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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教師獎勵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1-09-03 17:44:29

Ⅰ 為獎勵教師學校強制教職工捐款,這種「羊毛出在羊身上」的獎勵有必要嗎

為獎勵教師學校強制教職工捐款,這種「羊毛出在羊身上」的獎勵有必要嗎?

在最近這兩天白色市田陽高中的一個校方通知,成為了人們熱議的話題,最主要是因為這個通知上要求捐款,更重要的是捐款的方式是強制的,而且還規定了明確的數目,這其實就不能叫做捐款了,而應該叫做勒索。他們捐款的目的是要用這筆錢,在教師節的時候獎勵優秀教師。這給在學校任職的老師一種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感覺,使得這些老師們很不受用。

不過就小編認為國家財政還是可以的,因為經濟繁榮,各項稅收匯集到國家財政里也是不少的數目。而且就連年滿60的人都能領到國家的福利,難道會缺了這一點,給優秀教師的福利嗎?所以他們用這種羊毛出在羊身上的獎勵方法,完全沒有必要,根本就是在給國家的財政臉上抹黑。

Ⅱ 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的發展歷史

基金會自成立以來,受到歷屆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高度關注,共支出獎金和組織獎勵性活動經費近億元,獎勵了近5萬名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國模範教師,現擁有基金50多億元。基金會通過獎勵教師,開展教師獎勵性質的活動,資助農村和邊遠貧困地區教師等,在全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特別是獎勵基金所特有的政府獎性質,規格高,影響大,為全社會所關注,其他獎勵形式難以替代。
1986年,為提高教師地位,擴大教師影響,促進教師待遇改善和教師隊伍中突出問題的解決,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中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2008年正式更名為「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 。2006年10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完成了注冊登記。
基金會首任理事長由前國家副主席王震同志擔任。之後,理事長由前全國政協副主席錢正英同志擔任。霍英東、馬萬祺、王軍等社會名流及教育部多位領導都曾任副理事長、秘書長等職。現任理事長為馬立同志。基金會秘書處作為教育部直屬的司局級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基金會日常事務。

Ⅲ 我國教師社會地位是怎樣的

教師的社會地位是由經濟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構成的總體性范疇。其中經濟地位決定了教師的職業聲望、職業吸引力以及教師從事該項職業的積極性和責任感;政治地位體現了社會對教師的評價以及教師在政治上應享有的各種待遇;文化地位體現了教師在社會文化、觀念、道德等構成的綜合形態中的地位。

在人類社會發展的不同歷史階段,由於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政治經濟制度的性質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師所處的地位是不同的。古代社會教師的社會地位具有復雜性。一方面官學教師的社會地位較高,不少有識之士極力倡導尊師重教,而另一方面普通教師尤其是私學教師的社會地位缺乏保障。統治階級推崇擁戴那些亦官亦師或有錢有勢的各師大儒,而廣大的普通教師,特別是私學教師在社會上屬於受壓迫受剝削的行列,這種狀況一直延續到建國前夕。

西方資本主義社會,教師成為被資產階級僱傭的腦力勞動者,他們處於被統治階級壓迫的地位。馬克思在其《剩餘價值理論》中明確指出,在當時資本主義社會的學校里,教師對於學校的老闆,可以說是純粹的僱傭勞動者,老闆用他的資本交換教師的勞動能力,通過這個過程使自己發財。20世紀中期以後,由於認識到了智力投資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一些發達國家對教師採取了較為「開明」的政策,積極培養,選拔教師,使教師的社會地位和物質待遇有所提高。

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使教師從根本上擺脫了受剝削、受奴役的境地,成為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新中國成立後,在黨和政府的重視和關懷下,教師的社會地位得到了明顯的提高。尤其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政府把教師視為四化建設的寶貴財富,進一步落實知識分子政策,並採取了一系列切實有效的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比如提高教師工資水平,確立教師節,頒布保障教師合法權益的法律,設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等。1986年頒布的《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國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採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對優秀教師給予獎勵」。我國的《教師法》專門就教師的權益、待遇作了具體規定。這為提高教師社會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教師地位的提高既受政治經濟制度的制約,又受生產力水平等因素的制約。由於我國生產力水平還較為落後,加之教師隊伍的龐大等因素,我國教師的經濟地位和物質待遇等方面還有不盡人意之處。與國民經濟的其他行業相比,工資收入還有待提高,教師工資被拖欠的現象也較為嚴重。要從根本上解決教師經濟地位問題,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

Ⅳ 教育局共有幾個科室各科室都是干什麼的

1、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重要黨務、政務、事務工作;負責起草教育局工作計劃、總結及有關文字材料的綜合;負責黨委會、局務會、局長辦公會及局級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和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

負責上級部門及局領導交辦重要事項的督辦工作;組織協調國家目標辦下達的各項目標督辦及總結匯報工作;負責文秘、機要、檔案、信訪、保密、保衛、信息、後勤管理工作。

2、政策法規科研管理處

負責全國教育綜合改革與發展戰略的研究並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規劃並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負責全國教育系法制宣傳、教育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復議工作。

國家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政策法規科研管理處,負責全國教育科研工作;負責學會管理工作。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是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國家教育局,與政策法規科研管理處合署辦公。

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語言文字的方針、政策、法規,擬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規劃和實施辦法,宏觀管理和指導全國各行各業語言文字工作。

3、人事處

負責全國教育系統人事管理、教師輪換、表彰獎懲工作、人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負責教師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科級幹部的任免和備案;

負責國家直中小學機構編制的調整和管理;負責師范院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直接管理教育局機關和直屬中小學教職工錄聘、流動手續;負責管理教師獎勵基金會工作;負責教育系統知識分子工作和專家管理工作。

4、財務處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教育經費管理、籌措的有關政策規定;統計並監測全國教育經費投入和計劃執行情況;管理監督國家及省、國家下撥的各種專項經費及教育貸款、教育集資、捐款、教師獎勵基金等項目的使用情況;管理使用國家財政部門下達的各項專項資金;統籌管理教育費附加;

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教育事業性收費標准,協同有關部門加強收費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的年度經費預決算;負責對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4)永州教師獎勵基金會擴展閱讀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擬本市教育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編制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教育改革的政策和教育發展的目標、重點、結構、速度,並協調指導實施。

三)管理市教育經費;檢查區級教育財政撥款的執行情況;指導協調學校教育技術裝備的配置;指導和監督市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統籌全市教育系統學校基本建設工作。

(四)統籌規劃、協調管理本市學前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中等專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工作。指導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辦學體制、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各類教育的招生計劃;管理本市教育招生考試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管理各級各類學校、社會力量辦學機構的增設(撤並)和專業設置。

(五)規劃、指導和協調本市教育系統的科研、科普工作;組織實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指導和管理學校開展勤工儉學和校辦產業的工作。

(六)指導本市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國防教育工作和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指導學校安全、治安保衛和綜合治理工作。

(七)管理本市教師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推進學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導各類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組織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八)指導市屬高等學校黨的建設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黨的建設與領導人員的考察任免工作;負責本市教育系統紀檢監察工作。

Ⅳ 永州市教育局的內設機構

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事務、財務、文書檔案、教育宣傳及後勤工作。
政工科負責全市教育人事、教師獎勵基金會、校長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的機構設置、編制、人事勞資、老乾和人事檔案工作。
計財科(學生資助中心)負責教育規劃、財務、統計和學校建設評估及學生資助工作。
基礎教育科負責管理全市普通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工作。
職業技術與成人教育科負責管理全市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
教師工作科(語委辦)負責全市教師培訓和教師資格制度、教師職務制度的實施及特級教師申報、語言文字工作。
法制科負責全市教育法制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市學校及周邊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審計科指導全市教育審計工作,對本系統的財務、基建等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監察室指導全市教育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市屬教育單位的黨內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對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履行教育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教育工作進行評估考核;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辦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對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
民辦教育管理科主要承擔擬定全市民辦教育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綜合指導全市民辦教育的改革和發展,指導和協調全市民辦教育工作;民辦高級中等學歷教育學校、高中階段文化補習學校、中等教育自學助考機構的設立、分立、合並和變更名稱、層次、類別的審批;市教育局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聘任校長、變更舉辦者核准工作。
勤工儉學管理站指導管理全市勤工儉學、學校綠化及安全生產工作。
畢業生就業管理辦公室(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歸口管理全市畢業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開展畢業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就業培訓及就業推薦工作。

Ⅵ 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是一個什麼組織

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的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基金會首任理事長由前國家副主席王震同志擔任。之後,理事長由前全國政協副主席錢正英同志擔任。現任理事長為馬立同志。基金會秘書處作為教育部直屬的司局級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基金會日常事務。

基金會自成立以來,受到歷屆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高度關注,共支出獎金和組織獎勵性活動經費近億元,獎勵了近5萬名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國模範教師,現擁有基金50多億元。基金會通過獎勵教師,開展教師獎勵性質的活動,資助農村和邊遠貧困地區教師等,在全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特別是獎勵基金所特有的政府獎性質,規格高,影響大,為全社會所關注,其他獎勵形式難以替代。

Ⅶ 為獎勵教師學校強制教職工捐款,如何看待這種「被捐款」做法

為獎勵教師學校強制教職工捐款,如何看待這種「被捐款」做法?

說起捐款來人們都是很樂意去做這件事情的,因為這表現了自己的道德高尚,從善如流,而且接受捐款一定是遇到困難了,通過捐款可以很好的幫助對方解決困難。但是如果捐款是強制的,就會受到人們心理上的抵觸,因為這就等於是在向對方要錢,每一個人對平白無故的給別人錢,都是沒有這項義務的。面對被強制捐款就等於是剝奪了自己的權力,每個人都會有一種本能的保護自己權益的想法,去抵觸這種強制

雖然這件事情的初衷是好的,優秀教師得到獎勵也是人們所希望的。如果是把事情說明,不是強制而是自願,相信有很多人還是非常樂意去捐出這點兒錢支持對那些優秀教師的獎勵,優秀教師得到獎勵了,才能夠帶動其他教師積極工作,爭當優秀,提高教育水平。其實這個學校只要把「強制」兩個字去掉,把要求的金額100元改成「隨意」,捐款的效果就會很好

Ⅷ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是部門規章嗎

為了鼓勵我國廣大教師和教育工作者長期從事教育事業,獎勵在教育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制定本規定。
1998年1月8日發布
教人[1998]1號
第一條
第二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長期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管理、服務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分別授予「全國優秀教師」和「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榮譽稱號,頒發相應的獎章和證書;對其中作出貢獻者,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授予「全國模範教師」和「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頒發相應的獎章和證書。
第三條「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條件是: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模範履行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素質教育思想,熱愛學生,關心學生的全面成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在培養人才方面成績顯著;
(二)認真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在教學改革、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方面成績突出;
(三)在教育教學研究、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等方面有創造性的成果,具有較大的科學價值或者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四)在學校管理、服務和學校建設方面有突出成績。
第四條獎勵「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和「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進行一次,並於當年教師節期間進行表彰。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推薦「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和「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區教職工總數的萬分之二以內,其中「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的比例不超過本地區教職工總數的十萬分之六。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獎勵人選的推薦比例另行確定。
第六條獎勵「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全國教育工會、中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統一組織領導;獎勵「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的工作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統一組織領導,負責組織評審和批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推薦的相應獎勵人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分別會同當地教育工會、教師獎勵組織和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的「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人選的評審和推薦工作。
解放軍總政治部負責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獎勵人選的評審和推薦工作。
第七條「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的獎章和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頒發;「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獎章和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頒發,或者由其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解放軍總政治部頒發,並在評選當年的教師節舉行頒獎儀式。「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的獎章和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統一製作。「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獎章和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製作。
第八條教師獎勵工作應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和「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中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頒發的一次性獎金。其中,「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發[1994]4號文件規定,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尚未實行職務工資制度的民辦教師,獲得「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時,獎勵晉升工資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九條「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和「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獲得者的事跡和獲獎情況,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聘任、職務和工資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或者「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榮譽稱號獲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解放軍總政治部報請相應的授予機關批准,撤銷其稱號,並取消相應待遇:
(一)在表彰獎勵活動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的;
(二)已喪失「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或者「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榮譽稱號條件的。
第十一條本規定適用於《教師法》適用范圍的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
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解放軍總政治部可參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獎勵所屬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其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解放軍總政治部自行制定。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教師和教育工作者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Ⅸ 中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的發展歷史

1986年,由時任國務院副總理兼國家教育委員會主任的李鵬同志提議,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中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副主席王震同志自薦擔任首任理事長。
王震去世後,理事長由全國政協副主席錢正英同志擔任。霍英東、馬萬祺、王軍等社會名流及教育部多位領導都曾任副理事長、秘書長等職。
2006年10月,國務院頒布《基金會管理條例》後,根據《條例》規定,基金會制定了新的章程,組建了新的理事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完成了注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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