通常的形式是社團。的確,社團對普通法來說是唯一被知道的法人。」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⑻ 公益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區別
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分類——二者的區分
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分類具有相當的科學性,因為,這樣的分類最大程度准確地指出了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不同。在嚴格區分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不同的基礎上,立法者可以在民事立法和行政管理中對於法律主體制度、章程設置規范等進行有針對性的改革和完善,特別是國家對於組織管理體制的建設問題上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分類,可以非常清晰地給人們展示法人的面貌。而對法人面貌的認識,則表現在認識二者的區別上,筆者參照學者論述總結了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大致有以下七個方面的區別:
第一,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成立的基礎不同。社團法人的成立基礎是其成員,所以社團法人有時被稱為「人的集合」,當然也要有一定的財產才能維持社團法人的運作,但其本質是人的集合;而財團法人的形態則表現為「無成員的」,所以,必須有人捐贈才能造就財團法人,但捐贈者不是財團法人的成員。
第二,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設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團法人的設立人一般在設立後會成為該社團法人的成員;財團法人的設立人設立行為完成後,社團法人便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設立人便不再有任何法律上的關聯。
第三,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設立的程序不同。社團法人的設立顯然限於生前行為,並且應該是二人以上所為的共同行為,表現為社團章程行為,其以設立法人為目的;財團法人的設立需要捐助行為,其可以是生前行為,也可以是死因行為,並且沒有二人的限制,捐助由一人進行即可,而且捐助包括訂立捐助章程和捐助財產兩部分。[⑨]
第四,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組織機構不同。社團法人一般有權力機關、執行機關、監督機關等;但是,財團法人只有一個管理機關,有時還有受益人。[⑩]因為社團法人有意思機關或稱決策機關,所以社團法人又稱「自律法人」,財團法人無此機關,所以又稱「他律法人」。[11]
第五,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設立的目的不同。社團法人的目的可能是非營利的,但一般是營利性質,如公司;財團法人一般為慈善目的,屬於非營利性質,如基金會、私立學校、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學研究機構、宗教教堂、寺廟,以及孤兒院、救濟院等。當然,有時法人設立時的目的和實際上的經營會發生一定的偏差,但是這種情況應該不影響理論探討。
第六,法律對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設立的要求不同。一般來說,社團法人的設立採取「准則主義」,而法律對於財團法人的設立則採取「許可主義」,而許可主義一般要嚴格於准則主義。可見,較之於社團法人,法律對於財團法人的設立較為嚴格。學者認為之所以這樣,是因為法律要避免有人以設立財團法人為名而逃避遺產稅。[12]
第七,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終止的事由不同。社團法人可以依其成員的決議終止或變更,因為其社員大會可以形成決定社團命運的決議,法律上的原因一般稱為「自願解散」;而財團法人沒有成員,所以其變更或消滅需依特定有權機關的命令,或者由於目的達到、期間屆滿、財產不足等原因而出現變更或消滅。
有學者詳細總結了中外的法人分類,大致有七類如下:(1)公法人和私法人;(2)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3)公益法人、營利法人和中間法人;(4)民法法人與商法人;(5)本國法人與外國法人;(6)集體法人與獨任法人;(7)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
由此可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是一組分類。。而公益法人、營利法人和中間法人又是另一組分類。一個財團法人完全有可能是一個公益法人,這里它們應該有交叉的地方。
⑼ 基金會不是屬於財團法人嗎怎麼成了社團法人
社團法人不是社會團體法人,社團法人是基於人的組合,基礎是人,財團法人的基礎是一筆錢,人只是來管理這筆錢的,基金會是典型的財團法人
⑽ 社團法人的與財團法人有什麼區別
社團法人的與財團法人的區別:
社團法人是指以人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為股東之集合,工會為會員之集合,均屬社團法人。社團法人之成員統稱社員,其享有的權利亦稱社員權,如股東權就屬社員權。社團法人與社會團體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會團體法人中有的屬於社團法人,例如工會、學會等,有的則屬於財團法人,例如各種基金會。
財團法人是指以財產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財團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財團法人的特徵,可從與社團法人的比較中顯現。
(1)設立人地位不同,財團法人的設立人或出資人的出資,屬於捐贈或遺贈,因此,法人成立或捐贈完成後,所贈財產即移轉為法人所有,捐贈人或遺贈人並不獲得社員權對價;社團法人的設立人或其成員的出資,屬於取得社員權的合同行為,根據合同成為社員或股東。
(2)法人的目的事業不同,財團法人只能為公益事業,並不得營利;而社團法人既可從事公益事業,如工會,也可從事營利事業,如公司。
(3)有無意思機關不同,財團法人參與民事活動,須以捐贈人的意思進行,所以,財團法人屬他律法人,沒有自己的意思機關。如捐贈人捐與的扶貧基金,只能用於扶貧,而不能移作他用;而社團法人由社員組成意思機關,屬自律法人,其從事的活動在章程范圍內,由意思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