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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基金結余統籌管理

發布時間:2021-09-04 20:27:30

1. 如何加強財政結轉,結余資金的管理

一、細化支出預算編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

(一)進一步細化預算編制。早編、細編項目支出預算,將預算細化到「項」級科目和具體項目,減少預算代編和預留項目,推進編制中期預算,提高預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項目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准確性。

(二)建立健全預算執行監控制度。做好年初代編預算分解下達工作,超過當年9月底仍未落實到具體項目和實施單位的,要收回總預算用於其他急需項目。建立健全預算執行監控制度,定期對未下達的專項資金進行梳理分析,對當年確定不能執行的項目,按規定程序及時調整預算,將資金調劑用於當年急需的項目和其他有條件實施的項目,盡快形成實際支出,盤活資金存量。

(三)完善據實結算項目下達方式。下一年度繼續安排的據實結算項目資金實行預撥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預撥據實結算項目資金,下年度進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機制,壓縮結余結轉資金規模

(四)建立財政結余結轉資金定期清理機制。各級財政部門每年要定期組織清理本級財政結余結轉資金,摸清底數、分類處理,切實壓縮結余結轉資金規模。省級財政部門要切實承擔管理責任,督促和指導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清理壓縮結余結轉資金,並將清理壓縮情況及時報我部備案。2013年和2014年底,財政結余結轉資金要在上年的基礎上分別壓縮15%以上,2015年底各地公共財政預算結余結轉資金占公共財政支出的比重均不得超過9%,目前比重低於9%的應只減不增。

(五)進一步強化財政結余結轉資金管理。加大對財政結余結轉資金的統籌使用力度,對地方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形成的結轉項目,結轉年度超過一年的,一律收回同級財政總預算統籌安排。對上級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結轉項目,其資金管理辦法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未作具體規定且連續結轉兩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資金使用方本級財政總預算統籌安排。

(六)加強地方政府性基金結余結轉資金管理。完善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方式,加快預算執行,力爭實現「當年收入、當年支出」。對連續兩年及以上預算執行率達不到80%的基金支出項目,可在其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圍內,將其累計結余資金調整到其他同類項目;確實無法執行的,研究將其累計結余資金調劑用於急需資金的建設項目和公共事業發展支出。

(七)繼續清理整頓財政專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外,預算安排的資金應全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轉入財政專戶,堅決杜絕違規採取「以撥作支」方式將庫款轉入財政專戶、虛列支出、擠占挪用資金等行為。

三、加強國庫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運行效益

(八)建立財政暫付款、暫存款定期清理機制。各級財政部門每年要定期組織清理本級財政暫付款、暫存款,省級財政部門加強對省以下財政部門的督促和指導,並將上年清理暫付款、暫存款情況及時報我部備案。2013年和2014年底,財政暫付款要在上年的基礎上分別壓縮10%以上和30%以上;財政暫存款每年要在上年的基礎上只減不增。

(九)全面清理現行財政對外借款。要加大清理力度,依法抓緊向借款單位催款,督促履行還款責任。有資金來源的財政對外借款,抓緊調整追加預算,辦理轉列支出手續,按程序盡快核銷;沒有資金來源的財政對外借款,要區分情況、分類處理,採取抵扣轉移支付和財政撥款資金、列入地方政府性債務、按規定程序核銷等方式予以解決。

(十)嚴禁違規新增財政對外借款。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撥款,不得辦理無預算、無用款計劃、超預算、超計劃的撥款,嚴禁違規對非預算單位及未納入年度預算的項目借款和墊付財政資金。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深化部門預算管理改革,加強部門結余結轉資金管理

(十一)加大部門結余結轉資金清理力度。各級財政部門每年要定期組織清理本級部門結余結轉資金。對部門結余資金,要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統籌安排。對部門結轉資金(含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結轉資金),要督促加快支出進度,結轉兩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畢的,一律視同結余資金,收回地方本級財政統籌管理。對常年累計結余結轉資金規模較大的部門,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要適當壓縮部門財政撥款預算總額。

(十二)清理和控制部門暫付款。各級財政部門全面清理本級部門暫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嚴禁部門利用財政撥款資金對外借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各級財政部門要督促部門和單位加強財政撥款資金管理,探索建立部門財政撥款資金管理與預算編制相銜接的激勵約束機制,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和效益。

(十三)規范預算單位資金支付管理。嚴格規范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嚴禁違規將財政資金從零餘額賬戶支付到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現有結余資金,可採取分年編入部門預算方式,逐步予以消化。進一步清理整頓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凡不符合規定應予以撤銷的,堅決予以撤銷;短期內無法撤銷的,要將其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嚴格審批管理,避免脫離財政監管。

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精神,兼顧當前和長遠,切實抓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中央財政將對地方結余結轉資金管理情況進行考評,評價結果將適時公開通報,並作為分配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的重要因素。

2. 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社會統籌基金

屬於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3. 住房周轉金的核算

(一)取得 1.結余轉入。企業原將住房周轉金在其他科目核算的,使用「住房周轉金」科目時應將結余數轉入,借記有關科目,貸記「住房周轉金」科目。
2.自補。企業經財政部門核定從成本費用中列支提取時,借記「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科目,貸記「住房周轉金」科目。
3.企業取得出售住房凈收益轉入。企業出售職工住房的全部產權或部分產權形成出售凈收益,應轉入」住房周轉金」科目。
4.其他收入。企業取得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賃保證金、撥入住房資金、擁有部分產權住房出租或出售的分成收入,以及出售住房使用權收入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住房周轉金」科目。
企業已出售使用權的住房,不得因之沖減固定資產的帳面價值,除照提折舊外,應將該類住房單獨作為一類固定資產進行核算。
另外,企業因建房資金不足,經批准向住房信貸部門、「中心」委託的金融機構借入建房貸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短期借款」等科目。歸還時,作相反分錄。
(二)使用 1.上繳。企業按規定繳交住房公積金,借記「住房周轉金」(企業負擔部分)、「應付工資」(個人支付部分)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發放提租補貼及住房困難補助。發放時,借記「住房周轉金」科目,貸記「應付工資」(隨工資發放部分)、「現金」等科目。
3.支付建房借款利息。已辦理竣工決算的住房借款,應由住房周轉金負擔的利息,計算時借記「住房周轉金」科目,貸記「預提費用」(短期借款利息)、
「長期借款」科目;支付時,同一般借款利息的支付分錄。
4.退還住房租賃保證金。職工承租住房向企業交納的住房租賃保證金,按規定應計入住房周轉金。如果租賃關系因故終止而且需要退還該保證金時,則應借記「住房周轉金」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由於租賃保證金具有往來帳款性質,所以計入住房周轉金收入後,應另外設置備查簿單獨登記,發生承租人以保證金沖抵租金的,可不作帳務處理,但必須在備查簿中進行記錄。
5.支付職工住房維修、管理費用。住房制度改革後,企業住房基金應自求平衡,企業所有用於住房方面的支出,均應在住房基金中統籌安排,不得擠占其他生產經營資金。另外,企業住房基金來源中,租金收入已包括了維修、管理費用的因素。因此,《制度》規定企業職工住房維修、管理費用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支付時,應借記「住房周轉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6.購買住房或住房使用權,彌補出售住房凈損失。這兩方面支出的財務與會計處理,我們將在本文下一部分單獨介紹。
7.支付按國家規定用於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費用性支出,分錄同「5」。
發生住房周轉金增加、減少的各類事項,除憑有關分錄在「住房周轉金」等科目記錄核算外,還必須在「住房基金」備查簿的貸方或者借方進行登記。

4.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分開管理有何要求

按規定,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一是要分開管理,分別核算,這就要求統籌基金要自求收支平衡,不得擠占個人賬戶;二是要明確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各自支付范圍,這就要求制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一般個人賬戶主要用於門診(小病)醫療費用支出,統籌基金主要用於住院(大病)醫療費用支出;三是要嚴格限定基本醫療保險醫葯服務的范圍和給付標准,主要內容包括限定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葯范圍,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即超出這個基本醫療保險醫葯服務范圍的醫療費用不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或只能部分支付。

5. 建築行業統籌管理具體指哪些內容

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是維護建築業企業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深化建築企業改革,促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按照建設部的統一布署,建築業企業資質就位以來,通過改革、改制和重組,企業狀況發生了較大的變動。為使我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緊跟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的要求,根據省人民政府湘政傳電(1997)第81號、湘政辦明電(2001)66號、湘政辦函(1992)249號及《湖南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加強領導,確保勞保基金的應收盡收。

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的組成部分,是企業職工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重要來源。各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實加強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徵收工作中的問題,保證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有序進行。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配合,強化徵收,狠抓新開工項目勞保基金的收繳,所有新開工項目都必須按照省政府規定,在發放《施工許可證》之前,向建設單位(業主)按建安工程造價的3.5%徵收勞保基金。對於投資規模較大、分年度投資的項目,可採取簽訂協議分期徵收方式。由政務中心(收費局)代收勞保基金的地區,要明確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和政務中心(收費局)各自職責和工作時限,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確保勞保基金的專款專用,各政務中心(收費局)收取的勞保基金直接匯入勞保基金專戶。徵收建築行業勞保基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勞保基金專用票據。

為了維護全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政策的統一性,各地要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辦發(1992)20號文明確的:建築企業職工勞保基金管理業務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具體經辦的規定執行。

二、完善勞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調整勞保積累調劑金、管理經費及勞保基金的撥付辦法、標准。

(一)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的提取:

各地勞保積累調劑金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的25%提取,其中:5%作為省級積累調劑金;20%作為市級積累調劑金。

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所需人員、工作經費,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分段提取。年內收取勞保基金2000萬元以下的(含2000萬元),按5%計提;超過2000萬元到4000萬元(含4000萬元)部分,按2.5%計提;4000萬元以上部分按1%計提,提取的管理經費直接匯入管理經費專戶,按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提取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後,其餘部分為基本部分。

(二)勞保基金撥付辦法及標准

1、撥付辦法:
勞保基金收取到帳後,已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建築業企業,在工程開工後可按工程進度實行預撥,竣工決算時結清。對不按規定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建築業企業,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可根據企業所在地社保部門提供的欠費通知單,將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直接背書到社保部門。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建築業企業及省外建築業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待工程竣工結算時結清、撥付。

建築業專業、勞務公司分包建設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需雙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分配比例,以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以落實。

工程項目勞保基金收取到帳、並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滿兩年,施工企業不來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辦理勞保基金結算、撥付的將該工程項目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經審查不符合撥付條件的建築業企業,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應將其收取的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不再撥付給企業。

2、撥付標准:
(1)按國務院國發(1997)第26號、省政府湘政發(1997)第43號文規定參加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
(2)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外省企業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
(3)已參加當地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且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進湘施工備案登記的外省來湘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
基本部分撥付後的余額為積累調劑金。

6. 住房基金是什麼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儲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兩部分,全部屬職工個人所有,兩部分繳存比例現均為職工個人工資的8%。
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義務,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是職工的合法權利。一些單位不給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職工個人應享有的合法權利。
有了公積金可以使用它貸款購買房屋,它屬於福利性貸款,利率比商業貸款低很多.
住房公積金只有在購買住房時可以使用,一般情況下不能隨意支取
住房公積金在三種情況下可以取出:
1、購房時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在辦理完貸款手續後可將公積金一次性取出,以後每年都可支取
2、買房後憑購房發票、房產證也可以一次性取出
在你購房後每年可以支取一次
3、住房裝修時可以支取
如在你退休前仍未購房,退休時可一次性支取
辦理公積金貸款需要2個條件
1、首先你工作的單位給你上了公積金,那麼你就有了個公積金帳號;
2、你的公積金帳號需連續繳存12月以上
需要的相關手續,你只需要准備1、你的公積金帳號2、單位的公積金帳號3、月繳存額4、繳存比例5、公積金繳存地點。

7. 湖南省建築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號文件)內容。

太老了.湖南住房和城鄉建設網也只有標題了
主要內容是應手勞保基金=工程造價(中標價)*3.5%*1.3,領取施工許可前交,根據竣工項目審計結算通知書結算,多退少補.可以分期交,但是是分年度的項目

8. 事業單位的住房基金如何核算

住房基金是指按國家政策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由國家財政和單位共同籌集,用於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的專項基金。住房基金包括:財政預算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撥付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建設資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歸單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按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和其他建房資金;從單位售房收入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劃轉的住房折舊、維修和大修理資金;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住房資金等。 事業單位收到財政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專戶撥付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建設資金,收到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住房資金,收到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收到住房方面的其他資金以及取得的住房基金利息收入時,有關會計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等科目貸:專用基金--住房基金 同時,按出售的固定資產的原價: 借:固定基金 貸:固定資產 事業單位應將已出售職工住房的原價、出售收入等情況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 事業單位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和其他建房資金,借記有關支出及成本費用類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科目。 事業單位繳納職工住房公積金,發放住房補貼,向物業管理企業劃轉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費,支付自管住房維修、管理和改造費用,支付住房建設支出以及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專用基金--住房基金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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