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經費監督
第二十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除重大項目外)研究結束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項目依託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賬目,根據批準的資助項目經費預算,如實編報資助項目經費決算,由項目依託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存檔備查。項目依託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根據審核後的項目資助經費決算表,編報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並簽署審核意見後,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一條 重大項目結束後,先由課題負責人編報經費決算表一式兩份,經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一份存入課題結題檔案,一份送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項目依託單位編報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並附加說明,於六個月內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二條 經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結題的資助項目,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託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表,並列入項目依託單位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
第二十三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國家審計機關和自然科學基金委的檢查與監督。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託單位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對項目資助經費進行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
第二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項目依託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及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緩撥項目資助經費、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追回已撥經費、撤銷資助項目等處理措施。項目依託單位應對情節嚴重的有關人員,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會同財政部制定適合自然科學基金特點的績效考評辦法,對項目經費使用效益進行考評。
第二十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建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庫,並按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購置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其使用權和經營權歸項目依託單位,必須納入項目依託單位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資產的處置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㈡ 科研經費今後怎麼花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使用出新規定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由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聯合修訂發布。作為科研資金使用與管理的改革新舉措,相關政策制定有何考慮?身處科研一線的工作者怎麼看?如何讓科研資金財盡其用、真正促進我國科技創新?就相關問題,記者采訪了自然科學基金委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科研一線工作者。
依託單位從只拿5%管理費,變為水、電、暖、績效等可依規列支間接費用
「多年來,來自國家財政投入的科研經費,只能用於科研本身的直接成本,對於支撐學校整體科研實力的基本設施建設、管理運行與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等,一直都沒能發揮補償和支持作用。由於經費不足、資源緊張,教師開展科研活動,往往面臨『無鍋下米』或『鍋小了不好盛米』的尷尬。」南京一所理工科高校教授李偉(應要求為化名)告訴記者,此番改革有望從制度層面,改善科研成本補償機制。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財務局局長鄭仲文介紹,從前項目經費包括研究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管理費及勞務費。修訂後,與科學研究直接相關的部分,即設備費、材料費等研究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及勞務費被作為直接費用,原來的管理費被單列成間接費用。間接費用是依託單位在組織實施科研項目過程中,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為項目提供的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及績效支出。
「以前,對依託單位的管理成本補助,只佔項目經費總額的5%,與實際需求相差較大,新辦法以間接費用的形式,提高了對依託單位的管理成本補償,以績效支出形式提供了對科研工作者的激勵。」鄭仲文表示,建立了項目間接成本補償機制,不僅是落實國家政策要求,也是與國際慣例接軌。例如,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很早就實行了間接費用政策。一般來說,NSF會通過與各高校進行談判,來確定間接經費在整個資助經費中所佔的比例。談判學校科研水平越高,所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越高,間接經費所佔比例就會相對較高。
鄭仲文表示,辦法中的項目間接成本補償機制結合了我國科研管理實際。「我們對間接費用,制定了統一的上限比例,同時要求間接費用的核定,要和依託單位的管理狀況、信用等級掛鉤,以促進依託單位履職盡責,加強項目和資金管理,為科學基金項目的組織實施提供有效的保障。」
㈢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預算管理
第六條 根據項目類型、規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實行成本補償式和定額補助式兩種資助方式。
對於重大項目實行成本補償式資助方式。
對於除重大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實行定額補助式資助方式。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精打細算的原則,編制切合實際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項目依託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項目資助經費預算,簽署意見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預算包括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包括用於項目研究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具體包括從自然科學基金獲得的資助、從項目依託單位獲得的資助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助。
支出預算包括研究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勞務費和管理費。
具體如下:
一.研究經費是指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的費用。包括:
科研業務費:測試、計算、分析費,動力、能源費,差旅費,調研和學術會議費,資料、論文版面費和印刷費,文獻檢索、入網等信息通訊費,學術刊物訂閱費。
實驗材料費:原材料、試劑、葯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物、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費,標本、樣品的採集加工費和包裝運輸費。
儀器設備費:專用儀器設備購置、運輸、安裝費和修理費,自製專用儀器設備的材料、配件購置費和加工費。 實驗室改裝費:為改善資助項目研究的實驗條件,對實驗室進行改裝所開支的費用。不得用於實驗室擴建、土建、房屋維修等費用的開支。
協作費:外單位協作承擔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部分研究試驗工作的費用。
二.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是指用於與資助項目研究工作有直接關系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包括項目組人員出訪及外國專家來訪的部分費用,所需外匯額度由項目依託單位自行解決。其中:
面上項目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5%;
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0%。
三.勞務費是指用於直接參加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人員的勞務費用。
面上項目勞務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5%;
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及各類專項的勞務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0%。
四.管理費是指項目依託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包括項目執行中公用儀器設備、房屋用費等。管理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5%,協作單位不得重復提取。
第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或擇優遴選中介機構對項目資助研究經費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資助額度依據自然科學基金各類項目經費情況和評審專家的意見,以及相關的財政、財務制度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核後確定。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核定的用途、范圍和開支標准使用項目資助經費。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項目資助預算一般不做調整。由於項目研究目標、重大技術路線或主要研究內容調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損失等原因,對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造成較大影響時,必須按程序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用於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加強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項目資助經費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四條 在研資助項目的年度結余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結題項目的結余經費,仍用於項目依託單位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或部分應用研究工作。
㈣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7日頒布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財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解釋。
㈤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介紹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文件號財教[2002] 65號,,是2002發布的。
㈥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總 則
財教[2002] 65號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以下簡稱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根據《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關於國家科研計劃實施課題制管理的規定》等,結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工作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是指用於資助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部分應用研究,發現和培養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立項、審批和經費管理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
第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包括面上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專項項目等。
第五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政、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同時要有利於開展科學研究工作。
㈦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撥款管理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首次申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時,應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請單位信息表,報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依託單位的銀行賬戶等信息發生變更,應及時函告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十六條 項目資助經費撥至項目依託單位,接收撥款單位與項目依託單位必須一致。
第十七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撥款,按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資助項目的協作費由項目依託單位依據協作合同轉撥。
第十九條 因故中止實施或撤銷的資助項目停止撥款,項目依託單位應將已撥經費余額在接到通知三個月內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逾期不退回的,緩撥該單位其他項目的資助經費。
㈧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的介紹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向全國,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資助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部分應用研究,重點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條件、研究實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機構中的研究人員,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實施與管理。
㈨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介紹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青年基金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即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2009年9月27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