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哪些材料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的規定:「三、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營利組織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五)上一年度的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
(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
(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需提供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材料及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申請當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材料。
......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同時廢止。」
『貳』 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哪些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 (五)申請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 (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叄』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的規定,一、依據本通知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九)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肆』 如果基金會人員工資超出免稅申報要求,應如何處理
繳稅。交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合理的稅務不能逃避,不能逃稅漏稅。
『伍』 辦理基金會都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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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條件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其業務必須在公益范圍內;
2.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登記程序
申請人取得《社會組織名稱核准通知書》後,應及時成立籌備組,完成征籌備工作後。在成立大會准備召開前至少20個工作日應通過《社會組織名稱核准通知書》指定電子郵箱將章程草案、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等送登記管理機關預審。成立大會後15日內通過廣州市民政局社會組織信息平台「社會組織業務辦理」系統提交成立登記申請。
登記管理機關在2個工作日內指派工作人員進行預審,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需補正材料的,預審時間中斷,並告知申請人。材料齊全、符合規范的,登記管理機關通知正式提交;自正式提交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三)申報材料
1.成立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親筆簽字、蓋章,參照示範文本之二)。
2.理事會會議紀要(參照示範文本之三)。
3.《基金會法人登記表》(基金會成立表B1)。
4.《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基金會成立表B2),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復印。
5.《基金會理事報備表》(基金會成立表B3),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復印。
6.《基金會監事報備表》(基金會成立表B4),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復印。
7.《基金會章程核准表》(基金會成立表B5)。
8.理事會通過的章程(參照示範文本之四)。
9.《廣州市社會組織工作人員登記表》(基金會成立表B6)。
10.基金會住所使用權證明{自有物業應當提供產權證明;租賃物業應當提供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租賃合同,並附出租方對住所的權屬證明材料;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的應當提供無償使用證明,並附無償提供者對住所的權屬證明材料。住所為住宅的且符合《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放寬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條件的意見》(穗府辦規〔2016〕8號)規定,還需提供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等部門(單位)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後出具的場地使用證明}(無償使用證明:參照示範文本之四)。
11.原始資金銀行存款證明或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提交銀行存款證明的,須與《基金會法人登記表》「原始資金來源」一欄信息保持一致)。
12.《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承諾書》《社會組織黨員情況調查表》《社會組織黨員名冊》。
『陸』 捐款後如何免稅
捐贈的有關優惠政策:
1)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納稅人通過國家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性捐贈范圍,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具體包括: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6)基金會沒有活動免稅申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捐贈,規范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柒』 捐款與免稅是怎麼回事免稅又是怎樣免的呢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其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此外,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冷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自2001年7月1日起,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個人將其所得向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准予扣除的部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向在中國境內的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2)必須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組織進行,不得直接捐贈; (3)除特殊規定外,捐贈金額不超過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30%. 另外,對符合下列捐贈方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個人捐贈,可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向老年活動機構、教育事業的捐贈;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性、救濟性的捐贈。 例如:公民李某2005年3月取得工資收入4000元,將其中200元直接捐贈給四川省某貧困山區失學兒童小紅,通過S區教育局將其中1000元捐贈給P學校;李某同月在A培訓中心講課取得勞務報酬所得8000元,將其中 2000元捐贈給中國紅十字會;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額為800元,李某當月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為: (1)李某直接對失學兒童的捐贈200元不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通過教育局對學校的捐贈,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扣除。李某本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4000-800=3200元,工資、薪金所得可扣除的捐贈限額=3200×30%=960元。 當月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4000-800-960)×15%-125=211元; (2)李某對紅十字會的捐贈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勞務報酬應納稅所得額=8000×(1-20%)=6400元。 當月應納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稅額=(6400-2000)×20%=880元。 李某當月共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211+880=1091元。 個人捐款免稅辦理流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附送有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減免稅的審批程序經由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機關批准後,方可享受減稅、免稅。 而辦理流程也非常瑣碎:納稅人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至管轄分局領取並正確填寫《減免稅申請表》,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管轄分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有關資料,經審核批準的,方可享受減免稅政策。
『捌』 如果基金會人員工資超出免稅申報要求,應如何處理
如果基金會員工資超出免稅申報要求,那可以分開處理。
『玖』 基金會已取得免稅資格,活動項目沒有發票行嗎
當然不可以的,免稅項目也應該是要開票的。
『拾』 關於企業像助學基金會捐款,享受免稅方面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一旦捐贈金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企業就得為所捐款項納稅。
具體程序是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為加強企業所得稅減稅,免稅(以下簡稱減免稅)管理,促進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更好地執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充分發揮減免稅促進經濟發展和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特製定本辦法.
一, 減免稅的報批范圍
凡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征或免徵應繳稅款的,屬於減免稅的報批范圍.超出這個規定范圍的,不得報批減免稅.
對於符合規定報批范圍的減免稅,由納稅人提出減免稅申請,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執行.未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納稅人一律不準自行減免稅.
二, 減免稅申請 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如下書面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依據,范圍,年限,金額,企業的基本情況等;
(二)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
(三)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
(四)根據不同的減免稅項目,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稅務機關應隨時受理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但減免稅受理的截止日期為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逾期減免稅申請不再辦理.
三, 減免稅審批要求
(一)必須以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為依據;
(二)政策性強,數額較大,涉及較廣的減免稅,堅持集體審批制度;
(三)審批減免稅要依法秉公辦理,不得越權行事,更不得以權謀私;
(四)納稅人申請減免稅的手續完備,所需的資料齊全;
(五)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申請和上級稅務機關接到下級稅務機關的報告後,要及時辦
理.對不符合規定或手續不全的,要及時通知納稅人或下級稅務機關;
(六)超過一年以上的減免稅原則上實行一次審批制度.
四, 減免稅審批許可權
審批減免稅,應當按照許可權要集中的原則辦理,不搞層層下放.具體是:
(一)地方級企業的減免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或確定;
(二)中央級企業的減免稅,屬於納稅人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及國
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年度減免所得稅額達到或超過100萬元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其餘企業的減免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審批或確定.
五, 減免稅審批程序
(一)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通過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審批機關不直接受理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
(二)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後,必須對申請內容逐項核實,提出具體的初審意見和報告,並按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
(三)上級稅務機關接到下級稅務機關的減免稅報告後,要按照審批許可權規定及時進行核報或審批.對金額較大或影響面廣的減免稅事項,要進行專題調查,核實情況後,再作出決定.
六, 減免稅的監督管理
減免稅稅款,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用途和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要求使用,稅務機關要對其加強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
(一)經批准減免稅的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期間,必須按照統一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以及減免稅稅款的使用情況等資料,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二)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後,根據變化情況依法確定是否繼續給予減免稅;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對納稅人減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因納稅人情況發生變化不應繼續給予減免稅或者納稅人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款等情況,稅務機關有權停止給予減免稅,情節嚴重的要追回相應已減免的稅款.減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征稅;
(四)納稅人以隱瞞,欺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或未經稅務機關批准擅自比照有關規定自行減免稅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五)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減免稅管理情況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七, 減免稅的統計上報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納稅人減免稅台帳,詳細登記減免稅的批准時間,年限,金額,用途;
(二)各地要建立減免稅統計制度,定期統計本地區的減免稅情況.具體格式,時間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三)每年5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要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上年度減免稅情況.報表式樣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之附表二《企業減免項目表》.
各地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規定,以前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各個地方有不少具體規定,手續煩得不得了,具體你可以向會計師事務所咨詢