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關系
債市與股市的關系有:債市與股市同向變化;債市與股市反向變化;債市與股市其中一者變動較緩或基本不變,其中一者變動較大。
1、股票市場是債券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根據財經法規制度,按照管理層次的原則,組織企業財務活動,處理財務關系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市值是組織企業財務活動,處理財務關系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
2、股票市場以債券市場為中心,股票市場對企業管理中所需資金的籌集、投放、運用和分配以及貫穿於全過程的決策謀劃、預算控制、分析考核等所進行的全面管理。
3、股票市場職能的控制性決定了必須以債券市場要素為中心。股票市場的職能包括財務預測、財務決策、財務計劃、財務控制和財務分析評價。其中,財務決策和財務控制處於關鍵地位,關繫到企業的興衰成敗。
(1)債券市場的管理擴展閱讀:
股票市場特點
1、有一定的市場流動性,但主要取決於當日交易量(交易量取決於投資人心理預期)。
2、股票市場只在紐約時間早上的9:30到下午4:00(中國市場為下午三點)開放,收市後的場外交易有限。
3、成本和傭金並不是太高適合一般投資人。
4、賣空股票受到政策(需要開辦融資融券業務)和資本(約50萬)的限制,很多交易者都為此感到沮喪。
5、完成交易的步驟較多,增加了執行誤差和錯誤。
❷ 為什麼債券市場如此重要
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債券市場為滿足實體經濟的投融資需求發揮著重大作用。作為一種靈活、有效而又安全的市場機制,債券市場可以通過推動儲蓄轉化為投資,為企業發展提供融資,提供多元化的投資產品,為資本的流動與定價創造便利條件。
債券市場是經濟金融穩定的重要支柱。銀行等金融機構通過債券市場達到資本監管要求,政府通過債券市場滿足日益增長的財政預算。多元化的固定收益產品(大部分存量都在銀行間市場)能為社會財富的穩定增值提供良好的「蓄水池」。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發展有助於刺激民間投資,降低經濟發展對政府債務的依賴。債市需要豐富的層次與廣闊的空間
債券市場的層次越豐富,空間越廣闊,對經濟的益處就越大。按照地域范圍不同,債券市場可以分為國內債券市場和國際債券市場。國內市場適合小規模、增長型的公司和國內投資者以及承受外匯風險的公司債務發行人。創業公司和小型企業可以先利用國內債券市場成長為行業龍頭,再通過國際債券市場完成投融資體系的國際化,以獲得進一步發展。相較於國內市場資金池的有限規模,國際市場更能滿足有著較大項目融資需求的大型公司和跨國企業。
按照發行人不同,債券市場可分為企業債券市場和政府債券市場。政府能夠通過債券市場應對老齡化趨勢帶來的公共政策挑戰、推動經濟發展、修復導致2008年金融危機的結構性失衡。企業債券市場的存在和發展與政府債券市場形成了競爭,有助於限制政府債務水平。
按照投資者不同,債券市場可分為批發市場與零售市場。在歐洲,批發市場因參與者專業程度較高,整體上一直運行良好,也取得了一定的管理經驗,未來發展的要點就是要防止被過多不必要的監管政策所限制。而零售市場作為歐洲債券市場未來最有潛力的區域,目前發展卻不盡如人意。雖然當下採取的監管措施都是很有必要的,然而若要充分滿足中小投資者市場日益增長的投資需求,還需要採取更大力度的促進措施。
❸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罰則
第三十四條參與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可處三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可暫停或取消其債券交易業務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紀律處分;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一)擅自從事借券、租券等融券業務;
(二)擅自交易未經批准上市債券;
(三)製造並提供虛假資料和交易信息;
(四)惡意操縱債券交易價格,或製造債券虛假價格;
(五)不遵守有關規則或協議並造成嚴重後果;
(六)違規操作對交易系統和債券簿記系統造成破壞;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結算代理人和雙邊報價商違反規定的,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可處三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一)工作失職,給參與者造成嚴重損失;
(二)發布虛假信息或泄露非公開信息;
(三)欺詐或誤導參與者,並造成損失;
(四)為參與者惡意操縱市場和融券等違規行為提供便利;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債券交易的資金清算銀行不及時為參與者劃撥資金和轉賬,給參與者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❹ 什麼是債券市場分析和策略
在《債券市場分析和策略》(第5版)中,作者採用切實可行的實務方法對債券投資進行了分析,並對各種類型的債券和利率衍生工具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此外,《債券市場分析和策略》(第5版)還著重介紹了這些投資工具的投機特徵、最新定價方法、利率風險的定量分析技術以及運用這些投資工具的投資組合管理策略。
❺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參與者
第八條下列機構可成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從事債券交易業務:
(一)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
(二)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
第九條上述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簽署債券回購主協議。
第十條金融機構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非金融機構應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第十一條結算代理人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代理其他參與者辦理債券交易、結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其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雙邊報價商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在進行債券交易時同時連續報出現券買、賣雙邊價格,承擔維持市場流動性等有關義務的金融機構。雙邊報價商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同業中心)為參與者的報價、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務,中央結算公司為參與者提供託管、結算和信息服務。
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可披露市場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債券交易的資金清算銀行為參與者提供資金清算服務。
❻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
第四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
第五條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結算。
第六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提供服務。
第七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第九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在中國境內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十條為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上述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債務融資工具投資者應自行判斷和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與交易實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規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五條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務融資工具登記、託管、結算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登記、託管、結算、兌付等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六條交易商協會應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匯總情況、自律管理工作情況、市場運行情況及自律管理規則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交易商協會對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機構和人員,可採取警告、誡勉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和交易等有關的信息。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短期融資券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2號)、《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和《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0號)同時終止執行。
❼ 債券市場如何監管
我國債券市場高度分散的監管體制,在世界各國是絕無僅有的。監管體制的分散化,導致我國債券市場監管政出多門,債券市場發展缺乏有效監管和統一規劃,債券二級市場呈現市場分割局面,不利於全國統一互聯債券市場的建立,影響了資本市場有機整體的形成和發展。
債券市場監管,我感覺應該建立更有效的監控機制,在適當時機推出跨部門的合作平台進行聯合監控,及時、准確掌握境內外「熱錢」和銀行、保險等資金進出股市的情況。這既有利於維護我國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也有助於打擊跨國境洗錢行為和配合推動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
❽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行為,防範交易風險,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促進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以下稱債券交易)是指以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主的機構投資者之間以詢價方式進行的債券交易行為。
第三條債券交易品種包括回購和現券買賣兩種。
回購是交易雙方進行的以債券為權利質押的一種短期資金融通業務,指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還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
現券買賣是指交易雙方以約定的價格轉讓債券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債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用於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的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和金融債券等記賬式債券。
第五條債券交易應遵循公平、誠信、自律的原則。
第六條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為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辦理債券的登記、託管與結算機構。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對轄內金融機構的債券交易活動進行日常監督。
❾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託管結算
第二十六條參與者應在中央結算公司開立債券託管賬戶,並將持有的債券託管於其賬戶。
第二十七條債券託管賬戶按功能實行分類管理,其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債券交易的債券結算通過中央結算公司的中央債券簿記系統進行。
第二十九條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以轉賬方式進行。
商業銀行應通過其准備金存款賬戶和人民銀行資金劃撥清算系統進行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商業銀行與其他參與者、其他參與者之間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途徑由雙方自行商定。
第三十條債券交易結算方式包括券款對付、見款付券、見券付款和純券過戶四種。具體方式由交易雙方協商選擇。
第三十一條交易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送債券和資金的交割指令,在約定交割日有用於交割的足額債券和資金,不得買空或賣空。
第三十二條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交易雙方發送的諸要素相匹配的指令按時辦理債券交割。
資金清算銀行應及時為參與者辦理債券交易的資金劃撥和轉賬。
第三十三條中央結算公司應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券託管、結算有關情況,及時為參與者提供債券託管、債券結算、本息兌付和賬務查詢等服務;應建立嚴格的內部稽核制度,對債券賬務數據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並為賬戶所有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