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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團結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9-04 22:45:21

㈠ 如何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和民族團結教育

結合學校愛國主義教育陣地 提高民族團結教育的實效性 縱觀世界,許多國家由於民族問題處理不當,造成國家政局動盪,因為民族利益紛爭,甚至造成國家分裂。所以,如何解決好民族團結問題,是世界各國都極其關注的問題。我國當前的民族關系主流是好的,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各項改革和建設事業正在順利進行。然而,我們不能忽視危害民族團結的潛在的因素和國內極少數分裂主義分子以及國際反華勢力加緊「分化」的現實危險性的存在。在一些地區和學校,由於有些人不了解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不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傷害了少數民族的感情和利益,導致的民族糾紛時有發生,對國家的團結穩定產生了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確立科學的民族觀,加強民族團結教育,促進各民族的共同進步和發展,是極為重要的。
依據「中央和國家一系列有關思想政治工作和民族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本著科學、認真的工作態度,探索新形勢下加強民族團結教育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利用課堂讓學生加深對我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形成的歷史、各民族分布以及我們的黨和政府處理民族問題的政策和原則的認識,使學生充分意識到現階段我國加強民族團結的重要性,自覺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從而增強我校愛國主義教育和民族團結教育有機結合的實效性。
我校的民族團結教育工作,在上級領導的支持和學校自身的努力下,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績,自2010年8月民漢合校以來,在上級主管部門和我校師生的共同努力下,學校的校園環境、師生的精神狀態都有了非常大的改觀。通過全校民漢師生的共同努力,使得校園里綠樹成蔭、干凈整潔、整齊劃一;到處能聽到琅琅的讀書聲;看到教師認真備課、上課的情景。運動場上,孩子們飛速的奔跑和歡聲笑語……,這些場景無一不體現出十九中師生團結互助、積極上進的良好精神風貌。工作中,在尊重少數民族生活習慣、尊重民族信仰的前提下,通過「民漢結對子」、「主辦民漢聯誼交流」等幫扶活動,增進了民漢師生的感情、融洽了師生關系,形成了「擰成一股繩,勁往一處使」的良好氛圍。
同時,利用課余時間大力開展豐富多彩的民族團結教育實踐活動(板報、繪畫、手抄報、體育游戲等),使學生了解我國及我省各民族的構成、信仰、衣食住行、風土人情,初步理解各民族人民形成的「心連心、同呼吸、共命運」、「誰也離不開誰」 的歷史關系,進一步提高民族團結的意識,增強愛國主義的情感,增進各民族學生之間的友誼,促進各民族學生之間的交流、學習和共同進步。
一加強學習,廣泛宣傳,充分認識學校民族團結教育的重要性。
1、加強學習,統一認識,夯實民族團結教育工作的思想基礎
《愛國主義教育實施綱要》指出:「要進行民族團結教育。中華民族是一個多民族的大家庭,不論是在內地還是在邊疆,不論是在漢族地區還是在少數民族地區,都要加強馬克思主義的民族觀、宗教觀和黨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教育。」《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校德育工作若干意見》中也指出:「要把增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列為學校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指出:」同時在「要高舉民族團結進步的偉大旗幟,在各級各類學校教育中,有重點、分層次、有針對性地加強民族團結教育。要把維護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新型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教育作為愛國主義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馬克思主義民族宗教觀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上述重要精神從各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了在各級各類學校加強民族團結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過理論學習,全體教師充分認識到民族團結教育不但是少數民族教育的一部分,也是全民教育的一部分,是愛國主義教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們應當站在黨和國家事業興衰的高度重視並切實抓好這項工作。
2、積極籌備,精心安排,有條不紊地開展各項工作
2010年下半年,我校成立了「加強科學民族觀教育,增強民族團結意識」課題組,由學校校長、政教科科長、實驗年級的級長、班主任和少先隊輔導員等組成了課題組成員,負責民族團結教育研究課題各項工作的開展和推進工作。選定了2002年入學的初一年級作為實驗年級,制定了「加強科學民族觀教育,增強民族團結意識」課題研究實施方案,從縱向上把研究過程劃分為准備、實施和總結三個階段,確定了各個階段的實施目標和計劃。從橫向上確定了在班級(基礎層面)、年級(綜合層面)、政教科(主導層面)三個層面上開展課題研究和推廣工作,使民族團結教育工作能夠分階段、分層次地進行。面對民族團結教育研究這一全新課題,學校領導定期召開會議組織學習,聽取匯報,並做出重要指示,使大家逐步樹立起做好民族團結教育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克服各種畏難情緒,不斷提高了做好此項工作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3、調查了解,摸清情況,強調民族團結教育工作的針對性
為使我們的教育活動更有針對性和實效性,我們對參加實驗年級的學生進行了問卷測查。測查採取整群抽樣(初一、二學生全體參加),除去廢卷,統計有效問卷共463份。從測查的總體情況看,學生民族政策常識的了解甚少,尤其是對政策水平的理解水平極低,對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認識有限,有關少數民族風土人情的掌握情況稍好,但正確率較高的題目也僅有50%,離我們的教育目標仍相差甚遠。
二強化措施,把握關鍵,生動活潑地開展民族團結教育活動。
1、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
教學中,我們積極貫徹新課程改革的理念,致力於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讓學生自主地選擇民族知識的研究性學習課題,通過網路、書刊、影視等渠道獲取信息,搜集資料,對黎、壯、藏、蒙古、回、維吾爾等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與風俗人情作了精煉總結和生動描述。在研究性學習中,充分體現了學生們的合作精神,打破教師一統課堂的陳舊模式,學生真正成為學習的主人,體會到學習的樂趣。同時,利用體育、美術、音樂等學科的民族常識教育因素,使民族團結教育和各相關學科教學有機地結合起來。 在美術、音樂、體育課的教學中,結合本校的實際,努力把民族特色教育與課堂教學結合起來,開展了「少數民族的染織刺綉」欣賞、「民族服飾」欣賞、「民族音樂欣賞」。增設民族傳統體育項目,如「竹竿舞」、「珍珠球」等,讓學生在欣賞與參與的過程中,了解民族風俗、地域風情,增進民族交流,培養各民族學生間的感情。
2、寓教於樂,開展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
有趣的活動是最能吸引學生的。如何設計和組織形式多樣的活動,讓他們在參與中體味教育的內涵並且受到鼓舞,這是我們一直關注並努力探索的重點。民族團結教育不僅體現在黨的民族政策、馬克思主義民族觀、民族風俗習慣的傳播中,更多的應體現在學生喜聞樂見的民族團結教育實驗活動中,為此,我們努力抓好民族團結教育與民族傳統節日、民族體育、藝術之間的結合。
在學校活動中,以慶祝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為契機,開展具有民族風情的游園活動,開展班級竹竿舞比賽,舉行民族傳統體育項目競賽(如珍珠球);每年的班級文藝匯演舉行民族舞蹈的表演;在校內開展漢族學生與民族學生「手拉手」活動,想方設法為民族學生辦實事,
學校除了為特困民族生減免書雜費之外,還發動師生捐款,成立特困生基金,專門解決特困民族生的生活困難問題。這些豐富多彩、生動活潑的民族團結教育活動,既豐富了學生的課余文化生活,又創設了濃厚的校園民族文化氛圍,給民族團結教育活動賦予了活力。
3、聯系實際,積極開展民族團結教育實踐活動
社會實踐強調學生的參與和體驗,促使學生把認知轉化為情感和行為。開展課題研究以來,我們從省民族博物館邀請了研究員到校舉辦《民族歷史》、《海南省少數民族發展史》等專題講座;本校教師也開發了《黎族的族源與變遷》、《黃道婆與黎族織錦》、《黎族的歌舞與文化》、《黎族的習俗》的小型課程,讓長期相處的黎漢學生對黎族的歷史傳統有了更詳細的了解;請來革命老前輩講述海南黎族英雄王國興的革命故事和紅色娘子軍的故事;在「來自山區的信息」專題沙龍活動中,邀請了五位來自少數民族地區的學生家長,他們用自己身邊的生活事例,告訴學生們少數民族地區發生的喜人變化。在學校的支持下,課題組的老師組織學生走出校園,投身社會,開展社區服務、社會調查等實踐活動,讓學生接觸社會、認識家鄉、增強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比如,到海南師范學院參觀「海洋生物多樣性博物館」,到紅色娘子軍的故鄉學習革命先烈的光榮事跡;到萬寧和樂水產養殖場見習養殖技術,到少數民族聚居區參加社會實踐,體驗生活等等。初二(2)班胡其德同學據實踐調查撰寫的小論文《騰飛的本號鎮》就是以翔實的資料展現了家鄉的巨大變化,並表達了發奮學習,立志成才,服務家鄉的志向。
2004年3月,課題組率隊赴五指山市進行民族發展問題考察。師生一行30人來到了少數民族聚居地五指山市進行考察,除了聽取了市教育局李局長關於當地教育發展的報告,參觀了海南省民族博物館。還深入偏遠的五指山市南聖鎮銅甲小學與少數民族師生交流。通過這次考察活動,師生們增進了對黎族的歷史文化、民族風情的了解,對黎漢人民為了尋求解放團結一致、浴血奮戰的光榮革命傳統的認識加深了,同時也了解到少數民族地區鄉村學校的教育現狀。通過調查體驗,同學們深受鄉村孩子在艱苦的條件下刻苦求學的精神所感染。考察小組回校後,把情況向同學們作了匯報,激發了大家為貧困山區教育出一份力的熱情,同學們捐款捐物,與銅甲小學進行結對助學活動。

㈡ 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的范圍與分類

第十二條 國家出版基金主要用於對不能通過市場資源完全解決出版資金的優秀公益性出版物的直接成本補助。
主要資助范圍包括:
1.具有相當規模,代表現階段思想政治、文學藝術、科學文化最高研究水平的出版項目。
2.具有填補某一學科領域空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等具有積極推動作用的出版項目。
3.具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文學藝術價值,對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和及時反映國內外新的科學文化成果有重大貢獻的出版項目。
4.具有很高史料價值,集學術之大成的出版項目。
5.對維護國家穩定、民族團結具有特殊意義的出版項目。
6.優秀盲文、少數民族文字出版項目。
7.優秀「三農」、未成年人讀物出版項目。
8.對推動中國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的出版項目。
9.國家委託的重點出版項目。
10.其他優秀公益性出版項目。
第十三條 凡屬國家科學技術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等各種財政性基金或財政專項資金資助范圍內的出版項目,不列入國家出版基金資助范圍。

㈢ 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的區別是什麼

一、募捐對象不同:

1、公募基金會:可以直接面向公眾募捐;

2、非公募基金會:不直接面向公眾募捐。

二、募捐活動的地域范圍不同

1、公募基金會: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公開募捐活動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公開募捐活動只能在登記注冊地行政區域內開展。

2、非公募基金會:因不面向公眾募捐,所以無地域限制。

三、登記注冊的原始基金(單位:人民幣)不同

1、公募基金會:全國性的不低於800萬元,地方性的不低於400萬元;

2、非公募基金會:不低於200萬元。

四、登記管理機關不同

1、公募基金會: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由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負責登記;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2、非公募基金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都可以登記。(但是原始資金超過2000萬,且發起人向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提出申請設立的,可以去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

(3)民族團結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㈣ 重慶西南大學地理科學學院國家是否認可

西南大學概況

西南大學是國家教育部直屬重點綜合大學,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學校。校本部位於重慶市北碚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縉雲山下,風景秀麗的嘉陵江畔。學校是聞名遐邇的花園式學府、全國精神文明先進單位、全國綠化先進單位,教育部表彰的文明校園。學校現任黨委書記黃蓉生、校長王小佳。

西南大學成立於2005年7月,由原西南師范大學、原西南農業大學合並組建而成。原兩校毗鄰而建,同根同源,發源於清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在西南地區開中國新學的川東師范學堂,幾經發展演變,遂成今日之西南大學。
西南大學依山傍水,風景如畫,佔地總面積約641.93公頃(9629畝),校舍面積157.94萬平方米。學校現有在校學生近5萬人,其中普通本科生34637人,碩士研究生5731人,博士研究生819人,留學生65人。學校學科門類齊全,綜合性強,特色明顯,涵蓋了哲、經、法、文、史、教、理、工、農、醫、管等11個學科門類。學校下設30個學院,擁有3個國家級重點學科、36個省部(市)級重點學科、11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9個博士學位一級學科授權點、66個博士點、22個碩士學位一級學科授權點、159個碩士學位授權點、5個專業碩士學位授權點、95個本科專業。學校現有專任教師2652人,其中,中國科學院院士1人,中國工程院院士2人,教授、副教授932人,研究員、副研究員177人,博士生導師151人。

學校科研實力雄厚,建有北碚國家大學科技園,擁有1個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5個教育部、農業部重點實驗室,1個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12個重慶市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28個省部(市)級重點實驗室,省部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19個,出版社1個,主辦發行學術期刊12種。近兩年來,在國家973計劃、863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等國家級項目上實現了新的突破,在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年度重大項目等高級別項目上有了突破性進展,共獲國家、省部級科研項目和橫向項目1500餘項,總經費近2億元;獲省部級科技獎17項、省部級人文社科優秀成果獎80餘項。家蠶基因晶元與表達圖譜成果入選"2006年國內十大科技新聞"。

學校一貫重視人才培養工作,始終把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作為辦學宗旨,按照"注重人格塑造,突出綜合培養,強化實踐訓練,服務社會民生"的教學理念,積極探索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人才培養模式,不斷強化教學的中心地位。長期以來,學校為國家培養了20餘萬優秀畢業生。代代學子胸懷祖國、探求真理、為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學校是"國家大學生文化素質教育基地",多年來高度重視學生的綜合素質教育,大力弘揚"特立西南、學行天下"的大學精神,積極推進"大學生素質拓展計劃",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社會實踐活動和公益服務活動,倡導高雅藝術進校園,形成了大學生藝術節、科技文化節、綜合素質大賽等校園文化品牌活動。學校1999年被中央文明委首批授予"全國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1994年、1999年、2005年連續三次被國務院表彰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單位";自1987以來,學校連續十九次被中宣部、教育部、團中央授予"全國大學生社會實踐先進集體"。

學校重視國際交流與合作。學校與美、英、加、法、德、日、澳、俄等近14個國家或地區的高校、科研機構進行學術交流和開展科研合作,與國外44多所大學及科研機構建立了長期友好合作關系。

杏壇育人、勸課農桑、學行天下、服務民生,是西南大學百年不變的追求。西南大學秉承"含弘光大、繼往開來"的校訓,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學科建設為龍頭、隊伍建設為保障、科技創新為支撐,一心一意謀發展,聚精會神搞建設,全校上下齊心協力,頑強拼搏,朝著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綜合大學目標邁進!

全國重點學科2個:

基礎心理學

特種經濟動物飼養

省部級重點學科36個:

基礎心理學

特種經濟動物飼養

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

思想政治教育

教育學原理

課程教學論

比較教育學

發展與教育心理學

漢語語言文字學

中國古代文學

中國現當代文學

英語語言文學

專門史

世界史

基礎數學

理論物理

凝聚態物理

分析化學

自然地理學

人文地理學

植物學

水生生物學

生態學

計算機應用技術

應用化學

農業機械化工程

產品加工及貯藏工程

作物遺傳育種

果樹學

蔬菜學

土壤學

植物營養學

農業昆蟲與害蟲防治

預防獸醫學

臨床獸醫學

農業經濟管理

㈤ 法律咨詢:怎麼創建基金會,需要哪些手續

按照你的敘述,你個人想設立基金會的難度特大!
首先,你要募集到2000萬的原始基金!

基金會管理條例
來源: 民政部網站 時間:2008-04-15 15: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徵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八條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㈥ 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的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徵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八條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四條 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外國人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
基金會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其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條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查;
(二)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指導、監督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法律和章程開展公益活動;
(二)負責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年度檢查的初審;
(三)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其他執法部門查處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應當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基金會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後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一)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
(二)符合注銷條件,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二)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提請稅務機關責令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所享受的稅收減免。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會違反本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基金會理事、監事以及專職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基金會財產的,應當退還非法佔用的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被責令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四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境外基金會,是指在外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合法成立的基金會。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設立申請書、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的格式以及基金會章程範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書。

㈦ 國務院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第24條規定

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政府從政策和資金上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發展,加強文化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扶持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點的公益性文化事業,加強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培育和發展民族文化產業。

國家支持少數民族新聞出版事業發展,做好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譯制、製作和播映,扶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出版物的翻譯、出版。

國家重視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和發展,定期舉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少數民族文藝會演,繁榮民族文藝創作,豐富各民族群眾的文化生活。

(7)民族團結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關於國務院審議通過《國務院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會議:

會議認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為進一步堅持和完善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

制定《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是十分必要的。規定草案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對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若干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強調要支持和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安排資源開發和資源深加工項目;逐步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幫助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發展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

中央財政通過國家科技計劃、科學基金、專項資金等方式,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從政策和資金上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發展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積極培養使用民族自治地方各級各類人才等。

會議決定,規定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布施行。會議強調,各地區、各部門要從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認真貫徹實施《規定》,確保各項扶持措施落到實處,加快民族地區的發展,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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