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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9-04 11:03:46

①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9〕117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字[1999]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發現什麼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用於存儲和管理社會保障資金的專用計息帳戶。
第四條 財政專戶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的繳存、撥付業務,依法管理專戶內資金;通過對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進行會計核算,督促檢查社會保障資金收入按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方向,確保專款專用;定期向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通報並向政府和社會保障監督組織反映和報告財政專戶內各項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帳戶的設置與管理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在與同級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財政專戶。
用於存儲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要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規定設立,並逐步創造條件,對多頭開戶的進行清理,將在多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多個財政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以下分別簡稱「收入戶」和「支出戶」)歸並成只在同一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一個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應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財社字[1998]94號)規定,只在一個財政專戶內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
第六條 財政專戶內的社會保障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按資金種類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或調劑使用。
第七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繳存和劃入的各項社會保障資金;
(二)接收社會保障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購買國債兌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
(四)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撥付社會保險基金;
(五)根據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計劃,撥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
(六)支付購買國家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資金,並加強債券管理;
(七)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資金;
(八)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資金;
(九)辦理與財政專戶有關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9號)要求,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財政專戶的會計、出納,有條件的地區還要配備稽核人員,建立健全財政專戶的內部管理機制。
(一)會計人員的職責:負責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工作;負責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負責社會保障資金支出用款計劃的審核;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二)出納人員的職責:負責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繳存財政專戶的有關工作;負責撥付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款項工作;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時編制財政專戶資金月報和季報,年度終了後按照統一的報表格式編制決算表。
第三章 財政專戶資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
第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按規定的時間或定額將徵集的社會保險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後,財政部門應於當日登記入帳。每月終了前,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及時通知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繳存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應委託各開戶銀行或國庫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全部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並結合繳存財政專戶情況,對經辦機構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不得延誤。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自定。
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險基金未經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申請,一律不得隨意動用。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繳存。
(一)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補助額度確定後,財政部門應及時填制預算撥款單或劃款憑證,並將資金從國庫或相關的預算外資金專戶轉入財政專戶。
(二)失業保險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額度核定後,財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將資金從同級財政專戶下的失業保險基金帳戶直接轉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撥付。
(一)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應根據本企業再就業工作計劃按季提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用款計劃,填寫用款申請書,分別註明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並附銀行開出的企業自籌資金劃撥憑證,經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二)財政部門對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按季將支付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從財政專戶直接劃撥到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用帳戶,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使用;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設立了收入戶的,直接從財政專戶劃撥到收入戶,經辦機構沒有設立收入戶的,則直接劃撥到財政專戶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帳戶、失業保險基金帳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帳戶。
第十三條 財政專戶內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上下級繳撥直接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
第十四條 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的結余按規定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 財政專戶內的銀行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繳存和撥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轉帳劃撥,不得以現金形式繳付。
第十七條 財政專戶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時,應憑原始憑證記帳,並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有關部門或單位記帳和備查。
第十八條 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下級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應通過國庫結算,不得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繳撥手續。
第四章 財政專戶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專戶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會監督組織報告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接受財政部駐地方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計部門的審計和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要與經辦機構、稅務機關及開戶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經常性的對帳制度,定期核對財政專戶內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商定的資金收支計劃收繳和撥付資金。
財政專戶內的各項資金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對其他不按規定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的行為,財政部門有權拒絕受理。
第二十二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未按時、足額撥付資金;
二)截留、擠占、挪用、貪污財政專戶內資金;
三)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平衡預算;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足額撥付按規定應撥付的資金;
(二)隨時追回基金;
(三)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比照社會保險基金執行。
第二十六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具體參考樣式見附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

② 簡述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目標及原則

社會保障基金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為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建立起來、專款專用的資金。
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目標
在建立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總目標下,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的具體目標有:
1.確保社會保障資金安全
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問題是社會保障資金,而社會保障資金的首要目標是確保資金安全。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推進,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問題變得越來越重要。
2.講求社會保障資金效益
社會保障資金在運行過程中,要講求資金效益,要處理好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社會保障資金在運作過程中,要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既是社會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提高經濟效益的很好途徑。
3.促進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
社會保障制度與我國經濟一樣要實現可持續發展。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是管理好社會保障資金,即當社會保障制度面臨一系列的困難如人口老齡化、突發性的自然災害等意外情況時都能從容應對,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4.實現社會公正與和諧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③ 英國社會福利制度發展演變的主要特徵

英國社會福利制度發展演變的主要特徵:

1、由教會負責實施到政府組織實施;

2、通對立法保障民眾的福利待遇;

3、重視兒童、低收入者和老人的保護;

4、涉及范圍廣泛,涉及教育、生產條件、失業、養老、生活等領域;受益人口大量增加等。

(3)英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也是典型高福利國家之一二次大戰後,英國頒布了一系列社會保障法案,形成了福利國家的基本框架。

1834年,英國政府頒布《新濟貧法》,承認社會救濟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權利,實施救濟、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責任。《新濟貧法把社會救濟第一次以國家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使社會救濟成為一項社會制度。在該法的影響下歐洲其他國家紛紛效仿,建立起本國的社會救濟制度。

挪威於1845年頒布《濟貧法》法國則發布了一些濟貧法令,社會救濟制度在西方國家逐漸形成,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誕生奠定了基礎。

④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概念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不向個人投資者開放的,社保基金是國家把企事業職工交的養老保險費中的一部分資金交給專業的機構管理,實現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國家規定社保基金可以進入股市,當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社保基金實現增值,保證人民的利益

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於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的資產。

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⑤ 美國補缺型社會保障制度與英國普惠型社會保障制度的聯系與區別。

1.聯系:
從美國、英國的社會保障法來看,社會福利也包括在社會保障體系中。
歷史較長:美國現代社會福利保障制度已經走過了70個年頭,它植根於美國現代經濟機制,已經成為影響美國現代化進程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1935年8月14日社會保障法的頒布奠定了美國現代福利保障制度的基礎。
1908年8月1日,英國議會正式批准老年補助金法。老年補助金法規定實行普遍原則和免費原則,任何英國人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領取養老金。老年補助金法的頒布,標志著非繳費型的老年津貼制度在英國開始建立。
其他:1998年,英國養老基金資產中52%為國內股票(美國為53%),18%為國外資產(美國為11%),其它為債券、現金和實業資產。職業年金和個人養老金計劃的壯大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發展,以養老基金的資產佔GDP的比重來看,1997年英國養老基金的資產佔GDP的比重達74.7%,同期美國為58.2%。

2.區別:
A.制度模型比較:
美國社會保障制度屬於「補缺」型模式(「自保公助型」),只為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群體建立了公共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其餘人群多依靠商業保險獲得醫療保障。美國社會保障制度強調幫助生存困難的特殊群眾,目的是維持特殊社會階層的基本生活,因此保障水平較低、制度覆蓋面積小;美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權利和義務緊密相關,與西歐部分發達國家實行的普遍年金、普遍兒童津貼和免費醫療服務制度截然不同。他們採取「受益人同時也是繳費者」,要享受社會保障權利,必須先繳費的辦法。
英國是福利型社會保障制度的代表國家,強調為公民提供社會福利既是政府的責任,同時也是公民的權利,因此該國社會福利具有普遍性,其目的是提高全體公民的生活質量。英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於1946至1948年,其主要依據是經濟學家貝弗里奇的社會保障思想。通過多年的發展,基本形成了一套「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制度」。

B.保障資金來源:
美國的社會保障資金來源是多渠道的,由聯邦政府、地方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提供。而且對非政府資金來源非常重視。勞動者的社會保障費來源於全部由被保險人及企業繳納保險費解決,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由僱主和雇員各承擔50%左右,只有特殊項目才由政府資助。財政支出中,社會保障支出佔31.85%(1990)。美國的老人、殘疾和遺屬保險(OASDI)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各繳納社會保障稅的50%;退伍軍人津貼和低收入家庭的補充保險收入由政府支出;公共救濟、醫療補助等由州和地方政府負擔;失業救濟、私人企業養老、補充失業津貼等則由企業支付。美國雖然沒有全民的醫療保險計劃,但是各級財政對於公共醫療保障的補助支出卻很多。尤其是聯邦財政,承擔了主要的支出責任。
英國的保障基金主要來源於三個方面:一是稅收。稅收中用於社會保障項目的支出分為用於 社會福利和救助等方面的救濟性支出和用於社會保險等項目的支出。來自財政稅收的社會保障基金約占基金總體的50%。二是僱主和雇員上交的基金。英國社會保障法規定,凡是參加工作的人都要按其工資收人的一定比例交納社會保障基金。目前,僱主和雇員均按工資總額的10%交納,自由職業、個體戶等按工資總額的6%交納。但同時也有上下限的規定.如果每周收人低於64英鎊或高於85英鎊的部分均不交納。三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收人。社會保障基金存人銀行或利用結余資金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所獲得利息收人.也構成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基金的投資主要是政府的債券.也可以投資股票市場。

C管理: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各級政府財政保持相對獨立,實行聯邦、州和地方三級相對獨立的財政體制,各級政府的管理責權劃分在聯邦憲法中有明確規定。在公共醫療保障的幾個項目中,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各不相同。美國是典型的財政聯邦制國家,實行徹底的分稅分級財政體制,聯邦、州和地方政府在財權、事權的劃分上十分明確和詳細。醫療照顧由聯邦衛生保健財政署和社會保障署兩部門統一管理,財政部負責管理住院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的信託基金以及基金的撥付。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由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負責,聯邦政府對一些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項目作全國性規定,大部分項目由州政府負責具體管理,資金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全國統一的項目,聯邦政府給予一定的補助。公共衛生以州和地方政府為主進行管理,資金也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聯邦政府給予一定補助。老年、遺屬和傷殘保險由聯邦政府負責,對享受條件和標准都有詳細、嚴格的規定。失業保險由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負責,以州政府為主,聯邦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英國是中央集權的單一制國家,實行高度集權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中央負責統一制定重大的全國性社會保障政策,具體事務絕大部分由中央政府在各地的派出機構承擔,地方政府只是根據自身財力大小提供一些補充性的、地方性的社會服務,中央政府對其中許多項目提供資金支持。英國的財政部門負責徵集和分配社會保障資金,審核社會保障機構資金支出,審核社會保障的有關預算,參與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英國社會救濟制度是以1948年國民救濟法為基礎而建立起來的,由專門成立的國民救濟署負責執行。英國實行的是國家衛生服務保障制度模式,中央政府高度集權,其公共衛生事宜也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

D.缺陷: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美國的現收現付模式受到了挑戰,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漸漸難以平衡,基金的儲備出現了嚴重危機,最終導致政府於1983年進行了社會保障模式的改革,實行「以現收現付為主,半基金積累制為輔」的一攬子計劃,以解決基金的來源問題。改革的效果非常顯著。
英國的福利型社會保障制度同樣也給政府帶來巨大的財政負擔,同時普遍福利和高稅負導致「獎懶罰勤」,降低了效率,引發了「失業陷阱」和「貧困陷阱」等社會問題。因此,在20世紀70年代經濟滯脹的大背景下,英國率先在社會保障方面進行了減輕國家責任的改革。 1975年通過了修正的社會保障法,基金來源分為七個部分:(1)僱主繳納部分;(2)雇員繳納部分;(3)自由職業繳納部分;(4)其它公民繳納部分;(5)中央政府撥款部分;(6)利息收入;(7)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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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英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具有哪些特點

英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有如下特點:
(一) 立法理念經歷了單純追求社會穩定到賦予公民權利的轉變
英國傳統的社會保障立法是迫於社會壓力,1601 年的《濟貧法》規定,政府為那些有能力勞動的人建立「貧民習藝所」,強迫他們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1834 年修正後的《濟貧法》
明確宣布「不得使接受救濟者的境遇在實際上或者表面上由於最底層的獨力勞動者」。
一些人認為,這實際上是「向世界宣告在英國,貧困是一種犯罪。」
隨著社會的發展,19 世紀末,人們對貧困與社會風險的認識有了根本轉變,貧困不再被認為是一種犯罪,不應完全由個人承擔,而是一種不幸,這種不幸很大程度上是財富分配不公正的結果,社會風險是工業社會的必然現象,必須通過社會保障制度予以調整,因此,應賦予每個公民社會保障權。《國民保險法》、《國民救助法》的頒布就意味著社會保障已經成為一種公民權利。
因此,可以這樣說,從傳統的社會救濟法到現代社會保障法是一種立法理念上的巨大飛躍。

( 二) 英國社會保障強調國家責任
英國 1946 年的《國民保險法》規定了公民可以享有的失業、生育、死亡、孤寡、退休等方面的保障權利和國家應該承擔的責任; 1948 年《國民救助法》的實施則確立了國家全面承擔起社會救助的責任。自此,英國社會保障的國家責任包括立法責任、財政責任、實施責任和管理監督責任等,成為英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在住房福利方面,政府承擔了支出或者通過稅收減免的方式提供支持的責任,這兩種形式都體現了政府直接承擔責任。為了確保國家責任的切實履行,英國設立了社會保障部,統一管理社會保障事宜。

( 三) 英國社會保障的普適主義
社會保障的普適主義,即人人都有資格享受社會保障,體現了社會保障制度應有的公平性。
英國的社會保障是全民保障,其范圍包括所有英國國民。每一個英國公民從出生時就有一個社會保障號碼,當收入達到法律規定水平的時,就應交納國民保險費,凡英國公民不論是在城市,還是農村,也不論貧富貴賤,均可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權益,甚至居住在英國的外國人也可在繳納國民保險費後,享受某些社會保障的權益。

英國社會保障還具有全面性。英國的社會保障項目完善,被譽為「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當然,英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高水平、廣覆蓋也加重了政府負擔、使社會保障缺乏效率,這也是英國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改革的動因之一。

以上為有關論述,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⑦ 世界主要各國社保基金的來源和籌集方式及其改革措施,效果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全國社保基金)投資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行為(以下簡稱境外投資),防範和化解全國社保基金投資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應遵循安全、穩健原則。
第三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制定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運作情況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按照各自職能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相關事宜進行監督。

第二章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

第五條 社保基金會需委託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境外投資管理人實施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
第六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二)經營資產管理業務達6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資產不少於5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
(三)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要求;
(四)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
(五)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六)在中國境外設立並登記注冊,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和金融監管制度完善,監管機構與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第七條 社保基金會應參照國際通行原則,組織評選和確定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評選結果應在評選結束後10日內向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證監會和外匯局報告。
第八條 社保基金會應與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簽訂委託資產管理合同,資產管理合同除應符合一般委託經營的慣例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為准,但根據合同需要、市場實務或慣例需以外文為準的,應附中文譯本;
(二)明確受託人應遵循利益迴避的原則;
(三)明確受託人應負的責任和忠實義務;
(四)明確對投資品種或者工具的限制;
(五)明確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總金額的限制;
(六)明確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的限制;
(七)明確受託全國社保基金凈資產價值及收益率的計算方式;
(八)明確社保基金會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管理的全國社保基金資產進行審計;
(九)明確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有關事項;
(十)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社保基金會簽訂全國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前,需由執業5年以上的專業律師出具無保留法律意見。
社保基金會應在簽訂合同之日起15日內,將全國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連同法律意見書報告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證監會和外匯局。

第三章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

第九條 社保基金會需委託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境外資產託管人負責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業務。
第十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實收資本不少於5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或託管資產規模不少於500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
(二)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
(三)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高效的結算和交割能力;
(五)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安全防範設施以及與全國社保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八)在中國境外設立並登記注冊,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和金融監管制度完善,監管機構與銀監會已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第十一條 社保基金會應參照國際通行原則,組織評選和確定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評選結果應在評選結束後10日內向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報告。
第十二條 社保基金會應與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簽訂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合同,託管合同除應符合一般託管合同的慣例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為准,但根據合同需要、市場實務或慣例需要以外文為準的,應附中文譯本;
(二)明確託管人應負的責任和忠實義務;
(三)明確社保基金會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託管的全國社保基金資產進行審計;
(四)明確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有關事項;
(五)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社保基金會簽訂全國社保基金委託資產託管合同前,需由執業5年以上的專業律師出具無保留法律意見。
社保基金會應在簽訂合同之日起15日內,將全國社保基金委託資產託管合同連同法律意見書報告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
第十三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應就下列事項向社保基金會作出書面承諾:
(一)遵守本規定第五章二十二、二十三條關於全國社保基金境外外匯資金賬戶收支范圍的規定;
(二)履行本規定第五章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信息報告義務;
(三)監督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投資運作,發現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違反本規定第五章第二十二、二十三條有關全國社保基金外匯資金賬戶收支范圍規定的,應及時向社保基金會和外匯局報告。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無正當理由違反前述義務,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和外匯局可建議社保基金會解除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合同。

第四章 全國社保基金的境外投資

第十四條 全國社保基金投資境外的資金來源為以外匯形式上繳的境外國有股減持所得。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的比例,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全國社保基金總資產的20%。
第十五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限於下列投資品種或者工具:
(一)銀行存款;
(二)外國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外國機構債券和外國公司債券;
(三)中國政府或者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
(四)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貨幣市場產品
(五)股票;
(六)基金;
(七)掉期、遠期等衍生金融工具;
(八)財政部會同勞動保障部批準的其他投資品種或工具。
第(一)項所稱銀行是指境外中資銀行和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外國銀行。
第(二)項所稱債券是指國際公認評級機構對其評級在BBB級或者相當於BBB級以上的債券。
第(四)項所稱貨幣市場產品是指國際公認評級機構對其評級在AAA級或者相當於AAA級的貨幣市場產品。
第(五)項所稱股票是指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六)項所稱基金是指證券市場公開發行的基金,基金投資范圍需符合本條關於其他投資品種或者工具的規定。
第(七)項所稱掉期、遠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是指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衍生金融工具。全國社保基金投資衍生金融工具僅限於風險管理需要,嚴禁用於投機或放大交易。
第十六條 單個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管理的全國社保基金委託資產投資於一家機構發行的單只證券和基金不得超過該證券和基金份額的10%,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國社保基金境外委託資產總值的20%。
下列情形,不受前款規定比例的限制:
(一)社保基金會委託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以機構投資者身份參與境外上市配售以及定向配售的;
(二)社保基金會將其持有股票委託給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投資運作的。
第十七條 根據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運作情況,財政部會同勞動保障部可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品種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社保基金會應按照分散化原則委託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投資運作。
社保基金會委託單個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管理的資產,不得超過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委託資產總值的50%。
第十九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費和託管費應參照國際同類產品費用標准確定,並報告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

第五章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

第二十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應遵循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社保基金會應參照國際慣例以及境外投資需要,在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處開立全國社保基金境外外匯資金賬戶。外匯資金賬戶開立後5個工作日內,社保基金會應將開戶情況向外匯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外匯資金賬戶的收入范圍是:
(一)從境內外匯存款賬戶匯入的資金;
(二)出售投資產品所獲資金;
(三)境外投資收益;
(四)境外投資相關收入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外匯資金賬戶的支出范圍是:
(一)匯回境內外匯存款賬戶的資金;
(二)買入投資產品支付的資金;
(三)境外投資相關支出(含相關稅費)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條 社保基金會匯出、匯入本金或收益超過50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應提前3個工作日向外匯局備案。
經國務院批准,外匯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要求社保基金會調整匯出、匯入外匯本金或收益的時間。
第二十五條 社保基金會應在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合同中要求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向外匯局報送下列相關信息:
(一)社保基金會匯出、匯入外匯資金後兩個工作日內,報告資金匯出、匯入情況;
(二)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報送上月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有關情況;
(三)每個會計年度初始3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有關會計報表。
本條所稱工作日以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工作日為准。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 社保基金會應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和託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按季度、半年、年定期向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報告有關情況。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發生重大事件,社保基金會應立即向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和外匯局報告。
第二十七條 社保基金會應將境外委託資產納入全國社保基金總資產統一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照《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披露和報告。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和外匯局有權要求社保基金會提供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有關情況的報告,對於社保基金會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各自職能,責令其改正,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全國社保基金投資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⑧ 國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原因

社會保障制度的研究與變革一直是國際社會十分關注的重大問題,其研究成果的轉化直接關繫到國計民生。我們在關於社會保障的研究過程中,應當縱觀國內外社會保障的理論與實踐,依據國際慣例和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簡稱SNA),在國內生產總值(GDP)再分配層次的界定規范,圍繞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總體要求,博採眾長、改革創新。鑒於上述思考,筆者對國外社會保障制度有了一些理解和認識,並謹借本刊與同行們進行交流,以期對社會保障問題的深入探討。
一、英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英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迄今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社會保障制度之一。英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包含社會保險、社會補助(住房、兒童、食品、高齡老人)、社會救助(低收入戶、貧窮老人、失業者)、保健服務、社會服務。社會保障資金來源、支出方向和行政管理三方面內容構成英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即資金來源有個人繳費、僱主繳費、財政預算、國民保險基金投資效益等四個渠道;支出方向體現「全民保障」和「全面保障」;行政管理由全國社會保障部門統一負責。此外,近年來英國政府社會保障制度的調整和變革,主要是通過鼓勵發展單位保險和商業保險、調整運行機制、項目實行支出限額管理等方式,達到減輕政府負擔的目的。

二、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

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確立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其社會保障體系包羅萬象,僅社會保險項目就有100多種。擇其要者,德國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家庭補貼等三個方面,其中以社會保險為核心內容。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建立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有三項:第一,社會保障要有利於發揮市場經濟的作用;第二,社會保險要保持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圍內,以維護經濟效率與社會公正二者的內在統一;第三,社會保障應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者合理分擔,其將社會保障視為一個維護社會穩定的過程,並將國家提負的社會保障任務與每個人根據其能力自主決定命運的天然義務嚴格分開。

三、美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特點

美國社會保障制度由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三部分組成。美國自30年代建立保障制度以來,已形成龐大的社會保障體系,其主要特點是:

(1)適時建立和逐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本世紀初,隨著工業化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美國引起了人們對老年生活的普遍關注。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使老年人生活處於最困難境地,社會退休金成了老年人的希望所在。1934年,羅斯福成立了經濟保險委員會,1936年公布了社會保障法,1939年增加了傷殘保險和老年配偶養老保險。經過幾年准備。在積累了一大筆基金後,於1942年付諸實施,開始支付退休金。二次大戰中沒有新的變動。50年代經濟有了很大發展,1965年增加了老人醫療保險,1972年又增加了殘廢者醫療保險。經過50多年的逐步發展與健全,形成了龐大的社會保障體系。

(2)老年法定退休保險具有強制性、貢獻性和福利性,退休和醫療保險基金有正常來源渠道,能自我調整和自我調整。其退休金的收與支是按照現收現付、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的,根據人口老齡化的預測、退休費支出的需要,不斷調整保險稅稅率,通過自我調整達到自我循環正常運轉的目的。

(3)發展保險公司經營的自願投保退休金保險,吸收閑散資金增強經濟實力,為人口老齡化做准備。美國的一些人壽保險公司除經營人壽保險、財產保險、死亡保險外、還大力經營集體和個人自願投保性質的私人退休金保險,作為法定退休保險的補充。集體退休保險,由企業僱主為雇員投保,根據企業經營好壞和雇員個人情況投保可多可少,雇員退休後逐月領取。政府通過對退休保險金免稅手段予以支持。並通過投資獲取的利潤,用來彌補膨脹使投保金額貶值的問題,以保證退休者收入,增強老年人的社會保障感。

(4)嚴格控制失業救濟金發放標准和發放時間,以利於失業者積極再就業。聯邦立法規定由企業僱主繳納失業保險稅款,雇員不繳。利率由各州自行確定,全國不統一。救濟發放時間,大多數規定需經一周等待期後方可使用,最多支付26周,聯邦法規定在失業高峰期可延長合乎法定救濟周數的50%,即最多追加13周。嚴格限制發放周數的目的在於促使失業者積極再就業。

(5)採取措施,增收節支,迎接老齡化的嚴重挑戰。其研究採取的主要措施是:注重研究管理與效率、保障目標與水平問題,逐步提高保險稅稅率;退休金也要納入個人所得稅范圍之內,把負擔加在高收入者身上;適當降低各項福利待遇水平,使之不要緊跟工資水平的增長;利用退休基金搞投資經營,增中儲備,減少年輕人的社會負擔。

四、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宗旨與內容

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宗旨是:「對疾病、負傷、生育、殘疾、死亡、失業、多子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貧困,從保險方面和國家直接負擔上尋求經濟保障途徑,對陷入生活困境者,通過國家援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時,謀求公共衛生和社會福利的提高。

日本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內容包括:社會保險、國家救濟、社會福利和公共衛生等四個方面

⑨ 社保基金制度有哪些

社會保障體系的定義:它是在政府的管理,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規,通過國家收入的社會保障資金為基礎,人民群眾的生命保護和再分配提供物質援助和服務,社會保障體系。
社會保障制度是以國家作為法律的主句,通過收入再分配,市民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出色,由於在生活中發生的各種原因,物質上的幫助困難保障居民的生活中最基本的需求,它的意義不在於實現共同繁榮(共同繁榮是共產主義社會的特徵,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社會保障的目的,而不是為了共同富裕,只有社會穩定,緩解了資本主義的矛盾)。其次,社會保障體系
內容: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優撫安置,社會救助和其他社會保險這是社會制度的最重要的部分,這意味著3
保護:市場經濟中,社會保障制度在維護社會穩定和獨特的作用,社會保障等方面可以彌補缺乏市場
1分配存在,維護社會的收入相對公平分配。為緩解社會矛盾,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的協調,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2它解除職工的後顧之憂,營造緩解心理的工作環境,讓他們。
3隻有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與市場經濟發展的水平,以促進中國的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以確保社會穩定。
4有利於擴大內需和經濟發展→→→以擴大內需,增加就業擴大的良性循環→收入。

⑩ 二戰後四種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特點及代表性國家

你好。
福利國家型模式:英國;社會保險型模式德國、美國、日本、荷蘭、奧地利;強制儲蓄型模式:新加坡以部分發展中國家;國家保障型模式:前蘇聯
希望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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